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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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区直机关各部委办:《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5日经我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必将对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实现红桥又好又快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扩大《条例》的影响,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宣传部、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的要求,区委宣传部、依法治区办公室、区司法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区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基础性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进一步增强普法效力,推进普法工作长期、持久、广泛开展下去,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对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们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实现红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促进和谐红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确保《条例》在我区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的宣传、普治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放在突出位置,做好各项工作。

(一)精心组织学习。

《条例》就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定义、原则、任务、对象等作了概括阐述,对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层面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途径以及措施制度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发改法规[2011]97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7【实施日期】2011.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津发改法规〔2011〕972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委直属单位、委内各处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要求,为做好市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附: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二О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部署,为做好今后五年发展改革系统的普法工作,结合本系统特点,制定本规划。

医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医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体北医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进我院法治化进程,使全院职工充分认识、全面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精神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促进和谐天津、和谐河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院工作,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使医院各项事业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医院持续和谐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医观念,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行医的水平和能力;提高广大职工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努力实现由提高全院职工法律意识向提高全院职工的法律素质转变;努力实现医院各项事业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依法治院的进程。

工作原则: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我院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和医院健康发展,服务于维护社会和医院稳定的各项工作。

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委办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精神,2013年,在全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天津建设实施纲要》、“六五”普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和《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为主题,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为推动天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新进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津司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2022年6月2日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津市司法局2022年6月7日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根据司法部《“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津法发〔2020〕1号),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司法行政工作“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新成效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和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天津市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我市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公证体制机制持续优化,仲裁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逐步覆盖至低收入群体,颁布《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市和区两级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取得新突破,司法所基层基础建设持续加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统筹推进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七五”普法规划圆满完成,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已成为全国知名普法品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平稳、安全、顺利、有效的工作目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解释,适用本条例。

”三、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本市部分区域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津城管法〔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法〔2020〕95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现将《市城市管理委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及时将学习宣传民法典落实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政策法规处,8月底前上报阶段性完成情况,12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学习宣传任务,并持续抓好落实。

2020年6月10日市城市管理委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城市管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现就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如下工作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加大城市管理领域民法典学习宣传力度,着力落实普法责任制,着力提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着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2011年5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实现了确定的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尤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再上新水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建设“法治天津”,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使全体公民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养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津政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要在市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天津高质量发展,为“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01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大会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也可以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 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 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
针对不同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16-21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 度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 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 前学法等制度 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 听案件庭审等方式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 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 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
针对不同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16-21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 度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 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 前学法等制度 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 听案件庭审等方式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任务
立法目的
属地管辖
基本原则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 法以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 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 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1月5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宁殿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2008年11月5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当明确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定期免费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

经研究,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内容是成熟、可行的。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为便于做好法规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9月10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天津市司法局局长罗昭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条例(草案)》已于2008年7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权意识的增强,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和谐天津。

因此,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总结成功经验,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化,推动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一)《条例(草案)》的法律依据、整体架构和起草思路《条例(草案)》共二十二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规划等文件,同时借鉴了广东、江苏、辽宁、甘肃、湖北等外省市地方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条例(草案)》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在吸收过去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分为工作原则、社会责任、政府及部门职责、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重要单位责任、考核和奖惩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原则。

即《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的“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关于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关于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草案)》的说明——2011年5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新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在,我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议(草案)的必要性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人人学法守法用法和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我市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

为了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经济结构转变,进一步改善民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建设“法治天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重要部署。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9月10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敬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由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区县教育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2年8月24日,法制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有关部门提出,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工作方面的责任,对于推进义务教育工作开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有重要作用,建议草案中增加这方面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在办学条件等方面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二、有关部门提出,我市现行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作了规定,落实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对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工作顺利推动能够起到很好作用,建议草案增加这方面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将义务教育学校设置、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安全以及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作为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津城管法〔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法〔2020〕56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扎实做好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现将《市城市管理委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普法治理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信息,请及时报市城市管理委政策法规处。

2020年4月23日市城市管理委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总目标和城市综合整治“十大工程”,坚持守正创新,聚集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加大城市管理领域普法工作力度,以做好“七五”普法的收官和“八五”普法的谋划为主线,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抓手,大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着力普及城市管理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着力推进城市管理系统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提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着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绣出天津品牌提供法治保障,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附件2《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第一条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法制宣传教育统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写。

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8•【字号】津政发[1996]37号•【施行日期】199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1996年8月8日津政发〔1996〕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1996年7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这个决议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和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决议,实施“三五”普法规划,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现作如下通知: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学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

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严格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决杜绝以人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

要把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

要紧紧围绕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

要优先安排覆盖全局,有利于实现我市发展目标的立法项目,及时起草制定地方急需的法规、规章,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适应。

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是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加快起草工作,保证按期完成。

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提高立法质量。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使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合法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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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化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宣传教育内涵丰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和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含义: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到了新的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目标都有了新的变化,《条例》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提炼整理,形成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丰富内涵。

法制宣传教育原则明确《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并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对象的要求,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同时,持续性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和“12•4”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等集中教育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全民普及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两个重要方面,要有机结合,抓紧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都抓好,才能促使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相互促进,良性循环。

因此,《条例》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突出《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长期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在此基础上,为了突出重点,区别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进行调整。

在此,《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

近年来,中央和我市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得以体现《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

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长期有序开展,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予以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这是开展“一五”普法以来全国和各省市的做法,也是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将其纳入了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内容。

法制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和职能也在《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中得到明晰体现。

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不仅要做好本单位的学法用法,还有面向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

为了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开展工作,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资源配置,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条例》对重要单位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以明确。

《条例》还在第五条强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仅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无法完成的。

在立法中强调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

以法律形式保障经费投入《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一项旨在普及法律基本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社会公共事业。

实施机关应当无偿向公众开展基本的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公众接受到免费的法制宣传服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逐步调整增长。

从长期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施不够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市个别区县和部分部委法制宣传教育经费长期不足,有些区县和部委经费可以到位,但是不能确保专款专用。

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并保障经费落实到位意义重大。

法制宣传教育信息主动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按照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既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应当将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普及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促使有关部门主动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吸引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

因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

公职人员考法成为法律制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公职人员学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只有他们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真正依法执政,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

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我市已连续多年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开展人大对拟任命领导干部考法工作。

实践证明,考试考察是检验和提高公职人员学法效果的有效方法,也是督促他们学法的一种手段。

因此,《条例》对公务员、领导干部考试考察制度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对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比例和合格率进行了具体规定,使重点人群特别是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实现法制化。

新闻媒体有法制宣传教育任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

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覆盖面广。

各类媒体需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力度。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职业者以及法学院校的教师、学生等,以多种方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虽是政府责任,但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一是经济上的扶持,以弥补宣传经费的不足;二是人力上的支持,形成大普法格局。

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社会组织支持和参与普法,现实中是可行的。

既增强了社会组织的责任感,也扩大了普法的效果。

除此之外,由法律职业者和法学教学研究专业人士及热爱法制宣传教育的个人来参与普法,也是社会参与的形式之一。

《条例》对此加以明确,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实现法制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落到实处,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就必须进行科学、严格的考核监督,检验工作效果。

我市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普法和依法治理评估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

”同时,经过我市近年来的工作考核实践,确立各项考核标准,开展年度和阶段性检查考核,切实促进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实效。

为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检验力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条例》在此进一步规范了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制度。

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将负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

”为了使法规更具有约束力,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条例》制定了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未达到检查考核标准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法规的顺利实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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