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题询问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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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专题询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改进专题询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改进专题询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xx年7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就养老事业发展情况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

今年9月,又以改善革命老区生产生活条件工作情况为题再次组织专题询问。

这两次专题询问作为我市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积极尝试,应该说是有益和成功的。

由于法律对询问权(包括专题询问)的行使未作具体程序性规定,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反思询问成效的基础上,对专题询问中的一些程序和实质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议题选择问题。

科学选题是做好专题询问工作的首要条件。

同其他监督工作一样,专题询问也应围绕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聚焦“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所选议题还应具有可行性和紧迫性,既是群众迫切希望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又是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以确保专题询问的实际效果。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集中将监督目光投向政府的同时,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放宽视野,对立法案、执法检查情况、“两院”工作等进行了专题询问,这对我们是有益的启发。

在选题的形式上应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意见,充分体现民意,今后我们可以把专题询问议题意见的征集与年度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的征集同步进行。

(二)关于审议与询问的关系问题。

《监督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这表明,从法律属性上讲,询问权具有“非独立性”特征,询问不能单独进行,而是依托于审议报告或议案而展开的。

因此,开展专题询问,不能为问而问,也不能以问代审,要注意处理好审议与询问的关系。

从各地的实践看,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先审议后询问”,在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专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特定事项进行询问。

由于“议”与“问”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大家“议”的情况对原先准备的“问”进行调整完善,加之“问”成为专场,时间更充裕,可以问得更有针对性和深度。

[人大政协]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人大政协]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人大政协]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专题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方式,近年来被全国人大和许多地方人大探索采用。

开展专题询问是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生动实践,是人大常委会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

今年,XX区人大常委会在专题询问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首次就拆迁安置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询问,取得了良好效果,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积累了经验。

为什么要问?法理何在?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

毋庸置疑,专题询问于法有据。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由此可见,行使询问权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专题询问遵循了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询问的有关规定,实质上是对法定监督形式询问的创新和发展,所以,专题询问也适用以上的法律依据,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专题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是人大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行使好这一权力,是法律的要求、人民的期待、代表的呼声,也是政府的愿望。

但如何行使好专题询问权,使之成为人大监督增强实效的重要抓手,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通过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人大工作机制。

为此,XX区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兄弟人大常委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在制定20XX年工作要点实施计划时,明确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拆迁安置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出的积极尝试。

由谁来问?主体是谁?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的一种方式,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

目前,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及文件都对人大询问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开展专题询问,首先必须认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资格。

增强专题询问实效的几点思考

增强专题询问实效的几点思考
开 展 专 题 询 问 是 创 新 人 大 监 督 工 作方 式 的生 动实 践 , 是人 大 常委 会 加 大监 督力 度 、 增 强监 督 实效 的有 效 国人 大 常委 会 举 行 了首 次 专 题 询 问 之后 . 一 些地 方 人 大 常委 会 相继 开展 这一 活动 。 以笔者 所在 的安 庆市 人 大 常委 会 为例 。 该 市十 五届 人 大常 委会 曾 先后 就 城 区大 气 污 染 治 理 、保 障
口 文 丙
实效 上 下 足 功 夫 。

是精 选 询 问议题 , 找 准监 督 切
终确定 1 8个 群 众 普 遍 关 注 的 热 点 、 难 点 问题作 为询 问 问题 。
五 是 充分 沟 通协调 . 确 保 专 题 询
入 点 。科学 地 确定 议题 , 找 准专 题 询
问切 人 点 是 保 证 和 提 高 专 题 询 问 监
有效 地 组 成 人 员 及 常 委 会 各 工 作 机 构 和 办 后 7次 召 开专 题 询 问通 气 会 , 保证 了专 题询 问规 范有序 进行 。 事 机 构 主要负 责人 投票 表决 确定 。
二是 成 立领 导 小组 . 加 强对 专题
六是 扎 实开展 询 问。4场专题 询 问, 均 是 召 开 常 委会 会 议 , 先 听取 并 审议 相关 工作 报 告 . 然后 进行 专题 询 问。代 表们 踊跃 提 问 , 应 询单 位 负 的焦 点 问题 , 在主 任会 议上 . 由主任 会 议组 成人 员 提 出若 干个 备 选议 题 , 再 交 主任会 议
事机构 积 极组 织 实施 。 市政 府 相关 部 门积极 配 合 ,共 同做 好 应 询 准 备 工 作 。2 0 1 2年开 展 的 3场 专题 询 问 , 先

