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妇女维权问题调研报告
妇女维权问题调研报告〖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收藏到:QQ 百度雅虎〗〖在线字典〗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是妇联维权工作肩负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南京市各级妇联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思路,构建维权工作新机制,寻求维权工作新方法,妇女维权的舆论环境日益改善,维权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妇女维权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维权工作的矛盾日益尖锐,也给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妇女维权工作基本情况1、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
我们在发挥妇联四级信访网络作用的同时,积极推进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妇女权益联席会、妇女干部陪审员三项制度的建设。
利用司法、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已在市、区县及街镇、社区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形成法律援助网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在法院建立了一支30多人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形成司法维权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由公、检、法、司、劳动、工会、民政、教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集体会办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件,研讨解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牵头组织好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
市妇联牵头成立了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把市及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级以上的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等组织起来,形成一支强有力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队伍。
她们每周一轮流来市妇联参与信访接待,还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有效地加大了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是利用街道、社区资产,建立受害妇女、儿童、老人庇护所,进一步健全了保障妇女儿童的服务体系。
目前540个城区社区和郊区新建社区均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
)站。
下关区小市街道在全省最早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阅江楼街道已将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建到社区,现建有社区妇女儿童庇护所6所。
妇女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在当今社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 性别歧视和偏见:在一些领域,性别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就业、教育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
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然而,由于社会认知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 妇女参与决策不足:在一些领域,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仍然较低,导致她们的声音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和维护。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重视,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
2.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妇女参与决策: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决策,提高她们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平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得到有效解决。
2. 家庭矛盾: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家庭不平安,需要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2. 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通过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平安建设。
总之,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和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等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和推动平安家庭建设。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时代的发展,妇女在社会中的贡献愈发突出,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关于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但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在社会关系中相对更为劣势,因此,离异妇女更加需求法律上的保障。
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由于家庭矛盾、人口流动加快、婚姻观念日趋复杂化、夫妻双方情感问题等诸多原因,离婚率不断提升,在离婚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损较为严重。
我国现有的关于离异妇女的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和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经济补偿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影响下,我国民众愈发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相关部分机构也在不断完整修正法律法规,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
但是上千年的文化影响和思想禁锢,提醒着广大民众在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仍需不断完善、优化,因此,民众需意识到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一、我国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家庭暴力依旧存在目前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家庭暴力问题始终是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已有案件显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双方高学历的家庭,中高等经济收入的家庭,受教育程度较低、思想封建的家庭,地处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等等,家庭暴力时时存在,处处存在[2]。
尤其是在男性为主导的家庭中,如果男方过于自我,对女方做不到尊重对待,感同身受,极易可能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即使和女方离婚后,也会因为无法接受离婚后的现状,而对离婚妇女进行人身权利的侵犯。
而且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和举证非常困难,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救济和损害赔偿极少能够得到适用。
(二)、合法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在经济上占控制地位,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实际收入状况,且女方由于寻求身心上的解脱和情感上的自由,在作出离婚决定时往往会主动放弃部分甚至全部的夫妻共有资产,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受到极大损伤。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1. 引言1.1 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妇女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家庭和睦、夫妻相互尊重的重要性。
婚姻法通过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公正对待。
婚姻法还规定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家庭暴力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婚姻法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妇女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防止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公平待遇。
婚姻法的健全实施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地位。
【字数共200字】。
1.2 妇女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在婚姻法中,妇女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她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婚姻法对于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她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强调了夫妻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协助的原则。
