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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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也为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渠道。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的视觉环境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有效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质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二、分类管理根据广告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户外广告分为以下几类: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公益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等。

各类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广告资源的平衡分配为了保障广告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应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确保不同商家和机构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广告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广告设置的限制1. 广告位置: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绿化、环境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3. 广告材质:广告制作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4. 广告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景观风格等因素,对各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避免过度设置导致视觉污染。

五、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审批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

2. 审批程序:广告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填写广告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置广告。

3. 审批时限:广告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广告投放周期和期限1. 广告投放周期:广告投放周期应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确定合适的投放时长,避免广告时间过长导致视觉疲劳。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副、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和使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设置在区内主要道路沿线、公共设施等,用于宣传口号标语、重大活动、节日氛围等非营利性的户外广告牌。

凡使用以上户外广告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办是户外公益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变更、管理等工作,参与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设置规划工作,扎口管理区内主要户外公益广告牌的版面更新。

规划建设局是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设置,并给与外观、技术的等方面的规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维护,参与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设置规划工作。

社会事业局扎口管理老镇区部分户外公益广告牌的发布。

(详见附件一)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规划由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版面由党政办扎口管理,所需费用由区宣传费用承担。

第五条户外公益广告版面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持整洁、规范,文字工整、清晰,层次分明,美观大方,兼顾艺术性、欣赏性和实效性。

(二)不得违背宣传宗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张贴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努力达到宣传的目的。

(三)内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条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更新。

(四)宣传形式要生动活泼、内容充实而有意义,要能吸引民众阅读和交流。

第六条户外公益广告使用审批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简便、效能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使用户外公益广告的条件: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垂直条线等政府机构,用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

(二)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填写《户外公益广告使用申请表》(附件二),提交给所涉及广告牌的扎口管理部门,由扎口管理部门审核。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苏工商广[2013]280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工商广〔2013〕280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州、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全省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6日全省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工作方案为创造文明、诚信、规范、健康的广告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户外广告发布管理水平,发挥广告在促进转型升级、塑造地域品牌、传播先进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展示工商部门积极履职、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省局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围绕建设美好江苏、加快转型发展的主题主线,按照省局推进“三型工商”建设和鼓励工作创新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力度,提升管理层次,强化服务效能,树立执法形象,为美化城市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创建目标和范围以创建户外广告示范街活动为抓手,立足职能,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全面规范,带动本地区和全省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使示范街成为反映地区市场繁荣、科技创新、管理有序、群众满意的窗口,成为表现地区“两个率先”实践成果、“两个文明”建设水平的亮丽名片。

以省辖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驻建制镇商业繁华、人流集中、广告牌位和形式比较多的街区,确定选择、推荐和重点打造一条街(路)参加全省的创建考评活动。

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地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地,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地广告,其它利用车、船、飞艇、气球等户外媒体设置地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办法所称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建造地,用于出让地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地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地空间位置.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地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地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地编制,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地出让活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市规划局是户外广告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市建设(园林)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地审查和监督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并经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现有不符合规划方案设置地广告、店招店牌,逐步规范到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二)应当规范有序,相对集中,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明,按工商部门核准地内容发布,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昆山市户外广告设置地有关技术规定及其它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统一制作地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交通、消防和建筑设施安全,有损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地;(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地建筑控制地带;(三)市政府规定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地区域.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地审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简便、效能地原则进行.(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地条件: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地经营资格;拥有相应地户外广告媒体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户外广告发布、设置地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申请表》,由规划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审批,工商局审核后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批准年限: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年限不得超过规划确定地使用年限,设置批准年限期满后,应提前天向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一律拆除.以有偿出让使用权方式取得地,一般根据拍卖年限确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在本单位地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地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地,对本单位地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地自设性广告、店招店牌等设置方案,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时报批.大型商场和超市地自设性广告立面效果单独审批,设置面积从严控制.建筑工地围墙广告只能用于宣传本工地项目地内容,不得作为经营性广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城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地户外广告更换画面、短期(一个月之内)临时设置活动宣传牌地,由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批,审批到期后不再同意续办.市区和镇区中心广场开展公益性活动时,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性广告.政府大型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由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另行审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一)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地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地,依本办法出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地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地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等广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户外广告设施地出让年限一般为年,户外广告阵地地出让年限一般为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用于出让使用权地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地,于拍卖日前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地,在招标前日发布招标公告.以其他方式出让地,应在出让日前日公告.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地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拍或投标.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户外广告设施或阵地(专营范围除外),使用权出让金(费)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其中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权地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地,其出让金(费)按出让活动地组织者和业主商定比例返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地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个月内未予以发布地,由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公益广告;超过一年仍未发布地,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所有户外广告每年须有一定时间用于公益广告地发布,具体公益广地内容、时间和幅面另行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地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地,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个月通知广告设施设置者,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拒不拆除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地,由城管执法局代为拆除或进行调整,所需费用由广告设施设置者承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由于户外广告设置者地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地,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进行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地《转发昆山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地意见地通知》同时废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15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155号《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30日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目录摘要 (1)一、引言 (4)二、评估工作概况 (5)(一)评估准备阶段 (5)(二)评估实施阶段 (6)(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8)三、评估内容 (8)(一)合法性评估 (8)(二)合理性评估 (11)(三)协调性评估 (14)(四)可操作性评估 (17)(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20)(六)绩效性评估 (24)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30)附件一 (36)附件二 (40)摘要《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已逾十年,制定时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户外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变革与丰富。

在这一背景下,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52号)的要求,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市政局”)组织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作全面的评估。

今年3月,市容市政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评估,市容市政局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综合运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比较分析、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和实施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应的立法程序,《办法》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在制定时的法律框架下,《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很好地平衡了广告设施产权人、广告发布者和广大市民的利益,促进了户外广告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其合法性、合理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协调性和实践性均值得肯定。

