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本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政策文本:《婚姻法》知识点4个:结婚的法律规定家庭关系的规定离婚的条件要求及其后果救助措施的规定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目前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同时提倡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叫晚婚,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叫晚育。
晚婚晚育的年龄只是倡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性。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也有两个:(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这一是基于优生学的需要,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关于疾病的种类按照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规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结婚登记程序:①申请: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
并出具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
③决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950年婚姻法
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0-04-13【生效日期】1950-04-13【失效日期】198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中国结婚制度发展史
中国结婚制度发展史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以下是中国结婚制度的主要发展史:
1. 古代婚姻制度: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权制
为基础。
婚姻多由父母或家族安排,重视门当户对和族内的利益。
婚姻合同的签订是通过彩礼和聘礼来完成的。
2. 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婚姻制度受到
礼教和家族观念的影响。
男女双方的婚姻往往是由父母、长辈或媒人牵线搭桥,并以贞烈美德为标准。
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建立在家族利益的基础上。
3. 新文化运动和婚姻自由化: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
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婚姻观念开始转变。
婚姻自由化的思潮兴起,追求个人爱情、自由选择的婚姻观念逐渐被接受。
此时期也出现了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关系,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制度:1949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推行新婚姻法。
该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并且以平等、自愿、协商为原则。
同时,该法还明确禁止包办婚姻、封建礼俗和婚姻买卖等不合理的婚姻行为。
5. 婚姻改革和法律调整: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婚
姻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
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和自愿原则,保护妇女
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的规定。
总的来说,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从父权制到个人自由选择的转变过程。
婚姻观念由家族利益和传统观念向个人幸福和自由发展转变。
同时,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结婚制度(1)
n
精神方面的(如精神病、白痴等)
身体方面的(如麻风病、性病等)
n
我国对此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而非列举性
的。应以医学上的认定为依据,主要指遗传性的或传染性
的。<<母婴保健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了明确的规定:
n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痴呆症。长期避孕或施行结
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n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叔伯与侄女、姑妈 与侄子、舅父与外甥女、舅妈与外甥、堂兄弟姐妹或 表兄弟姐妹间
n
拟制的旁系血亲,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是可以结婚的。
n
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是可以结婚的。
n 禁止中表亲、正确看待姻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
2020/12/12
结婚制度(1)
近亲属间的结婚案
n 问:二人均符合 2020/12/12 结婚条件,为什么学校结婚不制度允(1) 许其结婚?
要点:
n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原则上适用所有中国公民。
有时法律根据婚姻管理的具体情况,对结婚年龄作特
殊规定,应按特殊规定执行。如
n 教 育 部 <<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结 婚 规 定 的 通 知 >>(1981年)中指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 未婚者,如在30岁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 学习。”
结婚制度(1)
1、男女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
n 结婚合意:双方当事人同意结婚从而确立夫妻 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
n 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
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 涉。”
n 完全自愿:双方、本人、完全
第五章 婚姻制度
3.登记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我国的登记机关 是民政部门;对于补办登记的,其登记的效力从 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没有配偶的 男女,未经登记而同居的,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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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概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 (1)二者对于婚姻要件违反的程度不同 (2)在认定程序上,根据不同的立法例,无效婚
姻的认定存有两种程序 (3)无效后果的朔及力不同 (4)请求确认的主体不一致,但这依旧取决于不
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1.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2.因违反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三)无偿婚 (四)聘娶婚 (五)共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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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的缔结
一、婚姻条件概述
指使结婚能够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所必须具
备的法定条件
一般分为几种类型: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的法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无配偶 2、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 3、双方须达法定婚龄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条
件包括两方面: 1、一定范围的亲属禁止结婚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法律中关于结婚条件的 规定
(一)德国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二)法国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三)日本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第五章 结婚制度
2.婚姻有效要件 世界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 大体上可分类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 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①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 双方关系必须符合的本质性条件。诸如:双方当事人须有 结婚的合意、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须无禁止结婚的疾 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 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 仪式结合制。 ②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 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
