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中的委托_代理问题及其治理
浅谈“土地托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低戏H EBEINONGJI摘要:如今,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成了我国农业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在进行了各种尝试与总结后,农业托管模式成了在实现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前最符合国情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模式。
该模式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广泛地实行,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因此在推广以及成熟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就以土地托管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为基础,为土地托管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模式;土地托管;农业合作;农业机械化浅谈“土地托管力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安徽省涡阳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蒋勇1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小农经济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近些年来农业部门多次强调要探索农业经营新模式,充分带动小农经济的发展。
再加上农村劳动力人口不足,“土地托管”模式的出现,给了农村新的希望。
1.1土地托管模式的概念土地托管模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
广义上是指农民在不放弃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将土地委托给一个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例如农民合作社),该组织为农民提供部分或者全部农业生产服务,农民需向组织提供服务费用,而土地的收成仍然归农民所有的一种新的形式。
土地托管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1)全程托管,即托管方为农户提供耕、种、管、收、售全套服务;⑵劳务托管,即托管方负责农业生产的全部劳务项目,农户负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投入;(3)订单托管,即农户将农业生产的某项管理环节的劳务委托给托管方。
1.2土地托管模式的积极意义土地托管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农业生产模式的缺点,反复实践、修正,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商业模式,具有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本的优势,可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情况下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提高了管理和经营水平以及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实现农业大规模生产之前,是最适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农业生产的新模式。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农村土地托管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托管给他人经营,以获取相应的收益。
这种土地托管方式在我国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动下,托管土地的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特点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灵活性:农村土地托管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和管理,因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利益分配:农村土地托管的利益分配方式比较灵活,可以个性化设计,符合双方的利益诉求。
3.提高土地利用率:由于土地托管后有人负责经营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有利于农民增收:托管土地可以给农民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可以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
以上是农村土地托管的一些特点,而与之相关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解决的。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农村土地托管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土地流转不平等问题农村土地托管中存在着土地流转不平等的问题,即一些富有经验和资源的承包人能够获得较好的土地资源,而另一些缺乏经验和资源的农民则很难获得好的土地资源,这不利于各方的公平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和完善托管土地政策,保障双方的利益。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农村土地托管的公平性,确保土地资源能够公平分配。
2.加强对土地托管的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政府可以加强对土地托管的监管力度,防止一些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确保土地托管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推广土地托管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土地流转公开透明度。
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土地托管的管理水平,确保人们能够清晰地了解土地资源的托管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二、土地托管产权不清晰问题农村土地托管中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即托管土地的产权归属不明确,造成纠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托管的产权归属。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农村土地托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经营管理为目的,将农村土地流转给农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根据约定收取相应的托管费用的一种农村土地利用方式。
这种方式逐渐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推广和运用,为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农民增收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农村土地托管也存在一些特点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寻求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1.灵活性较强。
农村土地托管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并予以约定,从而规范土地的托管关系。
2.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托管方式,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交由专业的经营主体或合作社进行统一规划和生产管理,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
3.有利于资源整合。
农村土地托管可以促进农村资源的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村经济效益的提高。
4.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托管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农村,带动当地的农业产业和乡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土地托管存在的问题1.托管费用不合理。
一些农户在与经营主体签订托管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常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托管费用标准,导致收益不公平。
