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清朝末年,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法律制度也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变革。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开始逐渐传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教为基础,强调等级尊卑和家族伦理。
法律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缺乏公平性和普遍性。
然而,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不得不开始思考法律制度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维护自身的统治。
在清末法律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修订法律。
1902 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修订法律。
他们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宗旨,积极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大清现行刑律》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如凌迟、枭首等酷刑,并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但总体上,它仍然保留了传统法律的框架和精神。
《大清新刑律》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它采用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同时,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笞刑、杖刑等封建刑罚,建立了主刑和从刑相结合的刑罚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借鉴了西方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
虽然这部草案最终未能正式颁布施行,但它为后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除了修订法律,清末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
1906 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革司法体制。
设立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
同时,还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加强了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然而,清末的法律改革并非一帆风顺。
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改革破坏了传统的礼教和社会秩序,是对祖宗之法的背叛。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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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国近代法制(清末)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法律思想1、清末“预备立宪”【真题提示】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B内阁总理的权力C敎育 网 D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2、清末修律【真题提示】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BCD答案:BC2、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BCD答案:D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真题提示】1、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C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D答案:C2、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
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BCD答案:BCD3、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答案:B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中国法制史》教案(两半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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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制度 区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建立大理院复判制度; 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制度。 3、改良监狱 设罪犯习艺所; 建新式监狱。
问答 作业:
一、(结合历朝根本治理方略)在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治久安,延续千秋万 代方面有何根本性策略? 二、(结合中国历史上历朝吏治的经验和教 训)对目前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强化吏治的工 作有何有益的建议? 三、(结合清朝灭亡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 生产关系客观要求什么样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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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民国国体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确立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的政治制度; 规定人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设平政 院受理行政诉讼); • 确认私人财产权和工商业经营权。
国 父 孙 中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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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临时政府革命法令 (一)保障民权的法令 解除贱民身份; 禁止买卖人口; 保护华侨; 提倡女权; 革除官厅称谓。
二、太平天国的刑法 • 任务为:除妖安良、斩邪留正。 • 刑罚原则:顺天有厚赏、逆天有显戳。 • 罪名多为除妖与斩邪而设。 • 刑罚分枷性刑与死刑,新创或者恢复 五马分尸、点天灯、剥皮、营馆连坐。
太 平 天 国 女 囚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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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诉讼实行多级复核制。 实行公开审判、群众监督制度。
(二)民商法 • 1930年编成《中华民国民法》,包 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章。 • 先后制定配套的《出版法》、《著 作权法》、《房屋租赁条例》等单行法规。 • 按照胡汉民提出的民商合一原则, 制定《票据法》、《公司法》、《海商 法》、《保险法》、《交易所法》、《银 行法》、《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
• (二)社会改革法令 • 严禁鸦片; • 禁止赌博; • 废止跪拜; • 剪辫易服; • 劝禁缠足;
13 清末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 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阅本法所纂, 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 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 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 法斁,隐患实深。”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 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 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干名犯义”、“存留养 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亲属相 为容隐”、“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 “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 违犯教令”等问题展开论战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颁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权利义 务”(9)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 “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 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 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 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方针: --“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 裨治理” --“本礼教”“重纲常”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考察政治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 查馆,修订法律大臣的奏议及法案由其议覆请旨
《中国法制史》电子课件 13清末法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 公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 权利义务〞〔9〕两局部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 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充分表达“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 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公布者, 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 “请简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 会同出使大臣,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 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何者为入手之始, 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 本,外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 侍郎于式枚考察德国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缺乏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 胜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 弊在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 之弊在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宣统元年(1910) 正月诏旨:
“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 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 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 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 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十一章 清末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其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 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成果的奇怪混合。
