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职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职责【标 签】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0﹞7号【发文日期】2000-03-08【实施时间】2000-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全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精神,经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调整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直接对总局和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在我省行使税务代理管理职能,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日常工作由省国税局代为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受总局委托,负责组织我省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业务培训、年检等各项工作,负责审核、报批各税务师事务所;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的职权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协会秘书长由省地税局领导担任。
三、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由省国税局赵秦鲁扭任,副主任由省地税局李大君担任。
四、市(地)及市(地)以下原则上不设管理机构。
有关税务代理方面的工作暂委托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代管。
五、因工作需要,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发生了变动。
现就成员组成作相应调整,省国税局有宋兰、许月刚、张连春、张德志、赵秦鲁;省地税局有吕风强、张辉、王发升、李大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围税局局长宋兰担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免个人所得税,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税【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1994﹞31号【发文日期】1994-07-11【实施时间】1994-07-1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200662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征免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第二条所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省辖地级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内临时外出工作,必须在外就餐而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
其他各种形式的误餐或午餐补助、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征税问题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购销过程中支付的差旅费、应酬费等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市、地税务机关本着严格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
三、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异地上市的股份公司、实行柜台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由股份制公司先扣缴这部分股息、红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发放或异地转移。
四、企业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合伙经营企业中的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承包、承担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承包、承担人对所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资金来源不限),该项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三、征收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高效。
四、使用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如幼儿园的建设和设施改善。
3、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中教育质量。
五、资金分配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拒缴。
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鲁国税函[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15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加强视频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我省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提高会议效率,省局制订了《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六日山东国税视频会议系统操作规范1、会议前应检查各会议室电源、灯光、麦克风、音箱、调音台等会议设施,并监测网络状况是否良好、有无网络大量包丢失现象。
在正式会议开始前要求一切准备就绪,防止开会时出现技术问题。
2、各地打开终端及MCU进行调试,接好相应的线缆,开机,查看设备是否自检,线缆是否正确连接,建立从会议,建立从会议时应注意会议名称。
3、如果MCU出现故障,在召开全国或全省会议时,为保障会议,可直接通过省局MCU参加会议,此时需要将终端直接注册到省局GK服务器76.16.23.228,可以使用遥控器或PC控制台两种方法更改GK服务器地址。
4、所有视频会议带宽一律定为768K带宽标准。
5、分会场不发言时应主动关闭本端麦克风,避免产生杂音,影响会议音频效果,扰乱会场秩序,省局中心会场也要通过MCU全盘统筹静音,以保证会议效果。
6、主会场操作人员在会议进行时,应首先在MCU上将省局会场锁定主席权限并进行广播,再对所要进行通话的分会场进行点名发言。
7、在会议进行中,不要频繁遥控摄像机,影响视频质量,如果需要给发言者特写镜头,各分会场操作或管理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对活动摄像头进行方位预置,以方便开会时对不同发言者的视频选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编制相关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编
制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06]1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编制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国税发[2006]1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行政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为切实解决近期税务登记换证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如何确定税务登记代码之行政区域码问题,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区域码中用以区别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第5-6位码的确定
(一)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54号)中关于“对于设立在国家未单独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保税区等区域内以及属于各级直属。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税总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调整情况,现将局领导基层联系点调整情况通知如下:王军局长负责基层联系点全面工作。
王秦丰副局长联系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于春生副局长联系北京市、上海市、贵州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汪康副局长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顾炬副局长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张敏纪检组长负责对税务系统巡视和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孙瑞标副局长联系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任荣发总经济师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助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王陆进总会计师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刘丽坚总审计师联系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税务系统基层联系点制度,按照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情况协助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发〔201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9日附件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传承工匠精神,培育齐鲁工匠,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标 签】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2013﹞50号【发文日期】2013-12-11【实施时间】2013-12-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以下单位符合规定条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1、山东制冷协会 2、山东省担保行业协会 3、山东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4、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 5、山东省地球物理学会 6、山东泰山管理研修学院 7、青岛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山东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 10、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1、山东渔业互保协会 12、山东省植物保护协会 13、山东协防协会 14、山东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5、青岛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上单位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2013年至2017年五个年度。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鲁政办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符合我省实际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残疾人的受教育比例、受教育年限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不断提高。
但是,目前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推进“十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各年龄段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与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步实施。
坚持将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推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鲁国税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守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共同开发建设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小微融资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融资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背景小微融资平台(https://)是基于“银税互动”背景下面向全省小微企业的线上信贷融资服务平台。
该平台通过在政府、银行、企业之间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共用的叠加效应,将小微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转化为可供银行利用的融资信用,促进银企融资供需对接,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效率。
二、平台建设规划及主要功能平台搭建与运行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循序推进。
一期项目已于2017年12月1日顺利上线运行。
二期项目目前正在稳步建设中,主要实现小微企业纳税数据线上查询、基于税务数据的贷款线上办理,以及税务部门线上查询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功能。
三期项目扩大数据覆盖范围,力争将更多部门数据纳入平台信息推送范围,丰富数据纬度,搭建银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分类分层”服务,切实加大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目前,平台一期已实现了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展示检索、小微企业贷款意向传递、政府部门各类扶持政策宣导、纳税信息推送等功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432009年第13期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 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 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题词:文秘工作 机构 简称■ 通知442009年第13期。