本次评估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第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征求意见范围广本次评估严格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评估过程中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以走访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充分听取了户外广告管理人员、广告从业者、广告产权人,以及广大市民的意见。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在城市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未经合理管理和监管,户外广告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乱设乱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等。

为了协调广告发展与城市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法律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管。

三、广告准入管理1.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广告准入手续。

2. 广告准入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准入进行审核和评估。

3. 准入审核通过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可以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和设施安装等工作。

四、广告审批管理1.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进行审批管理。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广告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规模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广告发布管理1. 广告发布前,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必须按照审批决定进行广告制作和设施安装。

2. 广告发布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对广告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广告的正常运行。

3.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遵守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六、广告维护管理1.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负责对广告的维护和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及时进行维护工作。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广告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维护不善的广告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七、违法违规处理1. 涉嫌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广告维护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建立违法违规广告的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广告监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对于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户外广告数量的不断增加,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复杂和困难。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户外广告的管理,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江苏省特制定了《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公共空间的有序。

二、立法目的与背景《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于城市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户外广告的布设、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广告的质量和水平,增加广告的宣传效果,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的协调,有效保护市民的视觉权益。

该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提升城市形象:城市形象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规范户外广告的布设可以保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2. 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合理规划和管理户外广告可以提高公共空间的秩序,确保市民和游客的正常出行和休闲环境。

3. 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内容、形式和宣传手法,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内容《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广告布设范围和条件:明确规定各类户外广告的布设范围,禁止在敏感地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置广告牌,确保广告布设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 广告内容规范:对广告内容进行规范,禁止使用违法、虚假和虚荣等不良内容,保证广告宣传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广告投放时限:设定广告投放时限,禁止夜间、节假日和重要宗教节日等特定时间段的广告宣传,以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和噪音污染。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城市和乡村环境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如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城市美观、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户外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美观性原则,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形象;安全性原则,保证广告设施的稳固,避免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促进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广告展示推动商业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整洁,打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广告设置的审批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等信息。

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管理部门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或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对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领域的广告,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苏府[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69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提供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地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

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制作发布。

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到期的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虽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其它利用车、船、飞艇、气球等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出让活动。

市规划局是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园林)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并经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对现有不符合规划方案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逐步规范到位。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

昆政办发〔2004〕51号

昆政办发〔2004〕51号

昆政办发〔2004〕51号转发《昆山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山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的《昆山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主题词:广告装修管理意见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7月8日印发共160份昆山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的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市(镇)中心区域、规划区域、国道、省道、市(镇)主干道为控制区域,户外广告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1.相对集中;2.不得设置重叠广告;3.控制楼顶广告设置,保持城市(镇)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4.避免在沿街立面、墙面制作广告,保持原有建筑立面特色。

5.广告画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立面相协调,色彩反差不能太大;6.市(镇)区中心广场开展活动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禁止商业活动;7.交通标志、路灯杆、供电和通讯线路杆上禁止设置或悬挂户外广告;8.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条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1.市(镇)主干道、国道、省道作整体规划;2.市(镇)区作详细规划;3.市(镇)外围道路、重点地区作布点规划。

以上区域规划由规划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四条公开拍卖、招标原则户外广告位发布广告,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广告资源配置市场化,实行公开招标、拍卖,价高者得。

第五条审批程序(一)国道、省道和市级干道沿线道路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镇区域报所在镇规划、工商部门初审,再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城管部门审批;市区范围报市规划、工商部门审核,城管部门审批。

昆山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管理办法

昆山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管理办法

昆山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严厉打击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违法行为,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卫生城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行政执法;公安局负责对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卫生局负责对无证游医的查处;工商局负责对无证经营户的查处。

第四条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并做到到期及时清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会同规划、建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合适位置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以方便市民发布信息。

第六条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纳入《昆山市市<镇>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管理,并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责任人对在市容责任区内进行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有权要求行为人清除三乱、赔偿损失。

市容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工作,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现象应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它有关部门查处,并立即清除。

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责任区的市容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二)电话亭、邮政箱、配电控制箱、灯箱广告、路灯杆等公共设施由各自管理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文体娱乐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围而未建的地块由土地所有人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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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其它利用车、船、飞艇、气球等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出让活动。

市规划局是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园林)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并经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对现有不符合规划方案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逐步规范到位。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

(二)应当规范有序,相对集中,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明,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昆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技术规定及其它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交通、消防和建筑设施安全,有损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的;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市政府规定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的条件: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

(二)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申请表》,由规划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审批,工商局审核后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准年限: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年限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使用年限,设置批准年限期满后,应提前30天向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一律拆除。

以有偿出让使用权方式取得的,一般根据拍卖年限确定。

(四)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广告、店招
店牌等设置方案,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时报批。

大型商场和超市的自设性广告立面效果单独审批,设置面积从严控制。

建筑工地围墙广告只能用于宣传本工地项目的内容,不得作为经营性广告。

(五)城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的户外广告更换画面、短期(一个月之内)临时设置活动宣传牌的,由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批,审批到期后不再同意续办。

市区和镇区中心广场开展公益性活动时,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性广告。

政府大型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由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另行审批。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出让管理。

(一)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

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

(二)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等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

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四)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

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拍或投标。

(五)户外广告设施或阵地(专营范围除外),使用权出让金(费)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其中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出让金(费)按出让活动的组织者和业主商定比例返回。

第十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公益广告;超过一年仍未发布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所有户外广告每年须有一定时间用于公益广告的发布,具体公益广的内容、时间和幅面另行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设施设置者,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

拒不拆除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城管执法局代为拆除或进行调整,所需费用由广告设施设置者承担。

第十二条由于户外广告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转发昆山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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