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改判越来越快 赔偿越来越高
优化赔偿标准
优化赔偿标准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赔偿标准的重要性二、优化赔偿标准的具体措施1.提高赔偿金额2.建立多元化赔偿方式3.完善赔偿程序4.强化监管与执行力度三、优化赔偿标准的影响1.对受害者的影响2.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3.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我国赔偿标准现状与挑战1.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2.面临的挑战五、结论1.优化赔偿标准的必要性2.展望未来赔偿标准的发展正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
在这一背景下,优化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优化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赔偿标准的重要性。
赔偿标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
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既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我国,赔偿标准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各类安全事故、侵权案件中,赔偿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如何优化赔偿标准。
首先,提高赔偿金额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目前,我国赔偿金额相对较低,很难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
因此,有关部门应适时调整赔偿标准,使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其次,建立多元化赔偿方式也十分必要。
除了金钱赔偿外,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康复治疗、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补偿。
这样既能满足受害者的多样化需求,又能体现社会关爱。
此外,完善赔偿程序也是优化赔偿标准的关键。
当前,赔偿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容易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
为此,有关部门应简化赔偿程序,提高透明度,让受害者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赔偿。
同时,强化监管与执行力度,对赔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赔偿制度的正常运行。
优化赔偿标准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提高赔偿标准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使他们在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其次,优化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二是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著名案件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1. 布朗诉委内瑞拉(1903年):美国商人讨薪失败后向国际法院申请赔偿,该案对国家赔偿原则的发展影响深远。
2. NBAC案(1941年):南非联邦铁路公司和巴黎北非铁路公司诉牙买加政府,要求赔偿在牙买加的财产损失。
3. 厄巴纳租界纵火案(1927年):中国人民抗日先锋队成员纵火造成美国在中国厄巴纳租界财产损失,美国政府要求中国政府赔偿。
4. 伊朗人质危机(1979年):伊朗学生占领美国大使馆并扣留美国人质,导致美国政府向国际法庭提起案件,要求伊朗赔偿损失。
5. 美国对菲律宾的赔偿案(1946年):作为独立国家,菲律宾与美国签署了一项赔偿协议,以补偿菲律宾在美国殖民统治期间遭受的损失。
6. 利比亚对美国的赔偿案(2008年):利比亚政府同意赔偿美国一系列恐怖袭击案的受害者和家属,包括1988年的洛克比空难和1986年的柏林丁香店爆炸。
以上案件是一些著名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它们展示了国际关系中赔偿问题的复
杂性和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一些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会在没有权利行使的情况下造成公民的伤害,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要索求赔偿。
所以国家为了弥补所犯下的错误所规定了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
那么当我们受到侵害时就会想要知道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所以下面就让小编介绍一下。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1、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摘要]2010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的改变是可喜的成绩,但我们在曾经的国家赔偿法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文本内容,现在只是在总则中的确认。
[关键词]国家赔偿;修改;违法原则;结果原则一、国家赔偿法修改前后的基本原则变化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一存在于总则的规定奠定了违法责任原则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学界的指导性地位,也让违法责任原则成为国家赔偿法中一个共识性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在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法中,违法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平行的一种归责原则。
因此,有学者就拿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他们认为,对于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即因为违法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即可成立国家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归责原则的界定就被定位在违法责任原则上。
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并不完全。
因为在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过错的理解存在偏差,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过错往往可以归为违法(即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的一类。
所以这个违法是广义的违法。
综上可知,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归责原则的定位始终是违法归责原则。
2010年、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试论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容摘要】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情形之一,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抚慰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
再审改判无罪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精神及社会名誉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现有的补偿标准不能有效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再审改判无罪这一情形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同时扩大国家赔偿的围。
【关键词】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国家赔偿的标准理论界重要有三种标准: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其鼓励受害者向国家索赔,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
