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正文

合集下载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各级运政部门,各公交企业:我局起草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修订稿)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维护良好运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实施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公交运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

第二章运营时间、换乘距离、班次间隔设置第四条运营时间。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线路的运营时间应能满足公众日常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站距。

常规站距宜为500-800m;城乡结合部、农村线路的站距宜为800-1000m;快速公共汽车站距根据客源分布情况而定。

第六条换乘距离。

在路段中的同方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在轨道交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工业园区及大型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150m范围内设置公共汽车站。

第七条班次间隔。

在客流高峰时间班次间隔应能满足乘客上车需要;在客流平峰时间中心城区线路班次间隔不宜大于15-20min;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不宜大于80%。

第八条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

平均每万人(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不少于10辆标准车。

第三章车站设施第九条枢纽站。

应设置与线路、车数、发车频率相适应的发车位、候车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在候车室悬挂本站发车和途经线路的线路号、首末站名称、运营时间、票价等信息。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不断适应“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新形势,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深公交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下同)在部分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摩托车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龙华、光明区内所有道路行驶。

二、宝安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

(一)新安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二)西乡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三)福永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四)沙井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五)石岩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六)松岗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七)航城街道: 区域内所有道路;(八)燕罗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九)福海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十)新桥街道:107国道(北起莞深交接处,南至新桥立交路段)以外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坪山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

(一)坪山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二)马峦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三)碧岭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四)石井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五)龙田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六)坑梓街道:坪山大道(原深汕公路,东起惠深交界处,西至白石路交界处路段)以外区域内所有道路。

四、大鹏新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

(一)大鹏街道:除坪西路、鹏飞路、葵鹏路外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二)南澳街道:除南西路、坪西路、海滨路、同富路外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三)葵涌街道:除坪葵路、坪西路、葵鹏路、盐葵路外区域的所有道路。

五、上述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六、对于在我市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警用巡逻所使用的摩托车、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纳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致交通局函的格式范文公文函的格式

致交通局函的格式范文公文函的格式

致交通局函的格式范文公文函的格式公文函格式范文公文函概念函,即信;公函即公务信件。

它是高低级和平行机关或不相附属机关之间在商洽和接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时所应用的文体。

函的特点是不受公文规定的严格限制,如不用正式文件头,也可不编文件号,有时还可不拟标题,因此用起来极为简便。

公文函格式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请求如下:(一)首部。

重要包含标题、主送机关两个内容。

1、标题。

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情势。

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

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

(二)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

重要阐明发函的缘由。

一般请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标、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阐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

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阐明发文的缘由。

2、主体。

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重要阐明致函事项。

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

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恳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明确。

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公文函用法1、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询问一般事宜,或上级机关答复或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

2、平行机关或不相附属机关之间商洽有关事宜,3、用函来通知一般事项。

如通知开一般性的会议、请求下级机关报送某项材料或统计某些数字等时,也常用公函。

4、向上级机关请示较小事宜也常用函。

公文函范文一商洽事宜函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关于建立全面协作关系的函××大学:近年来,我所与你校双方在一些科学研究上互相支撑,取得了必定的成绩,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基础。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关于“逐步减少摩托车,并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要求,经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单位沪A、沪B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除外)注销(报废)后不再更新,并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一、办理范围和方式除特殊行业外,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车辆控购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沪A、沪B摩托车取消更新,但其额度(转籍除外)可委托拍卖。

特殊行业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摩托车注销(报废)后,如有需求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

同一系统单位之间的摩托车可转让使用,不同系统的单位摩托车不得过户转让。

二、办理条件1、单位沪A、沪B摩托车已办理注销(报废)手续的、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注销(报废)证明的。

2、单位失窃摩托车已办理失窃登记满1年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失窃注销证明的。

3、本通告实施前,单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和《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的。

三、办理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办理;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以及单位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手续,由市交通局负责审核办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宁交法[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交通局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宁交法〔2007〕24号)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根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运[2007]66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做好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换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保证按时完成全市换证工作,市交通局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少青副组长:李东庆、丁爱民成员:钟旗、缪礼俊、林育麟、王伟熙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此次换证的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换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育麟同志兼任,配备适当人员,做好市区的换证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区县运管所按时完成换证工作。

各区、县交通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相关部门责任,保证全市换证工作统一、有序地进行。

