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 罪调查与起诉 美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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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关键词:美国政治制度国会政治总统选举制度摘要: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多元因素的混合体,各种因素在不同的时期内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基本特点是权力分散,机构庞杂。

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就以下几个方面简单的分析美国一下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

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

“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

不同于英国政治制度是经过极为缓慢,因而也更为自然平和的漫长历史演变积淀而成。

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

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

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

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及特点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

美国仅仅用了三百年的时间就经历了其他国家用了一两千年才走完的历史阶段。

两三百年以前,最早的殖民者飘洋过海前往美洲。

他们有的为了逃避宗教压迫,有的为了到新世界去发财致富。

他们到达美洲后,不但要同荒芜人烟的原野和印第安人作斗争,而且还要管理他们的内部问题。

他们头脑中关于政治的概念不可避免的主要来自他们离开的那个社会。

所以美国的政治制度必然有欧洲政治制度的影子,不过,欧洲的政治观念与美国也不是全都相容的,这是因为在美洲自行建立的社会不是按照当时欧洲存在的社会模式组织起来的,并且美国社会所赖以建立的环境也与欧洲的环境不同。

美国黑社会概述

美国黑社会概述

引言:在美国,黑社会组织的历史几乎像美国历史本身一样长。

其庞大复杂的组织体系、或狠辣残忍或精明狡诈的作案手段、与政治经济各界牵扯不清的关系、难以根除的权势地位以及涌现出的许多领袖人物的传奇人生,都已超越了犯罪本身,成为了反映美国历史进程、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问题的一面镜子,在为好莱坞提供了丰富素材的同时,也为我们了解美国社会提供了一个角度。

一、黑社会综述关于黑社会,各国学者有不同的定义,近年逐渐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以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为代表,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是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

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如上所言,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变革,社会结构的链条发生松动,出现了一定的边缘区域和法律,秩序未曾光顾到的领域。

一部分社会渣滓,就会利用这一时机,汇集到其内部,具有相当政治经济头脑,又有一定组织领导才能和权谋的特殊人物麾下,结成层层领导,分工目的明确的帮派体系,实施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并利用权力机关的腐败,以各种手段非法牟取暴利和权势,从而危害社会,侵夺公民生命财产,而又一度游离于法律的惩治之外。

二、美国黑社会的历史与现实1.历史悠久的黑社会在美国黑社会组织历史悠久、极富传奇色彩的的发展过程中有着几个关键的催化剂和历史节点。

(1)西部拓荒美国黑社会的产生首先是西部拓荒副产品。

由于西部移民遵循的是的无序竞争,自由开发,先占为主的原则,先有自己的居民点和社会,后有法律和国家的事实,使整个西部实际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在频繁的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逐渐认识到组织起来共同犯罪,收益远交单干为大,黑社会组织逐渐形成。

谈中国该如何借鉴国外反腐经验

谈中国该如何借鉴国外反腐经验

谈中国该如何借鉴国外反腐经验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通俗地表达就是“以权谋私”,继2011年“七一”讲话之后,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向全党发出警示:“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并且旗帜鲜明地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中国从建设以来,不断地进行着反腐斗争,但是如今的反腐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反腐败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各国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都曾历经一个腐败的频发和高发期,这是一个规律性的国际现象。

当今正在进行市场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无一不遭受着腐败的困扰。

发达国家,由于完成市场转轨的时间早,已经摸索建立了一整套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的好的做法。

转轨国家自觉积极地吸取这些国家的宝贵经验,可以大大降低自己探索的成本,提高反腐效益,缩短这个腐败“阵痛”期,因此“借鉴”就成为一种合乎逻辑的理性选择。

国外反腐败的有效措施是:权力制衡、媒体监督、司法独立。

而我国国情是党领导一切,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媒体要强调舆论导向,不能随意报道事实。

司法是在上级的领导下进行,基本没有独立的空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国情,借鉴国外适合本国发展的反腐经验与措施,在此基础上找到适合自己的一条崭新的反腐道路。

为此,应该在以下三方面加强建设力度,以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发达国家通过长期努力,建立起相对完善有序的市场经济,并由此孕育生长出契约、人本、权利、义务、程序、诚信、协商等观念,成为法治与民主制度的最重要的养料。

同时,市场经济的现实运作,对导致腐败行为的基本人类动机即私心或贪欲的引导提供了生产性的活动空间;市场主体按规范的竞争法则进行活动,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贿与受贿的动机,一定程度地阻塞了“公共权力”进入市场的寻租之路。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从数据来看,我国洗钱罪涉案多,但以洗钱罪定罪较少,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洗钱形势不相适应。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可以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洗钱犯罪成罪难点一是立法体系不健全,导致洗钱主体认定难。

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主要针对的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其本身并未对洗钱犯罪做出法律处罚规定,《刑法》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七类犯罪之中,导致其他形式的洗钱犯罪无法以洗钱罪加以追究。

二是反洗钱情报组织独立调查能力不足,导致洗钱犯罪调查取证难。

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由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承担,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欠缺。

三是各部门间的信息有效交流难,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以联合多部门的反洗钱信息联络机构,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难以掌握足够的证明资料。

四是洗钱犯罪国际化倾向加剧,单个国家难以单方面对洗钱犯罪行为实现全面掌控,因此难以洗钱罪成罪。

二、国外在洗钱犯罪定罪方面的典型做法(一)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机制。

美国反洗钱立法相当完善,其构成主要由国家法律、部门法律、监管部门指引三个方面共同构成,2001年之后美国又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确定了美国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对外国犯罪将非法所得转入美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以洗钱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没收非法所得。

英国的反洗钱法包括了三个层次,一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刑法》、《毒品犯罪法》;二是财政部制定的《反洗钱条例》;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准则。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也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澳大利亚联邦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如《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协调法》;第二层立法对具体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如《金融交易报告法》;第三层次是由澳大利亚金融联合会和其他金融组织制定的一些行为规范。

表1:国外反洗钱立法情况统计表(二)完善的反洗洗钱情报组织。

法治分析案例范文

法治分析案例范文

法治分析案例范文标题:案例分析: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法治原则引言: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无论其个人身份和地位如何。

本文将通过分析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案例来探讨法治原则的应用。

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美国法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

被告是一名名叫约翰的年轻人,他被控犯有绑架和敲诈勒索的罪名。

据起诉书中所述,约翰被指控在一家银行绑架了一名财务经理,并威胁要杀害该经理的家人,以获取巨额赎金。

法治原则的应用:在这个案例中,法治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应用。

首先,被告约翰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规定,任何被告在审判前都有权享受无罪推定的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有多少证据指向被告的有罪,法律都认为被告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其次,法治原则要求审判程序的公正。

在约翰的案例中,他有权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他应该有机会辩护,并且被控方和控方都有权呈现其证据和证人。

此外,受审判的法官也要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并且不存在与被告有个人关系的冲突。

第三,法治原则要求在法律程序中进行合法证据的收集。

在约翰的案例中,控方需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来支持其控诉。

举例来说,控方可能使用监控录像来证明约翰在银行进行了绑架行为,并可能找到证人来证明约翰威胁要杀害财务经理家人的言论。

这些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如法院的授权搜查令等。

第四,法治原则要求判决必须公正且符合法律。

一旦经过合法证据和辩护之后,法官将根据其认为可信的证据作出判断。

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一个合理的判决。

而且,判决必须是公正的,无论被告的身份如何,都不应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案例结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法治原则的应用在这个案例中得到了准确地体现。

被告约翰的权利得到保护,法官和法律程序始终保持公正,并以合法证据作为依据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个案例证明了法治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性,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水门案件法律思考(3篇)

水门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1972年6月17日,美国华盛顿水门大厦发生一起窃听丑闻,此事件最终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政治丑闻之一。

水门案件不仅揭示了政治权力的腐败,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民主和司法公正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水门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二、水门案件的法律问题1. 侵犯隐私权水门案件中,犯罪分子非法潜入水门大厦,窃取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文件,严重侵犯了民主党成员的隐私权。

在我国,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

2. 侵犯财产权犯罪分子在水门大厦窃取的民主党文件,属于民主党财产。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这些文件,侵犯了民主党的财产权。

在我国,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

3. 违反国家安全法水门案件中,犯罪分子非法潜入水门大厦,窃取民主党文件,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

在我国,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犯罪分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安全法。

4. 侵犯民主选举权水门案件中,犯罪分子非法窃取民主党文件,企图干扰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选举。

在我国,民主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公民有权参加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 诽谤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尼克松政府试图掩盖真相,散布虚假信息,诽谤涉案人员。

在我国,诽谤罪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1. 强化法治意识水门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尼克松政府法治意识的淡薄。

在我国,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公民应当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法律制度水门案件揭示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反间谍、反腐败等方面的不足。

