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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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第一章 婚姻家庭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 本章主要内容: 1.婚姻、家庭的法律含义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3.婚姻法的立法演变(重点是2001年
婚姻法的修改)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 (一)婚姻 • 1.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 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 的,具有公示的夫妻 身份的两性结合
• 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
《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受到教育
的成年人口一亿四千万人,占全国成
年人口的42.2%。
• 小麻雀,叫喳喳,政府颁布了婚姻法;
• 男婚女嫁自当家,再不兴童养媳,
• 寡妇可再嫁。
• 过去封建都打倒,这样的日子真正好

——皖北民歌
• (二)1980年《婚姻法》5章37条 • 1.增加了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 2.修改了结婚条件 •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 • 4.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 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
• 2.家庭的职能
(三)两者关系
• 联系: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
• 区别:婚姻仅存在于结为夫妻的 男女两性之间,家庭一般存在于 婚姻当事人双方和家庭成员间。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 (一)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 1.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 • 2.家庭成员间具有生物学上特征之血
幸福感调查
• 你认为婚姻是: • A.过日子 • B.两个人相依为命 • C.实现美好的爱情 • D.说不清
调查结论:
• 选项 • 过日子 • 两个人相依为命 • 实现美好的爱情 • 说不清
比例 48.9% 27.1% 16.2% 7.8%
票数 5,014 2,772 1,661 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法规

婚姻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法
四、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
关系
五、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
以法律规范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以法律规范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法律规范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婚姻 家庭 继承

一、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 家庭 继承

附:婚姻在中国古代的含义


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 夫而行,故曰姻。 2、男曰婚,女曰姻。 3、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 继后世也。
婚姻 家庭 继承

认识婚姻:
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 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 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 的。 ----恩格斯
婚姻 家庭 继承

案例分析

王某,女, 25 岁,河北省定州市人。 1997 年王 某与个体运输户李玉成结婚,2000年李玉成在交 通事故中丧生,留下王某和一个男孩,生活比较 困难。本村青年李铁军瞧见王某有难处,经常照 顾他们母子的生活。帮助料理家务,干些农活。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建立了感情,相约择日 成亲。但是,却遭到了同族人的反对。王某的公 婆以寡妇不能嫁同族人为理由加以干涉,族里的 其他人也以婶侄相爱有伤风化为由不允许成亲, 并纠集同族人对李铁军进行殴打、体罚。王某、 李铁军忍受不了族人对他们人格的污辱和人身的 摧残,2002年 6月带着孩子外逃,后来两个人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 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 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的法律后果
•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 无效的首要原因;
•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 离婚的情形之一;
•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理由之一。
•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 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 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
• 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 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婚姻家庭法概论(第1-3章

婚姻家庭法概论(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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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父母子女 第十章 收养 第十一章 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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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1.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2.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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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概念
“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 世,故君子重之。” 《礼记·昏义》
D.23,2,1。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 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I.1,9,2。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不 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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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 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的结合
※德国“生活伴侣关系” ※法国“同居伴侣” ※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初期法制重建 意义——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结婚年龄 离婚标准 (共37 条)
2001年婚姻法:转型期法律完善和文化冲撞 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包二奶”、过错赔偿 (共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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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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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
2.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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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的概念
拉丁文:famulus(仆人) 英文:family
familia(家庭)
“家庭”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英国:“家庭”一词涉及由一定程度的相互依靠、共同生活、照顾和 爱情、义务和保护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菲茨帕诸克诉斯特林住 宅公司案”,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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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家庭具有两大社会职能。
● 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必须通过在家庭中控 制生育行为来实现。
● 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
这里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文化生活 和精神生活。在我国现阶段,相当多的家庭组织着 生产经营活动,与封建时代截然不同的是,这种生 产经营已经脱离了“自给自足”的模式而纳入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具有要式 行为和男方本位的特点。 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种宣誓圣 礼,是“神作之合”。 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本着“自由”、“平等”的精 神,曾用契约理论来诠释婚姻关系。此后又有“伦理 共同体说”和“制度说” 等主张。
在我国当代,婚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从特定行为的 角度出发,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 另一种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着眼,指由一男一女组成 的配偶关系。
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
● 婚姻家庭制度的形式构成