二、换证范围及时间安排(一)换证范围:凡持有我市核发并有效的旧版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证、押运员证)的人员,均属本次换证对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换证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6月3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7年10月10日至2007年11月9日)。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由市运管处制定全市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各区、县运管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调试设备并进行换证试点工作;三是发布换证通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实施阶段(2007年11月10日至2008年6月30日)。

组织对持有我市核发并有效的旧版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证、押运员证)的人员进行换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4.12•【文号】公交管[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做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工作,完善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制作、换发和牌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标准,以维护全国机动车管理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证车辆在道路上能够畅通无阻。

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不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二、国家批准新设的地市启用发牌机关代号或号牌编号容量已满需启用新发牌代号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使用。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启用《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以下简称《待办凭证》)。

《待办凭证》适用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换发、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定期检验和实习期满换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核发新驾驶证、驾驶员定期审验等手续时,由于审核、制证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为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和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可先开给《待办凭证》临时代替行驶证或驾驶证件的副证。

车辆凭《待办凭证》和机动车号牌可以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凭《待办凭证》和驾驶证正证可以继续驾驶车辆。

《待办凭证》的有效期为15天。

1991年3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的通知》(公交管〔1991〕19号)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从199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延伸292路公交线路的批复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延伸292路公交线路的批复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延伸292路公交线路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延伸292路公交线路的批复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拟延伸292路线路走向的请示》(沈客集〔2018〕111号)收悉,为进一步增强线路服务能力,方便市民出行,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延伸292路公交线路。

批复如下:一、线路调整情况292路原由陵园街经铁山路至铁山路鸭绿江西街终点,调整为由陵园街直行延伸至金山北苑终点。

调整后,线路里程为19.5公里。

二、线路走向金山北苑始发,途经陵园街、崇山路、辽河街(外行)、燕山路(外行)、黑龙江街、昆山路、敬宾街、惠工街、小北关街、北顺城路、正阳街(朝阳街)、南顺城路、东顺城街、大东路、小什字街、小河沿路、江东街、方家栏路、方明街、方文路,至御龙逸城终点。

三、站位设置取消2个站位:铁山路鸭绿江西街、铁山路陵园街。

增加4个站位:陵园街铜山路、陵园街银山路、陵园街金山路、金山北苑。

站位名称:金山北苑、陵园街金山路、陵园街银山路、陵园街铜山路、陵园街锡山路、省教育厅、华商晨报、辽河街燕山路(儿童医院)、审判法庭陈列馆、龙江广场、沈阳北站北、敬宾街、省高级法院、市物价局(小北关街团结路)、天后宫、太清宫北、太清宫东(小北门)、小北门皇城恒隆广场(大北门)、中街〔商业城(钟楼)〕、故宫西华门(故宫东华门)、市环保局(外行)、大南门西(大南门)、小河沿、大东车库、小什字街大东路、四六三医院、小河沿路滂江街、江东街小河沿路、六〇六所、东陵加工区、方家栏、方明街方家栏路、方明街方兴路、方文路方明街、御龙逸城。

共计33个站位。

四、线路调整前,你公司须将站牌、线路走向图、报站器、方向幕安装更新完毕。

五、线路调整后,你公司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做好服务及乘客相关咨询的解答工作。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调整250路公交线路的批复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调整250路公交线路的批复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调整250路公交线路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沈阳市交通局关于调整250路公交线路的批复沈阳丰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50路公交线路走向的请示》(沈丰请〔2018〕5 号)已收悉,为保证线路运营平稳,优化线路走向,方便市民出行,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调整250路公交线路。

批复如下:一、线路调整情况250路原线由青阳四季园始发途经方南路、方荣路、方家栏路25巷至方明街,调整为途经方南路、方家栏路(方青南路)、方家栏路25巷(内行)至方明街。

线路调整后里程为13.6公里。

二、线路走向青阳四季园始发,途经方南路、方家栏路(方青南路)、方家栏路25巷(内行)、方明街、方兴路、民航南路、江东街、万莲路、万柳塘路、万泉街、大什字街、草仓路、小什字街、中学堂路、大北关街、清泉路、八王寺街、联合路、惠工街、敬宾街、昆山路、黑龙江街(内行),至北站北广场终点。

三、站位设置取消2个站位:瑞丰嘉园(内行)、青阳四季园北门(外行)。

站位名称:青阳四季园、瑞丰嘉园(青阳四季园北门)、方明街方家栏路、方明街方兴路、中房凌云花园、民航南路江东街、六〇六所、万莲小区、万柳塘路万莲路、市盲校、万泉公园西门、大什字街育才巷、大什字街大东路、大悦城、大什字街草仓路、小什字街中学堂路、枫合万嘉、市第一医院、清泉路八王寺街、沈阳大学南门、小北边门、省高级法院、敬宾街、沈阳北站北、北站北广场。

