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浅谈城市轨道交通AFC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现状与发展
浅谈城市轨道交通AFC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现状与发展发布时间:2022-08-18T02:18:35.879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37卷4月第7期作者:吴天友[导读] 现阶段,在现代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城市轨道交通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吴天友徐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摘要:现阶段,在现代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城市轨道交通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其中,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动售检票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利用自动控制系统,信息技术采集数据,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完成城市轨道交通的检票和自动售票。
在本文中具体讨论AFC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现状以及发展,首先解释AFC自动售检票系统的五层结构和特点,然后介绍其发展趋势,以及自动售检票系统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应用,希望对相关行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AFC自动售检票系统;现状与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是掂量地铁乘客服务质量的“标志”是直接作为面向乘客的系统设备。
在互联网+环境下,支付宝、手机NFC、银联云闪付、微信等支付方式将陆续推出,人们的支付方式从现金支付,正逐渐向包括轨道交通在内的各个领域的移动支付转变。
新支付方式陆续推出,有效解决了单程票成本高、旅客购票等待时间长、购票率低的问题,为使用的旅客提供了更便捷的出行体验。
伴随科技的开展,一些城市,尤其是深圳,开始尝试“刷脸坐地铁”的支付方式。
乘客依次将照片绑定到相应的金融卡上,无需拿出手机或现金,“刷脸上地铁”这种支付方式的出现,减少了物力和人力的投入,让居民出行更加方便。
一、互联网+AFC发展现状互联网售票机自2015年推出以来,2017年实现地铁二维码过闸功能的城市成为首个广州,实现手机闸机、手机+互联网支付购票等功能。
随着这些新型支付技术的应用,相应的变化也在自动售检票系统中发生,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越来越强的网络的依赖,体系结构发生变化。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
徐州地铁规划高清图(近期规划-徐州地铁公司公布
徐州轻轨规划高清图(近期规划)-徐州地铁公司公布徐州轨道交通,又称徐州地铁。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徐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3—2020)》,到2020年,我市规划建设轨道交通1、2、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总长67公里,其中地下段60.6公里,高架段6.4公里,建设项目总投资443.28亿元,技术经济指标为6.62亿元/km。
形成连接徐州老城区至新城区、铜山新区、坝山片区、城东新区的轨道交通骨干网络。
中文名徐州轨道交通外文名Xuzhou City Railway Transit运营单位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开工时间2014年通车时间2017年底(计划)近期线路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二号线目录1简介2线路介绍▪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地下市政工程(试验段)▪徐州轨道交通二号线▪徐州轨道交通三号线▪徐州轨道交通四号线和五号线3服务区域▪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徐州轨道交通二号线▪徐州轨道交通三号线和四号线▪徐州轨道交通五号线4车型线路▪车型▪线路▪设施5现状进度▪正式批复▪投资计划▪征集轨道交通标志方案▪徐州城市轨道交通标志征集入围投票▪第一次环评公示▪工程进展▪相关单位对接6市民声音简介201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批准江苏省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徐州市成为江苏省第5个获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
[2]徐州轨道线网规划体现分阶段城市建设重点,考虑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保持一定弹性等原则,但总体规划思路和交通方向是不会改变的。
徐州城市发展存在两条主轴线,分别是东西向(老城——坝山方向)和东南向(老城——徐州新区方向),规划的轨道交通1号线和2号线分别对应两条主轴线。
“十一五”期末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启动时期,分期建设规划以2013年为起点。
本次轨道网线重点规划范围为城市主城区约30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和铜山新区约85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范围。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超过规划地段允许的建筑总量的;(三)超出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的;(四)侵占现有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五)未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六)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的;(七)影响消防、防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对各类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十)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道路的;(十一)侵占河湖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十二)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 年6 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与基本规定 (2)1.1 总则 (2)1.2 基本规定 (4)第二章安全管理行为 (7)2.1 建设单位 (7)2.1.1 管理体系 (7)2.1.2 责任制与管理制度 (7)2.1.3 安全教育与培训 (7)2.1.4 前期保障 (8)2.1.5 施工准备 (10)2.1.6 现场管理 (11)2.1.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12)2.2 勘察单位 (13)2.2.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13)2.2.2 管理制度 (13)2.2.3 勘察大纲策划 (13)2.2.4 勘察实施 (15)2.2.5 勘察成果 (17)2.2.6 勘察服务 (19)2.2.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0)2.3 设计单位 (20)2.3.1 资质资格及管理体系 (20)2.3.2 管理制度 (21)2.3.3 设计依据 (21)2.3.4 设计质量与安全控制 (24)2.3.5 设计服务 (26)2.3.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7)2.4 施工单位 (27)2.4.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27)2.4.2 管理制度 (29)2.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30)2.4.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30)2.4.5 现场施工 (31)2.4.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3)2.5 监理单位 (33)2.5.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33)2.5.2 管理制度 (34)2.5.3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34)2.5.4 监理审查 (35)2.5.5 现场管理 (36)2.5.6 协调管理 (37)2.5.