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美国诱惑侦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诱惑侦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是 与 诱 惑 侦 查 容 易 混 淆 的概 念 , 意 为执 法 圈 套 。 执 法 圈套是 指警察 、 执 法 者 以掌 握 对 当 事 人 提 起 诉 讼 的 证 据 为 目的 而 通 过 化 妆 、 制 造 犯 罪 条 件 引 诱 当事 人 做 出某 些 错 误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继 而 当
最 近 ,在 一 本 名 为 《 漂 在 纽 约 》 的 畅 销 书 中
场 抓 获 当 事 人 的 执 法 方 式 。而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当
描 写到关 于纽 约警察 “ 钓 鱼 执 法 ”的事 。纽 约 扫
黄 组警 察用 “ 钓 鱼 ”的手 段 惩 治 卖 淫 妇 女 ,由警
事 人 普 遍 认 为 自 己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是 在 警 察 、 执
2 0 1 5年 3 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0U RN AL 0F LI A 0N I N G P0 LI CE ACADEM Y
Ma r .
2 O1 5
第 2期( 总第 9 0期)
No . 2 ( S e r .No .9 0 )
美 国诱 惑 侦 查 制 度 及 对 我 国 的启 示
最 擅 长 的 任 务 是 打 击 抢 劫 和 强 奸 ;…纽 约 警 方 在 华 埠 设 局 引诱 犯 罪 ,遭 民 众 不 满 。这 被 认 为 是 警
方 过分 的在 引诱犯 罪 。