①我国的国家赔偿中,确定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等严重的损害情形,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有必要增加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而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情形中,侵犯人身权比较严重的一种,应该用惩罚性的国家赔偿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一、再审改判无罪应当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因在各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中,对于拘留羁押赔偿和无罪逮捕羁押赔偿可以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而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则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一)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性质更加严重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情形主要有:拘留、错误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
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诉讼性和保障性的特点。
它并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的认定,也不是对被害人的刑事处罚,从某种法律意义上来讲,承受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范本一、引言在司法领域,由于人为因素或证据不足等原因,不同案件在判决初审时可能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
当经过再审程序后,被告人被改判为无罪时,国家应对其进行赔偿,以此为被冤枉的个人提供补偿。
本文旨在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二、国家赔偿范围1. 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被以错误罪名关押期间,造成的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的损害。
2. 伤害赔偿:由于错误判决导致的个人财产、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3.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赔偿: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 罚金、财产损失补偿:再审改判无罪后因罚金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三、赔偿金额计算1. 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 被非法拘禁的每日补偿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成本确定。
- 长时间非法拘禁的额外赔偿:按照每个月非法拘禁时间,每月总赔偿金额的10%来计算。
2. 伤害赔偿金额计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按照被改判无罪前个人所受财产损失的原值进行赔偿。
- 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和专家意见来确定。
3.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赔偿金额计算:- 人身伤害赔偿:通过医疗文件和专家鉴定确定赔偿金额。
- 财产损失赔偿:按照被非法手段导致的财产损失的原值进行赔偿。
4. 罚金、财产损失补偿的计算:按照被改判无罪前所缴纳罚金或财产损失的原值进行赔偿。
四、申请和赔偿程序1. 申请程序:- 被改判无罪的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 申请表应包含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原判决信息、再审改判无罪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赔偿的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赔偿申请,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 若初步核实后认定符合国家赔偿标准,程序将转至下一阶段。
3. 赔偿的支付程序:-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支付赔偿款项给被告人。
- 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2月15日起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新规
上 , 据《 依 国家赔偿 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讫 与 补 正 规定制定 的。其旨在充分保障公民 、 法 规 定赔偿 请 求人 当面递 交赔 偿 申
的复议决定仍不服 , 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 十五 条的规定 向复议 机关 所在 地
起七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 立案 的 , 的申请事 项和理由 ;4 ( )属于国家赔偿 应 当在立 案之 日起五 日内向赔偿 请求 范围的 ;5 ()有赔偿 义务机关 已经收到 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 属于 人民法院 赔 偿 申请 的 收讫 凭证 或 者 相应 证 据 ; 赔偿 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 还应 ( ) 合法律规 定 的请求期 间 , 6符 因不可 当同时 向赔偿 义务机关 、 复议机关送达 抗 力或 者其他 障碍未 能在 法定期 间行 ( 联 :江 西 省 兴 国县 人 民 法 院 通 受理案件通 知书 、 国家赔偿 申请 书或者 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 四 ) 4 4 0) ( 赔偿请求人 3 2 O
受理 国家赔 偿案 件 , 将修 改后 的《 国家
一
、
一
其 申请符合下 列条件 的 , 予立案 :1 应 () 有复议机关 的复议 决定书 ;2 ( )符合法 律规定 的请求 期间 , 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 他障 碍未能 在法定 期间行 使请 求权 的 情形除外。( ) 五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 议决定 , 赔偿请求人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同级 人民 法院赔偿 委 员会提 出赔偿 申 请 ,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 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 , 应予立案 :1赔 () 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 定的主体资格 ;2 ()
五、 明确 了对 不 予 受理 的 限 定 与 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法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修订和印发《样式》的重要意义。
修订和印发《样式》是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载体,样式统一对于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组织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文书样本。
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时间,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准确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三、要以《样式》的印发为契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样式》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我院于2000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和2004年8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在《样式》试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被羁押9217天,刘忠林获最高国家赔偿