对专题询问的几点思考

对专题询问的几点思考
在选题 的原 则上 ,要 注 重把
拓展 ,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
组 织 、有 重点 地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某一 方 面 的工
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自 2 1 年6 0 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首次 0 开展专题询 问以来 ,一些地方人 大常委会相继开展 了这项工作 ,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认识上 :明确 “ 为啥 问"
询 问是 人大 常委 会组 成人 员
“ 三个 围绕” 围绕事关地方经济 : 社会发展 的重要部署进行选题 ; 围绕 “ 一府两院”工作 中存在 的 突 出 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选题 ; 伺
围绕人 民群众 反 映强 烈和 迫 切 需
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
进工 作 的需 要 ,从 而做 到善 于运 用 、准确 使 用专 题询 问 ,使 人大
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选题 。
在 选 题 的 程 序 上 , 把 握 要
“ 四个环 节”: 握 好 人 大 常 委 把 会或 常委 会 工作机 构 提 出议 题 的 环节 ,通 过调 查研 究 ,提 出备 选 议题 ;把 握好 人 大 常委 会主 任 会 议 的 民主 讨论 和 遴选 把 关环 节 , 通 过 广泛 征 求意 见和 科 学论 证 ,
表等 ,询 问对象 主 要是 “ 府 两 一 院 ” 的 相 关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要的实践意义和作用。它是创新 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 的生动实 践 ,有利于体现与时俱进 、开拓 创新 的精神 ;是增强人大监督工 作透 明度的有效平台 ,有利于践
行依 法 监督 、民主 公开 的原则 ;
性 ,要 选择 那 些带 有苗 头性 、倾
向性的问题 ,强化事前监督 ;紧 迫性 ,要针对问题 的轻重缓急区 别对待 ,重点选取 时限性强、急 需解决的问题 ,以确保专题询 问 的实 际效 果 。

地方人大开展专题询问之我见

地方人大开展专题询问之我见

地方人大开展专题询问之我见作者:王群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2期2010年6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开展专题询问,动作之大、力度之大、影响之大,史无前例,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也赢得了广泛赞誉和好评;地方人大备受鼓舞和启发,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勇气大大增强,相当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典范,尝试开展专题询问活动,专题询问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趋向日益显现。

开展专题询问,已经成为地方人大加强新时期监督工作的热门话题和普遍看好的重要监督手段。

笔者想就此谈点粗浅之见,以期有益于推进人大监督工作。

一、地方人大开展专题询问,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新之举为典范2010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明确提出,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报告指出,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2010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专题询问,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

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联组会议方式,就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再次开展专题询问。

这一重要探索的特点十分鲜明:一是形式别具新意,第一次采取分组会议形式,第二次则升级为联组会议形式;二是内容直切要害,先是关注国家的“钱袋子”,继而关注国家的“粮囤子”;三是公开透明,专题询问全程向媒体开放,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创新之举,无疑向地方人大发出了强烈的倡议信号,旨在引导和推动地方人大将专题询问变成一种常态化监督方式,这表明人大监督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跨出了可喜的一步。

开展专题询问的体会与思考

开展专题询问的体会与思考

开展专题询问的体会与思考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专题询问作为询问的衍生和拓展,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信州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围绕旅游发展、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热点问题,在人大常委会上,开展了2次专题询问,问答互动,热评辣议,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刚性,有力地促进了相关工作的改进和落实,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几点体会1.创新了监督形式,提高了监督对象的人大意识。

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专题询问则是对询问法定监督形式的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自觉把自己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其次,通过精选焦点、热点议题,组织事前深入调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充分了解现状,有的放矢地提出问题,促进''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开拓思路,针对具体问题对症下药。

第三,通过代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当面互动问答,问出深度和要害,答出责任和承诺,增强了''一府两院〃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第四,通过相关工委的跟踪问效,集中推动一些相关问题的重点解决,进一步体现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成效。

2.实现了代表知情权,增进了与''一府两院〃的沟通理解。

知情权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一项法定基础性权利。

人大代表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充分而有效地履行职责,必须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它必要的情况。

虽然人大代表实现知情权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等, 但专题询问也是一种实现知情权的途径和方式之一,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直接性、互动性和时效性。

