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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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内部往来结算 (3)

第三章费用结算 (4)

第四章物资采购结算 (5)

第五章燃料采购结算 (6)

第六章外包工程结算 (6)

第七章电费结算 (8)

第八章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的结算 (8)

第九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结算工作,合理地使用资金,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经纪律,规范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财务结算的原则,包括内部往来、费用、材料、燃料、外包工程等财务结算的内容。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财务结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转帐支票、本票、汇票、汇兑、现金等结算方式进行的资金给付的行为。

第二章内部往来结算

第四条内部往来结算是指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等各关联的独立法人间发生的内部往来交易。

第五条公司内部往来交易包括关联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商品转移、代付费用等交易事项。

第六条公司内部往来结算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账务的记录和核算等。

第七条公司内部往来结算的原则

(一)公司内部往来业务的结算,采用结算中心模式方式。整个公司设置一个结算中心,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统一结算机构。

(二)各关联单位发生的内部往来业务,均只与结算中心挂账、转账核算,使用“其它应付款”科目核算内部往来。

(三)各关联单位进行内部往来的未达帐项应尽量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整。

(四)各关联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交易,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全部抵消,相对账户的余额应全部抵消为零。

第八条各公司因分别为独立的法人,在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中,需保持内部往来手续的齐备和完善,包括:

(一)关联单位之间的商品转移,应根据交易内容拟定作价原则等相关协议并由内部转移双方予以签署。

(二)内部资金往来业务应遵循事前沟通原则,发生往来业务时应予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对内部事项予以确认。

(三)单笔金额超过10万以上的内部交易业务应根据交易内容拟定相关协议并由内部交易双方予以签署。

(四)代付费用必须有对方书面委托的复印件、费用原始凭据原件,通过银行支付的,应提供银行付款单据的复印件。

(五)资产调拨必须有调入方的书面收条的复印件或者相关确认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章费用结算

第九条公司围绕经营、管理、销售所发生的交通费、出差费

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严格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控制,经过审批程序后方能列账报销。

具体要求按照《费用管理制度》《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物资采购结算

第一条安技部负责编制备品储备定额,物资部、安技部和计划财务部共同核定消耗性物资储备定额,以合理控制占用的流动资金。

第二条物资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各类物资需用计划,核库平衡后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将物资采购预算报计划财务部,作为月度物资采购的用款依据。

第三条除了卖方市场外,物资采购一般不提供预付款,特殊情况下,经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同意,可适当增加预付款比例,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40%。

第四条采购物资结算时,物资部应提供合同、收料单、验收单、发票等合法的原始凭证,在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付款。

第五条对单价在3万元以上或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预留总价10%的产品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在质保期满后,须经安技部会同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手续。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物资部应提出质保金的处理意见,并征得安技部或使用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的同意。

第五章燃料采购结算

第七条燃料部根据公司安排的发电计划、燃料管理经营策略,结合燃料的储备情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编制燃料年度、月度采购计划,经公司批准的燃料采购计划作为燃料部的用款依据。

第八条燃料结算时,燃料部应提供收料单、核价单、化验单、数量验收单、发票(燃煤)等合法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后方可办理付款。

第九条需要提供发票的燃料采购,已基本具备燃料结算条件,但对方的发票尚未提供,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付款时,燃料部应填制燃料采购借款单说明借款理由,经主管副总、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货款总额的80%,特殊情况需全额支付货款时,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外包工程结算

第十条外包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月度计划,确需外包而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应补办审批手续。安技部根据批准的外包工程计划负责外包工程资金预算,作为工程用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外包均应签定施工(检修承揽)合同。签定工程合同时,由安技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工程的预(决)算要及时提供计划财务部。

第十二条预付款或进度款

1、一般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或进度款,对于工期超过2个月或总造价超过50万元的,可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25%的

预付款(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款)。

2、对工期超过3个月的基本建设工程或更新改造工程,除可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外,还可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但预付款和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3、外包工程原则上应预留5-10%的安全施工保证金,按照月度进度款进行预留,由公司根据《安全管理制度》中“外部工程安全管理”的条款进行考核和结算。

4、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成的工作量月报,并经安技部签证后,方可办理付款。特殊情况下,经财务总监同意,可增加不超过10%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在支付50%的款项时,工程施工方应该提供发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发票等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外包工程原则上应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般为一年。对于长期合作的施工单位,总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不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质保期满,经安技部和归口设备管理部门签发“工程项目质保验收单”后,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如质保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安技部应提出质保金的处理意见,报送计划财务部部长审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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