视点I.OC>K;fiW;AMZiwliS1月7日,吉林省辽源中院做出决定,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
此前,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笔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197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数额纪录,此前最高的是聂树斌案的130万元。
2018年4月20日重审被判无罪后,刘忠林(中)和表姐夫王贵贞(左一)、律师张宇鹏(右一)在吉林省高院门口合影被羁押9217天,刘忠林获最高国家赔偿尹丁:般r■MW□李铁柱李显峰案件还原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死缓刘忠林今年51岁。
1989年,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会民村19岁的女子郑某某失踪,第二年10月,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在修理河道时挖出一具怀孕女尸。
辽源市东辽县公安经侦査确认,女尸身份正是该村一年前失踪的郑某某。
随后,同村22岁的刘忠林被指涉嫌故意杀死郑某某。
同年11月8日,刘忠林被批准逮捕。
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吉林省辽源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认为,刘忠林因男女关系问题.将被害人郑某某杀害,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
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以从轻判处。
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院核准刘忠林死缓判决。
在其后的服刑期间,刘忠林及其家属不断申诉28年之后被宣判无罪2012年3月280,吉林省高院决定对此案再审。
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
同年4月.刘忠林案第一次开庭.但案件一直未宣判。
直到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吉林省高院对刘忠林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显示,经审査,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除刘忠林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刘忠林作案;原判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工具均无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刘忠林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原审被告2019年2”13政府法制文摘版丨1QCH\视点人刘忠林无罪。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
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无罪赔偿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一2. 无罪赔偿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3. 无罪赔偿案件处理流程图:附件三4. 无罪赔偿标准计算表格:附件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再审:指对经过一审、二审后被认定有罪的案件,经申请再审程序后进行第三次审判的法律程序。
2. 赔偿:指国家对于错误判决导致的无罪人员所遭受的人身自由限制、名誉侵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补偿的行为。
3. 无罪:指法院经过再审程序,认定原先有罪判决错误,撤销判决并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结果。
一、背景介绍1.1再审改判无罪的概念及意义1.2 无罪赔偿的概念及目的1.3 无罪赔偿标准的重要性二、无罪赔偿的适用范围2.1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赔偿2.2 民事案件中的无罪赔偿2.3 行政案件中的无罪赔偿2.4 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三、无罪赔偿的申请条件3.1 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定申请条件3.2 无罪赔偿的行政申请条件3.3 无罪赔偿申请的证明文件要求四、无罪赔偿的申请流程4.1 再审改判无罪的申请流程4.2 行政申请无罪赔偿的流程4.3 申请材料的提交和审查流程五、无罪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5.1 人身自由限制的赔偿标准5.2 名誉侵害的赔偿标准5.3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5.4 其他损失的赔偿标准附件:附件一:无罪赔偿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二:无罪赔偿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三:无罪赔偿案件处理流程图附件四:无罪赔偿标准计算表格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再审:指对经过一审、二审后被认定有罪的案件,经申请再审程序后进行第三次审判的法律程序。
赔偿:指国家对于错误判决导致的无罪人员所遭受的人身自由限制、名誉侵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补偿的行为。
无罪:指法院经过再审程序,认定原先有罪判决错误,撤销判决并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结果。
国家赔偿案件经验交流材料
国家赔偿案件经验交流材料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流经验,共同学习和提高。
以下是国家赔偿案件经验交流材料。
尊敬的各位与会人士:大家好!我今天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各位交流国家赔偿案件的经验。
国家赔偿案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很高兴能够与各位分享我的经验,也期待能够从各位身上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巧。
我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担任过律师的角色,并有几起成功的案例。
我认为,成功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了解和熟悉国家赔偿法律的相关规定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理解,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其次,必须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事实和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只有清楚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证据,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技巧和辩论能力。
优秀的律师应该能够运用法律的知识和技巧,进行有效的辩护和利益维护。
除了个人的经验之外,我还希望能够向各位请教一些问题,与各位共同发掘更好的解决方法。
例如,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和应对?又例如,在一些大型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和文件,我们如何高效地组织和管理这些材料?希望各位能够分享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建议。
此外,我还想提及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必须始终保持专业和公正的态度。
律师应该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秉持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其次,我们在交流中要尊重彼此的意见和经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见解,我们应该相互倾听和学习,共同提高。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国家赔偿体系的完善和法律的进步。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民的合法权益。
感谢各位的聆听和交流。
我相信,通过今天的经验交流,我们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启发和收获。
希望大家能够继续保持联系,互相学习和支持。
谢谢!(1000字)。
坐牢5年改判无罪国家赔偿多少?
