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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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明依法治国课件(一)

宋光明依法治国课件(一)

宋光明依法治国课件(一)课件:宋光明依法治国教学内容1.宋光明的背景与成就2.依法治国的概念与重要性3.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经验教学准备1.PowerPoint或其他演示软件2.网络连接3.学生手册或笔记本4.教材或相关资料教学目标1.了解宋光明的背景与成就,认识他对依法治国的贡献2.理解依法治国的概念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3.掌握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经验,思考如何在个人生活中践行法治精神设计说明本课程旨在介绍宋光明先生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贡献,并引导学生深入理解依法治国的概念、重要性及实践经验。

通过讲解宋光明的背景和成就,引发学生对法治的思考;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加深学生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和应用。

教学过程1.介绍宋光明的背景与成就–宋光明的个人背景–他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2.依法治国的概念与重要性–解释什么是依法治国–分析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思考法治对个人与社会的意义3.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经验–分析一些历史与现实案例–探究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及其价值–让学生思考如何在个人生活中实践法治4.讨论与总结–学生围绕依法治国的概念、重要性及实践经验展开讨论–教师总结并强调学生应将法治理念融入日常生活中课后反思本节课通过介绍宋光明和依法治国的相关内容,扩大了学生对法治的认识与理解。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如何在个人生活中践行法治精神,并通过讨论与总结加深了对课程内容的理解程度。

将今天的学习与实际生活结合起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依法治国的概念。

教师应鼓励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积极践行法治精神,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课件:宋光明依法治国教学内容1.宋光明的背景与成就2.依法治国的概念与重要性3.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经验教学准备1.PowerPoint或其他演示软件2.网络连接3.学生手册或笔记本4.教材或相关资料教学目标1.了解宋光明的背景与成就,认识他对依法治国的贡献2.理解依法治国的概念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3.掌握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经验,思考如何在个人生活中践行法治精神设计说明本课程旨在介绍宋光明先生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贡献,并引导学生深入理解依法治国的概念、重要性及实践经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20200618194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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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一、法制的概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法制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

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和统治所必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怕经所作的科学总结和概括。

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统一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为:(论述)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不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宪法和法律则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

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法理学宋光明两小时讲义

法理学宋光明两小时讲义

法理学宋光明两⼩时讲义法理学考点、法的作⽤法的作⽤,社会决定。

指引⾃⼰,评价他⼈。

预测对⽅,教育⼀般。

强制违法。

考点、法的价值秩序基础,⾃由最⾼。

价值位阶,关键排序。

个案平衡,特定个别。

⽐例原则,必须必要。

法律适⽤,价值判断。

考点、规则与原则1、规范性法律⽂件(单⾏法律法规)由规范性条⽂与⾮规范性条⽂构成2、规范性条⽂表达规范(规则与原则),⾮规范性条⽂表达技术性规定。

3、表达规则的规范性条⽂是⼀种特定语句,包括规范句与陈述句。

4、规范句包括命令句与允许句。

命令句带有“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允许句带有“可以”。

5、陈述句与规范句可以相互转化6、法律规则要分类,⾏为模式最关键。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职权与权利,义务命令与禁⽌。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规则直接⽤,委任规则找机关,准⽤规则其他法。

(3)按照规则对⼈们⾏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强⾏规则⽆选择,义务职权与⼈⾝。

任意规则有余地,公民权利可放弃。

考点、法律关系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为法律事件=社会事件+⾃然事件法律⾏为=合法⾏为+违法⾏为3、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考点、⽴法法修订⼀、全国⼈⼤及其常委会⽴法权的变化1、税收法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是并⾮绝对保留,全国⼈⼤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2、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应当由法律规定。

⼆、地⽅性法规的变化1、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地⽅性法规的制定权。

2、范围限定:城乡建管环保⽂化。

3、较⼤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城乡建管环保⽂化”之外的的地⽅性法规继续有效。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202006181949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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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七章商法一、商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律制约程度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观需要;而民法地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便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稳定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相比之下,民法则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类性和传统性。

三、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董事负有如下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3.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也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董事除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

7.董事参与决策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

五、董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由董事3-13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理学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法的渊源。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渊源及其分类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3.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考虑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官应当优先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判案,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由于缺乏明确的形式,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提请国务院裁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

选项A说法错误。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也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选项C说法错误。

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但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选项D说法错误。

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省政府规章的效力较高。

【例题·单选题】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

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

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2)法律敎育网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法律推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202006181949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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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十章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公、检、支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三、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律负责。

五、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聋、哑、未成年人以及被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六、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中止审理,或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对于享有外效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九、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十、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通供。

10万国真题解析理论法学提纲(宋光明)

10万国真题解析理论法学提纲(宋光明)

09年理论法学真题一、法理学(一)单项选择题。

6.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7.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8.《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的法典,《法典》第五卷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妇女要终生耐心、忍让、热心善业、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关于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不忠于丈夫的妇女生前遭诟辱,死后投生在豺狼腹内,或为象皮病和肺痨所苦。

"第八卷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婆罗门贫困时,可完全问心无愧地将其奴隶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国王不应加以处罚。

