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号附件1临床诊疗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中,限价补偿项目
限价补偿项目:指设有最高补偿限价的诊疗项目。
未超过和低于项目限价的诊疗费用,按实
际发生的费用补偿;超过限价的费用由就医参合农民自理。
表1 综合医疗服务类
表3 临床诊疗类
五、一次性物品补偿规定
(一)《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年)》中可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1;不予补偿物品目录见附表2。
(二)单件(个、支、套等)价格低于30元(含30元)的低值易耗一次性物品,按实际价格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单件(个、支、套等)价格超过30元的一次性物品,按价格的75%计入可补偿费用,最高计入费用为5000元。
附表1
附表2。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卫人秘[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人秘〔2014〕193号)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统一布置,现就我省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皖卫人〔2006〕93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按皖卫人〔2006〕94号、皖卫人〔2004〕22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评聘一致的单位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严格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凡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者均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2013年理论考试成绩合格2年有效、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因公出国任务者免考),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起,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任期内执行援外、援藏、援疆、援川任务人员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胸椎椎管狭窄症临床诊疗研究进展
分致压物以及不适用于上胸椎等 。北京大学第三医 院建 立 的“涵 洞 塌 陷 ”法 后 纵 韧 带 骨 化 切 除 技 术 显 著提 高 了胸椎后 纵 韧 带 骨化 手 术 的疗 效 和安 全性 , 并解 决 了传统侧 前方 入路 无法解 决 的上胸 椎后纵 韧 带骨 化 的问题 。该 技 术采 用 后 正 中入路 ,在胸 椎 椎 管后 壁切 除 的基 础 上 ,依 次 磨 除双 侧 的椎 弓根 和 椎 体 的后 1/3,双侧 贯通 后形 成 “涵 洞 ”,然 后 分 离硬 膜 囊腹 侧 与骨化 块 的粘连并 断开 骨化 块头尾 端后 将骨 化块 完 整取 出 ,实 现 充 分减 压 。完成 此 手 术需 要 较 高 的手 术技 巧和必 要 的手术 器 械 ,具 有 相 当高 的风 险 。对 于胸椎 椎 间盘 突 出而 言 ,后路 经 关 节 突及 椎 间隙侧 缘脊髓 腹侧 减压技 术则 丰 富 了胸椎 及胸 腰段 椎间盘突出症 的手术技术体系 ,其适应证较传统 的 侧 前方 人路 胸椎 椎 间盘 切 除 术更 广 ,可 以用 于 切 除 从上胸椎到胸腰段的椎 间盘突出或椎体后缘骨赘。 该 技术 的要 点是 在 切 除节 段 棘 突 、椎板 及 双 侧 关节 突关节 之后 充分 显 露椎 间隙 的 侧 方结 构 ,充 分 利 用 “安全 三角 区 ”,用 骨 刀 以尽 量 接 近水 平 的 方 向切 断 突出椎 间盘相邻 的上下终板后缘 ,然后将其完整切 除 ,最后再通过椎体间加压矫 正局部节段 的后 凸畸 形 ,既充分解除了突出物对脊髓的直接压迫 ,又通过 矫正后凸减轻了脊髓的张力 ,使其减压效果更充分。 通过 2组 病例 的对 比分 析 ,证 实 了该 术 式 与侧 前 方 人路手术相比,在手术 时间、出血量 、术后疗效等方 面均无显著性差异 ,但其相关 并发症 明显少于侧前 方人路 ,创伤较小、相关技术更易于掌握 、术中助手 易于配合 ,还 可 有 效 地 矫 正 病 变 节 段 的 后 凸畸 形 。 山东大 学齐鲁 医 院报告 了保 留棘 突椎板 的经关 节突 入路治疗胸椎椎间盘突出症 8例 ,近期效果满意,可 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笔者认为该术式适用于不合 并 纤维 环 及 后 纵 韧 带 骨 化 或 椎 体 后 缘 离 断 的 “软 性 ”椎 间盘 突 出 ,尤 其 适 用 于 突 出显 著 位 于侧 后 方 者 ,而对于严重的中央型突出、“硬性”突出或合并 明显 节段后 凸者 采 用切 除棘 突 、椎 板 经关 节 突 及椎 间 隙侧 缘 入路行 脊髓 腹侧减 压更 为安 全有效 。
22个专业95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
22个专业95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中医临床路径(合订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零一○年总目录脑病科中医临床路径 (1急诊科中医临床路径 (39心血管科中医临床路径 (45精神科中医临床路径 (57肺病科中医临床路径 (69骨伤科中医临床路径 (89针灸科中医临床路径 (137内分秘科中医临床路径 (145肾病科中医临床路径 (167外科中医临床路径 (193风湿科中医临床路径 (229皮肤科中医临床路径 (265肿瘤科中医临床路径 (287血液病科中医临床路径 (293眼科中医临床路径 (313肝病科中医临床路径 (347传染科中医临床路径 (365肛肠科中医临床路径 (377脾胃科中医临床路径 (407儿科中医临床路径 (449耳鼻喉科中医临床路径 (491妇科中医临床路径 (511脑病科中医临床路径脑病科中医临床路径目录中风病(脑梗死急性期中医临床路径 (3 中风病(脑梗死恢复期中医临床路径 (9 痴呆(血管性痴呆中医临床路径 (14眩晕中医临床路径 (17肝豆状核变性中医临床路径 (21头痛(偏头痛中医临床路径 (25假性延髓麻痹中医临床路径 (34————脑病科中医临床路径中风病(脑梗死急性期中医临床路径路径说明:本路径适合于西医诊断为脑梗死的急性期患者。
一、中风病(脑梗死急性期中医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中风病(TCD编码:BNG080。
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脑梗死(ICD-10编码:I63。
(二诊断依据1.疾病诊断(1中医诊断标准: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脑病急症科研协作组《中风病中医诊断疗效评定标准》(试行,1995年。
(2西医诊断标准:参照2010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脑血管病学组制定的《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0》。
2.疾病分期(1急性期:发病2周以内。
(2恢复期:发病2周至6个月。
(3后遗症期:发病6个月以上。
3.病类诊断(1中经络:中风病无意识障碍者。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说明:以上标准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使用,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 号)4、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 号)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 号)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 号)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 号)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 号)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 号)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 号)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 号)12、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 号)13、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 号)14、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 号)15、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 号)1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 号)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 号)18、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 号)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 号)20、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5 号)2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 号)2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 号)2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68 号)2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 号)25、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93 号)26、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 号)27、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3〕32 号)28、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44 号)(1)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5)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7)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0)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3)咽喉镜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第号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其他04.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05.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06.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其他07.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其他08.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09.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其他12.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13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其他16.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其他50.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其他51.民族医学科维吾尔医学藏医学蒙医学彝医学傣医学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泌尿外科(8个)(卫办医政发〔2010〕193号)
肾癌临床路径(2010年版)一、肾癌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肾癌(ICD-10:C64)行开放肾癌根治术 (ICD-9-CM-3:55.5101)。
(二)诊断依据。
根据《2009版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治疗指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版)。
1.病史。
2.体格检查。
3.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包括尿常规尤其是尿有形成分分析等。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2009版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治疗指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版)。
1.适合行开放肾癌根治术。
2.能够耐受手术。
(四)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日为≤12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C64肾癌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术前准备≤3天。
1.术前必须检查的项目:(1)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隐血试验;(2)电解质、肝功能测定、肾功能测定、血型、凝血功能;(3)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4)X线胸片、心电图;(5)相关影像学检查。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检查项目:肿瘤标志物测定、超声心动图、心功能测定(如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等)、肺功能、葡萄糖测定、血气分析、放射性核素肾功能检查、放射性核素骨扫描等。
