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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负责本市户外
广告的登 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 批和监督管
文档仅供参考
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权限 ,
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 , 遵循统一
除。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 门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文明建设的
4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馆、北京工人体
育场 (馆 )、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
通快速路、京
津塘高速路、京石高速路等地区的户外广告 ,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
由市市政管理
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 ;
(二 )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
(三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超过7米或者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 的;
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
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会同市规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
理部门按照统一
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 ,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能够经过协议、招标和 拍卖等方式
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 应当经市
,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 ,主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领取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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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道路范围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广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条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真实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广告质量,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第二章广告内容管理第五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广告中使用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标准,不得使用未经认证或者未达标的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广告中涉及的功效、性能、质量、价格、保险、金融、投资等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有充分、可靠的依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广告中使用的商标、专利、认证标志等,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标志。

第三章广告发布管理第九条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广告发布资格,不得超出资格范围发布广告。

第十条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的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媒体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广告审查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政府、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广告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八区人民政府,区市政管委:为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和要求,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政府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项重要实事中,第三十一项“清理整顿城八区户外广告、牌匾,拆除非法设置和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标牌、灯箱”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两会”召开之前,对城八区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由市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的范围在本市城八区内,凡与城市规划不符,妨碍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的,妨碍交通安全,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及违规指路标志(指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规范的指路标志)。

二、治理整顿的标准及要求(一)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二)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上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三)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四)在人行便道内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五)在快、慢行隔离带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七)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八)招牌的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多设的须拆除。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广告公司管理规章制

北京广告公司管理规章制

北京广告行政管理制度为加快公司发展,加强公司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专业技术素质,培养“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一、总则1、目的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公司规定。

2、适用人员范围2.1、本公司全体员工管理,除依照国家政府相关法律规定外,悉依本规章办理。

2.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佣从业人员。

3、包含内容本规定所指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辞职和劝退以及关于员工试用期的说明。

(包含内容依据最终定稿填写完整)二、员工日常行为规范1、员工进入公司须着装整洁,按规定时间穿着职业装,遵守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2、女性职员化妆应尽量给人清新健康的印象,不可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男性职员着装须干净整洁,头发不宜过长,不宜留胡须。

3、现场接待公司客户时须微笑服务,热情应答,切不可冒犯客户。

4、员工须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语气温和,严禁大声吵闹、喧哗。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不应响铃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员工应主动代接,并做好电话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串岗、离岗、闲聊、大声喧哗,以确保办公环境安静有序。

7、员工发现办公设备(包括照明、通讯、电脑)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8、不准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信息电话。

9、公司员工外出须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总经理除外)。

10、员工须爱护公司内各项办公设施,随时保持工作区域干净整洁。

11、不准私自动用办公室物品,如有需要应向办公室登记并做好领取、归还记录。

12、严禁为私人打印、复印资料,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如有需要应向办公室或总经理说明。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第一章设置原则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

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

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前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乱设乱放、难以管理等。

为了强化户外广告管理,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实施细则概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是北京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而制定的。

该实施细则共有22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广告规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广告企业在设置广告前,需先查看广告规划,确保广告在设置位置合法。

二、广告审核广告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不得伪造、隐瞒广告发布人身份和广告真实情况等。

三、广告设置广告需按照审定规格、形式和数量、位置放置,并做好防盗、防火、防震等形式。

广告设置后需要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广告维护广告企业需对所设置广告进行保养和保护,定期检测广告安全等情况,并及时处理广告倾斜、损坏等问题。

五、广告清理城市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城市环境和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的广告,需通知广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清理。

实施效果北京市实施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取得了以下的实施效果:一、环境美化实施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广告污染,为城市环境美化作出了贡献。

清理不合规的广告、规范广告规划都使城市的环境更为整洁、美观。

二、安全保障规范广告设置,防范广告倾斜、损坏等情况,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必要手段,实施细则对保障城市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规范经营实施细则要求广告企业需保证广告合法合规,这对规范广告市场、消除不良竞争、促进规范经营具有显著意义。