再次,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 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鸦片战争的爆发以及中国的战败,犹如石破天惊, 在给中国人民带来一系列深重的灾难的同时,也给古 老的中国社会以巨大的震撼。
从宏观上看,1840年以后,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 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
各种矛盾、各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之下,清朝的社会 在1840年以后也在艰难之中逐渐变化。在政治法律领 域,除西方列强逐渐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导致中国 司法的半殖民地化这一显著特征外,清朝政府在其统 治的最后10年中被迫推行的变法、修律活动,也是清 朝社会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三,制定新律。这是清末变法修律的重心。从1902年沈家 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 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 讼律》以及《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虽然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 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清末法律变革的基本情况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内外压力 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从宏观上看,清末最后10年的 “变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3.洋务派: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1860年的第二
次鸦片战争期间。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 “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 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4.资产阶级改良派: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产阶级
改良派,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在中国发 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的。改良派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变法、维 新的要求。戊戍变法一开始就遭到封建 顽固派的阻挠和反对。1898年9月21日政 府镇压了戊戍变法运动。但三年后,那 拉氏又下诏变法,宣布实行新政。
清政府所推行的新政:
首先是练兵、筹款、强化国家机器, 其次是调整官制(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
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此外,裁冗员、废八股、兴学校、奖励留 学生等。1906年朝庭宣布预备实行宪政。 1908年8月27日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 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 公布施行《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3)篇章结构。《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 种。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 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后附《暂行章程》 5条。
(4)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
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 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 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②《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 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 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事草案》。《大清民事草案》共五编,总则、债 权、物权三编,由日本学者起草,采用资本主义 国家的民法原则。亲属、继承编,由修订法律馆 会同礼学馆起草,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于宣统三年起草完毕,共五编, 37章,1569条。它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被推翻而未及 颁行。 清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单行商事法规和一部商律草 案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清末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光绪皇帝慈禧太后像慈禧秀女李鸿章李鸿章鸦片烟具被英人占据的香港被葡萄牙人占据的澳门1908年清朝疆域晚清士子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进入紫禁城中法战争上海租界的市政机关——工部局工部局大楼旧址工部局大楼旧址二、立法指导思想与法律的制定(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固有的:“祖宗之法不可变”不得不提出:“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模范列强”的立法宗旨,有了变更古法的主张(二)法律的制定1.旧律如《大清律例》的修改乾隆五年之后,一直未做改动。
鸦片战争之后,于道光二十年(1840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咸丰二年(1852年),同治九年(1870年)修改四次,修改不大2.新律的制定1900之后,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之下,清政府下诏修改旧法。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庭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的制订。
沈家本伍庭芳完成工作:1.修改《大清律例》,从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简易条文四个方面着手2.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典、法律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负责修订宪法3.翻译外国的法典、法规。
如德、法、日等国刑、民、诉讼法等三十余部,并派人考察外国法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参与立法4.完成的法律:1908年8月《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重大信条十九条》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1907年完成,1911年颁《大清新刑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1906年《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民事诉讼律草案》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法院编制法》清末修律有着重要的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共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2.《重大信条十九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仍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资政院、咨议局(二)行政法律制度官制改革内容:(1)军机处、内阁仍然保留,照旧制办事,不得改动(2)改组中央各部,六部扩建为十一部吏部不变;户部改名为度支部;礼部与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合并;兵部改名为陆军部;刑部改名为法部;工部改名为农工商部增加:邮传部、理藩部、民政部、学部、外务部(3)大理寺改称为大理院(4)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内务府、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为皇族事务服务的机构不得改动(三)刑事法律制度1.《大清现行刑律》体例:取消了六部分目内容:(1)民事的内容不再科刑。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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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的修律
一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一 ) 清末修律的动因 清末修律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 。 首先 , 社会 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是进行修律的根本原因 。 清 自 乾隆以来 , 只修例而不修律成为定制 。 随着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破坏和城乡资本主义的发展 , 旧的封建法律制度难以 适应新的 需要 ,“ 法 令不更 , 锢习 不破 , 欲求振作 , 须议更张 ” 。
二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清廷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后 , 设立了考察政治 馆 ( 后改名 为 宪政编查馆 ), 作为预备立宪的 专门办事机构 。 立宪派也成立了政治团体积极地 推动宪政运动 , 如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 “ 政闻 社 ”、 康有为 成立的 “ 国 民宪政会 ”、 汤化 龙等在湖北成立的 “ 宪政筹备会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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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厘定官制 改革官制是预备立宪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 从 1906 年 9 月宣布仿行宪政到 1908 年 的两年多时间里 , 清政府为立宪所作的准备主要 是厘定官制 。 在 “ 专责成 , 清积弊 , 求实事 , 去浮文 ” 的宗旨 下 , 针对旧官制名 实不符 、 权限不分 、 职任不明等弊端 , 对部院进行了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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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 , 指的是清政府为仿照近代西 方国家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 西 方列强的侵入 , 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 足的自 然经济的基础 , 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 庭手工业 , 另 一方面又给中 国 资 本主义的发展 创造了某些客观的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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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修订商事法规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有调整市场交易等商事活动 的 法律 , 但没有独立的商法 。 鸦片战争之后 , 海禁大开 ,“ 通商 交涉 , 事益繁多 ”。 190 3 年清廷颁布上谕 “ 通商惠工 , 为古今经国之 要政 。 …… 亟应变通尽利 , 加 意讲求 ”, 并 让载振 、 伍廷芳 、 袁世凯等拟订商 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