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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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0•【文号】国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物流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物流降本增效积极推进,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但部分领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

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

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交通运输部负责)(二)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治超执法标准。

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

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

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

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doc

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doc

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号:财预[2012]383号发布日期:2012-9-7执行日期:2012-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函﹝2002﹞116号【发文日期】2002-06-17【实施时间】2002-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3日 国税函[2002]335号北京、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网运分离、深化铁路体制改革,神华集团将其所属的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的部分铁路机车和车厢划归新成立的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由包神、神朔、朔黄三家铁路公司与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完成煤炭的铁路运输任务,并由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向货主统一收取铁路运费,再按规定标准向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车使用费。

根据以上情况,经研究,现对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对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和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铁路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暂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以向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价款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向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4•【文号】发改价格[2003]2181号•【施行日期】200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3]2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为适当弥补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造成的铁路建设资金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3年12月16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统一运价的国铁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25分,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4.45分提高到4.70分。

将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每吨公里0.11分,并入货物运营价格;现行大秦、京秦(段甲岭一秦皇岛,含大石庄一段甲岭)、京原、丰沙大线加收的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也同时并入其煤炭分流运价,即4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7.4分调整为7.51分,不再收取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金属矿石中的铁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10)、其他金属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90)由现行2号运价改按调整后的3号运价执行;焦炭(货物品类代码03)由现行4号运价改按调整后的5号运价执行。

取消现行7号运价,原8号、9号运价序号相应调整为7号、8号;执行现行7号运价的货物,改按调整后的6号运价执行。

现行整车农用化肥运价暂不调整,只将现行新路新价全路均摊运费并入基价2。

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由铁道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另行公布。

二、执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的线路,实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加价的,统一运价按规定一并调整,并维持现行加价办法不变;其他线路(大秦等4线除外)维持现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水平不变。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四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2006﹞46号【发文日期】2006-03-29【实施时间】2006-03-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统一代征税款的新办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期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并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二、上述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含地税代征部分)少于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含地税代征部分)超过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负责办理退税,但最高退税额不得超过主管国家税务局在纳税年度内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剩余退税。

三、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对超过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的应退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如实填写《退税(抵税)确认书》,并将应退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及时为纳税人办结退税退库手续,确保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0年10月12日国税发<199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一)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二)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三)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
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
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国税函[2004]1033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

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

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

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9.07•【文号】财预[2012]3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7.09•【文号】计办价管[1998]512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管〔1998〕512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去年11月原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印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规定,今年4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8〕587号)。

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承、托运人和延伸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受托运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为托运人、收货人提供代办货物接取送达、仓储保管、包装整理及代办货物运输手续等服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概念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延伸服务受货主委托开展,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具有自愿有偿服务的特点,延伸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二是延伸服务经营者只能代办货物运输过程中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的事项;三是不得将正常运输作业过程分解成延伸服务,不得将属于铁路运输成本开支的运输服务作业重复列为延伸服务项目。

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与经营范围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或社会依法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向货主提供延伸服务的,均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主体。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和社会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按不同营业场所分别经营。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铁总运价25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铁总运价25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铁总运价25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铁总运价25号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铁总运电〔〕28号: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02月17日字体:缩小增大目前国家发改委网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站尚未正式发布通知,以下为坊间流传的调价通知,仅供读者参考:为促进铁路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10号),决定自2月15日起,调整铁路货物运价,铁路货物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路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线货物运价进行调整,货物平均运价水平每吨公里提高1.5分。

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见附件。

第一文库网二、喀和线、京广线广坪段货物运价按国铁统一运价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等铁路(以下简称大秦4线)与其他铁路跨线煤炭运输,西康线、益湛线永段、集通铁路、萧甬铁路与其他铁路跨线货物运输按国铁统一运价执行。

大秦4线本线煤炭运输运价率每吨公里提高1.5分。

四、对经兰新、南疆、青藏铁路运往内地向的`鲜活(20)、农副(21)、饮食品(22)、纺织品(23),以兰新线武威以西段、南疆线、青藏线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昆铁路货物临管运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6〕323号)的规定,南昆线、威红线执行的临管运价相应调整如下: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157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471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为0.00157元;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运价率分别为:20英尺箱3.928元,40英尺箱5.342元,空自备箱按重箱费率的40%计算。