2.托管合同权责不对等。
一些农村土地托管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强势方和弱势方之分,农户在合同中的权益保护不足,导致可能出现纠纷。
3.土地资源过度利用。
一些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会对土地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和利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恶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托管的监管和规范还不够完善,一些不法经营主体可能会借机进行不当行为。
三、解决农村土地托管存在的问题的方法1.制定合理的托管费用标准。
政府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和统计数据,制定合理的农村土地托管费用标准,并加强对托管费用的监管和调控,以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2.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托管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托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托管合同的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耕地保护委托书范本
耕地保护委托书范本尊敬的________:我(们)________(姓名),持有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位于________(地址),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鉴于我对耕地保护的重视,现委托您作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履行耕地保护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一、委托事项1. 代理我执行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________平方米,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________平方米。
2. 代理我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3. 代理我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时,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4. 代理我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数量和质量。
5. 代理我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6. 代理我确保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
7. 代理我履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的责任,确保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8. 代理我进行耕地保护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按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9. 代理我接受省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抽查考核,确保完成上述目标。
二、代理人权限1. 代表我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确保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
2. 代表我参加相关会议、听证会等,表达我的意见和诉求。
3. 代表我签署相关文件和协议,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的履行。
4. 在必要时,代表我寻求法律救济,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事项1.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委托事项,确保耕地得到有效保护。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农村土地托管是一种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托管给他人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它是农村土地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具有一定的特点和问题。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1.灵活性高农村土地托管的合同期限一般较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
托管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较长,一般在3至5年以上,也有长达10年以上的。
这种相对长期的经营方式有利于农民与托管方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维护土地的长期可持续经营。
2.经营方式多样化农村土地托管可以采用多种经营方式,例如托管方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或者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进行合作,也可以选择流转给大型农业企业进行经营。
3.促进资源利用农村土地托管有助于促进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农田的有效利用率。
托管方通常会通过技术和资金的投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4.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土地托管能够带动流转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益,从而有助于农民增加收入。
托管方通常会通过技术和管理的优化,提高土地的产出,实现规模经营,使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受益。
5.保障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托管合同一般有明确的约定,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托管方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也不得私自出售土地或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确保土地权益的稳定性。
二、农村土地托管存在的问题1.土地权属不清晰一些农村土地托管存在土地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因为托管方通常并非土地所有权人,只是经营者,没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容易出现纠纷,影响土地的流转和经营。
2.托管合同约定不合理一些农村土地托管合同的约定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托管费用过低、合同期限不明朗、违约责任不清晰等。
这些问题容易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3.托管方经营不善一些托管方缺乏资金和技术实力,导致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甚至浪费资源。
这就影响了农村土地的生产力和可持续性发展。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农村土地托管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他人或组织,由托管方负责经营管理,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土地托管制度既能够有效利用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又能够带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在实践中,土地托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特点,需要逐步完善和解决。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做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一、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1.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水平农村土地托管能够实现规模化经营,农户在土地托管给专业化经营主体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
