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1非限制使用级、2限制使用级与3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2015年卫生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第一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12〕)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__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__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__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释义Ql抗菌药物分级原则是什么?答: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苗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Q2是否有全国统一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答: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显著,细菌耐药性差异也非常显著,因此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目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疾病谱、细菌耐药性的情况,制定省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12号)》中明确要求,加强儿童、老年人、孕产妇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临时采购的处理)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 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 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 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 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 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 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 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
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 明安全、有效,对 细菌耐药性影响较 小,价格相对较低 的抗菌药物。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 ★高级---培训考核合格---特殊使用级处方权 ★中级---培训考核合格---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初级---培训考核合格---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药师---培训考核合格---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 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加强购用管理。 2、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 度。 3、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制度。 4、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ppt课件
五 如何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依据:以2015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指 南》为标准指南及规范性文件,积极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抗菌药物,掌握抗菌药物 的用法用量及不良反应和毒副作用。分为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原则和抗菌药物预防性 应用原则,后者又分非手术和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二>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原则: <1>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其它原因发热或病毒性感染者均无使用 抗菌药指征;
<8> 忽略药物相互作用,违反药物配伍禁忌;
<9> 患者不适当的自我选择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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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合理用药造成的社会危害
<1> 细菌耐药迅速产生并流行,超级细菌已经产生,医 院较社区更普遍,更明显,直接导致院内感染率上升; <2> 导致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甚至产生药源性疾病或药 害事件; <3> 医药资源浪费,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加重医患关系 紧张,甚至医疗事故; <4> 影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又好又快的发展。临床合 理使用抗菌药物正好契合新医改尽量减小药占比的目 的。
2 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坚持能用窄普就不用广谱,
能用一种就不联用的原则; 3 以回复突变为理论依据,循环使用抗菌药物; 4 有联合用药指征的应采取必要的个体化给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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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避免将抗感染药物畜用或动物生长用; 加强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公布耐药信息; 加强医药市场管理,打击假劣药品; 加强消毒隔离制度,防止耐药菌的交叉感染; 加强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 菌药物,提高医务人员对细菌耐药性及严重性的 认识。 10 尽力减小社会因素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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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卫医秘[2012]263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2〕263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巩固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2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制订了《2012年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认真总结2011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巩固和扩大2011年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制订本辖区、本机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展及时报我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谢琤吴振宇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2012年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2012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6年 版)_1_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50种(78规)[2016年版]
(3种7规)
(2种3规)
1、 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 本目录共收录了50个抗菌药物品种,78个抗菌药物规格;
3、 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4、 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 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6、 本目录中“头孢克洛干混悬剂”为增加的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7、 本目录所列品种均为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收录品种。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合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版)》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本院目录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二、本院目录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
各科室可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以加强管理,但不得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各科室应加强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分级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和权限授予机制,有效控制限制级和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我院按以下原则授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主治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二)医务科要定期组织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和调配权限。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150号)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150号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现将《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及《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确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目录》中未收录的新的抗菌药物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我厅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急诊、ICU用药按住院用药管理。