(2)晚期型婚约 进入近现代后,婚约的法律效力有所减弱,婚约的缔结以 及解除变得简单容易。此时婚约的特征为: 第一,婚约的订立需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 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订约的权利;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未 成年人订婚须得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但其目的主 要在于保护、监督而不在于干涉、包办。 第二,订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 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第三,婚约没有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定而发生必须 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在订婚期间同居不产 生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生育子女也视为非婚生子女。
件。但在解释中又称“习惯上之买卖婚如经双方合意”得 “认为有效”。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下,封建性的 聘娶婚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始于十月革命后的前苏联。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家庭 法中对结婚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的规定。伴随中国的社会主 义建设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和 发展。
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 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 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 ③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 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 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 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外 国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 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婚姻法所规定 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将结婚的 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 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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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的法律沿革
掠夺婚 出现于原始社会
有偿婚 买卖婚
特征是男子以暴力 交换婚 劫夺为对外宣告占 有女子的形式
反映了对偶婚向个 劳役婚 体婚的过渡和个体 婚的妥协和让步
聘娶婚 共诺婚
指男方向女 欧洲教会 方交付一定 数量的聘财 为要件的婚 姻
六礼:纳采、 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 亲迎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规定的条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
当事人必须达到一 婚程序及方式
定年龄
一是事实婚主义:当
必须无禁止结婚的 事人双方的合意和事
疾病
实上的夫妻关系
必须有双方的合意 二是形式婚主义:必
必须非近亲属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分为法律婚和仪式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严重的精神疾病导致 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严重的传染性或 遗传性疾病患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类型: 仪式制---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法律仪式 西班牙
希腊 登记制---日本 古巴 墨西哥 朝鲜 保加利亚 中国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法国 罗马尼亚 南斯拉夫
广义的包括婚约。 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的要件
在国家形态下,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 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法律规定的要件是国 家对婚姻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 审查和监督的手段。这取决于一定社会的 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反映着统治阶级的 意志和利益。
第五章结婚制度
二、结婚的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 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公 益要件;私益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两种:事实 婚;形式婚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婚姻法》第12条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 由于当事人的配偶身份为法律所否定,无 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 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身关系方面; 2、财产关系方面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思考题
• 1 试述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 2 试述结婚的法定条件。 • 3 试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 4 试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5 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6 试述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
• 区别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和离婚之诉
• 在依诉讼程序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 的问题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1、请求权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 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 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1)禁 止结婚的血亲:《婚姻法》第7条;(2) 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a.精神方面的疾病, 包括特定的精神病、痴呆症等。b.身体方面 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 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 病。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40201【实施日期】 1994020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陆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三讲 结婚制度
二、结婚的要件及分类 (一)结婚的要件 结婚的要件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须遵循的法 定条件,如婚龄、程序等。 (二)结婚要件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实质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 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通常又分 为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程序或方式。
3、婚姻撤销的程序 (1)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简易或普 通程序审理请求撤销婚姻案件; (2)行政程序: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 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 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 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 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 一致,即具有结婚的合意。 结婚合意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均有表意能 力;意思表示自由,没有受到胁迫或暴力 强制;意思表示没有错误,指没有同一性 认识错误。至于人身性认识错误,如对另 一方的人品、身体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的 认识错误,一般并不构成错误。
(三)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特定疾病的范围:《婚姻法》第7条第2 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禁止结婚; 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爱滋病、淋病、 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认为影响结婚 和生育的疾病; 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精神分裂症、躁 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 病,又不同意医生意见决定不生育的。
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溯及力问题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 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 有偿婚,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对价而成立婚 姻的婚姻缔结形式。根据对价的不同形式,有偿婚有可做 如下划分:以货币或其他财物为对价者,为买卖婚;以人 易人,即双方父母互易其女为儿媳者,为互易婚,俗称换 亲;以劳务形式为对价,即以男方为女方家庭提供劳役为 对价而成立婚姻者,为劳役婚。