此外,在人大代表大会上进行专题询问,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可以加深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增强对其工作繁重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理解;而''一府两院〃通过人大代表的专题询问,可以进一步了解人民群众对其工作的意见、建议,从而更加自觉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执法为公,共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对于人大专题询问存问题及建议

对于人大专题询问存问题及建议

对于人大专题询问存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人大专题询问的活动日趋频繁,目的在于了解民生热点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以便于推进政府工作。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因此,本文将探讨人大专题询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1. 问题:提问过于宽泛、抽象在专题询问中,一些议员的提问过于宽泛、抽象,难以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被询问部门回答问题时只作笼统的表述,很难说出实质性的内容。

建议:在提问前,议员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将问题具体化、分析权衡,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另外,可以针对提问对象进行分类,避免面面俱到的大问题,从而更好地闻过细节得到更具体的内容。

2. 问题:回答内容不具体,避重就轻在被询问部门回答问题时,一些部门可能不愿意对一些敏感、关键问题,进行具体的回答。

一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问题突出与解决的压力,另一方面,非常规回答可能导致领导的不满,甚至可能会造成连带责任。

建议:通过加强对回答情况的监督,鼓励议员们在提出问题时,语言更为明确具体,并在回答过程中注重详细阐述问题的解决措施,从而避免因存在“突出问题而重视解决”的不足,而将重点塑造成肝脏而不是更关键的细节。

3. 问题:提问议员过多,时间长在人大专题询问中,会有一些议员对不同部门都提出一个问题,这就导致询问过程的时间过长。

时间过长会影响被询问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利于深入探讨问题的实质。

建议:正式开展“专题询问”前,应充分准备,并做好制度建设。

同时,应确立政府部门采取的回答、响应等规定,并严格执行,这样可以避免时间过长。

同时,也可以考虑将询问议员的数量做出限制,避免提问过于广泛而时间过长。

4. 问题:问答质量不高,缺乏亮点在询问过程中,一些部门的回答过于平凡,缺少亮点。

这主要是因为业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狭窄,无法回答更深入的问题,也可能是因为问题答案自身不足以引起议员的兴趣。

建议:要求接受询问的部门提前进行准备,制定详尽的回答计划,并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回答不足以引起议员兴趣。

论专题询问

论专题询问

论专题询问摘要:专题询问属于法律规定的询问这一范畴,和以往开展一般询问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题询问主要体现在它是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地集中对特定议题进行问答的活动,更加注重询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刚性监督方式的运用,从而有利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监督方式专题询问一、“专题询问”的法律定位及特征询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①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②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③专题询问实质上是对询问形式的创新与发展,它比一般意义上的询问更尖锐、更严肃、更具体、更实在、更具有约束力。

专题询问大致具有法定性、公开性、针对性、互动性、时效性等特点。

所谓法定性,就是宪法和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开展询问作出了相关规定,说明专题询问是一种合法的监督形式。

所谓公开性,就是整个活动公开透明,是在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之下进行的。

所谓针对性,就是询问之前会选定议题,整个询问主要针对该议题展开,而不是随机的询问。

所谓互动性,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民主和谐的氛围中,通过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就相关问题形成共鸣与共识。

所谓时效性,就是类似于现场办公的形式,能够当场由责任单位作出说明和承诺,有利于促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与落实。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特点来分析,就不难看出开展专题询问确实是一项很有必要、很有意义与作用的监督活动。

二、“专题询问”的法理依据权力,是一种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支配的、具有强制性的力量。

