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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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是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

现解读如下: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但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

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一般都给予免税政策。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这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台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一)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大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一、基本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首先,对于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的销售不含有增值税、加价税,不影响销售总价。

其次,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额=销售价格+销售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税额时,可以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为比例法或差额发生制。

比例法是根据所售固定资产的购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的比例来计算销售税额。

差额发生制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差额税率来计算销售税额。

此外,在计算销售税额时,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年检审计报告出具的销售额也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可以适用50%的免税比例,即销售额的50%免征增值税。

但是,对于使用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免税政策。

最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准确记录销售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和销售额,以便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要注意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免税优惠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及涉税事项主讲:胡金焕一、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二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上述内容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政策内容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处置固定资产怎么开票

处置固定资产怎么开票

处置固定资产怎么开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文件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变卖固定资产开票规则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处理固定资产开发票的收入怎么做(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倘假设在出售固定资产时,产生了清理费用的,清理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清理费*税率)(3)当出售固定资产,收到出售价款的时候,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款项收到) 应收账款 (款项未收到) 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涉税分析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涉税分析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涉税分析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0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

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

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主要有下列表格中列出的情况,这7种情况,我们总结归类一下,它们共同的特定就是在取得固定资产资产时候都没有抵扣过进项税。

所以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

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那么如果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实现销售时候就肯定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这里的适用税率就是17%。

注:如果取得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抵扣,那么也按照适用税率计税,这个很好理解,不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而是人为导致,当然不能简易计税。

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清理),在判断适宜税率上有些人存在疑惑,现就整理涉及相关政策文件给大家提供一些指引,助力大家判断。

政策文件: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1]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内容: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和四)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如何处理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如何处理

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如何处理⼀、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两个⽂件精神,除其他个⼈外,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概念⾃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外,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致的。

⽽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除其他个⼈外,⼩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同⾝份的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增值税适⽤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

其中⼩规模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及⼀般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样,即⼩规模纳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核算,⼀般纳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核算。

这⾥需要关注的是⼀般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般纳税⼈,200X年出售于2009年1⽉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于⽣产⼀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一直众说纷纭,本文就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

一、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注: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3、增值税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单价标准(注:固定资产单价标准请参见本公众号历史文章“单价多少算固定资产”)没有限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编注: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编注:指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编注: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免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2008.12.31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该类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字体[大中小]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公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补充。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等多种情况。

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一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

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取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案: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一般而言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准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换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运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财务杠杆的固定资产……(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市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所得税……(二)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产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等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本土市场销售市场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试点日前取得的经营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布匹增值税政策控管。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等待时间外,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增值税关于营业税改征国家税务总局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当期,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费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销售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的固定资产,用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和资金回收。

这种销售行为既有利于企业或个人摆脱闲置资产的束缚,也可以通过销售获取一定的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或个人的运营和发展。

第一、资产评估定价: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资产评估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市场调研和对类似资产的价值分析来确定。

评估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维修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并确保定价公平合理。

第二、税务处理: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包括销售所得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税务申报。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税款。

因此,在销售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了解税法规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销售准备工作:在销售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相应的销售准备工作,包括资产清理、维护和修复、市场推广等。

这些准备工作对于提高固定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现销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企业或个人还需要了解市场需求和价格趋势,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方式,以便有效地销售固定资产。

第四、销售合同签订: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企业或个人需要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销售资产的详细信息、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明确约定所有条款,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第五、销售后续事项处理:在销售固定资产后,企业或个人还需要处理一些与销售相关的后续事项。

首先,需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账簿》中的相关记录,更新资产清单和资产分类。

其次,需要履行与买方的交付义务,将实际的资产交付给买方,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最后,需要按照税务规定完成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算并支付的一种间接税。

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增值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给税务机关。

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由国家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二、增值税计税价格三、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增值税税率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额占销售金额的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但根据不同行业和政策的不同,具体税率可能有所差异。

税基是指缴纳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基是指纳税人实际销售价格减去固定资产的原值。

税务机关会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确认税基的准确性。

四、增值税缴纳时间和方式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一般是按季度进行,具体缴纳时间由国家税务机关规定。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并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缴纳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线上缴税。

纳税人需要登录税务机关的网上缴税系统,按照相关指引进行操作。

线下缴纳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缴税。

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缴税程序。

五、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税务机关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有一定的减免政策。

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申请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减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

常见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农产品、书刊、报纸等特定产品的减免政策等。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政策要求,准确申报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增值税发票和报税义务七、增值税风险和合规管理在缴纳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合规管理,避免违规操作和风险。

纳税人应了解增值税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和缴纳税款。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后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税收政策的争议,向来小编认为不要讨论什么太多科学严谨性,明确口径、规则,体现公平性及减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纳税计算的痛快)才是上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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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相关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简言之,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强调的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却因为自身原因未实际抵扣的,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会计核算时未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销售时仍要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旧固定资产需要到税务局做备案吗?
答:销售旧固定资产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要备案。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免税进口来的,已报废的设备,作为废品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率是多少,怎么交税?
答:开具发票的税率是17%,按照销项减进项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新政策与旧政策最显著的区别是什么?
答:旧政策中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而新政策中没有关于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只是要区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问题了。

七、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税款计算?
答:依照《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应区分不同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八、纳税人销售旧货怎样纳税?
答: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九、销售旧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了一批本单位使用过的包装箱,怎样纳税?
答:依照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设备,此设备当初专用于生产饲料产品,购入时未计提进项税额抵扣,怎样纳税?
答:应区分固定资产购入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购入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购入时,按规定准予抵扣但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起购入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申报?
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4%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的“4%征收率”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和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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