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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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最新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最新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姓名:专业:08级法律(本科)学校: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时间:2010年月日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

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目录】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正文】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详细讲解。

那么,⾏政诉讼中,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如果要承担,承担什么举证责任?店铺⼩编为你讲解。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政诉讼举证原则《⾏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但在⾏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定的举证责任。

⼆、⾏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也负有⼀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若⼲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该⾏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政⾏为存在。

《⾏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政机关作为或者由⾏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政机关不作为的⾏政案件。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蛔引b';ysl om A nd Soci晰——因圜四■t鍪竺堡!型!!f叁叁I』圭塾金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祁向祥王涛摘要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诉讼的产生,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就存在着举证责任的划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9.0592(2010)12—128—03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

一、行政举证责任在不断地完善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许多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

如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调取被告当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防止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审原告的现象。

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这样规定将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出庭义务。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主要区别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主要区别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1、民事诉讼实⾏不告不理原则,决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争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刑事诉讼实⾏国家⼲预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由⼈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些简单的轻微案件,由⾃诉⼈⾃诉。

3、⾏政诉讼的职能是为解决国家⾏政管理权⾏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提起⾏政诉讼的主体是⾏政管理的相对⼈,也就是被管理者。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1、在民事诉讼中,⼀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的主张是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分配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则实⾏举证责任的倒置。

当然,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时,由⼈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的举证能⼒具体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2、在刑事诉讼中,则由执⾏控诉职能的⼈民检察院与⾃诉⼈对被告⼈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法证明被告⼈有罪,那么被告⼈即是⽆罪。

3、⾏政诉讼则由被告⾏政机关就是否依法⾏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电大《证据学》选择题

电大《证据学》选择题

选择题1.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以外,还包括(abcd)等活动。

A.司法 B.执法C.仲裁和公证 D.监察2.证据规则 C.非诉讼证据规则3心证4.判断证据,建立了(C)。

C.证据规则5.诉讼证据规则包括(abc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6.非诉讼证据包括(abcd政执法 B.仲裁C.监察 D公证7价值和证明作用。

以及人们通常所说的(bcd采性D.可靠性8头B.书面C.复制 D.实物9制度是(a)。

A.从属关系10.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b)。

B11.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bc)。

B供主义12.混合式诉讼实行的是(a)诉讼制度。

A13.我国的诉讼制度是(a)的诉讼制度。

A14.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a)的一些国家。

15.研究证据学的方法,除了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以外,还有(abcd)A.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B.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C.比较研究的方法D实证研究的方法16.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

B.奴隶社会17.法律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证据制度是(b)。

B.法定证据制度18.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c)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C.资产阶级19.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c)。

C.法国31.(ab)不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B.非法人团体32.询问证人时(ad)。

A.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D.必须个别进行33.(a)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被害人陈述34.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bcd)。

B.被害人住所C.公检法办公地点D.被害人所在单位35.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abd)。

A.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B.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D.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36.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比准逮捕的人,c)进行询问。

C.24小时以内acd)。

A.确认性D.承认性陈述b)。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摘要】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举证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步。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策一、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提出的背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首次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其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调节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究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

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这就表现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最要意义。

二、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与民事与刑事不同的地方。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证据,或者说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证据反驳的机会,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义务,而原告向法院举出证据则主要是一项诉讼权利。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主要有:诉讼的目的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举证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上诉,但是我们牵扯到的案件有的可以归结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而这些在诉讼的时候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和程序合法,会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那么,同样都是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相关法律知识】(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而发生。

(4)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

(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行政与民事诉讼比较

行政与民事诉讼比较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当事人不同
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
协来解决争议。

7.举证责任不同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8.但在管辖方式
没有什么区别,也是属地管辖,即应该是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分析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分析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分析作者:刘挺发布时间: 2003-10-23 11:14:44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诉讼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且发韧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的独特地位和重要性却日渐突出。