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7)2.6 第三方监测单位 (38)2.6.1 资质资格与管理机构 (38)2.6.2 管理制度 (38)2.6.3 仪器设备 (38)2.6.4 监测方案制定及审查 (39)2.6.5 现场实施 (40)2.6.6 档案管理 (41)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 (42)3.1.2 风险等级标准 (43)3.1.3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44)3.1.4 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管理 (46)3.1.5 勘察与设计阶段风险管理 (47)3.1.6 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风险管理 (51)3.1.7 施工阶段风险管理 (52)3.1.8 风险咨询 (57)3.1.9 安全检测 (58)3.1.10 安全风险管理平台运用 (59)3.2 隐患排查治理 (59)3.2.1 隐患分类和分级 (59)3.2.2 工作机制及各方职责 (59)3.2.3 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清单 (60)3.2.4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60)3.3 应急管理 (62)3.3.1 应急管理机制 (62)3.3.2 应急预案 (64)3.3.3 培训与演练 (66)3.3.4 应急响应 (66)3.3.5 现场处置 (68)3.3.6 事故处理 (69)3.4 重大风险管理 (69)3.4.1 危大工程管理 (69)3.4.2 关键节点条件核查 (73)3.5 特殊条件风险管理 (79)3.5.1 周边环境安全与不良地质管理 (79)3.5.2 特殊气候安全管理 (93)3.6 风险预警预报管理 (99)3.6.1 管理机制 (99)3.6.2 预警分类与信息报送 (102)3.6.3 现场监测实施 (104)3.6.4 预警响应与处置 (110)3.6.5 预警消警 (112)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110)4.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10)4.1.1 文明施工 (110)4.1.2 安全防护 (116)1.2m 的碗扣接头处搭设两道。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发改基础〔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105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上报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9-2024)的请示》(苏发改基础发〔2019〕444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更好支撑徐州城市功能区发展,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原则同意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建设3号线二期、4号线一期、5号线一期、6号线一期等4个项目,规划期为2019-2024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综合立体开发,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建设项目要加强综合交通衔接。
统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规划建设运营的衔接,强化与徐州东站等重要枢纽之间以及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的无缝衔接,提升旅客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
四、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
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五、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严格按规划批复要求落实地方财政出资,并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具备条件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建立持续稳定的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不得随意调整,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代替财政资金,严格落实融资资金偿还来源,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变相举债。
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01标项目经理部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了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合同履行承担领导责任,对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具体职责包括: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所有人员均到岗履职。
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有书面记录,签字齐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使用于工程。
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分项、分部、竣工验收均符合要求。
所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与工程实体情况一致。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返修。
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确保本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按规定上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该责任制强调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
一经签订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确保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项目实施中有效运行。
11、主持项目质量策划和实施。
12、组织召开项目部质量专题会议,分析和解决质量问题。
13、负责处理项目级质量缺陷,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改进。
14、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事故,并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6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在资金、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安排相应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资本金和运营经费及时、足额筹集。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4月26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和管理第五章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具有公益属性,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构建共建共治的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治理体系,倡导轨道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实施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在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中激活档案力量
19202010·文/ 中共徐州市委书记 周铁根在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中激活档案力量党的十九大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地方视察来到江苏省徐州市,就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出重要指示。
两年多来,徐州市委市政府牢记嘱托,以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为总牵引,鲜明提出“两高两强”目标定位,全力推动总书记视察徐州重要指示走深走实,努力交出让总书记和全市人民满意的合格答卷。
档案工作肩负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徐州重要指示和服务保障“区域样板”建设的记录者、参与者和推动者。