托管方利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民增收致富。
2.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托管能够引导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托管方通过多种方式开发土地资源,引入新的农业生产项目和技术,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3.保障农民的基本生计农村土地托管能够保障农民的基本生计,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托管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农村劳动力实施技能培训、社保保障、就业机会提供等措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来源。
4.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通过农村土地托管,可以有效整合和开发农村的资源,推动农村社区的发展,改善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农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土地托管存在的问题1.托管方权益保障不足当前农村土地托管中,托管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的权益保障不足,容易因合同纠纷、土地流转、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2.土地流转风险大当前农村土地托管中,存在一部分托管方对土地流转用地违法违约,导致土地流转风险增加,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目前农村土地托管中,很多地方存在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农业生产状况不佳、农户收入不高等问题。
田地代管授权委托书
田地代管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我(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位于(地址)的田地所有权人,特此委托您(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管理和代管我的田地事宜。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我的田地,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将我的田地委托给您进行代管。
我相信您具备丰富的农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合理利用和管理我的田地,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代管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1. 种植管理:您有权根据农业规律和市场需求,决定在我田地上种植的作物种类、种植方式和种植时间。
同时,您有责任确保田地的种植管理符合我国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农业投入:您有权在我田地上进行农业投入,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购买和使用。
但请您务必选择优质、安全的农资产品,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收获销售:您有权处理我田地上所产出的农产品,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
请您在销售过程中,务必遵守国家关于农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田地维护:您有责任定期对我田地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除草、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等,以保证田地的良好状态。
5. 代管期间的收益:在我田地代管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销售收入、政府农业补贴等,请您按约定与我进行分成。
6. 代管期间的费用:在我田地代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农资购买、田地维护、人工工资等,请您务必合理控制,并在产生费用时及时与我进行沟通。
代管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代管期限。
在代管期间,您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您的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的意愿。
同时,我也有权对您的代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请您在接收到此授权委托书后,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
如果您在代管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沟通,我们将共同协商解决。
土地托管的形成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土地托管的形成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王颜齐史修艺来源:《中州学刊》2021年第02期摘要:土地托管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新型实践。
土地托管的实质是合约形式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组织化与市场化融合发展的逻辑必然,同时也是利益驱使与上层引导共同作用的结果。
土地托管一方面深化了现代农业发展所必需的专业化分工,另一方面也保留了小农户在土地上的剩余索取权,不仅为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而且在土地产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降低了土地的租值耗散。
但与此同时,土地托管的供给主体面临着生产、市场以及违约等多重风险,参与农户负担着额外的签约谈判和交易执行等合约费用,并且其退出农业生产后面临的择业困境也增加了土地托管合约的不稳定性。
对此,可以通过完善监管和信誉机制、积极培育土地托管服务供给主体以及强化地方扶持政策等方式加以解决。
关键词:土地托管;形成机制;委托—代理关系;农业生产方式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2-0034-07一、引言以家庭经营形态为基础的小农户一直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要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是现阶段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提高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出现农业托管式服务的提法,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了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农业服务模式。
当前,土地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在全国各地得以不断涌现和发展。
土地托管是农业生产实践的产物,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以及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土地托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当前,纵观学界对土地托管问题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土地托管是一种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凭借其较高的灵活性、适用性等特点逐渐得到了农户的认可,满足了小农户对农业组织化服务与农业市场化服务的需求。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和问题及解决方案农村土地托管是一种常见的农村土地管理方式,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会讨论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托管的特点1.灵活性:农村土地托管允许土地托管方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经营方式,使农民能够更好地灵活运用土地资源。
2.保护性:农村土地托管可以帮助保护土地资源,避免因为土地流转而导致的过度开垦、过度开发,从而保护了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促进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托管可以帮助集中土地资源,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4.节约成本:农村土地托管可以避免因土地流转而导致的土地资源被小规模农场利用的低效率问题,从而降低了土地利用成本。