本文拟从两种诉讼制度的特征和联系与区别等方面入手,探讨两种审判思维方式的差异和关联诉讼及竟合诉讼问题。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征比较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在法国,行政诉讼又称行政审判,是指公民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手段。

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主要指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不属于此过程中的纠纷,就不属于行政纠纷,如某行政机关因建楼房购设备与建筑公司或者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对此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行政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机关或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被管理对象产生争议,行政相对方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私告公”。

3、行政诉讼是法院依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起诉行为将无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启动后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4、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都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试比较民事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

试比较民事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

试比较民事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不同之处行政诉讼虽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但由于它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 因而与民事诉讼在诉讼原则、程序和制度上存在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 在与民事诉讼存有共性的同时必然会有区别, 本文就两者的不同点作一比较。

第一, 诉讼标的不同。

民事诉讼是因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引起的, 诉讼的标的是争议双方的民事权利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行政诉讼是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而引起的, 诉讼的标的是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之间争议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第二, 诉讼目的不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争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的予以确定, 违法的予以制裁, 以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则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并不需要法院直接确定争议双方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行为合法的则维持, 违法的应撤销, 处罚显失公平的可变更, 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 诉讼前置条件不同。

民事诉讼, 绝大多数实体法律都没有规定诉讼前置条件, 可以直接进人诉讼程序, 少数规定了诉讼前置条件的法律, 也仅作了选择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先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对处理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实体法律对诉讼前置条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未作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作了选择性规定, 可以选择先经行政复议, 对复议后的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也可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是作了强制性规定, 要求以行政复议为诉讼的前提条件,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第四, 诉讼前权利义务的确定状态不同。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1、民事诉讼。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

2、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3、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一律按无罪处理,不可疑罪从轻。

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

You have to do things t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 havetomorr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

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

处理民事审判的法官在庭审时会要求当事人出具自己的收集而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把完备的证据都准备齐全而必然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律规定好搜集证据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那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一、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

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

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都是固定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被告不是固定不变的。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的是民事衩体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是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而诉讼义务又原告多,如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双方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4)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5)反诉条件不同民事诉讼: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6)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

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7)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不同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付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

一、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在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

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是确定的,原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相应的行政主体。

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意义也不同。

有两点区别:(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了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诉讼第三人那样, 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仅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能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诉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

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第三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在客体方面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智力成果和物等。

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来看,以后还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两者的联系: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制裁,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回避、合议、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度,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干涉。

但是双方区别还是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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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比较
作者:刘志宽
来源:《商情》2015年第20期
【摘要】举证责任制度是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拟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方面进行简要对比分析。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历史发展至今,在采用对抗制审判模式的英美法系一般将举证责任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推进责任;二是说服责任。

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

“说明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使法官确信其实体主张成立的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行政诉讼领域中
1.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是说服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但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性质、形式和特征存有诸多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

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第一、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首先被告要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

其次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是推进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承担举证责任。

但这个举证责任只是推进责任。

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被告等。

这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

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那么这里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举证责任之中的事实依据,所以说把起诉的条件算做原告的举证责任较为恰当。

(二)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但对有些特殊性质的民事案件采用一般分配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有失公正。

因此有必要设立举证责任特殊规则,以此作为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补充。

《证据规定》结合司法实际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其中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贵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授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不仅有利于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且更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再次,以公平和诚信原则调整为例外。

《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贵任的承担。

”此条为公平和诚实信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依据。

另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为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些情况下,对某些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可被视为真实,免除了有关当事人的举证明责任,也有利于诉讼经济原则。

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免除有关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诉讼效果产生,属于法官职务上的一种主观感知与判断而产生的确信效果。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期限和法律后果上的不同
(一)举证期限不同
限时举证的目的是通过在期限内举证,实现庭审前固定争点和证据,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以提出证据。

而行政诉讼的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则会被人民法院推定为举证不能,且承担败诉后果。

(二)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而首次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的结果责任。

行政诉讼的被告举证不能将直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卢少军.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6(4)
[3]骆晶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J].理论与探索,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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