徐州市坚持把档案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谋划新时代档案工作发展新思路,深度激发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的档案力量,以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助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
牢记档案初心,传承永不磨灭的红色力量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传播红色记忆、传承革命精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扎扎实实做好档案工作,更好留存历史记忆、弘扬红色文化、传播社会文明是徐州市档案工作者的执着信念和坚定追求。
1.始终贯彻“四个得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徐州市委市政府认真对标总书记重要指示,高度重视并关心支持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门制定《徐州市档案条例》,将数字档案馆项目纳入“智慧徐州”建设,推动市档案馆在苏中、苏北率先建成国家级数字档案馆。
2.用心镌刻红色印记毛泽东同志经常嘱咐身边的战友:“生命可以牺牲,档案文件不能丢掉。
”徐州市档案部门深入挖掘利用红色档案资源,在全社会宣扬红色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编纂《侵华日军战犯徐州审判档案汇编》,揭露日本侵华和对徐州地区的经徐州市委书记周铁根(左三)参观由市档案局、馆等单位主办的“小康时光体验馆”聚焦济掠夺罪行;参与编纂《人民必胜·淮海战役支前档案选编》,真实再现江苏人民以空前热忱和伟大牺牲精神奋力支前的史实。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徐政办发〔2017〕217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8日徐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2.2 重大事故(Ⅱ级)2.3 较大事故(Ⅲ级)2.4 一般事故(Ⅳ级)3 组织体系3.1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指挥部3.2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3.3 现场指挥部3.4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4 预警预防4.1 信息监测4.2 预防工作4.3 预警及措施4.4 预警的解除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2 分级响应5.3 现场应急5.4 扩大应急5.5 信息发布5.6 应急结束6 恢复与重建6.1 善后处置6.2 调查和总结7 应急保障7.1 队伍保障7.2 资金保障7.3 物资、装备保障7.4 医疗卫生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7.6 治安保障7.7 通信保障7.8 技术保障7.9 电力保障7.10 人员防护8 培训与演练8.1 宣教培训8.2 应急演练9 监督管理9.1 监督检查9.2 责任追究10 附则10.1 名词解释10.2 预案管理10.3 预案解释部门10.4 预案实施时间10.5 附件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有效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徐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道路保洁和养护、考古发掘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制度汇编116页[详细]
目录第四篇工程管理制度 (484)第一章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484)第一节总则 (484)第二节管理体系 (484)第三节监理工作依据 (484)第四节监理工作制度 (485)第五节监理工作基本要求、职责与守则 (486)第六节监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489)第七节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499)第八节其他 (500)第二章工程建设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501)第一节总则 (501)第二节定义 (501)第三节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质量指标 (502)第四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 (502)第五节测量复核制 (503)第六节土建施工测量工作程序 (511)第七节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测量工作程序 (515)第八节测量工作的责任分工 (516)第九节附则 (520)第三章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521)第一节总则 (521)第二节职责和要求 (522)第三节检测工作相关规定 (528)第四节罚则 (532)第五节附则 (533)第四章甲供、甲控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545)第一节总则 (545)第二节目的 (546)第三节参与单位及定义 (546)第四节职责 (546)第五节管理细则 (548)第六节附则 (552)第五章甲控商品砼供应管理办法 (556)第一节总则 (556)第二节适用范围 (556)第三节名词解释 (556)第四节供应体系 (556)第五节计划管理 (556)第六节管理职责及分工 (557)第七节结算及合同管理 (558)第八节附则 (559)第六章甲供商品砼供应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徐州地铁运营调整方案
徐州地铁运营调整方案一、背景徐州位于江苏省东部,是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徐州地铁成为了城市交通主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城市交通需求的不断增加,徐州地铁的运营状况也面临了诸多挑战。
为了提升徐州地铁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营调整方案。
二、现状分析1. 运营线路目前,徐州地铁线路主要分为1号线和2号线。
1号线全长28.2公里,共设有21个车站,连接了城区南部和北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商圈以及居住区。
2号线全长31.4公里,共设有24个车站,连接了城区东部和西部的重要交通枢纽、商圈以及居住区。
两条线路构成了徐州地铁的骨架,为市民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方式。
2. 运营状况目前,徐州地铁的客流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地铁线路的客流量更是达到了峰值。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由于客流高峰时段集中,地铁站点拥挤,影响了乘客的出行体验;同时,地铁运营的效率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三、调整方案1. 运营时段考虑到徐州市的特点和城市发展情况,我们建议将地铁的运营时段进行调整。
具体方案如下:(1)早晚高峰时段加密班次。
根据客流量的特点,我们建议在早晚高峰时段,适量增加地铁班次,以满足乘客出行的需求。
(2)非高峰时段缩减班次。
为了节约能源和人力成本,我们建议在非高峰时段适量缩减地铁班次,以避免空驶的情况发生。
2. 线路运营在线路运营方面,我们也提出了以下调整方案:(1)增加区间车站。
当前,地铁线路的站点布局不够合理,直达性不强。
为了提升地铁运营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建议增加适量的区间车站,以提升线路的覆盖范围。
(2)优化线路运营模式。
当前,地铁运营的模式主要以定时发车为主,但随着客流量的增加,这种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我们建议优化线路运营模式,引入按需发车的方式,以适应不同时间段的客流分布。
3. 客流疏导为了解决早晚高峰时段地铁站点拥挤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客流疏导方案:(1)推广多式联运。
地铁行车组织中的行车调整与地铁运营管理研究王辉
地铁行车组织中的行车调整与地铁运营管理研究王辉发布时间:2023-06-15T09:19:50.838Z 来源:《建筑实践》2023年7期作者:王辉[导读] 地铁作为目前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减轻的城市交通压力,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带来了较大的便利,随着近年来地铁线路的不断增多,给地铁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难度,为了保证城市地铁运行的稳定,充分发挥其交通运输价值,地铁行车组织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地铁行车组织中的行车调整与地铁运营管理,以供广大同仁研究探讨。