5.促进土地经济化:农村土地托管可以让农民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专业的土地经营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取更高的土地效益,进一步推进土地经济化进程。
二、农村土地托管存在的问题尽管农村土地托管有着诸多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土地资源流失:一些托管方在承包土地后,未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流失。
2.托管合同纠纷:一些托管方和承包方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执法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引发了土地托管纠纷。
3.土地整治不到位:有些农村土地托管项目的土地整治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土地的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了土地资源。
4.社会保障问题:一些托管方在承包土地后,未能有效保障农民的生计,没有给予足够的社会保障。
5.土地生态环境问题:一些托管方在承包土地后,未能有效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导致了农村土地的生态问题。
三、农村土地托管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土地托管的管理和监管,健全农村土地托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资源的托管权利和义务,规范土地托管的活动。
2.健全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土地托管的扶持力度,提供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托管,同时加大对土地托管项目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托管的认可度。
土地委托代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我国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土地可能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或管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行了土地委托代管制度。
本文将从土地委托代管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委托代管的概念土地委托代管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土地管理权委托给具有代管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管理的制度。
委托代管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管理效率,保障土地权益。
三、土地委托代管的法律规定(一)委托代管的条件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 受托人具有代管土地的能力和条件;3.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管合同。
(二)委托代管合同1. 合同内容:委托代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2)委托代管的土地范围、用途和期限;(3)受托人代管土地的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合同签订:委托代管合同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委托代管的期限委托代管期限一般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四)委托代管费用委托代管费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可按年度或按土地面积计收。
(五)委托代管期间的权益1. 委托人享有土地所有权,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履行代管义务;3. 受托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代管费用。
四、土地委托代管的实施程序1. 委托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代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 土地管理部门对委托代管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管合同;4. 委托代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土地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5. 受托人按照委托代管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管理。
农业授权委托书实现农田价值最大化的利器
农业授权委托书实现农田价值最大化的利器农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如何最大化农田的价值一直是农民和农业专家们关注的焦点。
在农业生产中,授权委托书作为一种利器,被广泛应用,通过委托他人管理农田,实现农田价值最大化。
本文将从授权委托书的定义、具体应用以及实现农田价值最大化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授权委托书的定义和作用授权委托书是指农田的所有者委托他人或机构管理和经营农田的一种书面协议。
通过签署授权委托书,农田所有者将农田的经营权委托给专业团队或农业合作社,由其负责农田的日常耕种、管理和生产等工作。
授权委托书作为一种合法的权益转让证明,既能保护农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委托者的利益得到充分实现。
二、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应用1. 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农业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实质上是将农田的经营权委托给专业团队,他们拥有丰富的农业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合理规划农田利用,提高农田的种植效益和生产效率。
例如,合理选取作物品种、改善土壤质量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产量和质量,从而实现农田的最大价值。
2. 降低农业风险:农业生产受到气候、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
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农田经营者承担了农业风险管理责任。
他们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预测、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降低农业风险对农田价值的影响。
3. 提供农业技术支持:农业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意味着农田所有者可以获得专业团队的全方位支持。
这些团队会提供农业技术、科学种植指导、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使农田得到全方位的专业支持,进一步提升农田的价值。
三、实现农田价值最大化的效果1. 农田综合效益提升:通过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农田的种植技术得到专业团队的支持,农田经营者能够利用各种现代农业技术提升产量和质量,从而提高农田的综合效益。
2. 农田利润增加:专业团队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可以提高农田的产量和产品质量,有效控制成本,使农田的利润得到提升。
委托者将获得比自主经营更高的回报。
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探讨
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探讨国有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国有土地资源庞大而复杂,国家往往需要借助委托代理的方式来管理和运用这些资源。
本文将围绕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展开探讨,探讨委托代理的形式、原则和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交由受托人代为行使或处分的行为。