(七)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间。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并结合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间。
建议使用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如可疑感染,需做相应的微生物学检查,必要时做药敏试验。
(八)手术日为入院≤3天。
1.麻醉方式:全麻和/或硬膜外麻醉。
2.手术方式:开放肾癌根治术。
3.术中用药:麻醉用药等。
4.输血:必要时。
输血前需行血型鉴定、抗体筛选和交叉合血。
(九)术后住院恢复≤9天。
1.必须复查的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测定。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2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第4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因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17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主席令第48 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主席令第3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 号)1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1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15.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 号)1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 第30 号)1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技术规范(建设部公告第90 号)18.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 号)19.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21.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 号)24.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财》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 125 号)2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审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6.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66 号)27.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药政发(2009)232 号)28.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2010年9 月)29.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0号)30.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02) 11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第93 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主席令第68号)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3号)3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 号)3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3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4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4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4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5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5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5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53.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5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5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5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57.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应急发(2007)262号)5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59.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42号)60.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61.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62.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6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64.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65.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66.关于印发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67.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6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6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二、医院管理类1.关于开展卫生下乡支农活动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4号)2.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3.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4.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2)116号)5.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7.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P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8.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9.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维委发(2006)11号)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12.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08)2号)13.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度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卫办人发008)115号)1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16.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17.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18.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19.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20.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卫医政发(2010)12号)21.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2.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23.卫生部公布首批通过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卫生部通告(2010)23号)24.第二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卫生部通告(2011)1号)25.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11)3号)26.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卫人发(2011)15号)27.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卫办综发(2011)39号)28.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办综函(2011)350号)29.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卫办发(2011)60号)30.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14号)32.关于发布《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等23项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5号)33.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卫办发(2012)18号)34.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35.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36.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738号)37.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 16号)38.关于发布《糖尿病筛查和诊断)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业(卫通(2012) 17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40.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85号)41.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4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4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4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4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4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48.电离福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公告2011年版)50.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999)第164号)51.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52.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5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54.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55.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67号)56.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57.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宋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5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59.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40号)60.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10)26号)61.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62.关于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11)94号)6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64.预约诊疗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卫医管综信便函(2012)68号)65.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66.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67.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68.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1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69.