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而产生正效应,但同时,也是腐败等负效应的源头。

完善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思考

完善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思考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 问”。 《 预算法》第 6 8条规定: “ 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和县级 以上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 定程序就预算、决
算 中 的有关 问题提 出询 问或者 质 询 ,受询 问或 者质 询 的有 关 的政 府或 者 财政 部 门必 须及 时给 予 答 复 ” 。 《 监 督法 》第 3 4条规 定 : “ 各级 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审议 议案 和有 关报 告 时 ,本级 人 民政 府 或者有 关 部 门、 人 民法 院或 者人 民 检 察院 应 当派 有关 负 责 人员 到会 , 听取 意 见 ,回答 询 问 ”。一 系 列法 律规 定 询 问是 人大 对 “ 一 府两 院 ”实 施监 督 的法 定形 式 ,是 人 大 的一 项重 要职 权 。开 展专 题 询 问 ,是 完善 人大 监 督制 度 的有 益尝 试 ,是 询 问形 式 的深化 。专题 询 问遵 循 了询 问的主 体 、 内容 和 程序 规 定 ,实质 上 是对 法 定监 督 形式 询 问 的创新 和 发展 。所 以,专 题 询 问也适 用 以上 的法律
在 市委党 校 为党 校 学员作 报 告时 再次 指 出 ,监 督权 是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的一项 重要 职权 ,市 人大 已开 展 了多 次专题 询 问,
主要就政府工作中 “ 不清楚、不理解 、不满意”方面提 出问题,前来应询 的政府相关部 门仍然表示压力巨大,说 明对
工作 有 促动 、有 推 进 ,专 题询 问要成 为深 度 监 督之 问 。殷 一璀 主任 还 要求 市 、 区人 大常 委会 要 提高 询 问 的针对 性 、互
依据 。

充分认识专题询问的意义

充分认识专题询问的意义

充分认识专题询问的意义1.介绍专题询问作为一种调查研究方法,在各个领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专题询问的意义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2.为什么需要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是为了获得关于特定主题的详细信息和深入理解。

与一般性调查研究相比,专题询问更侧重于特定问题的探索和分析,能够提供更全面、详尽的资料和见解。

3.专题询问的意义3.1提供深入的信息专题询问通过深入探究特定主题,能够提供大量、详实的数据和信息,使研究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背后的因果关系。

3.2进行问题研究和解决专题询问有助于解决复杂的问题。

通过面对面或在线采访的方式,研究人员可以直接与受访者交流,获取他们的意见和经验,从而为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3.3发现新的问题和发展方向通过专题询问,研究人员可以深入了解受访者的思想和看法,发现新的问题和研究方向。

这些新发现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研究,并为进一步的探索提供指导。

3.4推动政策制定和决策专题询问能够提供对特定问题的独特洞察和建议,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支持。

通过了解相关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需求,政府和组织可以更准确地制定政策,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4.专题询问的应用实例4.1市场调研中的专题询问在市场调研中,专题询问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需求、竞争格局等重要信息。

通过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调查,企业可以了解市场潜力、产品改进的方向等,从而制定更有效的市场策略。

4.2教育研究中的专题询问在教育研究中,专题询问可以帮助教育者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教学方法的有效性等问题。

通过与教育相关的专题询问,教育者可以更好地设计教学方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4.3政府决策中的专题询问在政府决策中,专题询问可以提供政策制定和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专题询问了解社会问题、民意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从而制定更符合公众需求的政策。

5.结论专题询问在不同领域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通过专题询问,可以深入了解特定主题,为问题解决、决策制定和研究发展提供支持。

对专题询问的认识和思考

对专题询问的认识和思考

食 品安全 ” 、 “ 问生态 环境 ”等涉及人 民群众衣食住
行 的重 大 民生 问题 。据大 连 市人 大财 经 委专 题 询 问
课 题 组 统 计 ,截 至 2 0 1 2 年 底 ,各 省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开 展
的5 1 项 专题 询 问中 ,住房保 障类 的1 3 项 ,占2 5 %;财
通准备 ;四是做好联组 会议 的会务会场 准备 。其 中 , 对 与应询单位沟通 的程度 ,要把握分 寸 ,做到沟通不
串通 ,力戒形式 主义。 ( 三 ) 找准 问题是 关键 。只有找准询 问问题 ,才 能有 的放矢 、对症下 药 、达到 目的、收到效果 。要发 现问题 ,就要开展 广泛深入 的调查研 究 。如为找准 问
政经 济类 的 1 0 项 ,占2 0 %;食 品类 的8 项 ,占1 6 %;
社 会保 障 ( 含养 老 )类 的7 项 ,占1 4 %;生 态环境 类
大常委会报 告的办法进行跟 踪监督 。有 的地方 由常委 会组成人员 进行评议或满意 度测评 ;有 的作 出相 应决 议或决定 ,对 落实审议意见 、加 强和改进工作提 出明
C I T I Z E N R u L E OF L A W
公 民 与 法 治

( 三 )专题 询 问应在法律 的框 架内进行。专题询
( 二 )充分 准备 是前 提 。专 题询 问工作 环节 较 多 ,环环相 扣 ,工作周期较 长 ,工作量大 ,需要 周密 部署 、精心准备 。在组 织筹 备上 ,要做好 四个方面 的
兼顾 ,才能保 障这项 工作 的有序进行 ,不出纰漏 。我
省进 行 的专题询 问都 是在各个工作 机构互相配合下顺
利完 成的 。在制定工 作方案 中明确 了分 工和责任 。作 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的专 门委员会及其 工作机构 ,既