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安全、有序、规范。

其有效实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好评。

希望广告企业和群众在实施中能够进一步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3•【字号】京政办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此次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点是:(一)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二)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的;(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五)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不当的;(七)不规范的车身广告;(八)违反《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各类招牌。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标准和措施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广告监督管理,并在HD315网站建立"网络广告管理中心"。

区、县分局(含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网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

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二)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网站(HD315)备案;(三) 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四) 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及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 在网站上办理备案登记后,贴有备案标识的网站首页打印件;(二) 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四) 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五) 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及广告监测措施;(六) 《广告专业岗位资格培训证书》2份(有效复印件);(七) 《广告审查员证》2份(有效复印件);(八) 广告价目表。

北京某知名广告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某知名广告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某知名广告公司管理制度北京xxxx广告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1。

按国家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内,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上午8:30上班,下午17:30下班,中午休息时间为12:00至13:00。

2。

员工必须如实刷卡,迟到或早退按1元/分钟扣除,以此累计,严禁代人打卡和让别人代打卡,如若代打卡被查获,代人打卡者扣400元,被代打卡者扣800 元。

3。

事假需提前一天向各部门经理申请,经同意后向行政部报批,按事假天数扣除当事人日工资(基本工资/22天×事假天数).4. 员工生病应及时通知公司,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方能生效。

病假按天数扣除当事人日工资的一半(基本工资/22天×病假天数/2),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病假不再扣款。

5。

如未能按上述第3、4条执行,则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三倍日工资(3×基本工资/22天),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6. 开客户会议迟到每一分钟罚款10元,罚款交于行政部.7. 当月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者给予全勤奖,200元/月(策划、设计部、试用期内的员工不享受此待遇)。

连续6个月全勤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 可带薪调休一天,连续12个月全勤的员工可带薪调休三天,调休时间安排向行政部报批。

8。

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向部门经理申请,19:00以后开始计算加班时间,22:00之后,可打车下班,实报实销(AE除外).20:00以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可享受10元晚餐补助(但日累计工作时间不到8小时不享受此待遇)。

9. 合同期内的部门经理或员工自动离职须提前30天向行政部提交书面申请,部门经理经上级,员工经部门主管批准后,上报行政部主管审核、总监、总经理批准后,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及清算财务单据,方可执行. 10. 部门经理或员工因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业绩不佳被辞退,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一周内调离。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的管理,充分发挥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和对社会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刊播为宣传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文化、社会,外商以及自设的,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包括下列各种形式: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录音、录像播放的;2.利用报纸、书刊、印刷品(包括年挂历、海报、车船飞机时刻表、产品目录、节目单、印刷邮寄品等)刊登的;3.在街巷、建筑物、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张贴的路牌、霓虹灯、灯箱、招贴以及墙壁上绘制的户外;4.利用橱窗、柜台、货架陈列的商品、模型、图像等宣传的;5.实物馈赠;6.摄影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

第三条北京市的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保护的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凡在本市经营、制作的单位、刊户和自设者,都要服从管理。

第四条一切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证照,方可经营业务。

核准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登记项目有变化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营代理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专业公司、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刊物,可以代理国内各类和外商业务;其它经营代理业务的单位应按批准的范围经营。

第六条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的设计要美观、大方;语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画面的设计,音乐的选用,要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习惯,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对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不准发布。

第七条刊户申请刊播、制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营、制作单位方可承办。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刊播或制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阵地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重点商业区的公共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五)国家机关、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六)风景名胜区和区、县以上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八)烟草广告;(九)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款为规范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行为,加强网络广告监管,促进网络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发布的网络广告活动。

第三条
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
第一款网络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保证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违法、欺诈等信息。

第五条
第一款网络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第一款网络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负有连带责任,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七条
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网络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对本市网络广告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第八条
第一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广告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责令发布者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并可暂停其相关商业活动。