山东税务社保缴费流程及注意事项
山东税务社保缴费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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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5.30
•【字号】鲁地税四[1997]6号
•【施行日期】1997.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鲁地税四[1997]6号1997年5月3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附加问题上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而及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省委、省正义鲁发[1994]12号印的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
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征收。
农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由乡财政所征收”的规定,现对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明确如下: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依照“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地税部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地方税务局: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开辟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绿色通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全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发放服务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积极为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发挥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10•【字号】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施行日期】199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拟订了《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缴纳申报第五条缴纳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或者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
第六条缴纳人在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时,应报送教育费附加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缴纳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缴纳人不能按期办理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第三章计算征收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缴纳人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3%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的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鲁政办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完善和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扩大享受范围,降低政策门槛,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效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范围,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一)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在鲁发[2002]24号文件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二)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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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的通知
【标 签】校办企业进行界定,校办企业,对校办企业界定
【颁布单位】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鲁教供字﹝1995﹞5号
【发文日期】1995-09-26
【实施时间】1995-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教委(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高等学校、各大企业教育处:
为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全省校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决定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
现将《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对今年的界定发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是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的基础步骤。
各市(地)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切实搞好。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四部门”决定采取如下组织措施:
(一)联合组成全省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详见山东省 (95年)校办企业界定领导小组名单),以山东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为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联络等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负责搞好高等学校、省属中小学等校办企业的界定审查,和对各市(地)界定工作情况进行抽样复查。
二、界定发证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对现有校办企业的界定发证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发动部署阶段,拟于10月底前完成。
各市(地)、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应
立即着手作好准备,对本市(地)、本校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领取、分发《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等资料。
(二)自查、申请阶段,拟于12月底前完成。
在这期间,主要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企业的管理整改、自我检查,整理准备界定检查所需提供的各种资料,填报《申报书》等工作。
省、地、县各级则应深入到部分校办企业了解情况,着手组织界定工作人员,搞好培训,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三)检查界定阶段,拟于96年3月底前完成。
省和各市 (地)分别组织对所辖学校校办企业的界定检查和对市(地)、县 (区)的抽样复查。
(四)总结发证阶段,拟于96年4月底前完成。
在这期间,对已界定确认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研究处理遗留问题。
三、界定发证工作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协调解决。
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省委、省府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
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切实把国家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起到扶持校办企业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可界定为校办企业,发给《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
1.企业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或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3.企业章程由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4.执行国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接受工商、税务、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财政、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配,应缴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的资金(包括依据校办产业政策减免的税金)及时归交。
三、对校办企业的证书和年检管理由省教委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以下简称“省四部门”)的共同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和省教委直属学校的校办企业,由省四部门共同组织审查界定、发证;其他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由市地四部门组织审查界定,或者责成县(市、区)审查界定,经市地抽样检查确认其工作质量可靠后,统一报省审批、备案,并行文公布、签发证书。
四、《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使用学校确定的企业名称,享受资金支持、信息服务和申请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由省四部门联合印制,统一编号。
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翻印仿制。
取得《校办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向税务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一经发现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立即取消享受的税收优惠。
新办的校办企业正式开业后,都要及时申报领取《校办企业证书》,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申领《校办企业证书》由学校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1.填报《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5.企业《章程》
6.企业上缴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的凭证(新办企业除外);
7.教育和税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界定审查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企业《章程》是否符合校办企业的基本要求和宗旨、执行情况;
2.审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主要来源于主办学校(或单位)的投资;
3.审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是否属主办学校(或单位)的干部、职工;
4.对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审查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符合校办企业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
5.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管理情况作审计性检查,考察核实如下问题:(1)帐目设置
及记帐、核算是否规范;(2)企业资产负债情况;(3)企业经营效益及上缴利润实际数额,上缴利润和企业留利所占比例;(4)企业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及使用情况。
七、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一次,与工商、税务登记年检同步进行,由工商、税务、上级教育部门共同组织。
年检范围是所有持有《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
年检中发现如下情况,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证书、清缴减免税款等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工商年检不合格或因违章经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认证的;
3.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4.弄虚作假,压低应税额和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5.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八、年检工作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分工组织。
年检结束后各市地向省四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省四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对部分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进行抽样复检,发现年检工作的问题及时处理,直至追究相关各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九、校办企业的界定和年检,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所收资金作为管理经费,逐年结算。
十、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附:1.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略)
2.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略)
3.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