在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中,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家以委托的形式将土地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等权利交由管理机构或企业来行使或处分。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有利于统一管理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在委托代理的形式上,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可以采取直接委托和间接委托的方式。
直接委托是指国家直接向特定的管理机构或企业委托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权利;间接委托是指国家将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权委托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的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或企业进行管理和利用。
无论采取何种委托代理形式,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以保证委托代理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在委托代理的原则上,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利、诚信、善意的原则。
公平意味着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意味着在委托代理的决策和执行中应当合理、公正、不偏不倚;公开意味着在委托代理的程序和结果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互利意味着委托代理双方应当在合作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实现双赢;诚信意味着委托代理双方应当遵守承诺,言行一致,合作诚信;善意意味着委托代理双方应当在合作中保持友好、和睦的关系。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可持续的发展。
在委托代理的运作机制上,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
耕地保护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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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保 护 中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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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丹析 r耕地保护中委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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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2 1 (0 2 0 0 30 10 —0 3 2 0 ) 10 3 —4
委托 —— 代 理理 论 是伴随 着现 代股份 公 司的 出
提 出中国耕地 保护中委托
代理矧题的根源在于 : 耕地保护存在外部性 . 代理阶层 l乏 有效的激 酌机制 . 醯 代理 链 代理 的问题 . 必须进一步 改
过长导致约束 机制失 灵. 现行土地管理 体制存在缺 陷。以为要 解决耕Fra bibliotek保护 中委托 一
息 系统 关 键 词 : 地保护 , 托 : 耕 委 代理 中国
运 用委 托 —— 代 理理 论 的 一 基 本观 点 来 考察 、 些 分
析 我国耕地 保 护 中委托—— 代 理问题 。
一
、
耕地 保护 中委 托——代理 的形成 与
必 然要通 过委 托代理 关 系由各级政 府 来体现 。 么, 那 在体 现耕地 保 护中责 、 、 权 利关 系的委 托代 理链 的 首 端 便是 中央 政府 , 这代 理 链 的 末端 就是 终 极代 理 而
我国农地委托代理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Entrust and Agency System of Anglysis on China's Cultivative
Land
作者: 赵峰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版物刊名: 经济纵横
页码: 29-32页
主题词: 农地制度;委托代理;产权;中国
摘要: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地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复合的委托代理安排.我国农地制度运行的低效和失范直接导源于委托代理安排的缺陷,而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农地产权制度和农地市场制度的缺陷.因此,摆脱委托代理困境,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的关键在于明晰农地产权,完善农地市场.。
我国农地委托代理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地委托代理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家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委托代理制度的提出,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也激发了农村土地承租体制的改革热潮。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土地承租人的经济实力有限,在财产交易、仲裁纠纷担保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农地委托代理制度的存在问题1.土地承租人贫困问题:由于土地承租人居住在偏远地区,经济实力有限,无法承担土地出租的一切投资,因此,土地的使用效率不高。
2.权属纠纷问题:因为土地租赁关系属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在权属纠纷方面,由于土地承租人不具备财产交易和仲裁纠纷担保方面的能力,容易出现纠纷。
3.租赁制度不健全问题:有些地方尚未建立规范的租赁制度,土地使用者缺乏法律保护,导致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使得有效的管理遭受到影响。
三、解决委托代理制度问题的对策1.制定补充性租赁法律:应当制定一些补充性的租赁法律,增强土地使用者的权利,明确土地承租人与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租赁行为,保障双方在租赁行为中的合法利益。
2.加强帮扶措施:政府应当对土地承租人实施一定的帮扶措施,为其建立自己的投资管理机构、联系各级政府宣传,使其有能力参与土地出租,建立健全的租赁框架。
3.完善司法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更好地解决纠纷,尽量使土地承租人获得公正的司法保护,以及解决权属纠纷等问题,保证土地出租利用的安全、稳定。
四、结论国农地委托代理制度的实施,在推动农村土地承租体制的变革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补充性的租赁法律,加强对土地承租人的帮扶措施,完善司法制度,以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租体制的变革和农业发展。
农地制度:委托代理困境及对策思考
农地制度:委托代理困境及对策思考[内容摘要]: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地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复合的委托代理安排。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完全契约导致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我国农地制度运行的低效和失范直接导源于委托代理安排的固有缺陷,而委托代理问题的日趋严重以至陷入困境,根本原因则在于农地产权制度和农地市场制度的缺陷。
因此,摆脱委托代理困境,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的关键在于明晰农地产权,完善农地市场。
[关键词]:农地制度;委托代理;产权委托代理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产权配置的一种契约形式。
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地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性质的契约安排。
产权的运行效率取决于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的清晰程度和市场的完善程度。
在现代经济组织中即使产权清晰,市场健全,委托代理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我国农地制度运行中,由于产权不清晰,土地市场功能缺失,委托人对代理人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普遍存在。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地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和性质,探讨了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并提出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提高农地制度运行效率的若干思路。