事人 的一类特殊 执法 方法 。H 执法 圈套 是侦查 者
促 使 被 引 诱 者 萌 生 犯 罪 意 图 并 施 行 犯 罪 的行 为 ,
法 者 或 者 其 委 托 人 引 诱 下 实 施 的 ,因此 ,在 法 律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第22卷第1期2012年1月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JournalofAnhuiV ocationalCollegeofMetallurgyandTechnologyV01.22.No.1Jan.201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张君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比较法研究院北京100088)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对世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任何规则,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例外.我国在构建适合自己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注重借鉴美国的经验.希望通过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历史,设置理论,适用范围和诸多限制等问题,为读者全面勾勒出该规则的全貌.并在此基础上,希望我国学术界能正确认识该规则并在未来建立适合于自己的体系.关键司: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威慑中图分类号:DF171.O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994(2012)01—0103—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的核心条款,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该规则的确立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过程,早在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就以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充分表达了对政府权力的疑惧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最初的美国人不信任政府,但是他们相信法律①,可人们最初并没有把违反人权收集到的证据与证据的可采性联系起来,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到1914年Weeksv.UnitedStates~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被确立.随着MappvOhio~案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对于此规则的各种争论就从来没有平息过,同时该规则也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元照英美法词典》作出的定义是:"对于违反美国宪法的规定,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在庭审时不得采纳."在下文中,将围绕该规则的原理,适用以及限制展开论述,并希望我国法律界在此基础上,能够正确认识和构建适合我国的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理论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抑制违法侦查,救济公民权利,惩治违法行为等普适性价值,这些普适性价值是一种超越了文化,地区和种族差异的收稿日期:2011—11—08作者简介:张君丰(1988一),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比较法研究院.研究生."无差别的公理"④,但自从该规则自1961年适用于各州以来,关于它的利弊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无论论点如何,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围绕着平衡对被诉人的人权保护和适用此规则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来进行的.1.1阻慑警察从事违反公民性宪法权利的行为理论在美国支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理由是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可以对警察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而促使他们尽早放弃非法取证这种徒劳无功的做法. 20世纪6O年代,美国国内发起了宣扬保障人权, 整顿国家警察机构的"正当程序革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成为联邦法院首先关注的条款,排除规则成为联邦法院意图推行于全国的第一个规则.因为其它补救措施的"显然无效性",最高法院才指令各州在不违背宪法第4修正案的案件中适用排除规则.虽然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已经规定了很长时间警察的非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这些法律不是很有效地被实施,因为这法律的效力需要警察和检察官起诉他们自己,对此,他们很犹豫去这样做.对警察进行行政处罚的补救措施具有上述同样的问题.此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进一步改进了这个威慑的理念,法院的裁决通常排除在起诉中使用非法所得证据,以此更好的约束警察的取证行为,更好的依法操作.?104?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第1期但是,针对该理论,很多人提出了不同的理解.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该规则在美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直接威慑警察.因为警察是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案件的起诉工作是由地区检察官来完成的,因为检察官作为"合理利用资源的公众雇员"⑥必须自身考虑宣布有罪的可能性,如果在侦查中取得的证据不可采,那么败诉的直接后果将由地区检察官承担,而且也不会影响到侦办警察的薪水和升迁.1.2维护司法正义.不论为不法行为的帮凶理论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正直,不与非法取证的行政机关"同流合污"的姿态.而在1961年在Mapp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阐述了司法正直理念.法院意识到,使用排除规则有时可能意味着因为警察的错误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最高法院指出那是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司法正直的必要性."大法官Brandeis言道:"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导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维持法律之尊严,增进对司法运作之信心,以及避免司法程序之'污染',必须维持法院'公正廉明"双手纯洁'的形象"0.针对法院的司法正直性进行判断,还是带来了诸如结构性偏见等问题,因为人们普遍相信,在作为一个整体运行的体制中,虽然职位分工不同,但是总会偏向于体制中人,而不论该职位的职业道德如何规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论点在许多司法判决中也是比较少见的,尤其是在涉及刑事审判程序以外的程序中.1.3保障宪法性权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理论如果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历来又被视为对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在创立各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援引了其宪法第四,第五,第六和第十五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作为法律依据.在Mappv.0一hio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正当法律程序之实质保护,应延伸至联邦及州政府非法之搜查扣押.而基于理性与真理之考虑,加以排除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证据,只不过是赋予人民其于宪法上本应享有之权利保障罢了."@换句话说就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应该有其真实的意义,而不是只是写在纸上的那种渴望达到的目标.对于此论点,反对的声音鲜有所闻,因为如若反对该论点,无非是将问题转移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轻重这对概念上,而这正是争论的基础,在基础上争辩基础,无疑是违反逻辑的.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一个更具有神话色彩的名字即"毒树之果"原理."毒树之果" 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1939年,其主要适用于非法搜查和扣押以后以此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 从这个意蕴深刻的名字,我们就可以管窥其中的一二,正是因为果树是有毒的,那么果子可能也是有毒的,但是并不能说只要是长在这棵树上的果子都不能食用,但凡是离根根越近就越毒,越在枝头的果子毒性越小,这个道理却是无人反对的.那么这一原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也就非常清楚了,因为不仅因为违反当事人宪法性权利而直接得到的证据是不可采的,而且即使因为该行为而间接获得的证据也是不可采的,但是这必须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如果和初始行为的联系过远,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然就不能适用了.2.1淡化稀释规则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与侵犯个人宪法性权利的关系越远,排除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大.在WongSunv.UnitedStates案中,JamesToy因为贩毒被捕,随后招供出JohnnyYee,随后Yee又招供出WongSun.但在后来发现逮捕James的行为是非法的.所以产生的问题就是该非法行为是否和WongSun的逮捕有重要的联系, 而不能够被稀释.法官采取了这样的验证模式:二手证据是否利用了一手证据的不法性或者是通过足以稀释原先的不法性的方式取得的凹.据此,法院判决WongSun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 因为首先其是被具结释放的,其中参杂了Wong Sun本人的自由意志.其次,距离James被捕也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在后来的UnitedStatesv. Ceccohni案中,法官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一位证人的自愿供述要比物证在行为不法性之间建立更紧密,更直接的联系."@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种重要区别的理由在于,人的自由意志是对总第55期张君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5? 因果关系链条的重要干涉事项.同时,法院也非常担心适用该规则将使得证人的配合变得不可能. 法院在权衡适用该规则所带来的若干理由与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后,认为以下几个因素是值得考虑的:首先,从不法行为发生时到后手证据获得之时为止的时间跨度.毋庸置疑,时间越长,稀释原则就越容易被适用,正如我们在前两个案例中所看到的那样.其次,是否发生了干涉事项.就如在WongSun案,证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的证言就是很强的干涉事项,同样,在得到犯罪嫌疑人同意下的搜查,也被认为是打破因果关系链条的干涉事项.最后,最初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严重的违法行为必然要遭受证据排除的处罚,但是如果微小的而且无意识的违反也要承担证据被排除的危险的话,就难说公平了.2.2.独立来源规则除了稀释规则之外,独立来源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该规则规定,如果后手证据是从一"独立的"来源,而不是从先前的违法行为中获取的,那么证据就是不能被排除的.这其实是毒树之果原则的反向表示,正式因为这棵树上没长出有毒的果子,果子是从别的树上嫁接过来的,所以果子是可以被食用的.就案件来说,如果警方在一次非法搜查中起获了毒贩的一批毒品,该物证本应该被排除.但是如果警方能够证明,从一名线人口中也获知了该毒品的存在和藏毒的具体地点,那么该物证就不能被排除.因为这一线索一经构成了独立的来源.但是正如在Murrayv.UnitedStates案中Marshall大法官所表达的那样:"这将会使得警察排除逮捕令程序,更严重的是,这种独立来源例外非常容易被警方所操纵,因为只有他们才知道什么信息是被独立获得的什么什么证据是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2.3不可避免发现规则该例外是指,如果涉案证据能够通过合法手段不可避免的被发现,即使该证据是毒树之果,也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Nixv.Williams案中,警察关于基督徒葬礼的一番话使得William做出了自证其罪的供述,并在随后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但是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是值得采信的,因为无论如何,在该区域工作的一群搜索志愿者一定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现尸体.0但是此规则的主要适用情况在于,不可避免发现的主观色彩非常浓厚,所以只有具有时是根据,并且该事实是明显可证的情况下,此例外才被引用,这意味着发现是本应确定的,而非"可能"发生.@当然这就不可不牵涉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可能拟定出若干条款加以限制.归根到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将警察因为其非法行为而置于更有利的位置上,也不是将他们置于更差的位置上.它只是一种测验,围绕它将解决社会成本和个人自由的轻重问题,这种判断,与生俱来就有主观性,所以在阐述上述适用与例外的时候,必须将具体的案件事实铭记于心,将眼光不断往返于规则与事实之间,以期得到尽量符合正义的结果.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有原则就有例外,同样有高潮就有低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Warren法院获得至高地位之后,对于该规则的限制就一直处于一个连续且稳定的发展过程之中,这些都是研究者所应当特别注意的,否则就不能正确理解该规则更不能预测该规则未来的走向.3.1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只有那些违法行为的切实受害者才有资格援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如法院在Rakasv.Illinois 案中所说的那样:"一位受到非法搜查和扣押而受到损害的人,是无法通过引入在第三人土地或财产上发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被侵犯的".∞虽然乍看上去,受害当事人的定义是非常狭窄的,但是在随后的案例中,法院对其进行了扩大解释.尤其在Jonesv.UnitedStates案件中,将拥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扩展为"任何合法的在土地上"的人.∞所以承租人,维修工,甚至是应邀到家里做客的朋友都被认为是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在Jones案中还创立了"自动主体资格"理论,即任何被起诉犯有占有性犯罪的人,都会自动获得该资格,因为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陷人为了获得诉讼主体资格而不得不承认其非法占有某违禁物的困境.但是由此案件引出了两项规则都已经不复存在了.自动主体资格理论在United Statesv.Salvueei案中被废除.而任何合法的在于土地上的理论也已经被Katzv.UnitedStates?l06?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第1期案凹所废止.而在该案件中,关于隐私权的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被正式确立起来了.因为原先的任何合法的在土地上的人都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论过分宽泛以至于不能让然信服,所以法院认为最好将此问题"归纳在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范围内".凹因此,诉讼资格的问题也就演变为当事人的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就更多的强调了当事人应该与要搜查的土地或者财产有着充分的联系,虽然法院在Rakas案件中明确表示了对于土地的财产性权利并不是要考虑的要素之一.3.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审判而不是其他的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注定会对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美国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将其限制在刑事审判中,而在下列的程序中是不适用该规则的:(1)在大陪审团听审程序中不适用此规则在UnitedStatesv.Calandra案田中被确立,在该案中证人拒绝在大陪审团面前回答问题, 因为该问题是在非法搜查所获得的证据基础上提出的.法院并没有同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适用该规则,将对严重阻碍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的职能,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加以确立,而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经上百年的努力,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逐步在司法判例中加以确立并予以完善的,@而不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法院有权对此规则在考虑利弊后加以限制. (2)在涉及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中并不适用人身保护令是一项非常古老的令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也有不同,在当今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指当州罪犯在认为其宪法性权利在州法庭审判中被侵犯,从而允许其到联邦法院进行控诉的程序.在Stonev.Power案曾中,法院拒绝了在此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要州罪犯在州审判过程中有足够和公平的机会陈述自身的宪法性权利被违反.因为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对警察的威慑作用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因为他们很难有如此的预见性,可以遥望到这么遥远的程序.(3)设计实质上是民事或者行政性的案件中不适用这一类的涉及到美国国内税务署接受滞纳金曰或者是驱逐出境案件@.因为这一类案件只是民事或者行政性质的,属于公民日常选择或者政府行驶职权的自然延伸,所造成的后果也没有在刑事案件中那样的严重并影响深远,同时考虑到利益平衡理论,所以排除使用该规则.在近来的一些发展中,假释撤销程序也加入到这一大类中来@,因为法官们越来越认为,让一个罪犯在大街上四处游荡的危险颇大,而所能起到的对警察的威慑作用则很小,所以不能放任自由,应当排除该规则的适用. 3.3在攻诘程序中不适用我们在前文已经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用于刑事审判阶段,但是同时注意到,该规则也不适用于刑事审判的攻诘程序中.对此特例的正面表述为: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单独被用来攻讦被告的证言时是不被被排除的.之所以采用该例外是因为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所得到的益处将大大小于被告在没有攻讦的情况下作伪证的坏处.在Unib edStatesv.Havens案中,法官也给出了相应的理由,他们认为:"这对于对抗制诉讼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当被告采取了行动表明自己的立场时,政府将被允许采取适当而有效的交叉询问的方法以使真相大白于天下."∞但是考虑到这样的解释会严重削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又将此例外限定于被告的证言——而不能扩展到其他的对被告有利的证人身上.3.4无害错误的例外众所周知,并不是任何出现在庭审中的错误,即使是违反宪法性质的错误,都毫无例外的导向于使判决无效.恰恰相反,如果有证据表明无论如何都会引出该判决,那么该判决就是不能被推翻的. 当然,控诉方应当证明所犯的错误并不会导致该判决,该错误是无害的.更值得关注的是,该例外仍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之中,在Arizonav.Fulminate 案中,法官甚至将这一规则扩展至被迫供认中.法官认为,如果在此被迫供认缺乏的情况下,陪审团仍然做出了有罪判决,那么该判决就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固.该判决自产生之日起,就遭到了激励的反对,认为这是对美国刑事诉讼基础的摧毁.正如该案件的反对意见中所提到的那样:"除了被迫供认不可信之外,更重要的是,使用该供认是被严格总第55期张君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7? 禁止的,而无论实际上是真是假,因为从被告口中逼取口供违反了我们刑事制度的最基本的规则,即我们不是一个纠问制诉讼程序——相反,我们的制度要求的是国家必须能够通过独立而自由的手段获得证据证明犯罪而不是刑讯逼供强迫被告认罪".@3.5忠实信赖的例外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可以威慑警察的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不法行为是在无意中做出的,而不是故意为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么?在UnitedStates v.Leon案中,法院判决当警察是以忠实信赖执行职务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适用,White大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即使假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的可以阻慑警察的不法行为并能够促进执法部门作为一个整体能够更好的按照宪法第四修正案去做,但是没有人认为,应该将该规则适用于客观合理的执法行为."锄在Massachusettsv.Sheppard案中,Leon案中所采用的例外被进一步扩展.此案中,警察正在侦办一起杀人案件,但是因为是星期天,所能申请到的表格只能是搜查毒品的搜查证.但是法官向警察保证会将毒品搜查证予以修改.警察正是信赖此搜查证,起获了谋杀所用的武器和绳索.但是后来,法官并没有及时修正搜查令.法院并没有因此而判定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警察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进行的搜查,而且法官认为:"我们不能认为警官们被要求怀疑给他们提供意见的警官,无论该意见是通过口头还是行动作出的,他必须确信他所拥有的搜查证使他有权去进行他所要求的搜查".锄虽然一开始忠实信赖的例外只适用于有搜查证的情况,但是这背后包含的原理同样可以适用于无搜查证的情形,在后来的minoisv. Krull案中,警官按照后来被宣布违宪的制定法进行了一次无搜查证的搜查,法官认为在此时仍不能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解释道:"除非制定法被宣布违宪,否则警官不能质疑通过该法的立法机关的判断".4结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发展的脉络轨迹,有其适用的条件和限制.反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宣传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术论文和着作可谓汗牛充栋,但不论是法学者提出的"证据立法建议",还是国家立法部门提出的刑事证据规则草案,∞很少能够全面系统的将这一规则予以全面的阐释,更有甚者,在该规则的哲学层面着墨过多,很少甚至根本不谈及此规则的构成要件,发展历史以及未来走向.在一片摇旗呐喊的鼓噪之下鲜闻对此规则的深刻认识,支持和扞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西方理论观点被大量引介到中国场域,但与之相反的观点却少被关注,尤其是在刑诉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只字未提够的情况下,就更显得奇怪.而且更重要的引进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先引进该制度所表彰的法治精神,不能只是引进它的操作形式,更不能以"良知理性法官的必然中立"圆作为搪塞手段,而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蕴涵的基本精神,必须从该制度的形成与其发展历史着手,才能理解其真正的含义,也才能在己身既有法治条件下,找出如何将该精神发扬的调整方法.所以希望本文能够介绍清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理论,适用范围和限制,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注释①【美】弗洛伊德.菲尼着:《美国刑事诉讼法——经典文选与判例》,岳礼玲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②Weeksv.UnitedStates,232U.S.383(1914).③Mappv.Ohio,367US643(1961).④Black,sLawDictionary(8thed.2004),exclusionaryrule,/result/defauh.wl?qttab=QT—BIACKS&r】tdb=CUD—DB2646341513127&srch=TRUE&db=BLACKS&sv= Split&service=Search&eq=sea.。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询问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和证词的方式。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司法程序运行。