坐牢5年改判无罪国家赔偿多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随着我国的法制越来越完善,对各类人的保护越来越具体。
国家赔偿正一步一步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中,这项赔偿是为了当事人因为国家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产生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
那下面小编就针对坐牢5年改判无罪国家赔偿多少有哪些依据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2018国家赔偿新标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偶尔会发生关键证据的调查或评估结果发生改变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之前定罪的被告人被改判无罪。
为了保护被冤判的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国家赔偿标准来补偿他们所受的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探讨改判无罪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背景国家赔偿制度是为了修正司法错误,弥补犯罪司法体系中的不完美而设立的。
如果一个人被错误定罪并被判处刑罚,当他被改判无罪时,应当有一个机制来赔偿他所受的损失。
国家赔偿制度旨在提供合理的补偿,以弥补无辜人士在通过司法程序时所蒙受的痛苦和损失。
改判无罪的背景改判无罪是指之前定罪的被告人在证据的调查或评估结果发生改变后被改判无罪。
是指在犯罪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它可能是指控的关键证据也可能是辩护的重要证据。
当的调查或评估结果出现变化时,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定罪证据不再可信,从而改变了原先的判决结果。
改判无罪国家赔偿的标准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1. 判决撤销即赔偿有些国家的做法是一旦改判无罪,判决将被撤销且被告人将获得国家赔偿。
这种标准默认的改变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正义性,被告人应当立即获得赔偿。
2. 证明无罪才赔偿其他国家要求被告人首先证明自己的无罪,然后才能享受国家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无辜的。
这可能需要被告人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实现。
3. 赔偿标准的确定国家赔偿的标准可能包括经济损失的补偿,如被判刑期间的收入损失,以及精神痛苦的补偿,如无辜人士在监狱中遭受的虐待和非人道待遇等。
确定赔偿标准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有些国家会根据损失的实际数额进行补偿,而其他国家可能采用固定赔偿数额作为补偿。
结论改判无罪国家赔偿的标准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
无论使用何种标准,国家赔偿的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被冤判人士所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
干问题的意见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J],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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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改判越来越快赔偿越来越高记者盘点近年来金额百万的国家赔偿案件发现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
权力度不断加大
2014年的最后一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从内蒙古高院法官手里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金额205.9万元,其中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赔偿最高的一个数额。
外界称其反映了司法机关主动回应社会期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态度。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于英生案……这些改判无罪的案件,使得国家赔偿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
《国家赔偿法》实施已20年,共受理13.4万件赔偿案。
“冤错案件虽然整体数量极少,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对司法公信力破坏极大。
”为此,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及时告知、审理,确保受害人在申请后能够尽快获得国家赔偿。
记者盘点近年来7件受到关注的国家赔偿案件,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最快用了15天,有6个案件7人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治环境日趋进步,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权力度不断加大。
数据
1.《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施行,截至2014年12月,20年共受理13.4万件赔偿案,审结1
2.5万余件。
2. 2013年,全国法院新收国家赔偿案件2050件,审结2045件,与上一年持平,赔偿总金额8735.2236万元,同比上升4
3.2%,其中刑事赔偿案件890件,占43.52%,刑事赔偿金额同比上升49.4%。
内蒙古呼格案
国家赔偿205.9万元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15天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案发仅仅61天后,内蒙古高院“维持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在社会持续多年关注下,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黄家光案
160万元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一个月
因被卷入一场1994年的命案,黄家光自1996年起就成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2000年,经过法院两轮审判,他被定为主犯之一,因“故意杀人罪”获判无期徒刑。
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被宣告无罪,当庭获释。
徐辉案
157万元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52天
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徐辉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年9月9日,因证据不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王本余案
150万元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不到一个月
1994年,在内蒙古包头打工的王本余认识了李彦明,12月15日,李杀了个小女孩后,威胁王本余帮助处理尸体。
12月16日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警方带走,李彦明逃逸。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2012年,真凶李彦明在北京落网。
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110万元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约2个月
2003年5月,因为搭便车的17岁女子王某被害,张辉、张高平叔侄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复查时,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二人服刑10年后,2013年3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于英生案
100万元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4个月
1996年12月2日,安徽蚌埠市民韩露在家中遇害,20天后,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的韩某丈夫于英生,因有重大嫌疑被批捕,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当庭释放,此前他被羁押17年。
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交警武钦元在蚌埠被抓获,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李怀亮案
98万元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11个月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13岁少女郭小蕊(化名)被害,同村人李怀亮成为嫌疑人。
2004年8月,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
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
2006年9月,河南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
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
案例分析
1.国家赔偿最高额: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205万元,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最高纪录
2.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案:6个
最高: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 100万元
浙江叔侄强奸案 45万元
徐辉案 40万元
黄家光案不明
李怀亮案 20万元
王本余案 15万元
3.最快获赔时间: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 15天
4.罪名:
7起案件全部涉“故意杀人罪”
计算方式
(依据《国家赔偿法》)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失去自由天数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护理费 + 误工费(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护理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补偿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原因分析
2013年赔偿总金额上升的原因主要有:
作为侵犯人身权赔偿标准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同比上升超过12%;
新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到重视;
法治环境日趋进步,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权力度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