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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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8•【文号】农银发[1998]93号•【施行日期】1998.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农银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

年初总行对各分行下达的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将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而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望各分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为了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引导各分行的经营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对各分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和评价,综合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中国农业银行强化管理、改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

实行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经营指标的考核和评价,引导经营行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提高人均效益,形成重管理、讲效益,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的经营机制。

综合考评要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指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面反映各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当年经营业绩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评指标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合理确定,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自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下列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与管理务必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根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与管理务必坚持效益性、安全性与流淌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含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与或者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与管理人员,包含信贷管理部门与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与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一致经营层次与不一致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与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与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与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与整体风险的操纵,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与智力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1.04.06•【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管理,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含有外商投资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业、农业、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必须遵循国家宏观管理,严格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涉外济济、金融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坚持平等互利和择优扶持原则;坚持安全、效益、服务原则和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二、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方式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

分为生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活存透支贷款。

一、生产周转贷款。

用于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正常周转流动资金不足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按企业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临时贷款。

用于企业因产销受季节性影响,原材料集中进货和正常结算等原因发生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活存透支贷款。

用于信誉优良,并与农业银行有3年以上帐户关系的企业临时性紧急周转资金需要,即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内一定比例的透支额。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

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一、基本建设贷款。

用于新建、扩建企业购置设备和部分土建、安装资金不足的需要。

银行贷款还信托

银行贷款还信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银行贷款还信托篇一: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1987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托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信托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融通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第三条办理信托贷款,必须坚持以下贷款原则:一、按政策、按计划发放。

发放信托贷款,必须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资金计划,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

二、有物资保证。

信托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和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三、有借有还,按期归还。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植。

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专款专用。

借款单位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信托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商业、农场、农办企业、服务业、运输业、旅游等企业,以及各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信托贷款。

第五条申请办理信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会计帐务和财务报表。

二、具有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四、产(商)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盈利水平较高,还款有保证。

五、如有必要应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六、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

第三章甲类信托贷款第六条甲类信托贷款,指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贷款业务。

办理此类业务,委托单位预先将准备贷出的资金以保证金存入公司,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用途和要求发放信托贷款。

第七条对放出的甲类信托贷款,公司负责监督使用,检查贷款效果,到期收回本息。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7—11-22字体设置和打印【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中国农业银行融资租赁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融资租赁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融资租赁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7.01.15•【文号】•【施行日期】1987.0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融资租赁试行办法(1987年1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业务宗旨为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中国农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条租赁范围凡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租人)为生产、经营出口创汇或市场适销产品,购进成套生产流水线、单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营业用器具,其资金不足,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申请办理融资租赁。

第三条租赁原则和条件融资租赁业务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信用方式,即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物品,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租金形式分期偿还租赁物品费用。

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必须依照下列原则和条件:一、承租人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申请租赁的物品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技术改造计划。

二、租赁的物品技术确属先进,经可行性调查评估经济效益良好。

三、承租人按期缴纳租金,如有必要应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四、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品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不论是否使用,均应按期缴纳租金。

五、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中途退约。

第四条租赁程序一、用户申请:承租人需要租赁物件时,应提出租赁申请书,说明投资项目、投资总金额,预测后的经济效益,申请租赁金额、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同时附具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的税务部门关于租金支付的有关批准文件、可行性论证、有经济实力单位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二、审查论证:出租人接到租赁申请书后应逐项认真审查,预测经济效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办理。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一,作为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发展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同时向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

为了更好地管理其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贷款管理通则,以确保其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贷款人资格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贷款人资格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

所有准备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企业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过程,以评估其资格和信用历史状况。

贷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个人必须年满18岁,并具有法律签署贷款合同的能力。

2.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且拥有操作资格。

3. 贷款人必须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 贷款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历史记录,并有良好的信用评级。

二、贷款种类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多种类型的贷款产品,以满足不同贷款人的需求。

贷款种类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屋贷款、农业贷款等。

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贷款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和合同,确保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还款义务。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另一个重要的要求。

