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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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法》上的诉讼时效和期间
1、首先分成两部分: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
(1)担保物权
A、担保物权是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不得约定。所以,《担保法解释》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B、所以,关于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根本不会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C、这样只需记住《担保法解释》12条第2款的规定即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注意:这里说的是债权,不是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D、简单的说:担保物权的请求期间=债权的诉讼时效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
E、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2)人的保证
这个问题相对担保物权而言较为复杂,这里要分清两个问题:一是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二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下的期间。A、我们所要记住的是保证期间,即在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情况下分别是多长时间,千万注意,这可是保证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没有中止、中断,而诉讼时效有。
还要记住,保证期间经过后,当事人还可基于保证合同的2年的诉讼时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详言之,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保证期间一旦顺利经过,保证人便胜利大逃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当事人在保证期间内的任何一天向保证人提出担保责任,那么,就会发生两个效果:a、保证期间消灭,b、诉讼时效启动,进入2年的倒计时(但是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就是连带责任,是向保证人提出,而导致保证期间失效,直接转入2年倒计时,
但是一般保证,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以后,导致保证期间失效,而且不是直接转入2年倒计时,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
这个问题明白后,我们进入第二个问题:
B、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下的期间
a、因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请求权,而非物权(千万要与担保物权区分开),所以,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于是便产生两种情况: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
b、先说没有约定:
*当事人压根没有约定。
*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当事人如果这样约定其实就是一句废话,其实,
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国民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才作这样的解释的,试想:如果是这样约定,债权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根本就没有权利主张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却到期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这和没有订立保证合同有什么区别?(约定和债权期限相同的道理是一样的)为了保护这位不懂法的被保证人的利益,立法者才强行规定,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约定,并且强行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c、再说约定不明: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如何记住哪种情况下是6个月,哪种情况下是2年呢?
可以这样理解: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是因为不懂法,或者基于相互的信赖才没有约定,双方都没有恶意,所以,既要保护被保证人,又不能太亏待了保证人,所以规定的保证期间要短一些,6个月,半年的时间就够了。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特别是像《担保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下,很难说,不是保证人故意而为来骗被保证人的,那么,对这样一个心怀鬼胎想逃避责任的保证人来说,立法者是不允许的,是要惩罚他的,所以规定保证期间2年,让你心怀不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