妇女在婚姻中不应该被剥夺自己的权益,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
婚姻法同时也强调了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或者歧视行为。
在婚姻法中,妇女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应当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婚姻法的出台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使得社会对妇女的尊重和关爱得以进一步加强。
2. 正文2.1 禁止性别歧视禁止性别歧视是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及原因分析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
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
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
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来访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难点问题。
生活困难、疾病缠身来妇联要求救济的求助人员增多。
一类是贫困妇女,特别是下岗女工、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而寻求救助;另一类是上访妇女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请求救助;还有因家庭贫困付不起子女学费而要求资助。
来访的妇女都有些不幸的经历,如孩子得心脏病、妇女得肿瘤、亲人遭遇车祸、单亲家庭等。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尽其所能帮助她们,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媒体,向社会呼吁捐款资助。
妇联妇女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含婚姻家庭调处妇女思想政治引领基层妇联执委作用
妇联妇女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含婚姻家庭调处妇女思想政治引领基层妇联执委作用妇女工作调研报告近期,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妇女工作的各项政策,本地区的妇女联合会进行了一次妇女工作调研活动。
我们的调研主要集中在妇女家庭和婚姻关系、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以及基层妇女联合会执委作用等方面。
家庭和婚姻调处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当今社会,家庭和婚姻关系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虽然法律已经对于家暴等现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很多女性由于文化程度、家庭地位等原因,并不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自愿或被动忍耐家庭暴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家庭权益和婚姻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服务机制,尤其是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协助解决家庭纠纷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妇女联合会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主动参与到家庭和睦、婚姻幸福的调解中,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思想政治引领妇女是家庭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背景下,妇女的职业、教育、婚姻等方面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和挑战。
因此,我们认为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引领女性朋友们积极应对挑战,同心协力推动妇女事业发展。
具体地,我们需要:一方面,开展妇女教育培训,提高女性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义工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妇女形象。
此外,在思想政治引领方面,我们妇女联合会还应当更加注重长期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对于妇女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研究,及时反映和解决妇女群体的问题、需求和诉求。
基层妇女联合会执委作用基层妇女联合会的执委是妇女工作中的关键人物,应承担着推进妇女工作的重要任务。
虽然基层妇女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基层妇女联合会执委的领导下,我们认为可以进一步调动妇女资源,加强妇女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一方面,妇女联合会应加强对于基层妇女联合会执委的培训,向他们传授更多实用的工作技能;另一方面,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引导和带动广大妇女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大势和妇女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变化,与妇女权益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呈上升趋势,根据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各镇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很多妇女在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包括:1、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并不是因为对婚姻保留希望而继续维持关系,重要原因就是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2、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夫妻稍有口舌,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而作为“家务事”,旁观者避之不及,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无法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大量流动的外来妇女的无序管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妇女一定程度上处于游离与城市和乡村间的“边缘人”状态,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在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获得上产生了很大制约。
其中包括:1、作为女职工,大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相对较低,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偏低;2、大多流动人口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从事体力活的占多数。
尤其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求工作时间较长,并且以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形式,大部分劳动妇女为追求高报酬而忽视自己的身心健康;3、一些外来打工者非法姘居,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妇女权益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0002)
妇女权益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家庭暴力”这个词悄然走进我们的视线,走进我们的生活,成为广大女性同胞感受最深的一个话题。
它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妇女的各项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更让人担忧的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从基层妇女干部的角度对家庭暴力涵义、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以及应如何提出相应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对策方面做一浅显的探析,旨在抛砖引玉,呼吁社会各界特别是我们这些做基层妇女工作的干部,能够对于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丑恶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她们能够真正像花朵一样美丽、自由地绽放!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问题90%左右又发生在夫妻之间,妇女被施暴的占大多数,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可见,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涵义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早已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
但关于家庭暴力的涵义,各国及理论界都有不同的认识。
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的定义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条款所称“家庭暴力”均系广义解释,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分析摘要:城市化的推进加快了社会的发展脚步,也加大了人们的生活压力。
新一代年轻人看待婚姻的态度较老一辈人有了明显的改观,让婚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再次进入到了人们的视线。
本文主要介绍婚姻家庭中女性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从法律角度对女性在婚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致使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相关研究人员参考。