共计25站。

四、线路调整前,你公司须将站牌、线路走向图、报站器、方向幕安装更新完毕。

五、你公司须在线路调整前3日内,将运营方案报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

六、线路调整后,你公司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做好服务及乘客相关咨询的解答工作。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渝交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重庆航交所,有关单位:《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局长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4月30日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交易管理第三章船舶交易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120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船舶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布局安排。

第四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规范管理船舶交易行为的组织。

第二章船舶交易管理第五条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三)沿海航线200总吨以上的各类船舶;(四)内河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游艇;(五)内河50总吨以上的趸船、工程船、普通货船;(六)内河30客位以上的客船;(七)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20.03.09
•【字号】宁交安〔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0.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调整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宁交安〔2020〕147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交通大厦物管中心:
因局安委会成员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经局安委会研究,现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王磊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张小琴市交通运输局二级巡视员
吴红兵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郑春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奚晖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罗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军市交通运输局一级调研员
柳世明市交通运输局一级调研员
委员: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南京交通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应急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奚晖副局长兼任。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9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杭交发[2008]186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杭交发〔2008〕186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造“廉洁杭州”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遏制“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不正之风,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22号)要求,结合杭州交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管理(一)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1、定人驾驶公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

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表式详见附件1、2),市管干部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局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各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局监察室备案。

凡配有相对固定驾驶员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出差需带车跑长途的(出杭州地区),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各直属单位应将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配备情况报局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2、定点停放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

由于交通工作涵盖交通建设和行业管理,涉及杭州各区、县(市),也包括与周边城市的沟通协调,点多、面广、线长,如有下基层、建设工地需要早出晚归,或确因驾驶员居住区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人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合交政法[2013]400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交政法〔2013〕400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现将《合肥市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迅速启动,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附件:合肥市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12月30日合肥市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政法〔2013〕216号)精神,全面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和部、省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全面整改,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思路、“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基本原则,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坚决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切实整改公路执法工作中的不科学、不规范、不便民的问题,注重完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专项整改与治超工作的联动开展,为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改工作,切实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乱罚款、乱收费等反弹现象;切实加强治超执法监督,坚持自查自纠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强化长效机制建设,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使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政纪、法纪教育,促进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职业素养明显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运送学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运送学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运送学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运送学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各大、中、小学新学期开学之际,为安全、优质的完成好学生的运送工作,市委、市政府和学生家长十分关注学生所乘车辆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旅客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抽调车况状态最好的车辆、责任心强、驾驶技术精的驾驶员从事学生的运送工作,严禁超速、超载。

二、各旅客运输企业要对担负学生运送任务的驾驶人员,进行专门的从业、安全培训,做到热情周到、温馨舒畅、安全便捷。

树立良好的服务窗口形象,让市委市政府放心,让广大市民满意。

三、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车辆状况要好,卫生标准要高,要为广大的学生在紧张的学习之隙创造出温暖温馨的小歇之所。

四、各辖区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运送学生的公司车辆和人员的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督,并配合客运企业做好安全检查,确保学生运送的安全。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结束——。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班车进站发班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班车进站发班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班车进站发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珠交字[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班车进站发班管理的通知(珠交字[2005]119号)市路运处、斗门区交通局、金湾交管总站,各道路客运企业:从前阶段开展跨省市班车排查清理情况来看,各辖区的班车进站排查工作进度不一,特别是市区进展比较缓慢,客观上存在车辆较多、工作量较大等原因,但主观上亦存在运管部门跟进不足、班车企业对排查整改措施不力、重视不够等问题。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切实贯彻好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市客运班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精神,确保“十一”黄金周客运班车做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彻底消除客运班车牌证管理方面存在的种种安全漏洞,严格班车的进站管理,落实好各级运管部门、各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责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十一”黄金周前,各汽车客运站须对进入本站的班车进行全面检查,如仍发现有客运班车与线路标志牌起讫站点、车号不相符的,必须立即清退,要求其到原站点发班或变更车号,并向驻站交管所报告;对连续7天内无故不进站应班的班车,应及时向驻站交管所报告,同时通知车属单位。

