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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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江北委发〔2012〕28号核收: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社区社会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设在社区的专门服务机构,属临时机构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负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负责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相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消防安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环卫绿化、物业监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驻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的除外),由社区全体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一般由社区工作站党员工作人员担任。

社区居委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为临时用工性质,统一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与区人力社保局指定的区级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社区工作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和各街镇一起共同与劳务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并协助落实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公司受各街镇和区民政局的委托,负责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社会保险办理、人事档案管理、工资代发、劳动纠纷调处等工作。

各街镇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使用、教育、培训和考核。届中调整任用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事前要与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沟通,调整结果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实行“交叉任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参加公开招聘成

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鼓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参加选举担任社区“两委”成员。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八条统一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职数标准。3500户(以公安部门统计的常住户数为准)及以下的社区配备9-11人(含已兼任社区“两委”成员的工作人员);3500户以上的社区每增加1000户增配1名工作人员;公租房社区、拆迁安置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占总户数50%以上的社区,经区政府同意,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配1-2名工作人员。每个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总职数不超过15人。

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由于政策调整、机构变动、岗位撤销等原因,应及时取消相应的职数,并通知劳务公司解除与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实行岗位实名制,按照《江北区社区工作站岗位设置及职责规定》,统一设岗定责,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

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应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

社区工作站岗位人员的调整、变动应报区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江北区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招领导小组)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热爱社区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熟悉社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技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站新招聘的人员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二)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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