关键词:婚姻家庭;女性权益;保护前言: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社会行进、发展的重要动因,家庭的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平稳运转,反之一旦婚姻中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现有的形态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发生转变。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但即便立法已给予了婚姻中的女性以一定的保护倾斜,女性在婚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是屡屡出现,足见当前的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社会对于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维护还有待提升。
一、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应有的权益(一)人身权益当今时代,女性在社会经济建设、家庭维护中均有着较高的参与度,对于社会建设的贡献与男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社会对女性重视的加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也有所提升。
首先,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性享有的基本权益是人身权,其强调女性与男性在婚姻中具有同等地位,不因女性的收入高低而发生更改,且女性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威胁,女性同时具有生育选择权、人身自由权,不因任何原因受他人虐待[1]。
(二)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第二个主要权益,其是指女性同样拥有个人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不受传统观念约束,他人不得干涉,如果男女双方选择离婚,女性也应与男性享有同样的财产分配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很大程度地传遍了传统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局面,体现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也为更多家庭的稳固带来了保障。
二、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分析(一)女性婚姻家庭权益受侵害的体现1.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即便法律对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进行了明确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近年来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例仍屡见不鲜。
妇女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妇女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妇女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但在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导致妇女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支持。
2. 文化传统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在一些地区和社会群体中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 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一些地区的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导致妇女在这些地区的权益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4. 组织化程度不高:目前中国的妇女维权力量还比较分散,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协调机制,导致妇女的维权能力不足。
5. 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区和社会群体中,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直接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维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妇女维权工作。
其中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推进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等。
只有全面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地位,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发展。
妇女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汇报材料自建国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公民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和评价以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得到了提高和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
法律既提供妇女争取平等机会的依据,也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可靠救济。
实践也证明,权益保障是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坚实支撑,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焕发能量。
然而,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妇女权益遭遇诸多挑战,从法律平等走向事实平等的道路绝非坦途。
一、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程度不够高;一是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数量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二是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二是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一是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二是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三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四是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三是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
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
女性在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机制分析
并不是所有 的家庭都遵守了这个法律 。从法律 的角度 看来 , 在 家庭 中男性与女性的问题, 主要就是男女两性 之间权 利与义务 是 否平等的问题 , 这个问题影 响着男女两性 能否在家庭 中和谐
共处 。但是从现如今时代发展的形式来看 , 男女两性 在家庭 中 享有平等的权利 , 履行平 等的义务 , 应该是很 简单 的问题 。可 是现实 生活并非 如此 , 不 管是在社会 中还是家庭 里 , 女性 的权 益都无法得到合法的保 障, 法律连女性最基本 的婚姻 权利与家
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在合理、 合法的婚姻 家庭可 以保证 当事人整个 家庭 的幸福 和睦 , 也 有利于促进 现代 社会的和
谐发展。但 是 由于我国历 史与传统文化等原 因, 导致 目前我 国的许 多地方 , 在 家庭制度止还存在 着很 多历史问题 , 尤其 表现在女性在婚 姻 家庭 中不能享受与 男性 同等的权益保障方面。在现 当代 的婚姻 家庭 中, 女性应该依法享有和获得与
发展 。 ( 二) 是 国 际与 国 内法律 中的 重要 内容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l 一 5 9 1 8 . 2 0 1 3 . 1 1 - 0 3 8 前 言
一
、
在许多哲人看来 , 社会革命 中最难解决也是 最根 本的革命 就是女性革命 。要想解决好男性 问题 , 就必须先 解决好女性 的
[ 中图分类号 】C 9 1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1 1 — 0 0 7 2 — 0 2 [ 本 刊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b x b . n e t 会发展 的进 程 中做到积 极主动 , 始终捍卫 自己的平等权益 , 才 能成为社会发 展平 等 的受 益者 , 从 而更加 有效地 推动 社会 的
当代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家庭暴力案例
总结词
家庭暴力是侵犯女性人身权利和尊严的行 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VS
详细描述
一些男性在婚姻关系中,对妻子实施身体 、精神或经济上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恐 吓、控制财务等。这些行为对受害者的身 心健康、社交能力和经济独立都造成了严 重影响。
性别暴力和性骚扰案例
总结词
性别暴力和性骚扰是严重侵犯女性权益的 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
当代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2023-10-28
目录
• 女性权益保护概述 • 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 女性权益保护的社会参与 • 女性权益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 当代女性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 研究结论与展望
01
女性权益保护概述
女性权益的定义与内涵
定义
女性权益是指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应享有的平等权利 和利益。
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
建立女性权益保护组织或机构,为受到侵害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 和支持。