2、“十一”黄金周前需变更班车起讫站点或车号的客运企业,必须提前一周向辖区运管部门申报,经辖区运管部门核实后,报局综合运输科统筹核办。

未经省交通厅许可,客运站不得接纳与线路标志牌起讫站点或车号不符的本市及外省、市客运班车进站经营。

3、对不按规定进站发班的客车,各企业、站场要继续跟进。

对有车属单位来人或来函联系落实入站手续的,须在“十一”黄金周前一周申报办理;对排查期间已发出整改通知,至今尚未落实整改的,由各客运站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把处理情况报辖区运管部门,运管部门将本辖区监督落实情况一并报局综合运输科局。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您浏览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正文如下:*非法客运管理办法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城市良好形象,制止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客运经营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汽车、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各类非机动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立健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

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查客运经营行为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治理车容车貌差、服务不文明等行为,依法查处客运出租车无故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随意拼客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闯红灯、乱调头、超速、逆行、占压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F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占压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二)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改装动力装置;(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非法载人;(四)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车蓬等设施;(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六)非营业性汽车安装客运经营设施或者标识;(七)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八)为非法客运经营车辆提供停车、驻点场所,或为车辆非法客运经营提供客源信息、组客揽客;(九)客运车辆标识不齐全、不规范、车容车貌差、车内卫生差、服务不文明;(。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9.04.19
•【文号】公交管[1999]97号
•【施行日期】1999.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
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9〕97号)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对公路上的临时停车,要求其按故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并开户危险信号灯,无法规依据,不能比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针对路边停车多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可以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采取设置禁停标志管理措施。

对于违反禁止停车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为方便驾驶员、特别是为了解决夜间疲劳驾驶问题,应当商请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

此复
1999年4月19日。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各有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管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适应本市“村村通公交”发展,《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6-8米车辆投入公交营运,应当遵守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规范》、《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等有关文件要求。

同时考虑城乡巴士运营特点,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两级管理的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6-8米公交客车的营运管理和安全监督。

6-8米公交客车适用于各区县内的镇域公交线路运营,其行驶道路路幅应当达到5米以上,桥梁达到相应载重要求。

除受道路、桥梁等条件限制外,应严格控制7米以下车型投放线路运营。

6-8米公交客车的营运证件上应加注使用区域。

二、6-8米公交客车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公安部门核定的载客限额限载;车身在7米以下的公交车车厢内严禁乘客站立。

三、采用无人售票服务方式的营运车辆,前门净宽须在0.65米以上。

四、6-7米(含7米)公交客车的更新年限为4年,7-8米(含8米)的公交客车的更新年限为6年。

五、6-8米公交客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的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龄的驾驶资格。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结束——。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
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出租汽车停车秩序,方便广大市民乘坐出租汽车出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在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上对出租汽车临时停车实行入位管理。

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站位分为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两种:出租上下站设在禁止停车的路段,用黄色虚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上下站”字样;出租停靠站设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用黄色实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停靠站”字样。

设置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将逐步设置配套的专用站牌。

二、设置为出租上下站的地点,只准出租汽车即停即走;设置为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准许出租汽车临时停放,顺序排队运营载客。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出租汽车只准在站线内停车上下乘客,拟乘坐出租汽车的乘客应当在出租汽车站线外侧的人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四、施划“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的站位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

五、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路侧停车位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占用,但应做到即停即走。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前言(一)工程概况拟建滁州交通指挥中心主楼、辅助用房位于滁州市城南经济开发新区,龙蟠大道与儒林路交汇处东角地段,在建滁州市海关大楼东侧。

本次勘探由主楼、辅助用房及地下室组成,各拟建建筑物概况详见下表。

其中地下室为1层,地下室埋深约4米,地下室具体位置详见《建筑物和勘探点位置图》。

受XXX 委托,我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对拟建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地质详勘工作。

拟建建筑工程概况表:(二)勘察目的1、查明场地内地层结构,并提供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查明场地内有无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3、查明场地地下水埋藏、分布、水位变化情况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对建设场地的抗震性能进行分析与评价。

5、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进行分析。

6、对基础类型及其相应的持力层提出建议,为设计部门提供相名 称 形 状 层数结构类型、备注地上地下 主楼 长方形 16F 1F框剪 辅助用房 (北面) 长方形 2F 辅助用房 (南面) 长方形3F1F框剪地下室埋深约4m应的设计参数。

7、对基坑开挖提出支护方案和设计参数,并对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勘察依据1、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2、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年)3、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5、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J366-2004)6、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7、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8、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9、建设方提供的场地总规划平面图10、拟建工程勘察合同(四)勘察等级、手段及完成的工作量本次勘察属详勘,拟建综合科研大楼工程重要性均为二级,场地复杂等级为二级,地基复杂等级为二级,综合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

