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背景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 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 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办法原则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 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 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 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 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 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 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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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7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公司管理办法》发⽂⽇期: 2018-12-20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官⽹第⼀章 总则第⼆章 设⽴、变更与终⽌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理财⼦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银⾏理财⼦公司是指商业银⾏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投资和管理的⾦融服务。
第三条 银⾏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受⼈之托、代⼈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理财⼦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章 设⽴、变更与终⽌第五条 设⽴银⾏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理财⼦公司名称⼀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银⾏理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级管理⼈员,并具备充⾜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员;(五)建⽴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4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新规管理办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0181205)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目录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2)二、集中度问题 (3)三、非标投资 (5)四、自有资金投资 (6)五、关于嵌套 (8)六、投向负面清单 (8)七、销售起点 (10)八、首次购买 (11)九、理财产品代销 (12)十、分级理财产品 (13)十一、投资杆杆 (14)十二、关于合作机构 (14)十三、流动性管理 (16)十四、风险准备金 (17)《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4月27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6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12月2日下发)。
其中《资管新规》为总则,《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属于资管新规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
理财子公司新规是针对未来银行设立理财公司而言,而理财新规是针对现存的商业银行下设的资管部门而言,是商业银行在设立理财子公司之前(过渡期期间)相关理财业务适用的管理办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政策解读:《资管新规》明确公募产品除了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外,可以投资上市个交易的股票,也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理财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投资股票。
此外,未明确规定是否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但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未上市股权仍禁止。
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渠道彻底打通,对于股市是利好消息,但是对于理财子公司来说,股票波动较大,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这对于理财经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集中度问题政策解读:对于集中对放松程度《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方法》。
《资管新规》关于集中度设置了“一个总额,四个比例”控制。
“一个总额”: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上限为300亿元。
“四个比例”:1.单只公募投资单只资产上限为该公募产品的净资产的10%;2.全部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资产上限为该资产市值30%;3.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股票上限为流通股市值的15%;4.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上限为可流通的30%。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1月29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5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理财资管新规
理财资管新规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旨在规范理财市场秩序,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下是新规的主要内容:1.设立理财子公司为了更好地规范理财业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设立理财子公司,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理财子公司需独立运营,与母公司分开运营管理,并对理财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2.明确存款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期限新规规定,存款类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权证等市场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
同时,存款类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年,以减少市场风险和投资机会成本。
3.取消保本类理财产品新规取消保本类理财产品,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再推出任何形式的“保本”、半保本类理财产品,以避免投资者陷入虚假的安全感当中。
4.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竞争新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准入门槛更高,加强对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5.增加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包括产品投资范围、风险等级、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率、产品销售费用等方面。
同时,还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详细介绍产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风险进行明确说明。
6.强化监督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新规强化了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准备金覆盖率等指标进行全面监测,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总体来看,新规从多个方面出发,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加强了金融风险防范,并且破解了一些存量问题。
未来,银行理财市场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单选题1. 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需最近()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A 1个B 2个D 4个正确答案:C2.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承诺()内部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A 3年B 4年D 6年正确答案:C3.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A 30亿元C 60亿元D 100亿元正确答案:B4.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A 20%B 25%D 35%正确答案:C5.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近金额为人民币()。
√A 5亿元C 20亿元D 25亿元正确答案:B6.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A 1家C 3家D 4家正确答案:B7.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A 3个月B 5个月D 8个月正确答案:C8. 银行理财子公司延期开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A 1个月C 4个月D 5个月正确答案:B9.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A 25%C 50%D 65%正确答案:B10.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计提风险准备金。
√B 15%C 20%D 25%正确答案:A多选题11.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C 未上市企业股权D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正确答案: A B判断题12.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3.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必须让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到营业场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14.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15.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新规管理办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0181205)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目录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2)二、集中度问题 (3)三、非标投资 (3)四、自有资金投资 (4)五、关于嵌套 (5)六、投向负面清单 (5)七、销售起点 (6)八、首次购买 (7)九、理财产品代销 (7)十、分级理财产品 (8)十一、投资杆杆 (8)十二、关于合作机构 (9)十三、流动性管理 (9)十四、风险准备金 (10)《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4月27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6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12月2日下发)。
其中《资管新规》为总则,《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属于资管新规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
理财子公司新规是针对未来银行设立理财公司而言,而理财新规是针对现存的商业银行下设的资管部门而言,是商业银行在设立理财子公司之前(过渡期期间)相关理财业务适用的管理办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政策解读:《资管新规》明确公募产品除了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外,可以投资上市个交易的股票,也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理财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投资股票。
此外,未明确规定是否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但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未上市股权仍禁止。
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渠道彻底打通,对于股市是利好消息,但是对于理财子公司来说,股票波动较大,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这对于理财经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集中度问题政策解读:对于集中对放松程度《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方法》。
《资管新规》关于集中度设置了“一个总额,四个比例”控制。
“一个总额”: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上限为300亿元。
“四个比例”:1.单只公募投资单只资产上限为该公募产品的净资产的10%;2.全部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资产上限为该资产市值30%;3.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股票上限为流通股市值的15%;4.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上限为可流通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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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发起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