第九条
第一款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广告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暂停发布者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第一款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第一款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第一款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执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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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的管理,充分发挥在促进生产、扩
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和对社会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
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刊播为宣传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文化、社会,外商以及自设的,均
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包括下列各种形式:
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录音、录像播放的;2.利用报纸、书刊、印刷品(包括年挂历、海报、车船飞机时刻表、产品目录、节目单、印刷邮寄品等)刊登的;
3.在街巷、建筑物、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张贴的路牌、霓虹灯、灯箱、招贴以及墙壁上绘制的户外;
4.利用橱窗、柜台、货架陈列的商品、模型、图像等宣传的;
5.实物馈赠;
6.摄影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

第三条北京市的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保护的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凡在本市经营、
制作的单位、刊户和自设者,都要服从管理。

第四条一切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证照,方可经营业务。

核准经
营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登记项目有
变化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营代理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专业
公司、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刊物,可以代理国内
各类和外商业务;其它经营代理业务的单位应按批
准的范围经营。

第六条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
费者。

的设计要美观、大方;语言文字的表述,形象、画
面的设计,音乐的选用,要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习惯,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对进行审查,不符合
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的,不准发布。

第七条刊户申请刊播、制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制作单位方可承办。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刊播或制作。

2.农村专业户有营业执照的凭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要有乡政府同意刊播、制作的证件。

3.个体行医,须持有区、县卫生局发给的开业执照。

4.文艺演出,须持有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

5.各类招生,须持有区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
证明。

6.刊播社会,须持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八条经营单位对申请发布下列内容,必须认真审查
,严格把关。

1.标明质量标准的产品,要注明是按某项标准(国家、部、专业和企业标准)生产,并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证明:
涉及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证明。

2.中西药品,要遵守国家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和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不准作。

医疗器械,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
产品适用和质量合格证明。

3.食品,须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合格证明。

4.计量器具商品,须持有计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

5.锅炉、高压容器、消防器材及其它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的产品,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
证明。

6.注册商标的商品,须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


明着名商标的商品,须有着名商标证书的影印件。

7.获奖产品的,须持有获奖证明的影印件,并注明获奖
产品的型号、获奖时间、颁奖单位和受奖级别,不得混入未获奖的产品。

标明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须持有部一级有关证明。

上述证明或影印件,由发布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保密规定的;
2.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
3.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和进行诽谤性宣传的;4.可能对社会造成某种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未经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不得刊登;内部刊物不
得对外作。

第十一条除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刊外,报纸刊登经济的
版面,一般不得超过总版面的六分之一;刊物刊登经济的版
面,一般不得超过总页数的八分之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日播放经济的时间,不得超过播放总时
间的百分之十,不得中断节目播放。

第十二条户外的设置必须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遵守城
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

不准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和建筑物的采光。

凡在户外设置路牌、霓虹灯
、灯箱和墙壁的,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经工商管理部门
和市容、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批准后方得设置。

下列地区不准设置户外经济:
1.天安门广场、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街南口以西的东西长安街;
2.党、政机关建筑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
3.烈士陵园;
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工厂、商店利用临街橱窗经营业务的,要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经批准不准经营。

第十四条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在举办场所设置的,由主办
单位负责审查并事先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各种户外,要做到美观、整洁、牢固。

对色彩剥蚀、陈旧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随时整修,矫正或拆除。

第十六条对外商,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
,承办外商的经营单位,支付给代理业务外商的代理费
一般不超过费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外商在京刊播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并应遵
守下列规定:
1.外商企业在京办事机构发布,须持有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证照。

2.使用注册商标的外商,须持有企业所在国注册商标
的证明。

3.药品和医疗用品的,须持有产品生产所在国(地区
)卫生当局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4.产品展览会和科学技术交流方面的,须持有我国有关
主管部门的证明。

港澳侨胞企业在京发布,暂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准以不
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证照等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群众有权揭发、检举。

对检举属实的检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八日京政发[1984]112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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