对专题询问的认识和思考

对专题询问的认识和思考

对专题询问的认识和思考作者:郑爱军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4年第11期郑爱军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启专题询问,随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纷纷参照其做法开展这项工作。

从省级人大常委会来看,2010年上海、湖北、安徽三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率先开展了专题询问。

2011年,共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针对26项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2012年,又增加到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和30项议题;2013年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这项工作,上半年就有27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就63个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

本届以来,我省人大常委会已就社会救助、食品安全、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询问,2014年9月还针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专题询问。

结合工作实践和学习了解的情况,谈谈对这项工作的认识。

一、专题询问的内涵和法律定位(一)专题询问的基本内涵。

专题询问是询问的衍生和拓展。

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方式之一,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

询问也是一种审议方式,询问人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

询问人就审议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问题,再由相关人员解答。

专题询问就是围绕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是强化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审议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询问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简便性,提出和处理程序比较简单,答复可以口头也可书面。

二是经常性,在审议其间可以反复运用,没有次数限制。

三是针对性,询问一般都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的,有关机关的回答也必须认真具体。

四是互动性,在一问一答中增进相互沟通和了解。

专题询问应该遵循询问的一般规则,在这个前提下比一般询问更加深入,主要是主题更加突出、组织性更严、互动性更高、时效性更强、公开性更好等,对保障人大的知情权,强化人大监督的权威和约束力,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题询问的法律定位。

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探索

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探索

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探索作者:杜世伟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4年第12期杜世伟专题询问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有组织、有准备地集中对特定议题进行问答的活动,其“形”在于问,其“质”在于依法监督,支持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相较于一般的询问,专题询问具有主题突出、问题集中、针对性强的特点,是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形式。

因此,我们在今年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时,借鉴以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专题询问部分环节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

一是精心选择专题询问题目。

我们在深入视察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印发征求意见函、利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咨询委员会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随后,按照“宜精不宜多、宜深不宜浅、宜专不宜广”的原则,坚持可行性,确保言之有物;坚持敏感性,确保问之有意;坚持实效性,确保切中要害,将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的问题作为重点,找准、找实询问题目,真正问到关键、问出成效。

二是扩大参加专题询问的主体。

在以往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活动中,只选择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询问人,具有询问资格。

而这次专题询问活动,我们本着既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使人大监督工作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又有利于被询问部门实实在在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使专题询问更富有公开性和影响力、推动力的原则,在选择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询问人,参加询问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询问主体的参与范围,首次增加了部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作为专题询问的询问人参加询问,拓宽了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从而加深了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同时也提高了建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开卷”与“闭卷”相结合。

专题询问是一种互动性很强的监督形式,要求有问有答,有问必答。

以往开展的专题询问活动中,所提问题与答复内容均是在专题询问前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好的,以开卷问答的方式进行,“问”与“答”之间内容相对固定。

浅谈如何让专题询问发挥实效

浅谈如何让专题询问发挥实效

浅谈如何让专题询问发挥实效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新时期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高质量地运用好这一新的监督方式,达到增强监督实效、形成工作合力的目的,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选准监督主题是基础。

相比较其他常用监督方式,专题询问的组织难度大、占用资源多,对于工作力量紧张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而言,选准主题至关重要。

专题询问要取得实效,关键是主题选择要契合党委的重点工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在询问过程中坚持聚焦主要矛盾,以分析解决问题为主导。

只有这样,在以后的工作推进中,才更容易得到“一府两院”的理解配合和代表、群众的拥护,各方形成工作联动,进而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监督的效果比较好。

加强监督公开是条件。

专题询问作为一种即时互动的监督形式,公开是其本质特性。

在工作实践中,各地准确把握了这一特性,通过电视录播、新闻报道、邀请人大代表或各界代表旁听等方式,将专题询问最核心的“问答”环节置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提高了询问的民意压力,增强了应询者的约束意识、承诺意识。

一些地方还对前期调研、询后督办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把监督公开与督促推动有机结合起来,为推动解决问题创造了有利的内部工作环境和外部舆论环境。