一、我国农地制度委托代理关系的历史变迁(一)合作社时期的委托代理关系土地改革后,在农村建立了土地私有制。
出于合作生产的需要,1952年起,各地自发组织了初级合作社。
初级社对社员的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分解,从农户完整的私有权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
初级社的产权安排,初步构建出个体农户与合作社在农地经营管理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农户在保持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折价入股,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初级社的成功推动了高级社的发展。
在高级社中,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实行集体化,土地的个人股权转让给集体。
由于相应取消了土地分红,事实上农户对土地的剩余索取权被以集体的形式行使。
但农民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没有明确地被剥夺,合作化、集体化仍然是在农户和集体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过程,高级社仍然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安排。
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探讨
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探讨国有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产,其合理利用和保护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开发国有土地资源,通常会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本文将就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探讨,分析其特点、优势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或政府通常是委托人,而接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则是代理人。
委托人将土地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则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和经营,最终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1. 长期性:国有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且其开发和利用需要长期的规划和投入。
委托代理关系的合同期限通常较长,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现资源的持续开发和管理。
2. 风险分担:委托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将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代理人,降低委托人的管理和经营风险。
3. 专业化管理:委托代理关系能够吸引专业化的管理和运营团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水平,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4. 利益最大化: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可以使代理人在市场化经营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资源资产的价值最大化,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1. 减少政府负担:国家或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将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经营交由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分工。
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 保护环境和生态:委托代理关系能够引入更多的节能环保理念和技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代理人道德风险,即代理人可能不遵守合同规定,对委托土地资源资产进行非法倒卖或不当经营,损害国家或政府的利益。
2. 因资源的特殊性,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开发风险和市场风险。
田地委托书
《田地委托书》在农业生产领域,田地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一种委托协议,它记录了农田拥有者委托他人管理、运营农田的相关信息。
田地委托书通常包括田地拥有者的基本信息、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田地委托书的必要性、内容要素以及其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
第一部分:田地委托书的必要性1.1 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田地委托书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田地拥有者可以明确委托人有权在农田上种植、管理农作物等事项,受托人也可以了解自己在农田上的权利和责任。
1.2 规范农业生产通过签署田地委托书,可以统一各项农业生产的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有序进行。
双方在委托书中可以约定种植作物的种类、施肥方式等细节,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1.3 保障农田拥有者权益在田地委托书中,可以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种植作物、保护农田等内容,确保农田拥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部分:田地委托书的内容要素2.1 田地拥有者的基本信息田地委托书应包括田地拥有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定委托人的身份。
2.2 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书中应包含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确委托事项的承担方。
2.3 委托事项田地委托书应详细说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包括种植作物、施肥方式、灌溉管理等内容,确保双方对委托事项有明确的了解。
2.4 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书中应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农田拥有者的利益。
第三部分:田地委托书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3.1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签署田地委托书,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受托人在明确的规定下进行农作物的管理,有效提高了产量。
3.2 避免冲突纠纷签署田地委托书可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因为不明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一旦发生冲突,可以通过委托书中的规定解决争端。
3.3 保障田地拥有者利益委托书中规定受托人应依法合规进行农业生产,保护农田拥有者的利益,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浅谈“土地托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浅谈“土地托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低戏H EBEINONGJI摘要:如今,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成了我国农业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在进行了各种尝试与总结后,农业托管模式成了在实现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前最符合国情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模式。
