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091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阳光城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09-36号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发行人声明目 录发行人声明 (1)目 录 (2)释义 (3)第一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4)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4)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5)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5)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7)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7)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7)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9)一、阳光.丹宁顿小镇项目 (9)二、阳光.白金瀚宫项目 (12)三、阳光.上城B组团项目 (14)四、阳光.上城C组团项目 (15)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17)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18)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18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18)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19)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9)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19)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19)第四节、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22)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公司、阳光城 指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集团、控股股东 指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投资 指 福建省东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康田实业 指 福建康田实业有限公司阳光地产 指 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康实业 指 福州开发区华康实业有限公司康嘉地产 指 福州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友地产 指 福州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友源地产 指 福建汇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假日公寓 指 阳光城一区三期项目白金瀚宫 指 阳光城三区项目阳光上城 指 商业城项目乌山荣域 指 乌山府院项目丹宁顿小镇 指 丹宁顿小镇项目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本预案 指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保荐机构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闽都 指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兴评估 指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指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应对经济增长减缓和房地产业调整,把握行业内重组整合进程加快的机遇,顺应资本市场发展形势及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所采取的积极措施,也是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开展再融资改善自身资本结构,降低负债率,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一、绪论本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的程序、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发行股票的详细指导,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稳定。
二、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1. 发行条件1.1 上市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满足国家、行业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1.2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3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稳定的股东结构和良好的管理结构,公司管理机制健全。
1.4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发行股票的充足资本实力,能够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稳定。
2. 发行程序2.1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递交非公开辟行股票申请文件。
2.2 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合规通过后发布批文。
2.3 根据批文,上市公司应当向特定的股东进行发行股票的邀约,并签署相关协议。
2.4 一旦股东允许接受邀约,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提交发行计划和承销协议。
2.5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结果,并按照像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股票的承销和交易1. 承销银行的选择1.1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具备承销实力的证券公司作为发行股票的承销商。
1.2 承销商应具备丰富的发行和承销经验,并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 股票的定价和发行数量2.1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并进行公正、公开的定价操作。
2.2 发行数量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公司发展计划和股东利益,确保发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 申购和交易3.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申购和交易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和交易过程。
3.2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购买发行的股票,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四、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1. 投资者保护1.1 上市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发布与发行股票相关的重大信息。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整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引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上市公司筹集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这一融资方式,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整理和概述。
背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而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遵守相应的细则和规定。
主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内容如下:1. 股票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发行对象。
2. 发行股份方式发行股票的方式包括询价发行、协议发行、定向增发等。
不同的发行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目的,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
3. 发行价格确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核和公告。
上市公司需要保证发行价格的公平合理性,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
4. 股权变动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向投资者公布股权变动情况,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限售期限和解禁机制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需要设立相应的限售期限,禁止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股份。
此外,解禁机制也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和股东需按照约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解禁。
6. 监管和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发行。
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义与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募资。
相比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定向发行,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可以进行快速募资,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其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为其提供参与公司发展的机会,增加其对公司的认同感和长期投资意愿。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则与要求1.公平性原则: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公司应当在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准日前后,向股东公开该基准日以后的内幕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获取信息和参与的机会。
2.封闭期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封闭期应不少于一年,即股东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至少持有一年后才能转让。
3.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向战略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
4.定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应当合理、公正,确保发行价格与公司价值相匹配。
可以采用协议定价、询价配售、网下定价等方式进行定价。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流程1.申请提交: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方案、信息披露材料等。
2.审核批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发行方案合规合法。
如果审核通过,证监会将批准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3.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这种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和目的。
下面将介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
首先,公司需确定非公开发行的目的和对象。
公司需要明确自己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还是为了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同时,公司也需要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即确定特定的投资者名单。
其次,公司需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接着,公司需制定发行方案。
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确定方式、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发行方式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确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协议,以确保发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然后,公司需进行投资者沟通和洽谈。
公司需要与确定的发行对象进行沟通和洽谈,就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过程需要公司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意愿,以便制定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发行方案。
最后,公司需完成发行程序。
一旦确定了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成发行程序。
这包括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最终完成股票的发行和交割等程序。
总的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相对灵活的融资方式,但也需要公司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制定合理的发行方案,并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和真实性,以确保发行过程的合法和规范。
希望本文介绍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能够对相关公司有所帮助。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和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审监管部:2006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制度。
实施一年多来,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总结有关操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前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融资审核效率,我部拟定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请以适当方式通知各上市公司按此办理董事会、股东大会事宜。
二00七年七月四日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上市公司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关注意事项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下列事项:(一)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终稿]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终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一、总则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发行对象限制 1. 受限对象 1.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 1.2 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自然人不得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
2. 优先发行对象 2.1 优先发行对象应为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机构股东和社会公众; 2.2 优先发行对象应符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三、发行价格确定 1. 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1.1 发行价格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公司价值、市场需求、交易成本等因素; 1.2 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参考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以及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
2. 发行价格确定流程 2.1 上市公司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2.2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发行价格,并报经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四、发行程序 1. 发行程序主要包括投资者确认、信息披露、申购、配售和向登记机构报备等环节。
1.1 投资者确认:上市公司应征集投资者意愿,确认优先发行对象; 1.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发行相关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 1.3 申购和配售:上市公司应依据优先发行对象确认结果,进行申购和配售; 1.4 报备:上市公司应将发行结果报备登记机构,完成股份过户。
五、监督与处罚 1. 监督对象 1.1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进行监督; 1.2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可以由股东大会监督。
2. 违规处罚 2.1 上市公司违反本细则的,可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2 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违反本细则的,可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相关证据属实的,可获得奖励。
六、附件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公允价值评估报告范本 2. 发行对象资质要求明细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投资评估报告,评估发行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司价值的公正性。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答记者问070918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07年09月18日 03: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请介绍制定细则的目的和规范的主要事项。