• 聘娶婚,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聘财,而后 再根据礼制要求的程序成立婚姻的婚姻缔结方式。我国的 聘娶婚始于西周,见于“六礼”。六礼是宗法制下婚姻成 立的具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六个步骤和程序。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 奔。
所决定的。同性婚姻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 其次,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例如,在我国未经民政
部门合法登记,婚姻不成立,当事人间不发生配偶法律关系。 • 最后,婚姻行为的结果是配偶关系。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双方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和
负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继承权利等等。
学习目标:
了解结婚的概念,理解婚姻成立和婚姻有效的区别。掌 握婚姻成立和婚姻有效的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由和法律后果。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婚约解除所产生的财产纠纷,熟练 掌握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定程序,熟练掌握事实婚 姻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 首先,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必须发生在异性之间,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
• 纳采系六礼之首,即男方向女方家预交一点信物,以示求亲诚意。一般用大雁,以示忠贞。 问名,即在纳采之后,男方请媒人询问女方姓名及生辰八字,以备婚礼之需。“问名而卜之, 知凶吉也。”[ 参见《仪礼义疏》。]纳吉,即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 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纳征,又称纳币,币是古人用作相互馈赠的礼物的通称。[ 汪玢玲: 《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纳吉完成后,男方将聘礼送往女方 家,双方婚约正式订立。请期,指下定聘礼后,男方选择好结婚吉日,备礼到女方家告知日 期。“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 《仪礼·士昏礼》。]亲迎,即婚礼 之日,男方按照礼定的程序亲自往女家迎娶,是六礼中最为繁琐的一步。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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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以下三 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 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 系。
关于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学说有契约说、制 度说、状态说和合一行为说等。
3.因婚姻即可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效果。
4.因欺诈或误解而导致婚姻无效时,则需要有力的 证据。
5.因婚姻契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无让与性。
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 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普通法上的契 约虽也须合意,却是以给付、交换契约上的标的 物为其目的的。可见,婚姻契约与通常契约有不 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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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一、立法意义 二、法律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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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已成
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 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事由。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规章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婚姻规章制度则是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婚姻规章制度的存在和实施,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婚姻规章制度包括很多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款等。
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帮助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更好地相处、互相尊重、共同生活。
通过婚姻规章制度的约束,可以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避免婚姻中的纠纷和矛盾,从而减少离婚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婚姻规章制度还包括了对婚姻关系中子女的教育和抚养的规定。
这些规定往往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同时,婚姻规章制度也包括了对离婚后的抚养和赡养的规定,以确保子女在离婚后仍能够得到足够的教育和生活保障。
总之,婚姻规章制度的存在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婚姻规章制度,构建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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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1、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 (1)直系血亲 )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禁止近血亲结婚的立法理由 中表婚:在中国古制中,称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姐妹, 中表婚:在中国古制中,称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姐妹, 称舅父、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 称舅父、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 外兄弟姐妹与内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为中表兄弟姐妹, 外兄弟姐妹与内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为中表兄弟姐妹, 他们之间的婚姻为中表婚。 他们之间的婚姻为中表婚。 3、关于拟制血亲和姻亲间的结婚问题 、
(五)离婚当场可领证 (六)离婚也不需要开介绍信 (七)三种情况不能离婚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 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八)结婚证离婚证遗失可补办
新《婚姻登记条例》内容 婚姻登记条例》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 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 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 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 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1、古代婚约 2、近现代晚期型的婚约 3、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 (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 近代是本人。 (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 无。 (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 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
(1)结婚行为 的主体须是男 女两性。 (2)结婚行为 是民事法律行 为。 (3)结婚行为 的后果是确立 夫妻关系。
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补充) 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补充) (一)概念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 示性,婚姻即为成立。 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 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 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结婚的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 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 要式婚主义 。 结婚方式:1)仪式制。 2) 登记制。 3)登记与仪式结合 制。
结婚仪式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1、公益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 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要件。 2、私益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 的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的要件。