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70.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7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7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73.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7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88号)7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76.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77.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卫2科教发(2007)17号)78.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0909号)7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80.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8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8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4号)8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84.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85.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86.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87.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88.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89.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114号)90.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5号)91.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92.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9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智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9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13号)95.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三、医疗管理类l.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3.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4.临床肠内及肠外营养操作指南(草案)(2004)(中华外科学会临床营养支持学组)5.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6.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T20470-2006)7.危重病人营养支持指导意见(2006)(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8.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卫通(2006)16号)9.医护人员职业防护手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10.患者安全目标手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11.临床诊疗指南——肠外肠内营养学分册(2008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S-CL02:2008)13.关于发布和实施《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的通知(医协会发(2009)7号)14.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15.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16.临床营养技术操作规范(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7.临床营养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8.中国糖尿病医学营养治疗指南(201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19.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20.《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21.发布《胃癌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卫通(2010)13号)22.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6号)2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24.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通(2011)2号)25.关于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号)26.卫生部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卫通(2011)4号)27.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函(2011)405号)28.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29.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30.关于印发畅出血性大肠杆010: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2011)87号)31.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32.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33.关于印发《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2011-2015年)》的通知(卫办应急函(2011)1057号)34.关于发布《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等3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0号)35.关于发布《血清甘油三酯的酶法测定等8项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2号)36.关于发布《旋毛虫病的诊断》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3号)37.关于发布《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4号)38.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39.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48号)40.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41.关于发布《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第6部分:肿瘤病例管理等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01号)43.关于发布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的通告(卫通(2012)13号)44.关于发布《肺炎诊断》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4号)45.关于发布《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2部分:催吐、洗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5号)46.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1号)47.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 151号)48.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的通告(卫通(2012)22号)49.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50.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5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1S015189:2007)52.组织病理学技术(周庚寅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53.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全集(43册)(人民军医出版社)5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5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5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5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59.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60.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WS/T393-2012)6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37号)6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63.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6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65.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51号)66.输血医学常用术语(WST203-2001)6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6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69.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70.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 号)7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7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 号)73.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74.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5)7号)75.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73号)76.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号)77.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7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79.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8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随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 号)81.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 号)82.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8)557号)8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23号)8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 18 号)85.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86.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 号)87.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88.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50 号)8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9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91.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区政发(2009)90号)92.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管发(2009)99 号)93.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9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 123号)95.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 126号)96.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97.血被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98.