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也就是A本来等于B,但法律出于提示的目的,在某一条中再次强调A等于B。注意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

(1)注意规定的内容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这个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如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类似的规定还有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349条规定,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属于注意规定。因为,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法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也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理,对于刑法没有设立注意规定,但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没有就事前通谋的情形设立注意规定,但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事前通谋,事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也应按事前所通谋的、实行犯所犯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甲与乙事前通谋实施盗窃,乙事后窝藏甲所盗窃的财物的,对于乙应按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

1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第622页以下。

以刑法第312条没有设立类似第310条的注意规定为由,将乙的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再如,刑法第285条、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一条注意规定。即使无此规定,利用计算机盗窃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 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例如,刑法第163条第1、2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受贿罪论处。

根据注意规定的两个特征,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注意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权、职务行为而占有了礼物;行为人不交公,意味着客观上侵吞了公共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类似侵占行为,也应直接根据相应的法条定罪处罚。例如,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基于职务、业务占有了应当交还单位的财物而不交还单位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得以分则第5章没有类似第394条的规定为由而宣告无罪。

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某些条款本身属于注意规定外,还存在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属于注意规定的情况。最典型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明知”的规定。刑法分则有多个条文规定了“明知”的要素。如刑法第310条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第312条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第171条中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第144条的“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类似分则中规定“明知”要素的共有20多个条文。分则中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要求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事实,否则就阻却故意。因此,尽管第236条第2款(奸淫幼女)、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都没有写明“明知是幼女”,但由于幼女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幼女,否则就不成立犯罪。切不可以认为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要求“明知”为由,而认为奸淫幼女、嫖宿幼女等犯罪属于所谓严格责任的犯罪。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即本来A不等于B,但法律在某一条中规定A等于B。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法律拟制。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对后一阶段的行为根据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属于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例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因此,不能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

三、有些刑法规定既包括注意规定,也包括拟制规定

例1: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对于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注意规定。因为,该行为原本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抢劫罪论处,属于法律拟制。因为,毁坏行为原本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第289条赋予其抢劫罪的法律后果。再次,对于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也应理解为法律拟制。即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即使没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例2:刑法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属于法律拟制。因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的表述表明,本条所规定的卖淫、嫖娼活动并限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卖淫、嫖娼活动。“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表明,行为人所窝藏、包庇的不一定是犯罪分子,而是包括了并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人员。而第310条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显然,刑法第362条规定的情形,并不一概符合第310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第362条仍然将并不符合窝藏、包庇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