三、《目录》自1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
四、《目录》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025-********。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下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doc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注: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2、本目录收录206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3、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4、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抗菌药物分级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不同级别抗菌药物如何使用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合理选择。
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原则如下:01非限制使用级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02限制使用级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2012年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参考表
分类 青霉素类
非限制使用 ▲★△☆青霉素 ▲★△☆苯唑西林 ▲★△☆阿莫西林 ▲★△☆氨苄西林 ▲★△☆哌拉西林 ▲★△☆阿莫西林/克 拉维酸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青霉素 V ★△☆氯唑西林 ☆羧苄西林
限制使用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磺苄西林
非限制使用 ▲★△☆复方磺胺甲噁 唑 ★△☆磺胺嘧啶 ★△☆甲氧苄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非限制使用 ▲★△☆磷霉素
非限制使用 ▲★△制霉菌素 ▲★△氟康唑 ★△氟胞嘧啶 ★△特比萘芬 ★克霉唑 ★咪康唑
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奥硝唑
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粘菌素 △利福昔明
利福霉素 限制使用
其他β-内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 ★△☆哌拉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仑氨西林 萘夫西林 舒他西林 呋布西林 双氯西林
特殊使用 ★△☆头孢匹罗 ★△☆头孢吡肟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头孢哌酮/三唑巴坦 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匹胺 ☆头孢噻利 ☆头孢匹林 ☆头孢噻吩 ☆头孢孟多 ☆头孢地秦 ☆头孢他美酯 ☆头孢尼西 ☆头孢特仑酯 ☆头孢甲肟 ☆头孢布烯 氯碳头孢 头孢呋辛/舒巴坦 头孢噻肟/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三唑巴坦
△☆氟氯西林
△替卡西林
头孢菌素类
非限制使用 ▲★△☆头孢氨苄 ▲★△☆头孢唑林 ▲★△☆头孢呋辛(酯) ▲★△☆头孢曲松 ★△☆头孢羟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克洛 ★△☆头孢丙烯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20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
最新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及监测工作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 机构(以下简 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 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成员由医务、药学、 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临床科室、 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 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臵感染性疾病科, 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不断提高细菌及真菌 感染性疾病的诊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应当参加 院内包括细菌感染在内的各类疑难感染性疾病会 诊,参与医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二)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师的培养,不断提 高药师处方审核与干预能力、处方点评与超常预 警能力,以及参与感染性疾病药物治疗和临床用 药技术支持的能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 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 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 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工作;
(三)根据相关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抗 菌药物处方集、感染性疾病诊治与抗菌药物应用 指南等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和 临床科室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急诊 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住院患者抗菌 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 用率和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 药物比例、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等管理指 标,并组织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 心,具体负责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的 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监测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 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组织对全省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卫医秘[2012]509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卫医秘〔2012〕509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收录抗菌药物品种164个,基本涵盖我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在用抗菌药物,以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品种。
二、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有关要求,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
四、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厅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谢琤、吴振宇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安徽省卫生厅2012年7月27日附件:注:1.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
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2023年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治疗目录
2023年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治疗目录一、目录概述本目录旨在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确保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A级、B级和C级。
各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范围、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均有详细规定。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A级:限制使用级A级抗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严重的细菌感染,如多重耐药菌感染、碳青霉烯类抗生素敏感菌感染等。
使用范围:- 多重耐药菌感染- 碳青霉烯类抗生素敏感菌感染注意事项:- 使用前需取得医生处方- 使用期间需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B级:严格控制使用级B级抗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中度细菌感染,如大肠杆菌、肺炎球菌等敏感菌感染。
使用范围:- 大肠杆菌感染- 肺炎球菌感染注意事项:- 使用前需取得医生处方- 使用期间需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C级:普通使用级C级抗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轻度细菌感染,如金黄色葡萄球菌、链球菌等敏感菌感染。
使用范围:- 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 链球菌感染注意事项:- 使用前需取得医生处方- 使用期间需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三、抗菌药物使用原则1. 严格遵循医生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剂量和用药时间。
