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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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精选10篇)

财产保全裁定书(精选10篇)

财产保全裁定书一、什么是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一种司法文书,通常由法院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颁发,目的是要求被申请人将涉案财产存放至法院或其他安全地点,保证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前,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

财产保全裁定书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现金、证券、房产、车辆或实物等。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常见的程序,可以帮助诉讼双方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保护诉讼财产不受被申请人非法侵占或转移。

二、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种类财产保全裁定书根据不同类型的财产和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例如:1.扣押令:主要是指对现金、银行卡、珠宝、贵重物品等直接物进行扣押,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结束前不得处置此类财产。

扣押令涉及到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要法院传票被申请人来到法院,然后验明被扣押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即可。

2.冻结令:主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冻结,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结束前不能动用这些财产。

冻结令的程序比较繁琐,需要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调查,确定涉案财产的所有人、性质、来源等信息,然后制定相应的冻结方案。

3.查封令:主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以保证涉案财产在诉讼期间不被移动或转移。

查封令需由法院派出执行人对涉案财产进行现场检查和封存。

被查封的财产在裁决生效前一般是不能出售、转让或进行其他变更的。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适用条件财产保全裁定书适用条件比较苛刻,要求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存在可能性:存在财产权纠纷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可能性。

2.证据充分: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安全存在风险。

3.时间紧迫:申请人必须证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4.损失难以弥补: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颁发财产保全裁定书,否则申请人将无法获得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裁定书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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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xx财保x号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董事
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xx街道xx社区。

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赵xx、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xx、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赵xx名下价值2000万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xx及担保人相关财产;
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x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

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

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编号裁定书编号:裁定书编号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名称]审理日期审理日期:审理日期裁定主体本裁定由[法官姓名]主持,[法官职务]签发。

当事人信息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诉讼保全背景根据原告的申请,[审理法院名称]已于[日期]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了裁定。

然而,经原告和被告双方的申请及相关证据的审查,本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变更,特作如下裁定:变更事项经审理,本法院决定对原诉讼保全事项做如下变更:1.[变更事项1]2.[变更事项2]3.[变更事项3]裁定理由本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据,经过审查和权衡,认为有必要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变更的理由如下:1.[裁定理由1]2.[裁定理由2]3.[裁定理由3]法院判断本法院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并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定结果基于上述理由,本法院作出如下裁定:1.对[原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如上所述的变更;2.原诉讼保全事项的裁定仍然有效,除非另有裁定;3.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官签名法官签名:法官签名法官姓名:[法官姓名]附注本裁定书仅具有裁定性质,自裁定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应依法遵守本裁定,并根据本裁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双方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以上裁定完全属实,特发此裁定书。

[审理法院名称] [审理法院地址] [审理法院联系电话]本裁定书为电子文件,无需盖章。

民事裁定书(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立案庭号)字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____与____仲裁一案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请求对____所属____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附: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文书名称3.文书编号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正文1..案件来源。

表述为:“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受理________与________仲裁一案中”。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受案的仲裁机构名称,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案由。

2.提交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情况。

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请求对____所属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仲裁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日期,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或证据的名称、数量(页数或型号、盘数)等。

3.在“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准许或不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理由。

4.在“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的空白处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5.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财产或证据保全请求的,写:“对____所属____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

”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被保全人的姓名或名称,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或证据的名称、数量(页数或型号、盘数)等。

陈庆华、刘洁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庆华、刘洁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庆华、刘洁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敏【审理法官】刘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庆华;刘洁婷;广州市祈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庆华刘洁婷广州市祈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庆华刘洁婷【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祈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李倩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麦丽妍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李倩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麦丽妍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李倩雯麦丽妍【代理律所】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庆华【被告】刘洁婷;广州市祈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和解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刘洁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陈庆华主张的损失与刘洁婷的诉前保全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为了保障判决得以执行避免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刘洁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刘洁婷称其在起诉前并未确定好其诉讼请求是要求陈庆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还是要求违约金,故其起诉前申请对陈庆华名下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该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doc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doc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
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___告________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
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
“ ___ 告 _____ “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
根据。


本院认为, ___告_____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
由)”〕。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
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审判长: ____________
审判员: ____________
审判员: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____________。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保字第12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XXX公司被告:YYY公司本院依法经审理认为:一、案件概述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YYY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原告称,被告欠付工程款项,迟迟不给予支付,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内容原告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XXX万元。

具体财产保全请求如下:1. 查封被告位于XXX市XXX街XXX号的办公大楼,其登记证明号为XXX。

2. 冻结被告在XXX银行XXX分行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XXX 万元。

3. 查封被告在XXX市XXX街XXX号的仓库,并对仓库内的存货进行保全,以确保存货的安全并防止被转移、变卖。

三、裁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鉴于本案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纠纷,原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本院予以支持。