该模式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广泛地实行,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因此在推广以及成熟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就以土地托管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为基础,为土地托管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模式;土地托管;农业合作;农业机械化浅谈“土地托管力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安徽省涡阳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蒋勇1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小农经济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近些年来农业部门多次强调要探索农业经营新模式,充分带动小农经济的发展。
再加上农村劳动力人口不足,“土地托管”模式的出现,给了农村新的希望。
1.1土地托管模式的概念土地托管模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
广义上是指农民在不放弃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将土地委托给一个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例如农民合作社),该组织为农民提供部分或者全部农业生产服务,农民需向组织提供服务费用,而土地的收成仍然归农民所有的一种新的形式。
土地托管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1)全程托管,即托管方为农户提供耕、种、管、收、售全套服务;⑵劳务托管,即托管方负责农业生产的全部劳务项目,农户负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投入;(3)订单托管,即农户将农业生产的某项管理环节的劳务委托给托管方。
1.2土地托管模式的积极意义土地托管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农业生产模式的缺点,反复实践、修正,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商业模式,具有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本的优势,可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情况下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提高了管理和经营水平以及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实现农业大规模生产之前,是最适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农业生产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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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11-25 作者简介:马 欣(1970-),男,汉族,江苏泰州人,南京农业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耕地保护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及其治理马 欣,钟太洋,谌 明(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摘 要:分析了耕地保护中委托——代理的形成及特点,介绍了委托——代理问题在耕地保护中的种种行为表现。
提出中国耕地保护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在于:耕地保护存在外部性,代理阶层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代理链过长导致约束机制失灵,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认为要解决耕地保护中委托——代理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重构利益分享机制,实施耕地占用高税负制度和建立先进的地籍信息系统。
关 键 词:耕地保护;委托;代理;中国中图分类号:F 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13(2002)01-0033-04 委托——代理理论是伴随着现代股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
该理论认为:委托——代理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广泛地发生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的活动之中[1]。
因此,笔者试图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来考察、分析我国耕地保护中委托——代理问题。
一、耕地保护中委托——代理的形成与特点委托——代理理论又称为代理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之一,属于西方经济学主流学派的范围。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由于某种契约建立前后,当事人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代理双方目标不一致。
并且,从本质上来说,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双方都在内在地关心各自的效用最大化(当然效用最大化不单指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代理一方掌握的信息较委托人充分,往往会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对委托人的“不利选择”,从而对委托人的利益构成侵蚀,由此便形成了委托——代理问题[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绝大部分耕地分布在农村,所以耕地中的绝大部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然而,国家也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在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并不具备委托人所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3]。
因此,耕地保护就必然要通过委托代理关系由各级政府来体现。
那么,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代理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代理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代理人——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代理)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下游代理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代理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
这样,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代理人可以通过隐瞒有关信息而获利;而且,根据效用最大化假定,代理人将进行欺骗、偷窃或撒谎,即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在耕地保护的博奕中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采取机会主义行动战略,进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事前机会主义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之前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委托人签定有利于自己的契约,例如,隐瞒辖区内各个质量等级耕地的数量;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败德行为”,即在达成契约之后,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不履约、不充分履约或者“磨洋工”。
与其他委托——代理相比较,耕地保护中的委托——代理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3卷第1期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 ol.3N o.12002年3月Jour nal of Hunan Ag r icultur al U niver sity (Social Sciences)M ar.2002(1)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
农民集体在多数情况和大多数地方都是一个不够清晰的概念。
