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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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节燃料结算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燃料结算、审核程序和相关的制度,燃料结算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结算手续完备、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合法、真实、准确。

第一百六十八条燃料结算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掌握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在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法》、《税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燃料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含义,熟练掌握各种费用及单价的计算方法。出现费用结算条款变更及费用单价调整的情况,结算人员必须要求供煤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作为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入厂燃料的结算必须以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数量验收单据、质量验收报告、运输货票等结算凭据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一百七十条凡由火力发电企业与供煤单位直接签订订货合同的,由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对供煤单位结算;集团燃料公司直供各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由集团燃料公司负责对供煤单位结算,火力发电企业对集团燃料公司结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燃料结算审核要点

1.货票中的发货人及收货人是否与合同相符。

2.按燃料统计人员提供的收煤台账核对供煤单位提供的货票,确认燃料是否到货。

3.根据合同审核各种运费、杂费的收费是否合理,票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燃料数量验收结果、质量验收结果及燃料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根据合同计算亏吨数量及金额、质价差金额,同时进行索赔。

第一百七十二条坚持以质计价的原则,实际入厂煤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索赔。不经有关部门批准,结算人员无权减免索赔金额,索赔费用必须全部冲减燃料成本。

第一百七十三条建立结算统计台账。燃料结算的原始单据应作为原始档案存留,并在结算统计台账中记录。结算统计台账中应包括当月值及累计值,具体项目为:结算单位名称、燃料供应单位名称、进煤时间、结算时间、票计数量、结算数量、亏吨、盈吨、途耗、矿方质量、厂方验收质量、支付的煤款、煤单价(车板价)、运费(含有进项税的运费部分)、杂费(不含进项税的其他费用)、各种索赔金额、税前单价、税后单价、税后入厂标煤单价等。

第一百七十四条火力发电企业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燃料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燃料结算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单据是否齐全、结算数据是否准确,票据是否真实合法等。

第二节燃料费用的支付

第一百七十五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必须保证燃煤费用的正常支

付,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煤炭供应。

第一百七十六条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每月末应制订次月燃料资金需求计划,经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以后,报财务部门存档。财务部门负责月度燃料资金的落实。

第一百七十七条为加强资金管理,减少资金风险和流通环节,降低成本,各种燃料费用必须对合同单位直接结算,原则上不允许与第三方办理燃料委托结算业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火力发电企业应制定燃料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燃料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规范燃料资金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预付款的管理

1.火力发电企业只能对重点合同中约定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国有大矿办理预付款,一般不允许对市场采购合同的供煤单位支付预付款。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燃料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书面报告集团分(子)公司,经过集团分(子)公司审核、批准以后,可以对市场采购合同供煤单位中的国有大矿支付预付款。

2.火力发电企业要建立预付款管理台账,对已经支付了预付款的供煤单位要及时联系对方供煤,办理结算手续,冲减预付款。

3.违反规定支付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燃料厂内费用的支付要符合集团公司、集团分(子)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其他费用挤占燃料成本。燃料厂内费用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均衡入账,避免集中入账引起燃料成本的波动。

第三节燃料费用的控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严格控制本单位的燃料费用,入厂燃料费用要据实列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燃料买卖合同的规定;燃料厂内费用的项目要合理,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集团分(子)公司每年应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厂内费用标准进行核定,上报集团燃料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为及时掌握、分析入厂煤费用,火力发电企业应建立分矿别的入厂煤价格月统计台账。

1.月统计台账中应包括当月值及累计值,并按订货类别分别统计,项目应包括:入厂数量、入厂质量、运输里程、车板价(平仓价)、运费(含有进项税的运费部分)、各种杂费(不含进项税的其他费用)、入厂煤综合价、税前标煤单价、税后标煤单价。

2.如当月入厂煤没有结算,应根据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按可能发生的实际价格估价入账。当入厂煤结算后与估价价格不符时,可在下月通过对当月入厂煤估价价格的调整,实现累计值的价格与实际情况接近。

第一百八十四条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月末时向财务部门报送燃料估价数量、估价价格等燃料成本信息,其中估价价格应根据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填报可能发生的实际价格。财务部门应按燃料管理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燃料成本核算,保证报出的燃料成本反映本单位真实情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为了控制燃料费用,提高集团公司的经济效益

和经营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对火力发电企业的标煤单价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火力发电企业的入炉综合标煤单价由集团燃料公司会同财务产权部根据年度发电量、供电煤耗和电煤订货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核定,并据此编制燃料成本预算,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损益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批、考核。

第一百八十六条集团燃料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应加强对标煤单价完成情况的监督和控制,指导火力发电企业通过调整结构、控制价格、提高煤质、加大索赔力度等手段确保标煤单价计划的完成。

第一百八十七条火力发电企业应严格控制标煤单价,努力降低燃料费用,进入燃料成本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燃料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火力发电企业应制定措施,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入炉综合标煤单价指标,及时查找影响标煤单价变化的原因,提出并落实降低标煤单价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入炉综合标煤单价指标确定后,如遇到煤炭价格变化或运费政策性调整,火力发电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测算工作,完善统计台账,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反映情况。

第一百九十条各级燃料核算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出台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做好相应测算和煤电价格联动申报工作,努力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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