六、按铁道部《关于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运函〔2004〕364号)第二条“各类线路化肥运价”执行的化肥运价率每吨公里由“0.0976元”调整为“0.113元”;其他国铁营业线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化肥运价,现执行每吨公里0.0976元的,调整为0.113元。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26•【文号】•【施行日期】1998.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铁路货运价格。

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监管线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

其中:(一)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提高0.5分。

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2.8分的水平不变,农药由现行1.4分提高到1.9分,农用化肥、黄磷继续免征建设基金。

(二)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提高0.5分。

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

大秦线、京秦线(段甲岭-秦皇岛,含大石庄-段甲岭)、京原线、丰沙大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6.9分提高到7.4分,提高0.5分。

京九线、京广线继续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的分流运价。

兰新复线仍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5分的特殊运价。

鉴于南宁铁路公司已撤消,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2.15分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

青藏线运价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全路均摊,与宝中线均摊加价一并进入统一运价。

宝中线、青藏线运营支出,由铁道部按需要予以安排。

按上述原理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价格见附件一。

二、允许铁路运价向下浮动。

为适应运输市场情况的变化,对货运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跨局运输下浮运价由铁道部核准)。

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

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

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80331【实施日期】 19980401【章名】通知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促进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4月1日起,铁路建设基金、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物平均运价每吨公里各提高0.005元。

现将这次调整铁路建设基金、铁路货物运价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1996〕18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每吨公里0.028元提高到0.033元,但磷矿石、棉花仍维持现行的标准不变,农药由现行的每吨公里0.014元提高到0.019元,化肥、黄磷继续免征。

二、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物平均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0.0365元提高到0.0415元,但整车化肥、磷矿石、棉花(籽棉、皮棉)仍执行现行运价,暂不作调整。

三、大秦、京秦(段甲岭至秦皇岛,含大石庄至段甲岭)、丰沙大、京原四线的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0.069元提高到0.074元。

四、兰新复线加价仍按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25元的规定核收。

京广线、京九线沙河街北至三江镇段继续执行分流运价,即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06元。

京九线黄村至龙川(沙河街北至三江镇间各站除外)、津霸线、横麻线的运价按下列两部分合并计算:第一部分: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运价率。

第二部分:整车货物每吨公里0.039元,自轮运转货物每轴公里0.117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公里0.00039元,集装箱货物每箱公里为:1吨箱0.0234元,5、6吨箱0.195元,10吨箱0.3276元,20英尺箱0.624元,40英尺箱1.326元,空自备箱按重箱50%计。

五、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0.0215元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

六、青藏线执行统一运价,不分段计费。

青藏线临管运价高出统一运价的部分在全路均摊,与新路新价均摊加价费率一并进入统一运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40号2002年11月6日)石家庄铁路分局:你局《关于调整货运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石铁分多经函[2002]212号)收悉。

鉴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到期,经研究,决定制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是指以完成货物全过程位移为目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提供相应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

二、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为:整车成包成件货物每吨8元,整车散装货物每吨6元,整车特种货物每吨10元,零担货物每10千克0.30元。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三、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一次收费全程服务,除在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运费、杂费、搬运装卸费、仓储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向货主据实核收外,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经营者不得再在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外收取任务费用。

四、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委托原则,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货主签订的委托协议提供服务,没有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更不得强行代理,强制收费。

五、铁路货运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2002年11月10日起执行。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冀价经费〔2012〕1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运价管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抄送:相关道路运输企业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价格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和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运输价格。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第五条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3(000)015
【摘要】为了加快铁路建设,保证经济持续增长,国务院决定提高铁路货物运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提高一分五厘,即:每吨公里由三分八厘五提高到五分三厘五。

国家铁路(含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除农用化肥和农药继续执行现行运价外,一律提价。

对农用平价柴油和农用薄膜的运价,也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如确有困难,由铁道部返回部分提价款。

此次铁路货运提价收入,全部用作铁路建设基金。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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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J], ;
5.国务院批准调整铁路货物运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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