在英国的询问制度中,警察拥有询问权力,并在调查阶段向嫌疑人进行询问,以收集证据和了解案情。

询问权力的来源和范围源自于英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规定。

调查人员在进行询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例如确保嫌疑人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寻求法律援助。

在美国的询问制度中,第五修正案对于被告人的自证排除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该原则,任何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证自己有罪,而且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法律对于询问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也颇具严谨性,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法国的询问制度中,审讯权力由法官行使,并负责诸如调查、审理和判决等职责。

法国的审讯程序也有相应的法定要求,例如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有权保持沉默。

此外,法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审讯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国家的询问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异同。

例如,在警察询问过程中的权力来源和程序上有所区别;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在不同国家也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法国,询问制度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对彻底调查案件、获取关键证据以及确保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询问制度在国内外刑事司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于了解这些询问制度的机制、程序和保护措施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不同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Article Structure)是一篇长文的组织和布局方式。

通过合理的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并且使文章更具逻辑性和条理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美国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美国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美国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薛莉萍李璐高鹏翔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5期摘要:“合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也被称作“企业适法计划”或者合规计划,最早是美国的金融服务机构用来监管金融领域风险的一项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如今,刑事合规逐步形成了全球化发展趋势,因此,选择最具代表性的美国作为域外考察對象,对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形成、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以及存在的争议进行研究与比较分析,能够为我国检察视野下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构建提供若干有益启示。

关键词:刑事合规域外考察评价机制路径选择现代意义上的“合规管理或合规计划”,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探索。

但企业合规意识以及企业预防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内部规定和要求可以说从企业制度诞生以来就存在了。

自美国司法机关以替代责任为法理依据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以来,企业也不断尝试以其具有合规意识以及制定相应的预防和阻止犯罪行为的规章制度作为抗辩,主张企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际上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企业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规管理是否能作为抗辩理由排除替代责任、起诉和量刑的裁量因素为何等问题,可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内合规机制。

一、美国企业刑事合规的起源案例[案例一:重型电气设备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案]现代“合规管理制度”的含义来自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探索,最早可追溯的案例即为该案。

这一时期,三十多家美国电气设备行业的龙头公司之间达成了价格协商与市场范围分割协议。

1961年,29家公司及其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内的45人遭到反垄断指控。

通用电气公司作为被指控的企业之一,其于1946年起就实施了关于《反托拉斯法》的合规管理制度。

该公司要求所有职员必须签署《反托拉斯法》的宣言书,签署即代表同意履行宣言书所定义务。

此外,通用电气公司还将公司的活动制度以书面形式呈现,并逐渐为其他从业者所知悉。

涉外法律案件建议(3篇)

涉外法律案件建议(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技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涉外法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面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我国企业、个人在涉外法律案件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提高涉外法律案件的处理效果,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二、加强法律法规研究1. 关注国际法律法规动态。

我国企业、个人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应密切关注国际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情况,以便在案件中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研究。

了解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基本内容,有助于提高我国在涉外法律案件中的谈判地位。

3. 研究我国法律法规与外国法律法规的冲突与协调。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要充分了解我国法律法规与外国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三、提升法律团队素质1. 加强专业培训。

定期组织涉外法律团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团队成员对国际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2. 拓宽国际视野。

鼓励团队成员参加国际法律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了解国际法律界的最新动态。

3. 建立跨专业团队。

涉外法律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组建跨专业团队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四、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全1. 及时收集证据。

在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

要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2.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败诉。

3. 考虑证据的跨国性。

在收集证据时,要考虑到证据的跨国性,确保证据在外国法院能够得到认可。

五、加强沟通与协调1. 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对方诉求,寻求共同利益。

2. 与外国律师建立合作关系。

与外国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寻求政府支持。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可寻求我国政府或相关机构的支持,提高案件处理效果。

六、关注争议解决机制1. 了解不同国家的争议解决机制。

西方信仰法律的案例(3篇)

西方信仰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诉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年)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它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开启了民权运动的新篇章。

本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布朗夫妇因子女在学校受到种族歧视,向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提起诉讼。

经过多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布朗夫妇起诉1951年,原告布朗夫妇因子女在学校受到种族歧视,向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提起诉讼。

布朗夫妇的子女在托皮卡市的公立学校就读,但该市实行种族隔离政策,黑人学生只能就读于条件较差的学校。

布朗夫妇认为这种政策侵犯了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

2. 地方法院审理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地方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3. 上诉至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被告方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4.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并组织了大量的证据调查。

5.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三、判决的影响1. 结束种族隔离政策美国诉布朗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

自此,黑人学生可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美国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2. 推动民权运动美国诉布朗案的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此判决的影响下,美国黑人及其他少数族裔开始争取平等权利,民权运动迅速发展。