注重统筹协调是关键。

在现行监督方式中,专题询问是一种比较温和、相对柔性的监督手段,其驱动力主要在于监督者解决问题的意志、被监督者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以及外部环境形成的压力。

因而,要增强专题询问实效,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统一各方认识,协调工作部署,形成推动解决问题的合力。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专题询问涉及问题放到党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二是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以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不偏向、不散光。

三是合理设置预期,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支持和帮助“一府两院”加强、改进工作的氛围。

这样,专题询问才既能推动解决问题,又不会影响到今后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增强专题询问“四性”强化跟踪监督落实

增强专题询问“四性”强化跟踪监督落实

增强专题询问“四性”强化跟踪监督落实一、在深化认识上增强专题询问的自觉性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对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但仍有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认识不深刻。

1. 在法律依据上深化认识。

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人大的询问是法定监督权的一种外化载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庄严之问。

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深化认识,行使好这一权力,发挥专题询问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专题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同时《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听取专题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由此可见,专题询问法律依据充分,条文规定清晰可见,实际操作性比较强,对开展好专题询问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 在行使职权上深化认识。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集中表现形式。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职权。

人大常委会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百姓切身利益、社会重大事项和本行政区域有关的行使事项都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通常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专题汇报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某项工作给予解答,并对意见建议表明态度、承诺兑现。

可以说专题询问实质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一种监督形式。

这种形式对当前增强监督实效、提升监督质量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思考

“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思考

“专题询问”的实践与思考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8期滕修福“专题询问”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还算不上是法律用语,只能算是人大工作用语。

“专题询问”是顶层推出的,是法定监督形式询问”的创新和发展。

2010年6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诀算报告时进行了专题询问。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题询问,从而带动了“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方式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效仿。

之所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纷纷效仿专题询问,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示范的专题询问,监督刚性适中。

既不像质询那样,批评意味太浓,且法定程序严格,难以启动:也不像询问那样,虽然可以随问随答,但一问了之,没有下文。

七年多来各级人大常委会所开展的专题询问,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刚性,着力推进了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地方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

但是,基于专题询问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示范引领,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一些地方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偏差,有的地方甚至只是走过场、赶时髦,被讥讽为导演式”询问和作秀等。

应当遵循询问”的法定原则性既然“专题询问”也是一种询问”,那么开展专题询问”时应当遵循询问”的法定原则性。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依据上述条款,询问具有以下法定原则性:一是提出询问的主体法定,即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提出询问的时间法定,即应当是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三是提出询问的内容法定,即应当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相关:四是提出询问的对象法定,即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机关及其部门;五是答复询问的人员法定,即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机关及其部门负责人员,未必非要主要负责人亲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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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研究 , 提出备选议题 ; 的特点 , 有利于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 增强人大监 构提 出议题 的环节 , 把握好 人 大 常委会 主任会 议 的 民主讨 论 和遴 选把 关 督工作实效。由于监督法等法律未对询问的内涵作
《 大研 究) 02 第8 ( 人 2 1年 期 总第2 8 一2 4 期) 3—
三、 方式 上要 把握 “ 怎么 问”
定并严格 落实专题询问跟踪督查办法 , 定期督查询
专 题 询 问 的议 题 确 定 之后 , 大 常委 会 应在 充 问交办事项进展情况 。同时 , 人 探索建立纳入综合 目
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制订详细的工作方 标考核等激励机制 , 激励“ 一府两院” 及其职能部门 案 , 握好 三 个 环节 。 一是 问前 调 研 。这是 掌握 有 更加 重 视 专题 询 问事 项 办理 工作 , 把 更好 地 发挥 专 题