本次勘察采取野外钻探编录、现场原位测试(标准贯入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的方法进行勘探。

本次勘察孔是沿建筑物周边及角点进行布置的,共布置14个钻孔,其中取土试样钻孔6个。

地下室控制性孔深钻进强风化岩石不小于3米;高层建筑物控制性孔深钻进中风化岩石不小于7米。

本次勘察于2011年11月4日~2011年11月12日实施野外工作,11月16日提交勘察报告。

完成的工作量如下表: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工作量机钻孔286.0m\14孔孔隙比20个波速孔2孔含水量20个取原状样20件液塑限20个标贯实验41次压缩试验20个钻孔测量14孔剪切试验20个本次勘察采用一台GXY-1B型钻机,采用泥浆护壁回转钻进、标准贯入试验、波速测试及室内试验相结合的勘探方法进行勘探。

现场钻探钻进方法主要为螺纹钻回旋钻进或重锤少击法取土样,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取样与原位测试间距。

(五)钻孔测量本次勘察以建设方提供的场地规划平面图电子版为准,根据拟建场地周边道路进行钻孔测放,钻孔高程为黄海高程。

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一)地形地貌拟建场地大地貌上属冲洪积平地地貌。

施工时正在进行场地平整,施工时勘探孔孔口地面高程在21.90m~25.07m,最大高差为3.17m。

(二)地基土构成与特征根据本次勘察资料,场地土自上而下主要由素填土、粘性土及风化的泥质粉砂岩构成,拟建场地勘探深度内地基土可分为5层,详细描述如下:第①层素填土(Q4ml):杂色,松散状,粘性土为主,含有少量建筑垃圾,土质不均匀,工程性质差,不能作为建筑物基础持力层。

层厚0.6m~2.0m。

第②层粉质粘土(Q4al+pl):灰黄~灰褐色,稍湿~湿,可塑~软可塑状,土质不均匀,干强度中等,韧性中等,无摇震反应,光泽反应稍显光泽,层底高程在16.90m~18.49m。

修正标贯级数5.7~7.0击。

该层仅在7、10、11、12、13、14等6个钻孔中发现,层厚2.8~4.4m。

第③层粘土(Q3al+pl):黄褐色,稍湿,硬塑状,干强度高,韧性高,无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光滑,底部夹杂10~20%姜结石,层底高程在8.53m~16.7m,修正标贯级数10.5~14.4击。

该层全场分布,层厚7.60~11.20m。

第④层强风化泥质粉砂岩(K):棕红色,风化强烈,层上部已风化成土状、砂状,局部区域含少量砾石,最大粒径6cm,该层局部地段夹有薄层状泥岩,含有云母片,下部为块状,密实状,含水量一般,该层岩石为泥质胶结,用手能捏碎,遇水软化。

修正标贯级数35.2~48.6击。

该层全场分布,层厚5.79~13.87m。

第⑤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K):棕红色,块状,钻探取得长柱状岩芯,风化程度中等,风化裂隙较发育,泥钙质胶结风化面有少量铁染,局部地段有灰白色砂岩互层,钻进较慢,该层向下强度渐高。

岩石为极软岩,完整程度为较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修正标贯级数109.5~133.8击。

该层未揭穿。

(三)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经数理统计计算后,列于《土层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综合表》中。

含水量、天然重度、孔隙比、塑性指数、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及压缩模量提供统计平均值;内聚力、内摩擦角、校正标贯击数提供统计标准值,承载力特征值系综合确定值。

(四)场地地下水本场地勘探深度内土层含有孔隙潜水。

主要赋存在第①层素填土、第②层粉质粘土中。

勘探期间测得稳定水位埋深为地面下0.8~1.4m,水位受季节性降水影响较大。

根据临近场地水质分析结果知,该场地地下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微,对混凝土中钢筋腐蚀性微;同时地基土对混凝土等腐蚀性也为微。

(五)场地不良地质作用根据钻探资料表明,本场地不存在影响建筑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拟建场地是稳定的,适宜该工程建设。

三、岩土工程评价(一)地基土层分析第①层素填土:结构松散,土质不均匀,中等偏高压缩性,工程性质差,不应利用;第②层粉质粘土:强度一般,中等偏高压缩性,土质均匀,可以作为一般建筑物浅基持力层;第③层粘土:强度高,中等偏低压缩性,为建筑物基础的良好持力层;第④层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强度好,是良好的基础持力层;第⑤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强度好,是良好的基础持力层。