2. 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药并报告医生。
3. 遵循药物相互作用原则,避免与其他药物产生不良反应。
4. 注意患者过敏史,如对某种抗菌药物过敏,应避免使用相同或类似药物。
四、附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常见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及处理措施1. 过敏反应:停药,给予抗过敏治疗,如出现严重过敏反应,需紧急处理。
2. 肝功能异常:停药,给予保肝治疗,监测肝功能指标。
3. 肾功能异常:停药,给予肾功能支持治疗,监测肾功能指标。
五、更新记录1. 2023年1月1日:制定本目录,并对各级别抗菌药物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规定。
2. 2023年2月1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 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安徽 省增补品 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 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根据相关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抗 菌药物处方集、感染性疾病诊治与抗菌药物应用 指南等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和 临床科室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急诊 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住院患者抗菌 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 用率和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 药物比例、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等管理指 标,并组织考核;
(三)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 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 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 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 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 药物。
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 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镇卫 生院、村卫生室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 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 菌药物品种;
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不耐酶青霉素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耐酶青霉素
苯唑西林
氟氯西林
氯唑西林
广谱青霉素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
磺苄西林
羧苄西林
呋布西林
替卡西林
萘夫西林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氨苄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舒他西林
哌拉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丙磺舒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双氯西林
阿莫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β-内酰胺酶
抑制剂
舒巴坦﹡
第一代头孢
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羟氨苄
五水头孢唑啉
头孢拉定
头孢替唑
头பைடு நூலகம்唑林
第二代头孢
菌素类
头孢呋辛
头孢丙烯
头孢尼西
2.本目录抗菌药物的分类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法。
氟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注射)﹡
氟康唑(口服)
伊曲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注射)﹡
特比奈芬
伏立康唑(口服)
两性霉素B
克霉唑
灰黄霉素
卡泊芬净﹡
氟胞嘧啶
咪康唑(口服)
米卡芬净﹡
酮康唑
咪康唑(注射)
其他类
磷霉素
利福霉素
夫西地酸
利福昔明
多粘菌素B﹡
粘菌素﹡
达托霉素﹡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关于下发《XXXX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既授予医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对患者的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促进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素,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2012年第84号令)要求,结合《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以及我院实际,特制定《XXXX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四)本院使用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为《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且处方次日由具备相应职称医师签名完善审批手续.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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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罗培南(口服)
法罗培南(注射)
拉氧头孢
氨曲南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卡拉霉素
阿米卡星
奈替米星
新霉素
依替米星
大观霉素
异帕米星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阿奇霉素(注射)
罗红霉素
地红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螺旋霉素
琥乙红霉素
乙酰麦迪霉素
克拉霉素
麦白霉素
阿奇霉素(口服)
乙酰吉他霉素
依托红霉素
麦迪霉素
吉他霉素
林可酰胺类
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安徽省卫生厅20120727:/wjtz/article.jsp?articleId=47806040
分 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不耐酶青霉素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耐酶青霉素
苯唑西林
头孢匹胺
第四代头孢
菌素类
头孢匹罗
头孢吡肟
头孢噻利
头孢唑喃
头孢克定
头霉素类
头孢西丁
头孢美唑
头孢米诺
头孢菌素类
复方制剂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他啶/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他唑巴坦
头孢羟氨苄/甲氧苄啶
头孢曲松舒巴坦
碳青霉烯类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比阿培南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其他β内酰
氟氯西林
氯唑西林
广谱青霉素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
磺苄西林
羧苄西林
呋布西林
替卡西林
萘夫西林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氨苄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舒他西林
哌拉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丙磺舒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双氯西林
阿莫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β-内酰胺酶
抑制剂
舒巴坦﹡
第一代头孢
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羟氨苄
五水头孢唑啉
头孢拉定
头孢替唑
头孢唑林
第二代头孢
菌素类
头孢呋辛
头孢丙烯
头孢尼西
头孢克洛
头孢替安
头孢孟多
第三代头孢
菌素类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克肟
头孢他啶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泊肟酯
头孢哌酮
头孢地嗪
头孢甲肟
头孢他美酯
头孢特仑新戊酯
氟胞嘧啶
咪康唑(口服)
米卡芬净﹡
酮康唑
咪康唑(注射)
其他类
磷霉素
利福霉素
夫西地酸
利福昔明
多粘菌素B﹡
粘菌素﹡
达托霉素﹡
注:1.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2.本目录抗菌药物的分类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法。
林可霉素
克林霉素
酰胺醇类
(氯霉素)
氯霉素
甲砜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美他环素
土霉素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莫西沙星
洛美沙星﹡
环丙沙星
安妥沙星
Hale Waihona Puke 氟罗沙星﹡氧氟沙星依诺沙星
加替沙星
左氧氟沙星
培氟沙星
吡哌酸
帕珠沙星
司帕沙星
妥舒沙星
吉米沙星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
硝呋太尔
塞克硝唑
替硝唑
甲硝唑维生素B6
奥硝唑
左奥硝唑
磺胺类
复方磺胺甲恶唑
小儿复方磺胺嘧啶
甲氧苄啶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呋喃类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噁唑烷酮类
利奈唑胺﹡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注射)﹡
氟康唑(口服)
伊曲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注射)﹡
特比奈芬
伏立康唑(口服)
两性霉素B
克霉唑
灰黄霉素
卡泊芬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