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9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194号)100.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办医管发(2011)14 号) 101.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10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利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03.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3号)10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 105.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 14 号)106.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1)47号) 107.关于推广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院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683号)108.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4号)109.关于印发《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6号)110.关于印发《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和《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手术技术培训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5号)111.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112.关于印发第三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376号)113.关于印发人工微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68号)11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号)115.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116.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117.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3号11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119.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120.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 100号121.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55号)122.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123.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124.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 166号)四、护理管理类1.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 55号)2.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卫办医政函(2011)973号)3.关于印发《传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90号)4.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6.关于印发《医护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 108号)7.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8.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9.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0.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11.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2.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13.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五、医院感染管理类1.关于印发《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133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血被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330号)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310.1-2009)6.医院消南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老及灭菌效果监测(WS310.3-2009)8.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7-20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8-20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GB/T27949-20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20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1-20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B27952-201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
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
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释
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释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问题解释(一)》(京医保发[2012] 4号)及《2011年经相关政策部门确认的审核问题解答汇总》精神,就有关医保问题作出解释,如下:例一:关于超药品说明书用量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审核工作中如何掌握其是否“再次签名”。
是否所有超说明书用量的都要核实其处方是否“再次签名”?答:当然所有超说明书用量的都要核实其处方是否“再次签名”,若无“再次签名”,应视为超药品说明书规定用法用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例二:w020*******中医化腐清创治疗(大、中、小),敷料另收,医疗机构用于褥疮换药时,治疗所用中药粉末另收药费,是否符合医保政策?答:违反物价规定的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这是医保费用审核的最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在收取w020*******中医化腐清创治疗(大、中、小)费用时,另收取药品消耗的费用,不符合物价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问题解释(一)》•一、2011年新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的报销适应症超出了其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对此应如何掌握报销政策?•答:《药品目录》7月1日执行后,按照凡例的有关规定,对目录内药品无适应症限制的,适应症范围按药品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目录内对部分药品规定了明确的适应症范围的,在此范围内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为参保人提供“按摩手法治疗”等临床诊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答:从事临床诊疗服务的人员必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为参保人提供“按摩手法治疗”等临床诊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药品目录》中“限二线用药”的规定应如何掌握?•答:《药品目录》中规定了:“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基金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
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
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
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药品根据国家管理的要求,有多种分类。
一、药品类别:1、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2、西药、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3、特殊管理药品(麻、精、毒、放、易制毒药品)4、国家基本药物、非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规解释、举例)5、国家重点监控药品(辅助用药)6、医保药品、自费药品一、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OTC):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进行遴选、公布。
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二、西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1、我院现有西药品种811种,中成药362品规(317种)《河南省卫生厅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三级综合医院(800床以上),西药≤1200种,中成药≤300品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2、抗生素品种管理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级、限制级、特殊使用级(门诊不得使用)三级综合医院≤50种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三级医院评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1、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2004.1.162、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2006.4.7施行3、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2009.10.13施行4、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55号),2011.6.15施行5、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2009.12.29施行6、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2009.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12.1(施行)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施行)9、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2009.6.27 