3. 促进了法律改革美国诉布朗案的判决,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后来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依据,推动了美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760号犯人》电影解锁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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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号犯人》电影解锁文案一座美国反恐战争的产物关塔那摩监狱內一个没有任何罪名的囚犯仍被关在监狱至今他编写的《关塔那摩日记》让人们看到了自称为人权灯塔的美丽国丑恶的嘴脸今天我们就来看改编自《关塔那摩日记》的电影《760号囚犯》毛里坦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正在参加婚礼的拉西因为涉嫌组织与谋划9.11恐怖袭击被毛里坦尼亚国家安全局带走调查临走的他掩饰性的删掉手机通讯录并跟自己的母亲妻子告别告诉她们一会就回来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拉西想的进行下去未来的几年里拉西生死不明再次有他音讯的时候他已经被关押在古巴的关塔那摩港的美军监狱中等候审判接受拉西家人邀请替他辩护的是我们的律政俏佳人梅姐梅姐特立独行不顾公司反对坚决维护拉西的权益反对美军未经审判收押犯人公司也不再强行反对同意梅姐带着泰拉当做翻译一起前往关塔那摩与拉西沟通案情同时军方特殊机构这边找到了卷福卷福是军方的法庭顾问拥有丰富的反战争罪犯的审判经验而且911事件中遇害的就有卷福的好友军方十分放心的把这个案件的公诉权交给卷福想让拉西受到应有的下场给漂亮民众一个情绪的宣泄口那么拉西到底是不是恐怖袭击的组织者呢证据的真实性等待着梅姐的调查不过调查的难度越来越高证据的不公开嫌犯的隐瞒都对梅姐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梅姐与助手泰拉来到关塔那摩监狱通过层层检查终于见到了拉西还友好的给穆斯林的拉西带了清真餐助手泰拉用德语问候然而拉西早已学会了英文拉西并不知道军方会对自己提什么样的起诉他讲述着自己被关押的三年内辗转约旦阿富汘与关塔那摩的监狱没有列举过自己的罪名没有给自己看过什么证据仅仅因为拉西接到过一个拉西的表哥用本拉登手机打给他的电话便三年内强迫接受每天18小时的询问因为视频监控的原因拉西并没有透漏太多但同意了梅姐证据保护的建议用写作方式写下遭遇紧接着探视时间已过沟通中止军方这边卷福和他的小组分析着拉西的一切情报情报中拉西似乎确实与基地组织人员来往密切并且接触过很多重要成员卷福相当谨慎的要求小组核实一切情报拿出证据确保将拉西定为死刑梅姐并不像泰拉一样关心拉西及其家人的感受或是像卷福小组那样的谨慎她要做的只是要证明美国政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定拉西的罪以达到让拉西重获自由的目的所以梅姐决定与泰拉前往弗吉尼亚的证物中心接收拉西的信件以及查阅信件里关于拉西的一切案卷卷宗等物证拉西讲述着自己来到关塔那摩监狱遭受的一切虐待行为刚来的时候语言的不通不能伸展全身的狭小监狱粗暴的提问非常规手段的刑讯逼供审讯问到了拉西到基地组织受训的事情拉西供认不讳每天的晒太阳环节拉西做祷告的时候还幸运的认识了同关押在这里的狱友马赛显然这个叫马赛的人引起了梅姐的注意然而案情卷宗里并没有提到过这个人梅姐有犯人马赛的收押号码利用手段去查这个而这个并不起眼的犯人而卷福小组这边整理情报的时候发现审问日期全部被掩盖混乱的难以整理成为通顺的证据显然两边都遇到了难题拉西最新的信件在交到梅姐手上但明显被物证中心的工作人员涂抹了很多重要细节那是一些拉西遭受的非常规审讯手段包括诱导证词和承认一些并不真实的其他人供述拉西并不熟悉恐怖袭击的关键人物面对这些他愤怒的拒绝不用你告诉我怎么做我比你岁数大我没说谎你也不是我兄弟拉西和马赛的关系越来越好他甚至从马赛手上获得了一个足球梅姐这边又来到证物中心查询相关线索时发现大部分关于案件的笔录都被涂抹反观军方调查组这边证据不足也困扰着卷福然而军方高层已经逼迫着他们提起诉讼给拉西定罪卷福这边虽然承受着仇恨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他仍旧坚持着公正他想尽办法的寻求原始审问记录来作为证可以更为准确的给犯人定罪可梅姐继续拷到拉西沟通罪她想让拉西同意起诉美国政府方便自己能查阅原始资料而拉西这边只想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不想与政府作对但此时面对无法进展的案情拉西还是签下了对政府和总统的起诉书在监狱的礼品店卷福意外看到了梅姐互相介绍后对立方之间免不了一波唇枪舌剑两人都为了心中信仰坚持己见卷福紧接着来到监狱查看发现这里的囚室温度极低时刻播放着燥人的音乐地面墙壁都有障碍物让犯人无法平躺好好休息而且监狱方并不打算把原始审讯材料交给他卷福心中的法律正义颇受打击他说你不会接受“不行”的回答但恐怕这就是我的回答我对TF内部发生的事感到骄傲新的信件里拉西回忆着年轻时与一些后来恐怖组织成员成为阿富汗志愿军和美国人统一战线对抗苏联的事情仍然没有得到关于恐怖组织消息的监狱方慢慢失去耐心越来越多的犯人莫名消失于监狱其中就包括拉西的好友马赛梅姐这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为恐怖袭击的嫌疑犯做辩护律师还主动接受报道这无疑对还未从恐怖袭击后的愤怒情绪中走出来的美国民众来说是一个不可忍受的事情通过拉西得知马赛死于自我窒息除此之外梅姐没有得到任何关于马赛这个241号犯人的任何信息梅姐在进行强制阅读机密证据的诉讼中赢得胜利但也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人渣律师记住911美国记住911在这次证据的阅读里泰拉发现拉西竟然认下了所有罪包括组织招募资助9.11恐怖分子甚至还写了一张基地组织内部运作表和承认炸毁洛杉矶机场泰拉情绪失控觉得没有办法再辩护下去而梅姐依然在坚持着证据原则拉西回忆道在监狱方没办法获得他们想要得到的证词后把他移交给了军方在军方那里是怎么承认罪责的事情拉西三缄其口不敢透漏丝毫梅姐也毫无办法第一次感觉到了无力感到无力的并不只是梅姐卷福这边也一样政府只想找一个替罪羊抗下所有的罪恶缓解政府的压力卷福却觉得违背了自己内心的司法公正十分困扰飞机撞上塔台时他在甲板上失血因过多而死现在必须有人为此负责不是随便什么人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卷福被同意阅读隐藏的机密文件梅姐这边也接收到了拉西隐藏的事实军方的审问包括持续站立闪光噪音低温殴打水刑甚至性虐待在经历重重酷刑后军队甚至威胁绑架拉西的家人面对一系列的精神压迫拉西在恍惚里配合军方认了罪只为了换来一次安稳的睡眠以及食物看到这里卷福再也抑制不住心中的愤怒找到高层提出不同意起诉拉西即使自己被称为叛徒也不为所动因为他不能背叛心中的宪法和良知卷福离开了这个工作岗位他不能忍受军方的胡作非为他虽然不能改变什么至少不再助纣为虐正式开庭的这天法官通过视频连线到了拉西但我试着去原谅我想原谅八年来我一直梦想进入法庭真的我现在怕得要死拉西一番感人肺腑的陈词之后法官决定暂时休庭择日宣判宣判的结果以信件的方式传递给关塔那摩监狱我赢了回家自由然而政府的换届奥巴马政府再次提起上诉拉西在关塔那摩又呆了六年直到2016年才结束了十四年的无故牢狱之灾他再也见不到自己的母亲了他的母亲已于13年离开了人世影片结束真实世界中的各个人物的照片跃然于影片他让我们足以深省和平来之不易唯希望祖国繁荣昌盛。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Chinese Practices in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rra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1822 East Mall, Vancouver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T 1Z1Tel: 1 (604) 822-9875Fax: 1 (604) 822-9317Email: icclr@law.ubc.caw.ubc.ca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作者李树恒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发言稿加拿大温哥华2007年6月此为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的活动之一。

中心的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和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这是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联合国在防控日益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

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多个。

中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公约》。

面对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其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另一方面根据《公约》关于“各缔约国应健全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与协助,加强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信息和资料的交流与分享” 的要求,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

“亚利桑那计划”——美国调查性报道的宏大工程

“亚利桑那计划”——美国调查性报道的宏大工程

“亚利桑那计划”——美国调查性报道的宏大工程如何完整调查复杂的课题?如何在实施调查性报道时向秘密消息源提供完善的保护?并将参与调查的新闻工作者面临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罗伯特•W•格林(Robert W. Greene)领导下的团队报道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本。

在调查性报道记者与编辑协会(IRE)这项计划开始实施时,四周漫溢着不成熟的批评之声,这些批评却促使格林采取额外的步骤来保障计划的万无一失,尤其是批评者提出的关键问题。

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编辑而言,他有可能使一个高效的调查性报道团队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在这个团队里,既有经验丰富的记者,也有大量刚入门的志愿者。

良好的计划是团队成功的关键,领袖人物必须在小细节上投注大量的精力,以避免因协调不当造成的严重错误。

IRE的成立水门事件激起了公众、报界及学术界对于调查性报道的普遍关注与强烈兴趣。

突然之间,甚至是最此最有怀疑的人士也认识到:坚持不懈地挖掘政府事件背后隐藏的真相远不同于通常对政府、政治所做的肤浅的常规性报道,而后者恰恰是现今大多数报纸中的主导性内容。

人们认识到,对于总统或其他政府官员讲话的普通报道与简单的资料收集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记者的工作更系统,可能还提供了一些资料和记录来印证这些官员的说法。

保罗•N•威廉斯(Paul N. Williams)是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新闻学教授,在其记者生涯中曾获得普利策奖,他能理解,探究政府官员冠冕堂皇的讲话背后隐藏的错误和不当管理多有必要。

他为《奥马哈太阳报》富有成效的调查工作揭穿了内布拉斯加州博伊斯镇(Boys Town)的假面目,戳破了隐藏在宗教外衣下的谎言和丑闻。

这是第一份获得普利策奖的周报。

1974年,保罗•威廉斯开始系统地搜索全国从事调查性报道的知名记者和编辑,以及他们的调查领域。

他试图分析他们的经验,以此为基础写一本关于调查性报道的教材。

在他实施这个计划的过程中,我是首批受访者之一。

当我们谈到城市、县、州甚至联邦机构的腐败情况时,威廉斯提出,他相信,如果有志于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和编辑能组成一个机构或中心,互通信息,那么对大家的工作都将大有裨益。

