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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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渝规发〔2019〕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0.7
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展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超过部分每1万平方米设置1个。
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设置1个,1~5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大于5万平方米的设置4个。
按配建总停车位每100个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学校、医院
100m2建筑面积
0.5
3.餐饮、娱乐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普通住宅
10பைடு நூலகம்m2建筑面积
0.34
0.6
商业、办公、展示
100m2建筑面积
0.5
0.6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
100个座位
3
4
每2000个座位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每1万个座位设置3个,不足部分按2个设置。
其它体育场馆
100个座位
2
2.5
公园
100m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类别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单位:车位)
出租车(单位:车位)
旅游车(单位:车位)
装卸货车
(单位:车位)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单位:车位)
备注
一区
二区
住宅
别墅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渝规发[2006]2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发布日期】2006.03.30【实施日期】2003.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停车位标准细则

停车位标准细则

停车位标准细则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harness slot within the enclosure, cable connection allowance of liens online slot; multiple soft core requirements pipe-insulation wiring nose end, wiring nose pressing takes special tools, bare conductors should be put out of the crimping zone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2020年整理).pdf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2020年整理).pdf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
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

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机械式停车位)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

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

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六、(交通枢纽项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区县(自治县)配建标准〕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欢迎下载,谢谢观看!资料仅供参考学习。

重庆市停车位管理规定

重庆市停车位管理规定

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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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
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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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下面是余秋雨经典励志语录,欢迎阅读。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关于年龄1.一个横贯终生的品德基本上都是在青年时代形成的,可惜在那个至关重要的时代,青年人受到的正面的鼓动永远是为成功而搏斗,而一般所谓的成功总是带有排他性、自私性的印记。

结果,脸颊上还没有皱纹的他们,却在品德上挖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黑洞。

2.我不赞成太多地歌颂青年,而坚持认为那是一个充满陷阱的年代。

陷阱一生都会遇到,但青年时代的陷阱最多、最大、最险。

3.历史上也有一些深刻的哲人,以歌颂青年来弘扬社会的生命力。

但这里显然横亘着一种二律背反:越是坚固的对象越需要鼓动青年去对付,但他们恰恰因为年轻,无法与真正的坚持相斡旋。

4.青年时代的正常状态是什么,我想一切还是从真诚的谦虚开始。

青年人应该懂得,在我们出生之前,这个世界已经精精彩彩、复复杂杂地存在过无数年,我们什么也不懂,能够站正脚下的一角建设一点什么,已是万幸。

5.中年是对青年的延伸,又是对青年的告别。

这种告别不仅仅是一系列观念的变异,而是一个终于自立的成熟者对于能够随心所欲处置各种问题的自信。

6.中年人的当家体验是最后一次精神断奶。

你突然感觉到终于摆脱了父母、兄长、老师的某种依赖,而这种依赖在青年时代总是依稀犹在的;对于领导和组织,似乎更贴近了,却又显示出自己的独立存在,你成了社会结构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点;因此你在热闹中品尝了有生以来真正的孤立无援,空前的脆弱和空前的强大集于一身。

7.中年人一旦有了当家体验,就会明白教科书式的人生教条十分可笑。

当家管着这么一个大摊子,每个角落每时每刻都在涌现着新问题,除了敏锐而又细致地体察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开每一个症结,简直没有高谈阔论、把玩概念的余地。

这时人生变得很空灵,除了隐隐然几条人生大原则,再也记不得更多的条令。

8.中年人的坚守,已从观点上升到人格,而人格难以言表,他们变得似乎已经没有顶在脑门上的观点。

他们知道,只要坚守着自身的人格原则,很多看似对立的观点都可相容相依,一一点化成合理的存在。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月4日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运而生。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指在规划和建设城市住宅、商业、办公等项目时,根据项目规模和用途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标准,以便为居民和来访者提供充足、方便的停车资源。

首先,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途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对于住宅项目,应根据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和项目规模确定停车位数量,一般情况下,每个住宅单位至少配备一个停车位。

对于商业和办公项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以满足商业和办公活动的停车需求。

在确定停车位数量时,还应考虑项目周边的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停车资源,避免出现停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

其次,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布局和位置。

停车位的布局应考虑到车辆的进出便利性和停车位的利用率,避免出现停车位空间浪费和停车拥堵的情况。

对于住宅项目,停车位应布局在居民楼下或附近,方便居民停放车辆。

对于商业和办公项目,停车位应布局在项目周边,方便来访者停车。

此外,停车位的位置应符合交通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确保停车位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最后,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注重停车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

停车位的配套建设包括停车场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如停车场的标识、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以及停车场的收费系统、安保系统、管理服务系统等设施。

停车位的管理维护包括停车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如停车位的清洁、维修、保养等工作,以及停车场的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通过合理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可以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和来访者的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确定停车位数量、布局和位置,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设施,可以有效改善停车环境,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为居民和来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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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汽车保有量也在不断攀升,停车难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个普遍问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重庆市出台了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规范和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改善城市停车环境。

首先,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址,合理建设。

在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配建标准。

同时,对于已建成的建筑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位的配建补充和改造。

其次,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功能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来确定,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则应当根据建筑面积和日均客流量来确定。

此外,根据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还可以对停车位的配建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再次,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停车位的设计应当满足车辆进出的便利性和安全性要求,停车位的布局应当合理,通道宽度和转弯半径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停车场的标识和标线应当清晰明了,停车位的数量应当充足,满足停车需求。

最后,根据《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应当与城市的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更新改造和新建项目中,应当充分考虑停车位的配建需求,合理规划停车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以满足城市居民和车辆的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重庆市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改善城市停车环境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确定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停车位配建标准,共同努力,为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居民的出行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特别是在人口密集、交通拥堵的大城市,如重庆,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展开讨论,旨在为相关规划和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交通状况和人口密度。

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分布。

在繁华商业区和居民区,停车位应当相对密集,以满足日常停车需求。

同时,还应考虑到公共交通的便利程度,合理规划停车位与公交站点的距离,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其次,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还应考虑到停车位的类型和规格。

除了传统的地面停车场外,还应鼓励建设多层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空间。

停车位的规格也应根据城市的车辆类型和尺寸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各类车辆都能够顺利停放,避免因停车位尺寸不合适而导致的停车难题。

此外,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还需考虑到停车位的管理和收费问题。

合理的停车位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停车混乱和拥堵现象,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同时,停车位收费也应当合理制定,既能够维持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营,又不至于给市民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

最后,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执行需要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和开发建设商的密切合作。

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明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规范,规划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布局和数量,开发建设商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停车位的质量和数量达标。

总之,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多方合作,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位,为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重视,促进城市交通和停车设施的改善和发展。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

重庆停车位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停车位需求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市民生活的一大难题。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重庆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规范停车位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一、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背景。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停车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台,旨在满足市民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内容。

1. 停车位规划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各区县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科学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充分考虑周边交通情况和停车需求,合理布局停车位,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停车位建设标准。

停车位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包括停车位尺寸、标线设置、通道宽度等,保障停车位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

3. 停车位管理标准。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停车位管理机制,包括停车位的使用管理、收费标准、停车位秩序维护等,保障停车位的有序利用,防止乱占乱停现象的发生,提高停车位利用率。

三、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意义。

1. 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通过规范停车位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2. 提高市民停车体验。

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位,科学管理停车资源,能够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减少停车时间,改善停车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3. 推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交通能耗,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落实。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宣传和落实,加大对停车位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有效落实。

五、总结。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台,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作者:时间:2007-1-26渝规发〔2006〕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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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
作者:时间:2007-1-26
渝规发〔2006〕168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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