自2010.1.1起施行第二章、医院服务1、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2009.5.25施行2、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施行3、无烟卫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卫妇社发[2008]15号),2008.3.10施行14、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2009.5.20第三章患者安全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卫医发[2002]206号),2002.8.16,自2002.9.1起施行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2011.1.14印发,自2011.4.1起施行3、河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卫医[2011]54号),2011、2、17转发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法律4、法规2、规章40)14—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自2009.5.1起施行15—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自2010.3.1正式施行16—3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2009.12.25施行17—4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2009.5.25施行18—5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7.6,自2006.9.1起施行19—6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23号),2009.2.13施行20—7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8.28,自2004.12.1起施行21—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施行22—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8.24实施23—10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2005.12.27,从2006.1.1起施行24—1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部长令第36号,2003.10.15施行25—12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2009.3.16施行26—13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3.16施行27—14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5.5施行28—15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1.31,自2011.3.1起施行29—16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自2007.5.1起施行30—17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施行31—18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执行32—19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2010.2.10施行33—20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卫办药发[2009]232号,2009.12.2935—21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卫生部令第69号,2009.8.18,自2009.9.21起施行36—2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37—23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2010.11.29。
临床医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共九章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门(急)诊病历
入院记录
病程记录
收写要求、格式和示例
知情同意书
处方(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
病案首页
医疗专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病历管理及质量控制
附录
4
• 一、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 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 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15
•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一)内容
• 门(急)诊病历:
包括病历首页(手册封面)、 病历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 门(急)诊病历首页: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 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13
8、页码:
●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 病历中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姓名、
病历号等),标注页码,排序正确。 ● 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 ● 纸张大小、质地 :
14
9、计算机打印病历:
• 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录入并及时 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 医疗机构应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 的要求。
30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
(9)初步诊断:
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 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名称规范,书写全面。 ●诊断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于志强临床运用藤类药物经验
于志强临床运用藤类药物经验°姬壮壮I祁向争2于志强2(1.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30()193;2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300250)摘要藤类药种类繁多,用药历史悠久,临床运用广泛「其缠绕蔓延、脉络纵横交错,像人周身之经络,具有温经散寒、活血通络、养血柔筋、清热解毒等功效。
于志强教授临证配伍,灵活化裁,常用于治疗皮肤疾病、妇科疾病、风湿免疫疾病,恰如其分,每获良效。
关键词于志强;藤类药;名老中医经验中图分类号:R249文献标识码:B于志强教授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国家级名老中医,是全国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老中医药专家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之一,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指导老师。
于志强教授从事中医临床教学T.作40余年,学验俱丰,临床推崇“郁滞论”,内伤杂病以开郁为先z治疗高血圧、冠心病、快速心律失常、失眠、糖尿病、脾胃病、偏头痛、乳癖等小,疗效显著。
于志强教授临床善用藤类药,认为藤类药弯曲蔓延,犹如网络,像人周身络脉,内通外达.于周身无处不到.故善开通因风寒痰湿瘀等阻滞经络而导致的郁滞不通:笔者有幸跟师于志强教授临诊学习,受益匪浅,有所感悟,现将于志强教授临床常用藤类药物治病经验总结如下,以殖同道。
1藤类药物的药用发展及特性藤类药物的应用历史悠久,早在《神农本草经》中就有记载:“络石藤主风热,死肌,痈肿不消,喉舌肿,润泽,好颜色。
”至宋代藤类药临床运用已经十分广泛,《证类本草》已收载藤类中药100余种I叫明清以后,医家在临证中对藤类药的特点进一步概括,明代《本草汇言》云:“凡藤蔓之属,皆可以通经入络。
”清代《本经逢原》云:“凡藤蔓之类,皆属于筋。
”于志强教授通过对历代本草关于藤类药记载的研究,以及40余年临床应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从藤类药物外形看,认为藤类药藤蔓纵横交错,像人周身经络网络全身,藤类药多能深入络脉而祛除邪气。
同时藤类药物质多硬、伸展延长,如人身筋脉联络关节,司关节运动,具有伸展之性,从中医学取象比类、以形治形的角度分析.藤类药多能疏通瘀滞。
山东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专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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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相关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材料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住院患者病程统计、死亡病例讨论统计、疑难病例讨论统计、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统计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要求时间内补记病历资料原件(四)….(五) ……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造成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不能进行,应该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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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病历书写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办法,签署相关医学证实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医学证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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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责任人或者授权责任人同意,能够马上实施对应医疗办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相关诊疗规范要求;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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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并能够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如实通知患者病情、医疗办法和医疗风险;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四)未在要求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50.16急诊科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其他51.民族医学科51.01维吾尔医学51.02藏医学51.03蒙医学51.04彝医学51.05傣医学51.06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础标准》医疗部分)
出版背景: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实施
2009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专项评比
《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山东省病案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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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卫生部有关规章, 与医疗核心制度上致
与全国病案评价标准、要求一致
尽量顾及我省医务人员书写的习惯 2003年版《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尽量简化、明确,指导性、实用性强(不超过) 发挥病历作用,满足各种需求。
医疗专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病历管理及质量控制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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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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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书写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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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笔颜色:
◆ 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复写。
红色墨水笔: “取消” 医嘱签名、药敏皮试(+)、体温单
◆计算机打印病历:
符合病历保存要求。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
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 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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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 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 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 标注页码。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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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临床诊疗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共计三类,1003项。
本类编码为300000000。
2、在第二至第四级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诊疗项目中不再一一列出。
3.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
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方能完成,也应按一次计价。
4.所有诊疗项目中的活检均不含病理诊断的服务内容。
5.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单独分类立项,其它介入诊疗项目按国际疾病分类(ICD—9—CM)方式分列在各相关系统项目中。
6、一次性穿刺针、火检针、火检钳、栓(填)塞材料、修补材料均为除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