每种贷款都有其最高和最低的借款额度,贷款人必须确保所申请的贷款金额符合银行的要求和自己的需求。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银行将会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种类和其他因素来决定贷款额度。

四、利率和期限利率和期限是贷款人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利率和期限。

贷款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和期限,并合理规划自己的还款计划。

贷款人还应该遵守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以避免产生滞纳金或逾期罚款。

五、还款方式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还款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进行还款。

此外,贷款人还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减少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总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还提供自动转账和网上银行支付等方便的还款方式。

六、风险控制贷款业务无法完全排除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5.04•【文号】农银发[1993]11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3]113号1993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备分行结合当地实际并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有效地推动工作,由总行综合计划部牵头负责全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考核的综合分析和评比奖励。

从今年起,总行不下达全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考核计划。

各行必须按照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全行业务经营目标,并逐级分解到专业、基层和经办人员。

各级行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督促,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二、总行制定的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尚不够完善,需要在业务经营中不断地修改完善。

请各行对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改善和加强农业银行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经营效益,创造农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化的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的作用与目的实施业务经营效益评价与考核是业务经营计划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专业银行企业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设置一套简便易行、科学合理的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综合反映各级行经营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有利于调动各级行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营机制。

通过业务经营效益评价与考核,推动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的全同实施,不断提高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治理的实际情形,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治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进展的方针、政策、打算、促进社会主义有打算的商品经济连续、稳固、和谐进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差不多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进展政策和信贷打算,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进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治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差不多业务,信贷治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进展服务的方向。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展打算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治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进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进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进展方针、政策和打算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打算;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差不多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打算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同意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农银发[1992]93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农银发[19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实施“审贷分离”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

因此,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实施“审贷分离”要同实施信贷管理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任何反程序运作。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为了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内部岗位制约机制,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审贷分离”实施的范围是,农业银行所经营的农、工、商各类本、外币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贴现和资金拆借。

重点是新建企业、新开项目、新发展的客户及风险较大的贷款。

(二)“审贷分离”是指贷款管理过程中,将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决策、检查等环节的职责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岗位(或人员)来承担。

以期在贷款管理上建立起横向和纵向制约相结合的岗位制约机制,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实施“审贷分离”要遵循合理划岗、明确责任、严格制约的关系和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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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1987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托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信托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融通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第三条办理信托贷款,必须坚持以下贷款原则:一、按政策、按计划发放。

发放信托贷款,必须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资金计划,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

二、有物资保证。

信托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和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三、有借有还,按期归还。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植。

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专款专用。

借款单位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信托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商业、农场、农办企业、服务业、运输业、旅游等企业,以及各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信托贷款。

第五条申请办理信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会计帐务和财务报表。

二、具有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四、产(商)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盈利水平较高,还款有保证。

五、如有必要应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六、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

第三章甲类信托贷款第六条甲类信托贷款,指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贷款业务。

办理此类业务,委托单位预先将准备贷出的资金以保证金存入公司,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用途和要求发放信托贷款。

第七条对放出的甲类信托贷款,公司负责监督使用,检查贷款效果,到期收回本息。

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委托单位存入的保证金相应延长存期,公司不予垫款。

第八条办理甲类信托贷款公司应计收手续费,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由委托单位与公司共同商定。

用款单位在异地时,公司可与异地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委托该行进行监督的责任,并相应支付委托手续费。

手续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乙类信托贷款第九条乙类信托贷款,指委托单位只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贷款业务,公司统筹安排委托单位存入公司的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办理以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托贷款业务:第十条信托固定资产贷款。

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与挖、革、改有关的少量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新建、续建企业少量投资不足的贷款需要。

申请办理本贷款,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具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进行基建、技术改造、添置设备的批文。

二、贷款填平补齐后可在短期内发挥效益,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和投产后新需原材料、动力、劳动力和产品销售落实。

第十一条信托流动资金贷款。

凡公司投资的单位,其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办理此项贷款。

第十二条信托临时周转贷款。

企业、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临时资金需要时,可申请办理此项贷款。

第十三条信托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因生产适销产品、购买原材料资金不足时,可将有价证券或经公司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品,申请办理信托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抵押品现值的70%至80%。