答: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场普遍反映较好。
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尤其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成为再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
目前共有近90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计超过1000亿元。
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投融资方双向选择,逐步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监管机构把关的模式,融资过程体现了较好的市场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普遍提高,即使是一些绩差公司也有机会发行股份,获得实现公司转型的发展资金、资产或者战略股东。
为进一步体现市场约束的理念,保护发行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重点需要优化关于发行对象和发行定价的相关规则,规范发行决策程序和决策事项,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细化《证券发行办法》、公开操作细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细则主要细化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根据不同的发行目的,区分不同的发行对象,规定不同的定价方式,既有利于满足企业客观需求,提高市场效率,又有利于保证发行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发行决策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包括操作步骤和必备的决议内容等,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参与决策的权利,降低决策过程的法律风险。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完善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而
非通过公开发行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公司符合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财务
状况稳定、业绩良好、信息披露规范等。
2. 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才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得到股东的多数同意。
3. 借助法律法规方案: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方案来进行非公开发
行股票。
这些方案会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审批机构、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等。
4. 发行对象限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有明确的发行对象,一般限定为特定的
投资机构、战略投资者、股东或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或机构。
这些发行对象需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例如投资经验、资本实力等。
5.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
监
管机构会对发行计划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等进行评估。
6.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需要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公司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公司符合监管要求、股东大会
批准、借助法律法规方案、发行对象限制、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以及遵守信息
披露要求。
这些条件能够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同时为公司提供了募集资金的机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09-17施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8月1日证监会令第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被选定的对象进行股票发行的行为。
第三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一般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公平合理、机会平等、信息对称、风险可控。
...第八章解决办法第一条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应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如果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进行说明或者补充,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2. 如果发行股票的价格被人为操纵,应当采取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3. 如果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表格附件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要求附件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模板附件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合同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
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证券法》。
3.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如下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不齐全: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及时提醒申请单位补充完整材料。
2. 股票发行市场行情波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行情的监测与预警,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
3. 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理解能力有限: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其对股票发行过程的了解和判断能力。
4.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黑色产业链:应加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打击各类非法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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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什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什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4)中国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
第二节适用范围2.1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2.2 对于其他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发行对象的条件与限制第一节发行对象的条件1.1 发行对象应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1.2 发行对象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1.3 发行对象应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1.4 发行对象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限制2.1 发行对象不得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
2.2 发行对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2.3 发行对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发行股票的利益。
第三章发行条件和程序第一节发行条件1.1 发行条件包括发行标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等。
1.2 发行标的应为公司资产、业务或者项目等有实际价值的资产。
1.3 发行数量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合理确定。
1.4 发行价格应根据资产价值、市场行情和投资者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1.5 发行方式可以采用定向发行、协议转让、受限上市等方式。
第二节发行程序2.1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材料。
2.2 中国证券交易所应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上市公司反馈审查意见。
2.3 上市公司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申请材料,并重新提交给中国证券交易所。
2.4 经过审查合格后,中国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事项进行公告,并发布发行公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13页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19]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非公开发行 实施细则
● 03
第3章 非公开发行的考虑因 素
非公开发行的市 场环境
非公开发行是指不通过公 开市场来融资的一种方式, 因此需要考虑股市环境和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股 市环境良好时非公开发行 可能得到更好的资本市场 反应,宏观经济环境的走 势也会影响到非公开发行 的融资规模和进程。
非公开发行的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的确 定
内地非公开发行的发展趋势
透明化
信息披露更加全面 重视投资者的知情权
规范化
严格控制配售对象 减少配售数量 规范定价机制
香港非公开发行的发展趋势
加强监管
严格监管投资者适当性 加强投资者保护 加强市场透明度
完善机制
提高市场竞争力 加强投资者教育 鼓励更多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 方式
非公开发行的贡献
提高融资效率
风险评估和监控是指通过对非 公开发行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 控,预防操作风险的发生。
● 05
第5章 非公开发行的投后管 理
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信息披露的时 间和方式
信息披露时间
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标准
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标准
信息披露方式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流通
股票流通机制
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交易规则
股票流通限制
非公开发行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定 义
指非公开发行中可 能出现的债务违约
的风险
信用风险的评 估
包括信用分级、信 用担保等方面的评
估
非公开发行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定 义
指非公开发行中可 能出现的内部操作
错误的风险
操作风险的控 制
包括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等方面的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股票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7]12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02.02【实施日期】2007.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二月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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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 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 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 重大资产重组应 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 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 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取 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 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 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 认购价 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 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 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 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 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 (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 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 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 计结果、 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 告。
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 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 至少应当包括 《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 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 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 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对照中国证 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 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 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 应当公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 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 式。
上市公司、 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 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 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 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 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 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 的范本制作, 发送时由上市公 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认购邀请书发出后, 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 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 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申购报价结束后, 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 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 数。
第二十八条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 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验资完毕 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 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 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 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 保荐人 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 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 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的附件包括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1-1发行人申请报告1-2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1-4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2-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4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1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3-2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3-3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3-4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 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四章 其他文件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4-3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4-5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编制说明: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