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

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

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第一篇: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浅析有组织犯罪及其对策一,有组织犯罪浅析(一),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 orgnized crime,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由来已久 [1].在欧洲,他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而最早从事有组织犯罪这一活动的是意大利黑手党.在 20 世纪 20 年代,随着大批意大利移民进入北美大陆,黑手党也随着移民的浪潮进入北美,并且在当时的美国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他们利用这些不正当的金钱来贿赂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腐蚀,拉拢他们入伙,参与帮派活动,使用各种暴力手段,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发展犯罪组织.二战后,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 不仅从事毒品,卖淫,走私等传统的非法活动,而且还向房地产,金融业, 基础设施建设业等方向转移.80 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有组织犯罪扩展到了国际范围,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2].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帮会组织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马前卒和以华制华的工具.1927 年,蒋介石利用上海流氓和帮会势力, 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帮会势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充,他们纷纷自立门户,扩充势力,拉拢腐蚀官员,在某些场合形成政府与帮会勾结,互相利用[3].寻求某种政治势力保护,这是有组织犯罪重要特征之一.解放后,随着打击反动会,道,门运动的开展,帮会势力遭到了沉重打击, 一大批反动的会,道,门头目遭到了镇压.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加深,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对大陆进行了渗透,有组织犯罪出现了反弹的趋势.在今天大陆境内,虽然还没有出现像意大利黑手党, 台湾竹联帮,香港三合会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也出现了类似黑社会的犯罪组织,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4].如山西侯百万,海南王英汉,辽宁刘涌等犯罪集团,他们成员众多, 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和分工,拥有大量资产,有的还甚至拥有武装,垄断一个行业或地区的某种经济,并采用金钱,美女等种种方法,贿赂,腐蚀地方官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由于他具有普遍性,在世界各国都出现过,因此他们又具有相通的共同特征:1,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 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5].如被爱尔兰共和军,他们通过暗杀, 爆炸等手段制造恐怖事件,是为了迫使英国政府妥协,同意北爱尔兰同爱尔兰共和国统一.而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一般是政治上的保守派,希望维持社会现状,反对任何激进的政治改革.他们虽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的用意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和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有组织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志.一般性共同犯罪,如我国所说的结伙犯罪,一般都是为了一个临时性目的而短时间的纠合在一起,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就即行解散.有组织犯罪则具有长远的计划和目的,其犯罪组织是永久性的,组织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基本保持稳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性,即不间断从事犯罪活动[5].它们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大都经过严格的挑选,多数是基于民族,血缘,种族关系而集合在一起.美国和意大利的黑手党,其成员的祖籍多为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的人.他们自成体系,企图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运作.这些犯罪组织中的首领,经常以暴力对付任何可能给他们带来威胁的人,无论是他们内部的告密者,还是商业上的竞争者或者警察和司法人员.犯罪组织的成员稍有差错,就可能招致杀身之祸.3,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通过威吓,暴力和贿赂腐蚀.在有组织犯罪的历史过程中,充满了血风腥雨,而且有些犯罪行为必须依赖暴力才能得以实现,如谋杀,敲诈勒索和强收“保护费”,“管理费”等.但随着各国对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有组织犯罪成员发觉贿赂政府官员,导致政府腐败,比公开使用暴力更有效,不仅能获得高额利润,而且又能有效的保护自己.[3] 有组织犯罪现在有把目标更多地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机构,在议员, 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中寻找“代言人”和“合作伙伴”的趋向,用贿赂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美国的毒品犯罪之所以难以治愈,是因为犯罪分子以数十亿美元的利润用于瓦解执法的努力.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和贩毒集团相勾结,毒品犯罪当然屡禁不绝.在意大利 90 年代开展的“ 净手”运动中,意大利政界丑闻迭起,政府高官纷纷落马.所有这些都表明,政治腐败是有组织犯罪得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只有彻底铲除这些腐败因素,才能真正打击有组织犯罪,使其彻底失去生存土壤.[5] 4,有组织犯罪逐渐趋向合法经营.传统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一般从事具有明显犯罪特征的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贩毒,走私等;但随着金钱财富的迅速积累,犯罪集团将成千上万的资产投入到合法经营中去,通过“洗钱”这一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社会财富[5].犯罪集团的头目也摇身一变,成为公司的董事,经理,成为企业家,实业家和慈善家,很难使人相信他们同任何犯罪活动有什么关联.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或等级永久性结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 采用威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1,有组织犯罪内部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组织犯罪由于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因此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并不是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而是一群人有意识的集体行为.而有组织犯罪的首领或头目一般都退居幕后指挥,因此在罪行暴露时,这些头目可称对下级团伙的任何罪行不负责任或完全不知情;而下级团伙则辩称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不知道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从而给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即使依照刑律对那些实施了犯罪的下级团伙的个人追究了刑事责任,也无法触动整个犯罪组织,甚至会出现犯罪组织内部个人成员宁愿“背黑锅”,将整个犯罪行为顶替下来,以避免遭到组织内部的报复.2,有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原则:对犯罪行为人按刑法规定给予强制性刑罚,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个体一种外在的要求,在此环节中,定罪量刑的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定罪量刑的根据来源于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有组织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给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在有组织犯罪中,实施犯罪的个体往往是无关紧要的人物,即使对他们处以刑罚,也无法捣毁整个组织,而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者,却往往退居幕后进行遥控指挥.我们说,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这一途径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从他产生之日起就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通过严厉制裁来遏制犯罪的发生;或者称之为预防犯罪.只有把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真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但对有组织犯罪来讲,按照罪刑相一致原则,打击的往往是一些“小人物”,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者却隐蔽的很深,这样便无法体现预防犯罪功能.因为整个犯罪组织并未受到什么打击,仍然具有较强生命力.因此,在量刑时,可否考虑到将其整个组织都考虑在内, 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论该组织其它成员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这一刑罚目的.3,有组织犯罪刑罚:在查明有组织犯罪或犯罪分子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了犯罪时,对犯罪组织如何处以刑罚有些适用于单个犯罪个人的刑罚很显然并不适用于犯罪组织,如监禁,枪决等就是显著的例子.因此, 国家在立法中可制定针对组织,特别是那些将非法所得投入到合法经营中的商业,企业的刑罚,以及明确规定刑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为了更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对犯罪组织处罚一旦出现一罪数罚时,不应采取吸收,合并等方式, 而采取累加的方式,使罪大恶极者受到最严厉处罚.同时,在对犯罪个人在犯罪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给予赔偿并处罚金,同时,对犯罪组织财产予以没收,不论这些财产是非法所得还是合法所得,因为犯罪组织利用洗钱等手段非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彻底断绝其经济利益,才能真正有效防范有组织犯罪.二,如何防范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他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任何一个领域的单独努力,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见成效.只有各个领域一齐动手,打破行业间界限,加强协作, 信息共享,才能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全球化也成为各个领域发展的趋势,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在国际有组织犯罪斗争中,犯罪组织占有很大优势,一些主权国家,由于涉及到国家形象,政府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公约及外交战略等等,不能与他国展开充分,及时,有效的协作,结果在反有组织犯罪中惨遭失败.犯罪集团十分清楚各国政府在与他们斗争中所面临的优势与劣势,并善于将劣势转化为优势.因此,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很难见到成效.我认为,我国的反有组织犯罪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成功,有效经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立法,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监控1,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是刑法的重要功能.对有组织犯罪的刑罚,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予以定罪和量刑.只是在刑法294 条规定了有关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及其处罚.本人认为,这完全是不够的,应在刑法中明确有组织犯罪并给予相应处罚,才能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2,在刑事诉讼方面,可借鉴美国有关法律: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沉默权,因此,检察官在检察起诉时,经常会和嫌犯谈判交易,嫌犯利用认罪来换取轻松控罪,这样,对控诉方来说,可获得重要证据.由于同控方达成协议,可获得豁免——免于起诉.这种有点类似于香港的“污点证人”制度.这种手段经常用来对付黑手党和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内部具有严密组织性,一些重要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得,只有取得犯罪组织的内部配合,才能消灭有组织犯罪.同时,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同控方达成协议的犯罪分子给予法定或酬定减刑,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个犯罪组织,只要确定其实施了有组织犯罪行为,就应当予以摧毁,而不论其成员是否实施了犯罪.(二),加强金融监管,严防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获得了巨额财富,在没有进行洗钱之前,都是“黑金”,无法进入流通领域.只有通过洗钱方式,将非法收入转为合法收入,货币才能自由流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电子支付方式并不是很普及,绝大多数交易都是用现金方式来支付.在我国刑法中订立洗钱罪就显得徒有虚名.因为大量货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根本无法分清谁是黑金.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如美国规定凡在美国出入境的,无论其是否为美国公民,均不得携带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超过部分,应说明其来源,用途.同时西方发达国家都规定: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不得使用现金,一律使用银行卡,同时,对卡上现金规定了严格的申报制度.我国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大额现金申报制度,加强外汇监管,严防黑钱转移出境,加强对进口付汇企业的监控,严把海关验货关,防止犯罪分子虚报货物价值.其次应尽快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公安等部门间电脑联网,提高监管效率.(三),成立专门机构,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必须成立专门机构,有计划,有组织的向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渗透.对黑社会成员进行策反和进行心理战,利用他们之间帮派,派系之间的矛盾,从内部消灭他们.在这一点上,香港特区作法可值得我们借鉴.在香港警察内部,有一个专门的反集团犯罪组织——“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 简称 OSCG,直接隶属警察总部,俗称“O 记”.“O 记”探员经常化装打入黑社会及各种犯罪组织,深受香港社会推崇.依照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应建立类似的组织,有计划的向各类犯罪集团进行渗透,同时,也应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保护敢于揭露黑社会内幕的原黑社会成员的生命安全,使他们不至于遭到同伙的报复.(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犯罪,他像癌症一样吞噬着整个社会,影响到千万人正常的生活.只有世界各国联起手来,才能真正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依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已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 我国应当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其他国家建立起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流有关犯罪信息;同时,对那些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通过引渡条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没有签订条约的,可以通过外交手段或第三方予以协商,将起绳之以法.2004 年 9 月 29 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它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它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从我国角度来说,打击外逃贪官可能是使用《公约》最多的地方,他们不仅涉及贪污,大多数也有洗钱行为.同时《公约》除了强调国与国之间司法合作,还明确提出了“引渡义务”.例如,外逃的赖昌星和杨秀珠, 只要查证属实,依据条约的规定就可以引渡回国.特别是中加两国都加入了这个公约,只要有管辖权,有溯及力的话,加拿大就有义务把赖昌星引渡回来.(五),打防并举,重在治本“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讲,就要堵源截流.犯罪根源是指同犯罪现象存在因果关系的社会现象.犯罪的源头问题解决好了,犯罪现象必然减少.打击犯罪主要是为了解决已出现的犯罪问题;预防犯罪是为了解决尚未出现的犯罪问题.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讲话中有一段经典文字:被繁茂芜杂的社会现象所掩盖的社会本质,是人们的经济利益行为,而人类社会所有政治的, 军事的,宗教的和有意识的形态的行为,都不过是人们经济利益行为的折射.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他们为了获得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恫吓,暴力,威胁和贿赂,腐蚀等手段.因此,要真正杜绝有组织犯罪发生,除了要加强政权建设,建立一个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之外,更重要的是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贫穷的生活,拥挤的环境,种族歧视是有组织犯罪的温床.无人过问而有毫无希望,饥寒交迫的穷人自然成为犯罪集团的顾客.因此,只有真正使发展中国家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才能有效防止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首先应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以发展生产力为第一要素,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目的,不断的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其次应当不断加强执政党的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再次要重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中下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同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妥善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不断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后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产发展,生活稳定所带来的好处.总之,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斗争,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解决的,只有全球各国共同努力,消除贫困和腐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真正有效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乃至消灭有组织犯罪.第二篇: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初探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