询 问也适 用 以上 的法 律 依 据 , 有较 强 的法 定 性 。 选 题 ; 具 围绕 人 民群众 反 映 强烈 和迫 切需 要解 决 的热 但是 , 专题 询 问又 别 于一 般 询 问 , 有议 题 更 突 出 、 点 、 点 问题 进行 选 题 。 三是 在选 题 的程序 上 要 把 具 难 组 织性 更 强 、 中性更 高 、 开 性更 广 、 效性 更 强 握 “ 集 公 实 四个环 节 ” 。把 握好人 大专 委会或 常委会 工作 机
展 的专 门询问活 动 。 自2 1年 6 00 月全 国人大 常委会 委 会组 成 人 员 、 大代 表 和 政府 相关 部 门负 责人 在 人
首次开展专题询 问以来 ,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 开 展这 项工 作 , 得 了较 好 的效 果 。如 何进 一 步认 取 识 专题 询 问 的实践 意 义 与作 用 , 范专题 询 问的基 规 本程 序与 方法 , 强专 题询 问 的实效 , 增 笔者 谈一些粗
分 认 识 询 问权 是法 律 赋 予 人 大 的一项 重 要监
询 问是人 大 常 委会 组 成人 员 , 在人 大 常 委会 会 权 , 开展好专题询问是法律的要求 、 人民的期 盼、 代
议 上审议 工作 报告 或议 案时 , 向有 关 国家机关 询 问 、 表的呼声 , 也是“ 一府两院” 改进工作 的需要 , 从而对
了解有 关情 况 的一 种 方式 , 是人 大 对 “ 一府 两 院 ” 实 专题 询 问善 于运 用 、 准确使 用 , 人大监督 工作 更 加 使 施监 督 的法 定形式 。 目前 , 国人 大组 织法 、 全 地方组 深 入 、 实有 效 。 扎
织法 、 表法 、 代 立法 法 、 督 法 、 监 预算 法 、 国人 大议 全 事 规则 、 国人大 常委会 议 事规则 、 国人大 常委会 全 全
题调研 、 走访 座谈等方式 , 深入开展问前调研 , 全面 提 高人大 监督 的实 效性 。
五 、 度上要 完善“ 制 规范 问” 掌握第一手资料, 为会议询 问做好准备 。二是合理 设 问。设计 好询 问题 目也是增 强专题 询 问效 果 的重 开 展 专 题 询 问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实 践 意 义 和 作 要 环节 。在专 题询 问开 展 前 , 参询 人 员要 对 确定 的 用 , 它是 创新 人大 监督工作 方 式方法 的生动实 践 , 有 题 目做 深入 细致 的了解 , 掌握该 方面 的相关 知识 , 做 利 于体 现与 时俱进 、 开拓创 新 的精神 ; 增加人 大监 是 到 问题 了然 于 心 。在设 问时要 坚 持 “ 三突 出 ” 突 出 : 督 工作 透 明度 的有 效平 台 , 利于践行依 法监 督 、 有 民 “ ” 一次 专题询 问 由于时 间有限 , 出问题 不 可能 主公 开 的原 则 ; 增强 人 大监 督 工作权 威 性 的重 要 精 , 提 是 面 面俱 到 , 做 到精 益 求精 ; 出“ ”提 出问题 切 形式 , 利 于 凸显 敢 于监督 、 于 监督 的活 力 ; 要 突 深 , 有 善 是提
持 , 取现 场 面对 面 的“ 问一答 ” 采 一 的形式 进 行 。询 专 fx “ 问 ” 了表 述 , 在条 文里 并没 有对 询 问 -  ̄询 1 作 但
问 主体 主要 是常 委会组 成人 员 、 大代表 等 , 问对 的提 案人 、 问程 序 和询 问结 果处 置 等作 出必 要 的 人 询 询 象 主要 是 “ 一府两 院 ” 的相关 领导 和有关部 门的主要 规范 , 因而 在 法律 层 面上 还不 尽健 全 。这 就容 易 在 负 责人 。提 问环节 完毕 后 ,一府 两 院 ” “ 的领 导应 在 实践 中 出现 随 意 性 、 观 性 。 大行 权 的一 个 最 基 主 人 专题 询 问会 上 作综 合性 的表 态发 言 ; 大常 委会 的 本的要求就是讲究程序性 , 人 遵循规范性 , 没有程序及
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与“ 一府两院” 联系沟通 , 并通知 应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也可要求“ 一 其 报 送专 题 询 问工作 进 展 情况报 告 。在 此 基础 上 , 府两院” 及其职能部门定期报告办理工作 , 确保询问
人 大常 委会要 精心 制订调研 方 案 , 过问卷调 查 、 通 专 事项 真正 落实 到位 , 维护好 专题询 问 的严肃 性 , 实 切
中要 害 实 质 , 止其 答 复 走 形 式 , 防 消极 应 付 ; 出 突 高人 大监 督 工 作水 平 和实 效 的有 力举措 , 有利 于 彰 “ ” 围绕 确 定 议 题 有 针对 性 地 提 问 , 要 海 阔 天 显突出重点 , 专 , 不 讲求实效的理念。但就 目前情况看 , 专 空, 不说 与 议 题 无关 紧要 的话 题 。三 是认 真询 问 。 题询 问作 为 一 项监 督 形式 , 存 在一些 需要 完 善 和 还 专 题询 问一 般 应安 排 在 常委 会会 议 上进行 , 听取 改进 的地方 , 先 如思 想认 识 不到 位 、 操作 程序 不 规 范 、 和 审议 “ 一府 两 院” 的专 项 T作 报 告后 , 集 中进 行 制度保 障还 缺乏 等 问题 。专题 询 问在 现行宪 法 中地 再 专题 询 问。专题 询问应 由常 委会 主任 或者 副 主任 主 位不 明确 , 无宪法 依据 ; 虽然 在监督 法 中第 三十 四条
浅 的认识 和看法 。