鼓励女性参与政治与决策
提高女性在政治和决策领域的参与度,有助于更好地反映女性的 利益和需求,促进性别平等。
加强政策执行与监督力度
强化政府责任
政府应加强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提高女性的教育水平,增 强女性的就业能力和社会 竞争力。
展望
未来女性权益保护将更加 注重全面性和可持续性。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 个领域,都将有更多的女 性发挥重要作用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要点一
女性权益保护的进步
在当代社会,女性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法律制 度、社会观念、教育体系等方面都逐渐完善,使得女性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参与度和权益得到保 障。
如何处理婚姻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如何处理婚姻中的妇女权益问题婚姻是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而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处理妇女权益问题时,我们应该尊重和平等对待妇女,促进妇女的自主发展,建立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
首先,平等对待是解决妇女权益问题的基础。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应该摒弃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以平等的心态来对待对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男方应该认识到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与重要性,尊重女性的选择和决策,并给予女性更多发展的机会。
其次,妇女的自主发展是解决妇女权益问题的关键。
婚姻并不意味着妇女应该放弃自己的事业或梦想。
相反,婚姻应该是促进妇女发展的平台。
社会应该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机会,鼓励妇女追求自己的梦想并实现自己的价值。
同时,家庭中的男方也应该支持妇女的发展,给予她们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第三,建立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是确保妇女权益的重要保障。
婚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的。
夫妻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感受,并共同解决问题。
夫妻之间应该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分享家庭和经济责任。
此外,家庭中的冲突和纠纷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家庭暴力或其他不良的手段。
此外,加强法律法规的保护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妇女遭受虐待和歧视。
同时,社会应该普及婚姻法和家庭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处理婚姻中的妇女权益问题需要平等对待、促进妇女自主发展、建立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和加强法律保护等多种途径相结合。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平等的婚姻关系,促进妇女权益的全面发展。
妇女节的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
妇女节的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作为国际劳动妇女节的象征,妇女节旨在纪念妇女争取权益的奋斗历程,喊出平等和公正的声音。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回顾妇女在婚姻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她们在争取权益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婚姻家庭一直是妇女权益的重要领域。
然而,长久以来,妇女在婚姻中常常被迫承受各种不公平待遇。
传统性别角色分工使得女性被期望在家庭中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和育儿责任。
这种不平等的分工模式导致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较低地位,限制了她们的个人发展和自主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婚姻开始呈现平等和尊重的特点。
现代婚姻中,夫妻之间的合作与共同承担责任,成为了更多家庭的理念。
婚姻关系的平等性意味着妇女可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待遇、权益和机会,减少了不平等和歧视。
二、妇女权益的挑战尽管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改善,但是婚姻仍然是妇女权益的重要领域。
许多社会和法律的限制仍然制约着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和平等权。
首先,性别歧视在婚姻中依然存在。
一些传统的观念和社会信仰使得妇女在家庭中面临着经济、社会和心理上的压力。
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也常常导致妇女在婚姻中受到伤害和剥夺。
其次,妇女权益在婚姻中的法律保护还有待加强。
婚姻法律和制度应该更加重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完整性,包括财产、继承权、离婚权利等方面的保障。
此外,婚姻中的合同制度也需要更加注重平等和公正,确保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推动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的进步为了推动婚姻家庭与女性权益的进步,我们需要全面关注改革方向和有效手段。
首先,社会应倡导平等和尊重的家庭观念。
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需要得到审视和扭转,男女在婚姻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通过文化教育和宣传,我们可以改变社会观念,培育全民平等的意识。
其次,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婚姻法律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鼓励婚姻中的平等和公正。
同时,建立完善的家庭调解机构和保护机构,为婚姻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建议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建议连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停生长和法制配置的不停前进,我国搪塞妇女职权掩护的制度也渐渐趋于完满,妇女维权事情取得了很大的前进。
但是我国在妇女职权的掩护方面以实验救济性步伐为主,而在前进女社会职位地方和给妇女同良人同等的权利方面尚有不够,虽然造成这种状态的缘故原由是我国五千年的“男尊女卑”、“父权至上”头脑的影响,使得社会以致于妇女自身对自己职权的掩护都处于灰心状态,尤其是在就业、任职等方面体现出的妇女职位地方执法上的同等与真相上不屈等的难过。
转变这一现状须要我们从立法、制度以及看法等方面加以完满,是一件恒久而困难的事情。
一、执法救济制度执法救济制度是国家以执法化、制度化的情势,为经济困难或特别案件确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执法资助,以保证黎民实现执法眼前各人同等的基础权利的执法制度。
我国搪塞妇女职权的掩护的一个紧张方面是执法救济。
(一)实验执法救济的结构机构现在,我国对女职工实验执法救济的机构重要有执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救济机构、工会的职工执法救济机构以及民间结构。
1、执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救济机构。
在执法救济制度中,国家是使命主体,政府执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救济机构推行国家使命,依据《宪法》、《律效法》、《刑事诉讼法》、《老年人职权保障法》等执法规则、规章关于执法救济的相干划定,以及执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团结发文做出的划定实验执法救济,凡切合划定条件确当事人(包罗女职工)均可成为执法救济的工具。
经费源头重要为政府的财政拨款,在收取诉讼费方面实用上述执法规则的减、免、缓划定。
2、工会的职工执法救济机构。
工会职工执法救济机构是对女职工实验执法救济的重要力气。
救济的工具重要为经济困难的劳动争议(男、女)职工当事人、工会干部,工会结构,经费源头重要为工会经费拨款、工会企奇迹赞助、社会赞助。
3、女职工执法救济的民间结构。
1995年第四次天下妇女大会后,实验执法救济(包罗对女职工执法救济)的民间结构应运而生,现在,开展对女职工执法救济的结构重要有:一是媒体办的维权结构。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底性工作之一,更是广阔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及原因分析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
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阔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置的局部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局部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
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
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成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思路(一)建立预警排查机制。
积极融入全县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成立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盱眙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建立了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信息员网络,同时要求乡镇妇联建立各乡镇的信息员网络,信息员遍布村组,我们指导基层妇联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小组及家庭摸排矛盾纠纷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登记造册,对于可能引发社会面矛盾的信息及时上报,确保矛盾等到及时、有效化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程文佳