美国法庭流程

美国法庭流程

美国法庭流程美国法庭流程是指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整个过程。

美国法庭流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审判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下面将介绍美国法庭流程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首先,案件的立案是法庭流程的第一步。

当一起案件发生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填写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会对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就会发出传票给被告,通知其出庭参加诉讼。

接着,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在诉讼阶段,原告和被告会提交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并进行辩论。

双方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代理,律师会在庭审上为当事人辩护或者提出诉讼请求。

法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审理。

在诉讼阶段,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或者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随后,法院会进行裁决。

在审理完案件后,法官会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可能是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也可能是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法院会在裁决后发出判决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还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上诉程序。

最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如果裁决是有罪判决,法院会根据判决书执行刑罚。

如果是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或者补偿,法院会监督被告履行判决,并确保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

执行阶段是法庭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案件得以了结的关键环节。

总的来说,美国法庭流程包括立案、诉讼、裁决和执行四个主要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审理和执行。

这些程序和环节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矛盾的统一体——美国的两大犯罪统计项目之比较

矛盾的统一体——美国的两大犯罪统计项目之比较

矛盾的统一体——美国的两大犯罪统计项目之比较杨学锋【摘要】由美国司法部管理的全国两大犯罪统计项目--"统一犯罪报告"项目、 "全国犯罪被害调查"项目已经成为政策决策部门、管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乃至普通民众了解美国犯罪水平和趋势的最重要数据采源.两大项目分别从执法部门和犯罪被害人的角度收集美国犯罪问题的实证数据资料,提供了许多富有实践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成果.但是两者在项目目标、统计方法、对犯罪问题的覆盖程度等诸多方面有所差异,因而产生了似乎矛盾的结果.把"统一犯罪报告"项目、"全国犯罪被害调查"项目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这两个项目既有广泛联系、又存在重大区别,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08(021)004【总页数】3页(P111-113)【关键词】美国司法部;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被害调查【作者】杨学锋【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9“统一犯罪报告”的英文原名为Uniform Crime Reporting Program,一般缩写为UCR。

UCR项目由美国司法部著名的下属机关——联邦调查局负责,开始于1929年。

历经近八十年的发展完善,UCR项目已经基本覆盖了全美境内的17,000多个各级执法机构,代表全国人口的94%,成为美国最重要和覆盖范围最广泛的犯罪统计项目,并且仍然处在进一步的发展完善之中。

UCR项目由各级执法机关自愿参与,已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建立的州立UCR项目,这样便于宣传、协调UCR项目的运作。

在建立了州立UCR项目的州,相应的执法机关首先将UCR项目的报表上报至州立UCR项目,由其初步汇总后再上报至联邦调查局。

而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州立UCR项目的州,相应的执法机关则将UCR 项目的报表直接上报至联邦调查局。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侦察制度与其所属的法系和历史传承有很重要的联系。

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两者的侦查制度一定意义上是同根同源的。

而在侦查制度上的发展上,两者基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种族,逐渐地会发生一些不同的变化。

因此,造成了今天英美两国在侦查制度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综合各种所能获得的资料,从侦查主体这个方面入手简略分析两者的差异。

在英国历史上,犯罪侦查制度是由多条渠道汇聚演变而成的。

换言之,今日英国以警察为主体的侦查制度实际上有着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历史渊源。

大体上可以看出,英国侦查制度的主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的演变:警务官、大陪审团、验尸官、治安法官、检察官、私人侦探、正规警察机构等。

纵观英国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到三条发展演变的规律。

其一是从民众侦查发展到官方侦查,例如大陪审团是民众侦查,治安法官、检察官才属于官方侦查;其二是从业余侦查发展到专业侦查。

例如警务官具有业余侦查的性质,而正规警察机构就属于专业侦查;其三是从职能分散的侦查发展到职能集中的侦查。

例如警务官和大陪审团的消失等。

而英国的警察系统也即现在正规的侦查主体主要由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地方警察机构和专门警察机构组成。

首先,内政部是英国的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内政部中具体负责管理警察事务的职能部门是警政司。

其次,英国共有52个地方警察机构,除大伦敦警察厅直属内政部领导外,其他警察局都接受双重领导——内政部和当地警政当局的领导。

最后,除上述警察机构外,英国还有一些附属于行政或军事部门的专门警察机构如交通运输警察署、邮政总局稽查查处、港口警察局等,这些机构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调查职能。

美国的侦查主体则即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同时也将个人、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纳入侦查主体的范围。

一、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

1、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就是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2、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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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调查与起诉:美国的经验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集团/RICO/电子监控/卧底行动/证人保护计划内容提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全球化,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迅速,国际社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包括巨额财产损失、生命威胁、人身伤害以及公共部门的腐败等。

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成为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为此,美国政府采取各种手段打击犯罪集团,诸如电子监控、卧底行动和证人保护计划在内的各种技术手段的运用,防止利用合法组织犯罪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Corrupt Organizations,简称RICO法)的建立与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加强国际社会执法部门的紧密合作等,均已证明是打击有组织犯罪全球扩散趋势的有效武器。

一、引言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激增已经引起国际执法官员越来越密切的注意。

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定义为一个有层次的结构,其在一定时期内持续进行犯罪活动并具有自身持续发展的形式,积极从事各种非法活动以攫取利润,犯罪行径包括贩毒、贩卖人口、洗钱和金融诈骗等。

过去美国只有少数几个大的、但较容易明确界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然而,现在随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增长,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变得更为迫切。

特别是亚洲、俄罗斯和东欧的犯罪集团已成为近期的忧患。

随着他们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多,这些现代跨国犯罪集团加重了执法官员们的责任。

现代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使得国际社会承受巨大的代价,包括造成数十亿美元的财产损失、生命威胁、人身伤害以及公共部门的腐败等。

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技术已经成功地遏制了这些犯罪集团,如电子监控、卧底行动、豁免权和证人保护计划。

防止利用合法组织犯罪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Corrupt Organizations,简称RICO法)的建立特别有助于检控国内外有组织犯罪的领导人。

最终,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对打击这一日趋严重的犯罪至关重要。

二、美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综述(一)美国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

全球化和技术进步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和潜在的利益。

事实上,当下现代化的有组织犯罪已经有能力以极短的时间和极远的距离转移金钱、物品、服务和人口。

相应地,美国执法官员已转移其注意力以打击特别是来自亚洲和欧亚大陆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

1.亚洲有组织犯罪。

亚洲有组织犯罪集团一般分为两类:传统的犯罪集团和非传统的犯罪集团。

当传统的犯罪集团立足于亚洲国家时,非传统的犯罪集团已扎根在西方有大量亚裔社区的国家中。

亚洲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都从事多种犯罪活动。

这些集团在自己的势力范围既从事传统的犯罪活动——勒索、谋杀、绑架、非法赌博、卖淫、抢劫、放高利贷,也从事跨国犯罪活动,包括偷渡人口、贩毒、诈骗、盗窃、伪造货币和洗钱。