徐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摘要:地铁作为目前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减轻的城市交通压力,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带来了较大的便利,随着近年来地铁线路的不断增多,给地铁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难度,为了保证城市地铁运行的稳定,充分发挥其交通运输价值,地铁行车组织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地铁行车组织中的行车调整与地铁运营管理,以供广大同仁研究探讨。
关键词:地铁行车组织;行车调整;运营管理1调度调整的重要性地铁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变化的系统,其运行中的各种突发事件都是随机的、复杂的、异常的交通流量变化、列车故障、安全事故等。
因此,在地铁运营中,调度和调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利用其对地铁运营的全面了解和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真正做到从全局、从乘客的角度出发,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确保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运营中出现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确保地铁的正常运转,并真正起到减轻城市交通压力的作用。
2地铁行车组织中列车运行调整的原则2.1安全原则为了更好地优化列车运行调整在地铁运营组织中的效果,首先要积极关注安全原则的实践,确保列车运行调整模式的应用更加恰当合理,避免因列车运行调整不当造成地铁运营中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对乘客或地铁服务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这就要求地铁交通组织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所选交通调整模式的安全效果,对其未来应用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严禁采用任何安全的交通调整方案漏洞有效保护地铁系统、乘客安全、服务人员及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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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在资金、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安排相应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资本金和运营经费及时、足额筹集。
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一体化换乘规划。
第九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一体化换乘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社会公众,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需要,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并将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沿线以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划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已经出让(划拨)的尚未建设的建设项目,因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可以不计入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标准。
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应当与周边现有或者已经规划的建筑、地下空间相协调、融合。
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管线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资料,水文、地质、气象观测资料,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资料,需要有关部门、机构和产权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不能提供详实资料的,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调沟通,并现场技术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迁移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或者管道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施工造成的道路开挖、管线和绿化迁移等的恢复工作。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将方案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批准后,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
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以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
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经专项研究确定。
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管廊等重大建设项目,因方案、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线路实际情况修正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依法确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为:(一)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范围为:(一)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控制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和控制保护区的边界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取水、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疏浚河道(日常维护、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七)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施工;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确定建设(作业)活动不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作业)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一)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市政、交通、水务、园林和人防等工程;(二)应急抢修;(三)控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四)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五)经依法批准的与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并有权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查看;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认定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要求建设(作业)单位或个人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纳入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的需要,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联动的财政补贴机制。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四)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五)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六)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