来源:《求知导刊》2015年第16期
摘要:女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发展的坚实的力量,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权益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家庭暴力、财产权受损等现状时常发生。
本文通过对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的必要性、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不足之处的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女性权益;保护
一、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必要性
马克思曾认为,社会变革中最主要的酵素就是妇女,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主要看的是这个国家中女性社会地位的高低。
女性是这个社会的另一半,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靠的是两性的共同参与,所以重视对女性的保护对这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一个一个小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可以直接协调两性关系、维护家庭关系,所以婚姻家庭立法对妇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美好、促进社会和谐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通过立法活动在平等男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却难以转变。
由此,婚姻家庭立法必须以绝对倾斜保护的方式矫正妇女的弱势地位,真正完全实现妇女的权利自主和权益平等,这是法治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中女性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在女性权益长期受到漠视的背景下,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确实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妇女的地位也确实得到了提升,但是不可否认立法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1.妇女在经济上的劣势地位无法由婚姻家庭立法予以改变
尽管现代女性广泛参与就业,职业女性也越来越多,但大部分家庭妇女的经济收入是远远低于男性的,并不能改变社会中女性在经济上的劣势地位,绝大部分的中国现代女性必须负担职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地位劣势是决定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弱势地位的直接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另一方面,女性独有的思维方式和传统观念决定了她必然要肩负家庭和事业这两个方面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女在社会中
的功能。
想要通过立法来改变妇女在两性婚姻中的弱势地位,必将难以有效地施行,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用困难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受害者、惩戒离婚过错方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却被束之高阁,真正能以离婚损害赔偿为由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并不多。
现有的法律确实规定了该项制度,但也只是用一个法律条文来陈述,规定了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涉及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数额、损害结果等具体内容都没有表述。
同时,在举证方面,司法机关往往以取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造成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妇女希望借此在受到伤害后获得赔偿几乎成为空谈。
3.对婚姻关系中妇女的性自主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妇女的自主权,应当涵盖各个方面,包括工作自主、生育自主,性自主权等。
我国是一个极为传统国家,自古“谈性色变”,性是一个很敏感的词汇,正是由于性意识的缺失,妇女难以捍卫自己的性自主权。
虽然新《婚姻法》结合了我国的实际,但是这种从人权方面出发考虑女性特殊权益的规定并未出现。
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婚内强奸”的问题并没有通过婚姻家庭立法而得到正视和解决。
三、妇女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1.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妇女劳动地位
经济地位的劣势导致了婚姻家庭地位的弱势,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改变妇女在经济上的不独立,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权。
虽然经济的发展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但是仍然有很多岗位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甚至一些事业单位招聘时拒绝符合条件的女性应聘者。
所以需要完善经济体制,改善就业环境,出台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等来为女性提供合理公平的就业机会,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体制,严厉地惩处性别歧视的行为。
2.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高法律的可操纵性
(1)建立性自主权制度,维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婚姻家庭的立法直接关系到两性的基本权利,所以应当从更高层次上保护女性的权益。
建议将“性自主权”纳入法律体系,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配偶双方各自有自主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不受配偶一方的强制。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婚内强奸”予以明确,明确婚内强奸是严重损害妇女性权益的行为,法律应当明令禁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这也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2)健全法律中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的制度。
首先,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已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范围,不限于立法已有的四种过错行为。
鉴于现在社会中频频出现的婚外情现象,也可以将其规定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错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也成为了针对女性犯罪的高发性原因。
这也有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其次,应当具体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强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应当首先从举证责任方面放宽条件,只要能够证明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离婚一方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即可,不要求非得取得实质上的证据。
最后,可以试点试行第三方损害赔偿制度,赋予受害者一方向婚姻关系中给自己造成精神或财产损失的第三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要求第三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完善家庭暴力立法,保护妇女的生命健康权。
反对和禁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针对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依法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 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互相推诿,不予办理。
同时,应当完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责任主体、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害责任等方面具体规定。
笔者建议,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止家庭暴力法来重视家庭暴力的危害,设置周密的反家庭暴力条款、罪名等,加大惩罚力度,也使执法者行之有据,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女性的法律维权意识
妇女自我素质的增强、维权意识的提升也是保护其自我权益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虽然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在不断的健全中,但是对于广大普通的妇女同胞而言,那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太过生僻与遥远,难以有效地深入人心。
因此,应当在现有的法制宣传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将刻板、严肃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图片、文字、案例等知识,强化妇女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孙伟平.透过新《婚姻法》谈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障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14).
[2]王梅霞,张卫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J].河北法学, 2006,24(07).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