让执法人员感到特别棘手的是,亚洲犯罪集团拥有巨大的国内和国际网络、流动性、机动性、复杂性、适应能力、多语言技能以及雄厚的财务实力。

(1)华人有组织犯罪集团。

可以将华人有组织犯罪集团分为两个类别:以亚洲区域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为基地的传统犯罪集团和以西方重要华人社区为根基的非传统犯罪集团。

这些集团的范围从小型街头帮派到与国际联结的准合法性的商业组织。

一般来说,华人犯罪集团比其他亚裔群体从事的犯罪活动要更多样化和复杂化。

他们的影响被认为介于国内和国际水平之间,并且他们的犯罪方法被其他亚洲犯罪集团频繁地复制。

在美国的华人社区,这些犯罪集团从事传统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勒索、谋杀、绑架、非法赌博、卖淫、抢劫、放高利贷。

在国际方面,这些犯罪集团因贩毒、盗窃、伪造货币、洗钱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臭名昭着。

北美华人有组织犯罪集团已经尝试从东南亚贩运海洛因、偷渡以及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活动。

其中问题最多的三个华人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三合会(Triads)、堂会(Tongs)和准独立帮会。

17世纪初中国就存在三合会组织。

据传,1674年这些组织开始跟随反对被满族征服的少林武僧。

这些秘密社团以他们自己的秘密仪式和标志为荣。

19世纪,他们开始演变成主要的犯罪团伙。

今天,在香港、中国大陆南方和台湾地区仍然存在三合会,在美国的西海岸也有他们的演变组织。

华青帮(Wah Ching)——美国主要的犯罪团伙——基地设在旧金山,在纽约、洛杉矶、西雅图、温哥华和多伦多等地设有分部。

他们的犯罪行为包括贩卖毒品,处理被窃财产并向合法企业渗透。

19世纪中叶,中国移民在美国城市贫民窟和铁路社区提供援助和保护下建立堂会。

虽然有些堂会是合法组织,但有些却沦为像三合会这样的犯罪团伙。

今天,堂会的主要集团是设在纽约和西海岸(主要是在旧金山)的协胜堂(Hip Shing Tong)和主要位于纽约、芝加哥、休斯敦、底特律和亚特兰大的安良堂(On Leong Tong)。

这些团伙以从事非法赌博、卖淫、贩卖人口、贩毒和盗窃等活动而着名。

最后,很多准独立的华人团伙成为堂会的分支机构。

两个闻名的独立华人团伙是从属于协胜堂的飞龙帮(Flying Dragons)和从属于安良堂的鬼影帮(Ghost Shadows)。

他们操纵各种有组织犯罪活动,例如放高利贷、非法赌博、贩卖赃物和毒品并对合法企业进行渗透。

(2)越南有组织犯罪集团。

越裔有组织犯罪集团从事的犯罪形式一般包括街头帮派和犯罪集团。

大约百万越南人已经移民到美国,特别是在加州地区。

越南帮派在华盛顿特区、南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建立基地。

越南帮派在与不同种族背景的犯罪团伙进行合作上具有显着的灵活性。

面对越南有组织犯罪团伙,美国执法机构面临着传统和非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问题。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他们犯罪活动的激增已经给执法官员带来了持续的担忧。

尽管在复杂程度和财政支持能力上落后于其他犯罪集团,但越南犯罪集团却是亚洲犯罪集团中发展最快的一支力量。

他们的决心、残忍、流动性、智商以及他们与国内外的联系,表明今后几年他们的威胁只会持续增加。

(3)韩裔有组织犯罪集团。

韩裔有组织犯罪集团可分为基地位于韩国的传统有组织犯罪集团和设在其他国家主要韩裔社区的非传统有组织犯罪集团。

许多与韩国和日本的韩裔有联系的非传统韩裔有组织犯罪集团,是相对独立的个体。

韩国传统犯罪集团起始于19世纪,那时的商人逐步形成了从中国走私商品的走私团伙。

20世纪40年代,他们摇身一变成为致力于推动朝鲜民族独立运动的组织。

随着他们的政治色彩逐步减少,这些团伙就像中国的三合会一样,进一步发展成为犯罪组织。

他们虽然也从事传统的犯罪行为,如贩毒和敲诈勒索,但韩裔有组织犯罪集团已经将其行为扩大到合法的商业活动上,包括经营餐馆、咖啡店、建筑公司、高尔夫球场和拍卖行等。

虽然也许他们不像华裔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日本暴力团(Boryokudan)那样复杂,但韩裔有组织犯罪集团却被证明是擅长从事某些犯罪活动的,如冰毒和海洛因贩运、勒索、非法赌博、贩卖人口、卖淫、政府部门的腐败以及洗钱行为等。

随着思想的更加全球化,传统的韩裔有组织犯罪集团已与外国犯罪集团(例如日本黑帮。

Yakuza和俄国黑手党)一起形成了商业性的组织,他们学习新的犯罪战术,提高组织的控制能力。

由于他们低调的操作方法以及韩国移民不愿意报告罪行,使得有关韩裔有组织犯罪行为的报道明显不多,其结果是导致韩裔有组织犯罪活动在过去十至十五年里迅速发展。

他们在韩裔社区得以立足,在夏威夷和美国西海岸获取了大份额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译者注)的贸易,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个卖淫和偷渡的网络。

随着韩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扩大,他们已经变得有与韩国传统犯罪集团一样根深蒂固的潜在危险。

(4)日裔有组织犯罪集团。

进行敲诈勒索的日裔有组织犯罪集团一般是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全球闻名的有黑帮Yakuza,日本警方所称的“暴力团”(Boryokudan)或“暴力单元”(the violent ones)。

暴力团基地位于日本,而其组织成员则遍布诸如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的有规模的日本人社区。

暴力团的首要目标是金钱和权力,其犯罪的行径包括贩毒、非法赌博、敲诈勒索和收取“保护费”以及干涉企业活动。

在其他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协助下,暴力团还涉及贩毒等犯罪。

由于日本严格禁止枪支,暴力团还深深介入主要来源于美国的违法枪支的进口,这使他们能够通过暴力和恐吓来维持和扩大其权力。

暴力团依靠在美国的成员帮助其进行洗钱、贩毒、贩运枪支、公共部门的腐败等犯罪活动,他们还垄断了日本的旅游业,操纵着日本的房地产市场。

暴力团的主要犯罪行为是洗钱,但这总是难以侦查。

另外,日裔受害者担心报复,他们经常不愿意向执法机关举报。

暴力团也投资于巨额的现金业务,如建筑公司、石油公司、银行、赌场、高尔夫球场和美国证券公司等。

在美国最为活跃的暴力团包括Yamaguchigumi, Sumiyoshi- rengo- kai, Inagawa- kai, 以及 Toa Yuai Jigyo Kumiai。

他们主要在美国夏威夷和南加州一带活动。

尽管与各种各样的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建立了联盟,但暴力团是最封闭的族裔犯罪集团,只允许日本人或与日本有关的个人加入其组织。

执法官员对暴力团深厚的财政能力、巨大的洗钱能力、擅长渗透合法企业的能力以及与国际上高层次的政治家、金融家和犯罪分子的密切联系深表不安。

虽然还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代表了很大的威胁,但由于担心他们成为一个真正的根深蒂固的犯罪集团,美国执法部门已开始重点关注暴力团。

2.欧亚有组织犯罪。

欧亚有组织犯罪是指俄罗斯和东欧的犯罪集团。

他们在美国的存在是一个相当新的现象,可追溯至20世纪70和80年代,当时一波又一波的苏联移民刚抵达美国海岸。

在当时进入美国的大约15万苏联移民中,有许多是逃离宗教迫害的犹太人和被认为是持不同政见的人。

然而其中的1%是犯罪分子,构成了在美国的欧亚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基础。

随着1991年前苏联的解体和旅游限制的取消,出现了另一波的移民潮。

苏联解体后恶劣的经济条件导致俄罗斯以及新独立国家的有组织犯罪显着增加,结果是其国内以及在美国以欧亚为基地的犯罪集团急剧增加。

在美国活动的欧亚有组织犯罪集团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较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基地设在俄罗斯和前苏联国家,包括Semion Mogilevich组织、Izmailovskaya组织、Solnstevskaya和Tambov 联合犯罪集团组织。

这些传统的犯罪团伙与当地的政客或富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俄罗斯的冶金和能源部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第二种通常被称为“骗子”,是从前苏联移民而来从事各种欺诈及其他犯罪活动的组织。

他们与第一类组织相比,规模更小,集权更少,权力层级架构更简单。

第二类欧亚犯罪集团集中在美国活动,尽管与组织之外可能有一些联系,但很少或根本没有组织外部的指导。

由于欧亚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活动相对而言是较新发展的,执法机关必须继续了解他们的庞大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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