(二)天然地基方案分析与评价1、场地稳定性评价根据本次勘探查明拟建场地不存在地裂缝、滑坡、崩塌、土洞塌陷、高边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稳定性良好,适宜拟建工程建设。

2、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1)拟建交通指挥中心主楼为16F框剪结构,单柱荷载大,基底地质为第②层粉质粘土及第③层粘土,该两层土土质差异较大,且土质不均匀,且距基岩面厚度不大,建议采用桩基础。

2)拟建交通指挥中心辅助用房层数2~层,框架结构,单柱荷载不大,基底地质为第②层粉质粘土及第③层粘土,建议采用天然地基独立基础。

3)拟建场地分布一个地下室,该地下室为一层地下室,地下室埋深约在4m。

根据本次本次勘探资料表明,地下室底板一般坐落在第②层粉质粘土中,局部坐落在第③层粘土中,建议地下室采用独立基础。

综上所述,建议拟建主楼采用桩基础;拟建辅助用房及地下室采用天然地基基础。

(三)桩基方案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拟建主楼采用桩基础,辅助用房及地下室采用天然地基基础。

根据地区施工经验表明,可以采用的桩基础类型为钻孔(旋挖)灌注桩基础、预制桩或人工挖孔桩基础,现对该三种桩进行简要分析:1、若采用预制桩基础,只能选择第④层强风化泥质粉砂岩作为桩端持力层,且由于基岩面埋深相对较浅,使预制桩获得的单桩承载力较小。

2、若采用钻孔(旋挖)灌注桩基础,以第⑤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作为桩端持力层,可以获得较大的单桩承载力。

但钻孔桩入岩速率较慢,同时需对施工中产生的泥浆进行排污处理。

3、若选用人工挖孔桩基础,选择第⑤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作为人工挖孔桩桩端持力层,可以获得较大的单桩承载力。

因该场地无淤泥及流砂层,地下水含水量亦较少,故成桩上没有什么难度。

但滁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已禁止使用该种桩型。

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必需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人挖桩施工申请,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桩基施工安全可行性。

综上所述,建议拟建主楼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以第⑤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为桩端持力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不宜小于2d 。

桩基设计参数建议值详见下表。

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并结合本地区经验提供 土层侧阻力标准值及端阻力标准值,见下表:岩土层桩周土极限侧阻力标准值q siki (KPa) 桩端土极限端阻力标准值q p k R (KPa)备注:素填土层不计侧阻力,粘性土层抗拔系数取0.7 (四)基坑工程1、基坑支护方案拟建基坑内地段地基土均为第四系土层,基坑周边环境较好,所以基坑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基坑开挖可采用放坡开挖,并辅以土钉墙支护,基坑及地下室的地下水以集水井明排方法为主。

基坑支护参数见下表 :层号天然重度快剪γ C C ФC KN/m 3KPa 度 ① 17.0* 10* 10* ② 19.0 40 16 ③19.48521(*号为经验值)2、地下室抗浮评价本场地地下水水位,主要受大气降水影响,所以大气降水将直接导致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

拟建地下室上部荷载较轻,地下室建成后,层号 名称 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 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② 粉质粘土 63 58 ③ 粘土 86 82 ④ 强风化泥质粉砂岩 140 140 ④中风化泥质粉砂岩18018055003500地下水浮力对建筑物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考虑施工期间及地下室建成后的抗浮设防。

各地下室抗浮设防水位建议采取地下室室外地坪下1.0m的标高。

(五)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有关规定,根据本次勘探中3、11号两个钻孔进行单孔波速测试。

测试成果(波速测试成果详见附后《滁州交通指挥中心主楼波速测井成果报告》),场地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Vse=m/s)为:3#为304m/s,11#为277m/s。

根据上述2个波速钻孔资料可知拟建场地土类型属中硬土,属于建筑抗震有利段。

滁州市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滁州市地震分组为第二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设计特征周期为0.40s。

拟建场地内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

四、结论与建议1、拟建场地稳定性好,地层变化不大,无不良地质作用,适宜进行本工程建设。

2、建议拟建主楼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以第⑤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进入持力层不小于2d。

成孔后应进行二次清孔确保孔底沉渣符合规范要求。

3、建议辅助用房采用天然地基基础,选择以第②层粉质粘土及第③层粘土共同作为基础持力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