谁来代表农民集体,在理论上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在实践上又事实存在耕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甚至缺位。
因此,在耕地保护委托代理关系中,尽管农民集体为所有者,但不具有委托人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也不具有就耕地保护进行委托的内在动机和要求。
在耕地保护上,农民集体是耕地的所有权人,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既是耕地的经营利用者,同时又是耕地保护的参与者和义务人。
而国家则基于主权和政治力量而体现对耕地用途转用的控制并通过立法手段和政策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境内公民对耕地进行保护,从而在各级政府之间建立起委托——代理契约,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2)耕地保护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代理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代理人之间代理链很长。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链从首端到末端是呈树状发散型的,而非纵向一维。
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
即在这一委托——代理链中,从末端到首端,信息真实度递减,掌握真实信息的难度递增;相反,从首端到末端,信息真实度递增,掌握真实信息的难度递减;在每一级代理内部,涉及到耕地保护的部门也不少,不仅有土地管理部门,还有农业部门、水土保持部门等,这些部门之间在耕地保护上的职责与权利的划分也是不清晰的。
如此,过长的代理链以及每级代理内部责权不清,为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战略逃避责任提供了绝好的空间和条件[4]。
(3)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代理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
当各级政府之间被视为隐含的长期契约关系时,下级代理人应该获得某种“补偿”,而上游委托人在付给代理人补偿之后应该获得效用最大化,只有这样,双方才能达到均衡合约。
然而,上下级政府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而耕地又固定于一定的地域,这使得作为合约的一方——委托人在履行其职能时,对代理人的违约行为无法行使“退出权”。
这也就意味着在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的链条上,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
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代理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二、委托——代理问题在耕地保护中的种种行为表现其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上,“划远不划近,划差不划好”,为了以后耕地占用的方便和为“以地生财”打下伏笔,还往往把公路两边相当数量的耕地以“预留地”等名义事先排除在保护区之外。
国家要求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80%以上,则在划定时只按80%来划定。
其二,采取谎报、虚报和瞒报的手段使耕地非正当流失合法化。
例如,在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禁止占用耕地用于建房屋,然而有些地方则从小集体的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出发,采取“以罚代批”,并在罚款处理时对违法占地的发生时间作处理,从而使非法占地一罚了之。
保护耕地的法律条文与政策措施对于个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形同虚设。
此外,在耕地流失的统计上报数据中,偷梁换柱,瞒天过海,把建设占用的耕地列入农业结构调整或灾害毁田中。
其三,不切实际滥设开发区,肆无忌惮地圈占农田,以牺牲全国人民的“保命田”来换取领导者政绩。
有些地方的领导认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有的甚至公开提出“种任何东西都不如种房子效益高”。
据1993年清理,全国共有开发区2084个,实际占地面积76.2万公顷,几乎全是耕地;据对其中1951个开发区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规划占地1.53万平方公里,其中圈占耕地106万多公顷。
盲目乱建开发区,造成大量的耕地闲置,另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全面清理非农闲置土地的结果表明,闲置土地中各类开发区的闲置土地占50%以上。
其四,不仅在数量保护上投机取巧,而且在耕地的质量保护上采取消极怠慢的态度。
对于中低产田的改造、对农田污染的治理整顿投入甚少,甚至没有投入安排。
有些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为完成任务的数字游戏,“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根本就不会也无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去进行耕地保护,更谈不上对山、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田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4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 三、耕地保护中委托——代理问题根源(1)耕地保护同其他资源保护一样,存在外部性。
中央政府为了整个国家粮食供应的安全考虑,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护耕地。
但由于农业比较利益很低,对地方政府来说,有时扩大粮食生产不仅无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意味着纯粹的财政倒贴。
因此,耕地保护的外部性突出,耕地保护的社会成本与代理人的成本、社会的利益与代理的私人利益不一致。
对整个社会说,代理人进行耕地保护具有外部经济,而对于代理人来说则是“不经济”的[5]。
从图1中可以看出,从社会角度(或者从中央政)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最优耕地保护量应为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X2;但由于耕地保护外在性的存在,对地方政府来说,其最优耕地保护量应为代理人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的交点X1,而非X2,显然X1明显低于X2。
而且,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花大力气去保护耕地是一件得不偿失或吃力不讨好的差事。
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理性的经济人,地方政府及其领导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这种吃力又不讨好的事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何况耕地保护又无助于政绩的提升,甚至有时两者还相互矛盾。
因此,一方面,耕地保护存在外部性,另一方面,对于耕地保护又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经济补偿来减少外部性,地方政府不愿意进行耕地保护和采取机会主义战略也就可以理解了。
图1 耕地保护的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2)代理阶层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耕地保护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而非经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以平等身份通过正式谈判建立起来的,因此,几乎不存在专门针对代理阶层的激励机制。
这主要体现在:1)在土地管理法中多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和义务时,其暗含的假定是各级政府的目标函数是相同的,地方各级政府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如此假定自然就不会考虑设计针对耕地保护代理人的激励机制;2)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理所当然地代理起耕地保护的责任,既不受到来自其他同级政府竞争的威胁,也不用担心会因耕地保护工作没做好而影响自己的职位、无须顾忌委托人会行使“退出权”进行惩罚,更不必通过费尽心思保护耕地来取悦上级。
也就是说,代理阶层受到委托人的激励和“威胁”是很小的。
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一直是硬道理,而创办了多少企业、实现了多少利税、创造了多少产值、增加了多少就业,不仅是发展的衡量指标,而且还是领导政绩的考核指标,但耕地保护却被排除在这些指标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