第十四条票据贴现。

卖方企业发生在国家政策允许内的赊销时,可以买卖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为依据,持经付款企业和金融机构承兑的商业票据,向公司办理贴现。

第十五条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联合经济组织办理上述信托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借谁还。

第五章信托贷款期限、利率第十六条甲类信托贷款的期限、用途和利率由委托方、用款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乙类信托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信托临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信托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乙类信托贷款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以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为基础,根据资金市场形势、资金成本、盈利多少、自有资金比例高低等因素区别对待,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利率水平,上下浮动20%。

贴现率按略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乙类信托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还本清息。

第六章信托贷款的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信托贷款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按期收回,认真考核贷款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凡企业单位向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双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书,并签订贷款契约,确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和归还时间等。

信托贷款实行经济担保的,在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负清偿全部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贷款,公司要认真做好经济论证和评估,借款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信托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

每笔贷款都要确定归还期限,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归还,对未经公司批准的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息20%。

第二十三条加强贷后检查。

借款单位必须按契约确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对挪用贷款的,从挪用之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收50%罚息。

必要时公司可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单位应按时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报表。

公司应建立借款企业经济档案,搜集完整的业务资料。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二十六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营业单位办理信托贷款,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1987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托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信托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融通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第三条办理信托贷款,必须坚持以下贷款原则:一、按政策、按计划发放。

发放信托贷款,必须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资金计划,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

二、有物资保证。

信托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和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三、有借有还,按期归还。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植。

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专款专用。

借款单位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信托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商业、农场、农办企业、服务业、运输业、旅游等企业,以及各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信托贷款。

第五条申请办理信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会计帐务和财务报表。

二、具有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四、产(商)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盈利水平较高,还款有保证。

五、如有必要应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六、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

第三章甲类信托贷款第六条甲类信托贷款,指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贷款业务。

办理此类业务,委托单位预先将准备贷出的资金以保证金存入公司,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用途和要求发放信托贷款。

第七条对放出的甲类信托贷款,公司负责监督使用,检查贷款效果,到期收回本息。

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委托单位存入的保证金相应延长存期,公司不予垫款。

第八条办理甲类信托贷款公司应计收手续费,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由委托单位与公司共同商定。

用款单位在异地时,公司可与异地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委托该行进行监督的责任,并相应支付委托手续费。

手续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乙类信托贷款第九条乙类信托贷款,指委托单位只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贷款业务,公司统筹安排委托单位存入公司的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办理以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托贷款业务:第十条信托固定资产贷款。

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与挖、革、改有关的少量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新建、续建企业少量投资不足的贷款需要。

申请办理本贷款,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具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进行基建、技术改造、添置设备的批文。

二、贷款填平补齐后可在短期内发挥效益,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和投产后新需原材料、动力、劳动力和产品销售落实。

第十一条信托流动资金贷款。

凡公司投资的单位,其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办理此项贷款。

第十二条信托临时周转贷款。

企业、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临时资金需要时,可申请办理此项贷款。

第十三条信托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因生产适销产品、购买原材料资金不足时,可将有价证券或经公司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品,申请办理信托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抵押品现值的70%至80%。

第十四条票据贴现。

卖方企业发生在国家政策允许内的赊销时,可以买卖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为依据,持经付款企业和金融机构承兑的商业票据,向公司办理贴现。

第十五条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联合经济组织办理上述信托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借谁还。

第五章信托贷款期限、利率第十六条甲类信托贷款的期限、用途和利率由委托方、用款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乙类信托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信托临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信托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乙类信托贷款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以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为基础,根据资金市场形势、资金成本、盈利多少、自有资金比例高低等因素区别对待,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利率水平,上下浮动20%。

贴现率按略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乙类信托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还本清息。

第六章信托贷款的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信托贷款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按期收回,认真考核贷款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凡企业单位向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双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书,并签订贷款契约,确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和归还时间等。

信托贷款实行经济担保的,在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负清偿全部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贷款,公司要认真做好经济论证和评估,借款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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