习惯

道德

宗教信条

法律
在古代社会,习惯、道德、宗教信条的地位比较 突出,而近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制的更加重视,法 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说在国家出现之初习 惯是中心,在欧洲中世纪宗教信条是中心,在中国古 代道德是中心,那么,当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就以法律 为中心。
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考察和论证,群婚制经历
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称作“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原
则上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的结合。
第二个阶段称作“亚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逐渐形成
了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群婚关系。
正是在血缘群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

01《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01《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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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 社会法律制度所确认

人类社会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两性间结合 的规范。

自文明时代以后,男女结合只有得到当时 社会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确认才被认为是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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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的涵义

可以简约地解释为: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 的社会生活单位。
24
家庭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家庭都作为一个独立 的单元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由家庭成员所构成的情 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数量、亲属身份关系等。

人类学和社会学常根据家庭结构及特征、 家庭规模等对家庭做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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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 成的家庭。

扩大家庭,是指在核心家庭的家庭成员之外 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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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
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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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关系说

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 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婚姻成立 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 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

婚姻关系本质上一种身份关系。
15
评述


契约说在西方国家最具代表性。

“婚姻须是男女两性之结合”作为婚姻的 条件要素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
时、西班牙、加拿大、德国、南非等已先后通
过同性婚姻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
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20
我国对“同性婚姻”态度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将对《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概述,解析其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男女因爱情、婚姻权益等而结成的法定关系。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婚姻权益、禁止重婚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二节:结婚登记为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本节对结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无论是民事登记还是宗教仪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便获得婚姻的合法认证。

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结束是婚姻家庭法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的成立,通常是在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后,通过婚姻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婚姻,获得法律效力。

而婚姻关系的结束,包括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形。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四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平等互助、共同培育下一代的基本单位。

对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保护财产等义务。

第五节:父权、母权和监护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父权、母权和监护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父权和母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权利,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等权益的法定保护。

第六节:继承与赡养本节主要规定了继承与赡养的相关内容。

继承是指个人因与故者之间建立亲属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故者的财产。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时,由父母或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对继承与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婚姻,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为了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而设立的法律。

本法从婚姻的设立、婚姻关系的维持、离婚的情形与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下面将对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第一章婚姻的设立根据本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自愿订立婚姻。

恶意成立婚姻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注重相互忠实、尊重、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法定手续。

双方要以真实意愿成立婚姻,具备法定婚龄,并出示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审查和登记,并发给婚姻证书。

第三章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互相尊重、忠诚、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可以约定婚后的财产制度,但不能损害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同居一方享有部分婚姻权益。

同居关系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解除,或者转为婚姻关系。

第五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应以夫妻共同的名义登记。

夫妻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

夫妻的职业工资、劳动报酬和其他扶养费用等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应在离婚分割或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

第六章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是父母义务的一部分。

父母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确保其身体、智力和道德发展。

如父母离异,子女归属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处理本法重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于家庭纠纷,应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八章离婚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的,所准确委托的处理离婚手续,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夫妻双方经过协议,可以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第九章再婚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可以再婚,但应尊重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全文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家庭法概论(第章)

婚姻家庭法概论(第章)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重婚罪。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指有配偶者与婚外 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分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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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继承法
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应有的关怀。 ——卢梭
2020/7/28
1
《婚姻家庭法》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五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一):夫妻的人身关系 第七章 婚姻的效力(二):夫妻的财产关系 第八章 离婚
◆应该如何保护赵甲的权利?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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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 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 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初期法制重建 意义——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结婚年龄 离婚标准 (共37 条)
2001年婚姻法:转型期法律完善和文化冲撞 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包二奶”、过错赔偿 (共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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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2020/7/28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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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道德原则
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
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的 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 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 利益。 该原则为倡导性条款,以立法形式明确告 知公众,我们提倡什么样的家庭关系,但 不得依此条款单独起诉。
婚姻 家庭 继承

禁止家庭暴力
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 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 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民事救济:对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要求 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 个方面。 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构成杀人罪、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及虐待罪等刑事责任的,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为保障婚姻自由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二节 婚姻法的历史沿革