四、裁定结果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的财产作出以下保全措施:1. 被告位于XXX市XXX街XXX号的办公大楼即刻查封。

2. 被告在XXX银行XXX分行的银行存款即刻被冻结,冻结金额为XXX万元。

3. 被告位于XXX市XXX街XXX号的仓库即刻查封,并对仓库内的存货进行保全。

五、财产保全期限本次财产保全的期限为XXX天,自本裁定书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

六、附带事项1. 被告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2. 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裁定;3. 被告对本裁定指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七、送达方式1. 本裁定书送达原告XXX公司,送达方式为XXX;2. 本裁定书送达被告YYY公司,送达方式为XXX。

特此裁定。

裁定人: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涂强赖苏平王东平【审理法官】涂强赖苏平王东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当事人】范燕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范燕【当事人-公司】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邓武明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乐邓武明【代理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燕【被告】吉水县八都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申请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能否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本证证据不足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解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上诉人范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范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申请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能否认定。

关于被上诉人申请诉前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法律文书
【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人(原告)XXX,被申请人(被告)XXX。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存在XXXX争议,为防止被申请人逃匿或部分或全部毁损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依法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支付保全财产的价款XXX元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户名:XXX
开户行:XXX
账号:XXX
二、被申请人应当对财产进行监管,不得处分、转移或变更其性质,保证申请人的权益。

三、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或存在其它违反本裁定书规定的行为,本院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 篇1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托付拍卖被执行人全部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享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____的房屋全部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____全部。

二、买受人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________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马上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依次写明以下事项: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状况3.写明执行依据。

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4.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状况。

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5.写明法院拍卖房地产的状况。

表述为:“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托付________拍卖被执行人全部的”。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托付拍卖日期,拍卖行名称以及被拍卖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等。

6.买受人状况。

表述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

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一、案情回顾在某某案件中,原告甲方起诉被告乙方,要求对乙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调查,本案涉及到的财产保全事项为被告乙方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本院依法作出以下民事裁定。

二、裁定内容1. 对被告乙方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禁止其处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房产的权利。

查封期限为三个月,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对被告乙方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其支取、转账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为三个月,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被告乙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房产证书和银行存款证明提交法院备案。

4. 本裁定生效后,甲方应向法院缴纳相应的保全费用。

三、裁定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中,甲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案中,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调查结果,被告乙方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确实存在被转移或处置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查封和冻结。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案中,考虑到财产保全的需要和合理期限,本院决定对被告乙方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和冻结,并设定期限为三个月。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相关财产证明提交法院备案。

本案中,被告乙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房产证书和银行存款证明提交法院,以便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管理。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向法院缴纳相应的保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杨付强、陈道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付强、陈道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付强、陈道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李小芹【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李小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付强;陈道坤【当事人】杨付强陈道坤【当事人-个人】杨付强陈道坤【代理律师/律所】王漫漫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漫漫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漫漫【代理律所】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付强【被告】陈道坤【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纠纷,而不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纠纷,而不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杨付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关于杨付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是陈道坤,但被杨付强自行占有,杨付强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其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杨付强上诉认为其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无过错。

虽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是杨付强的诉讼权利,但一审法院裁定查封期间案涉车辆交由霖源公司看管、使用后,杨付强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霖源公司。

由于杨付强在一审法院裁定后仍继续占有案涉车辆,构成无权占有。

因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7日裁定扣押案涉车辆,杨付强无权占有案涉车辆期间应自其强行占有之日至一审法院裁定扣押案涉车辆之日,故一审法院认定停运损失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至2018年2月7日并无不当。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用。

2. 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谢书芹、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书芹、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书芹、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5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书芹;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谢书芹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谢书芹【当事人-公司】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原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原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凤霞原杰【代理律所】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书芹【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史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保全行为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查封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史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保全行为是否适当。

在西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工湖的合作开发建设事由起诉史车村村民委员会、西郊乡政府主张投资款的案件中,史车村村民委员会在该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期间,均未提及、主张西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谢书芹欠其砂石款、兑地款。

后史车村村委会同样因人工湖的合作开发建设事由,主张西郊建筑公司、谢书芹未支付砂石款、兑地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具备形式上的事实基础,但鉴于之前的诉讼结果,其在自己提起的诉讼中应该更为谨慎。

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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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执____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_______________申请不予执行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_______________称,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_____项/第三款(部分不予执行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全部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

(不予执行部分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的__________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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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裁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决定时使用。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其下一行增列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项,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在紧急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一时难以找到的例外)。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增列委托代理人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前财产保全用)
( ) 民保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_____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三、裁定结果应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及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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