心理 上有 一 种顾虑 , 响 了询 问效果 ; 的担 心开展 影 有
专题询问会影响与“ 一府两院” 的关系 , 缺乏积极性 和主 动性 。我们 一 定 要认 真 学 习相关 法 律法 规 , 从
法 理 和实践 的角 度 明确开 展专题 询问 的合法 性和可 行 性 , 化 对专 题 询 问性 质 、 深 作用 和 目的的认 识 , 充
环节, 通过 广泛征求 意见 和科 学论证确 定重 点议题 ; 和殷 切 期望 。 因而 , 专题 询问不能 仅止于 “ , 问 问”询
把握好征求党委意见 和与“ 一府两院” 沟通环节 , 通 结 束并 不 意 味着 解 决 问题 的结 束 , 还要 跟进后 续 工 过争取支持 、 达成共识 , 营造有利于询 问的宽松环 作 , 确保 善始 善终 。一 是梳理交 办 。询 问会后 , 大 人 境; 把握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决定环节 , 通过集 常委会应落实工作机构, 对询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 思广益和集 中决策最终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 , 或参会代表关注的重点事项及工作建议进行认真归 并向 全社会公告, 再次征求各方意见。这样 , 才能使专题 纳梳理 , 出具体 的办理意见 , 提 以书面形式交 “ 一府 询问的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增强预见性 。 两院” 及其职能部 门研究办理。二是跟踪督促 。制
仨 援遵
对专题询问的几点思考
口 蒋松 柏
专题 询 问是 询 问 的衍 生与 拓 展 , 是人 大 常 委会 出具 体界 定 , 更没 纳入 专题 询 问 , 以致在实 践 中产生
有计 划 、 组织 、 重点 地就某 一方 面 的工作集 中开 有 有

些误解 。有的将专题询 问视同质询 , 以致一些常
果 和作 用—— 这是 对开 展专题 询 问提 出的严 格要 求

2 4一 《 大研究)o 2 第8 ( 人 21年 期 总第2 8 ) 4期
二、 内容上 要选 准 “ 问什 么”
选好 专题 询 问 的议 题是 关 系专 题询 问能 否成 功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 的决定等九个法律及文件都 的 基 础 与 前 提 。一 是 在 选 题 的原 则 上 要 注 重 “ 三 对人 大询 问制度作 出了 明确 的规 定 。监 督法 第三 十 性 ” 。可 行 性 , 选 择 那 些 经 过 努 力 可 以解 决 的 问 要 避 好 倾 要 四条规 定 “ 级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会 议 审议 题 , 免选 题不 切实 际 , 高骛 远 ; 向性 , 选择 那 各 倾 强化 事前 监 督 ; 迫 紧 议案 和有关 报告 时 , 级人 民政府 或者 有关 部 门 、 本 人 些 带 有 苗头 性 、 向性 的 问题 ,
民法 院或 者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派 有关 负责 人 员 到会 , 性 , 针 对 问 题 的轻 重 缓 急 , 要 区别 对待 , 点选 取 时 重
听取意见 , 回答询问” 。由此可见 , 行使询问权是人 限性强、 急需解决的问题 , 以确保专题询问的实际效 大依法履行职责 、 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 的重要形式。 果 。二 是在 选题 的内容上 要坚持 “ 三个 围绕 ” 。围绕 专题询问遵循了询问的主体 、 内容和程序规定 , 实质 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要部署进行选题 ; 围绕 上是 对法 定监督形 式询 问 的创新 和发 展 , 以 , 所 专题 府两院” 工作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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