近代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 定》,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 1在离婚程序方面 2在离婚时的财产效力方面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 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2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 家庭 继承

案例分析

王某,女,25岁,河北省定州市人。1997年王 某与个体运输户李玉成结婚,2000年李玉成在交 通事故中丧生,留下王某和一个男孩,生活比较 困难。本村青年李铁军瞧见王某有难处,经常照 顾他们母子的生活。帮助料理家务,干些农活。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建立了感情,相约择日 成亲。但是,却遭到了同族人的反对。王某的公 婆以寡妇不能嫁同族人为理由加以干涉,族里的 其他人也以婶侄相爱有伤风化为由不允许成亲, 并纠集同族人对李铁军进行殴打、体罚。王某、 李铁军忍受不了族人对他们人格的污辱和人身的 摧残,2002年6月带着孩子外逃,后来两个人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 家庭 继承

聚焦案例:

从2003年7月以来,刘敏的丈夫熊小华开始时不时地不回 家。一天晚上,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两人再次发生不愉 快。丈夫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于是两人 商量后协议约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 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2003年7月3日,丈夫熊小华因夜不归宿给妻子打了第一 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 后来,熊小华开始打欠条,刘敏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 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再后来,丈夫不回家的时候 更多了,既不给“空床费”,又不打欠条。2004年3月份, 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请求 离婚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 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 赔偿金。
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婚姻 家庭 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法
四、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
关系
五、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
以法律规范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以法律规范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法律规范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婚姻 家庭 继承
思考:婚姻的性质是什么?
婚姻 家庭 继承

二、家庭的内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亲属的内涵所构 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
单位。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等均可能成为家庭成员家庭的结构

婚姻 家庭 继承

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 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 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人民法院处理重婚问题掌握的原则是:维持前婚, 解除后婚 重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六、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也 是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
提倡和奖励生育一胎 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生育二胎 禁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育多胎
婚姻 家庭 继承

关于生育权

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 2001年9月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准生证, 由于二人性格存在一定差异,在共同生活 中产生一些矛盾,刘某与单位一男同事发 生婚外恋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刘某在 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了引产手术, 将已5个月的胎儿打下。王某一直盼子心切,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 究刘某侵犯其生育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元。请问此案应如何分析?
张洁——《爱,是不能忘记的》
婚姻 家庭 继承

亲属的内涵
三、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 一种社会关系。 血亲,凡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关于血 亲: 配偶,夫与妻的对称。 姻亲(配偶本身除外),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 介而产生的亲属。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婚姻 家庭 继承

关于血亲:
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
(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 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 血亲相同亲属。
婚姻 家庭 继承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 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在结婚方面:男女有同等的择偶和缔结婚姻的权利; 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男女双方都是平等的。 在离婚方面:双方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和不同意离婚 的辩护权;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双方 也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家庭关系方面,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对子 女的扶养教育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以及夫妻双 方相互享有的继承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不分男 性女性,都是平等的。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 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 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 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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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区别: 重婚
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
通奸
不以夫妻名义 无共同生活
姘居
不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

联系:
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
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婚姻重婚。
婚姻 家庭 继承

案例分析

自诉人王某称,其与被告人窦某于2001年3月相 识,被告告诉原告曾经结过婚,并有一男孩,现 已离婚,孩子归女方。原被告于2001年9月1日 以夫妻名义在东直门某小区租赁房屋一套,并于 2001年10月2日在原告家乡内蒙古举行婚礼庆典 仪式,王某多次要求生个小孩使双方的夫妻关系 稳定时,被告告知原告并未离婚,原告身心受到 极大打击,服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未遂。此后被 告离家而去,几次回来劝原告维持重婚关系,原 告拒绝。此重婚关系对原告影响巨大,原告起诉 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重婚的刑事责任。
婚姻 家庭 继承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 无效的首要原因;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 离婚的情形之一;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理由之一。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婚姻 家庭 继承
婚姻 家庭 继承

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
案例:张兰与陈海系自由恋爱, 后 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张兰发现陈海 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 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陈海跪 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 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 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 保证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 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 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 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 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 保证人:陈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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