(九)登记机关多 收费要退回 (十)结婚证离婚 证不再大红大绿 十一) (十一)新婚姻条 例不适用军人, 例不适用军人,军 人婚姻登记执行原 规定 十二) (十二)个人婚姻 状况将“有网可查” 状况将“有网可查”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 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 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沿革(自 学)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的概念 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主要) (1)根据我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影响。 (2)公民生理发育成熟的客观条件和青年实际需 要。 (3)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 (4)有利于推选计划生育国策。 (5)改变早婚陋习。
3、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区别与联系 、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有下列五 种情形之 一的,不 予登记
(三)补办结婚登记与复婚登记
1、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的有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前,1994 年2月1日才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 二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后,达到法 定结婚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1日后。 2、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 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复婚登记。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禁婚病种类 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及痴呆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 国外有的国家立法: 禁相奸者结婚。 禁待婚期内结婚。 禁监护人被监护人结婚。
(三)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 未婚、丧偶、离婚
第四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概述
相同点: 两者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 相同点 : 两者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 , 目的 是一致的。不同点: 是一致的。不同点: (1)法定婚龄为男 岁,女20岁。晚婚年 )法定婚龄为男22岁 岁 龄为男25岁 龄为男 岁,女23岁。 岁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线,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线, 是人们结婚的前提条件, 是人们结婚的前提条件 , 它不是最佳结婚年 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 龄 , 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 。 晚婚年龄是政 策规定的提倡性措施,不具有强制力。 策规定的提倡性措施,不具有强制力。 (3)法定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须遵守。没 )法定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须遵守。 有达到就结婚是违法的, 受惩罚。 有达到就结婚是违法的 , 受惩罚 。 晚婚年龄 是号召性, 鼓励性措施, 是号召性 , 鼓励性措施 ,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 的遵守。 的遵守。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 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 的建立两个方面。(古代采广义的结婚)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 括订婚。(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
合法婚姻成立具三个特征
(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 权行使期限
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的期间 双方在生存期间,无时间限制。一方或双方死亡后 一年内可提出。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时 已达的不予支持。患病已治愈的,不予支持 。) 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自结婚登记一年内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复人 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 , 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1.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婚约制度 2.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结婚条件 3.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制度
(三)我国1950年、1980年、及 我国 年 年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结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结 婚制度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概述 (一)婚约的概念与 特征
三、结婚登记的效力
结婚登记的主要效力是: 第一,夫妻身份的确立。 第二,当事人之间具有 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 务关系。 第三,婚姻关系一经成 立不得任意解除,若要 解除须按离婚程序办理。 结婚证丢失的,可补 办结婚证。
结婚喜事
新旧结婚证件比较
新《婚姻登记条例》解读 婚姻登记条例》
新旧条例在结婚、 新旧条例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变化比较 取消单位证明、 (一)取消单位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轻 松 单位证明“下岗” (二)单位证明“下岗”,折射政府职能转 变 (三)婚前体检改为自愿 (四)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 护
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1、 婚姻无效的原因 、 1 )重婚 的 a.法 律上的重 婚; b.事 实上的重 婚; 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禁婚的亲属关系的 2 3)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可撤销婚姻
1.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 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 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 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构成要件不同。成立要素有三: 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 妻身份的公示性。有效要件有二:满足结婚的实质 要件;履行法定形式。 3.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 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 事后进行补正。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 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 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四、我国结婚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1、我国古代的婚约制度 古代礼和法规定实行聘娶婚,定婚是结婚的必经程 序。 2、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1)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 (2)我国古代的结婚程序。“六礼” 3、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
(二)中华民国1930年民法亲属 中华民国 年民法亲属 编的结婚制度及台湾地区现行结婚 制度
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现行法律、
(一)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无法律约束力 求婚 (二)婚约的解除及其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 1、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 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 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 一厢情愿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 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自愿” 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不是勉强同意 由两个因素决定 1、由婚姻本质 2、由婚姻自由制度决定
个体婚结婚方式的沿革(自学) 三、 个体婚结婚方式的沿革(自学)
在人类婚姻漫长进化过程中, 在人类婚姻漫长进化过程中, 存在四类结婚方式。 存在四类结婚方式。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1、买卖婚;2、 、买卖婚; 、 交换婚; 3、 3、劳 交换婚; 役婚。 役婚。 聘娶婚。 (三)聘娶婚。聘娶婚是指男 子向女方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 量的聘财而成立的婚姻。 量的聘财而成立的婚姻。我国 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共诺婚。 (四)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 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合意而成立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