"第十一卷第八十一条规定:"坚持苦行,纯洁如学生,凝神静思,凡十二年,可以偿赎杀害一个婆罗门的罪恶。

"结合材料,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摩奴法典》的规定表明,人类早期的法律和道德、宗教等其他规范是浑然一体的B.《摩奴法典》规定苦修可以免于处罚,说明《法典》缺乏强制性C.《摩奴法典》公开维护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D.《摩奴法典》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符合9.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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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讲义其它学校以后不断更新,陆续发布!第一次发布请大家多多支持!下面把名师推荐给大家!刑法:韩友谊(推荐)、刘凤科(推荐)、柏浪涛(推荐)、阮齐林、杨艳霞、陈永生、罗翔、徐光华、、李金明、周威、蔡雅琦、齐小玲、韩景慧、姚贝、乐毅、吴江、刑诉:汪建成(出题人)、刘玫(推荐)、汪海燕(推荐)、谢安平、卫跃宁、杨雄、李奋飞、王静、孙远、马明亮、杨雄、刘中欣、宋桂兰、杨立新、吕泽华、王大利、左宁、卜开明、程捷、王晓锋、房保国、董坤、李伟、袁家德、民法:王利(出题人代言弟子)、李建伟(推荐)、李仁玉(推荐)、隋彭生、钟秀勇(推荐)、于飞、张翔、马特、尹田、姚欢庆、席治国、宋艳慧、周珺、刘家安、丁绍宽、张康林、肖凡、李娟、朱虎、胡利玲、刘智慧、罗昆、章珩、李国斌、陈敦、陈龙业、甑增水、李菲、李军、夏凌云、民诉:潘剑峰(出题人)、刘哲伟、杨秀清(推荐)、郑其斌(推荐)、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王学棉、向高甲、卜开明、肖莉、王万习、崔蕴涛、杨军、赵翠莲、王道新、行政: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推荐)、吴鹏(推荐)、胡锦光、季宏、吴平、王锴、张峰、徐金桂、赵宏、何滨、王晨、傅忠、秦强、霍敬裕、三国:张丽英(推荐)(出题人)、祁欢(出题人代言弟子)、杨帆(女)(推荐)、李文沛、李毅、王斌、曾涛、张雨泽、、李曰龙、谢立东、陈璐琼、李亮、金彦平、刘万啸、商经知:汪华亮(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推荐)、张海峡(推荐)、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吴景明、楚道文、熊可、司艳丽、刘安、林凡、郄鹏恩、尚继征、李一强、顾宾、曹百利、李文涛、史越、丁卉、郑佳宁、王斐、范世乾、法理:周旺生、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宪法:焦宏昌、杨帆(推荐)、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职业道德:王进喜、叶晓川(推荐)、张小平、张龙、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按上述标有推荐字样的听课即可!从今天起,我将会陆续发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的相关资料(包括名师们的讲座和讲义)以备大家一同复习应考。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效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宏观结构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2-1-52)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效力。

该条文体现的是法对人的效力,即在满足何等条件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为其针对的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或国家进行的犯罪,即国外的犯罪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利益或我国公民利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利益,属于保护主义原则,而非属地或属人原则。

【例题·单选题】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

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1-14)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法律敎育网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选项A错误。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而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选项B错误。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理论法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1.法的要素:正确性;权威制定性;时效性2.法的特征:任何一个法律都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规范性: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习惯、社会规范形成法律(3)普遍性:法律不强人所难(4)权利义务性: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强制性与程序性:(6)可诉性3.法的本质:(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体现他们的愿望(3)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反应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立法者是表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4.国法及其外延: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前三种为国家法5.法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业、教育作用6.法的价值:(1)价值的种类●秩序:法的价值的形式体现●自由: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家长主义、容忍原则的限制,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法的价值的实质体现;允许合理差别(2)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留一舍一的是位阶原则,保留必要限度的是比例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是个案平衡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中必有价值判断(二)法的微观结构7.法律规则:(1)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结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描述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技术性规定)●不是所有的规范都由条文表达,判例法、习惯法可由判例和习惯表达●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3)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表达●陈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只有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才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法律原则和非规范性条文不存在这个分类(4)规则的分类:●按内容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某一机关决定)、准用性规则(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包括本规范文件中的条文)●按对人的行为限定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性规则)、任意性规则8.法律原则:(1)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2)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注重共性,原则注重个性●规则全无全有的适用,原则可以衡量适用●规则强调可预测性,原则强调涵盖性9.权利与义务:(1)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5)宪法的历史发展40.宪法的修改:(1)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2)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4)修改程序(5)修改制度:●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的代表●通过:2/3以上通过●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积极保护(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2.宪法的实施:(6)宪法实施的种类: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1)宪法的特点:●只对总体进行评价●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43.宪法的解释:(1)代议机关解释: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2)司法机关解释:不告不理,附带审查;美国(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4)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44.宪法监督:(1)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2)监督方式: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7)违宪制裁:撤销、改变法律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45.人民民主专政(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46.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医保劳保;计生人才秩序;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51.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政治权利●精神病人有选举权●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选举的平等原则(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秘密投票原则: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52.直接选举:(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任命: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领导: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2)选区划分:每个选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期限:长期有效,及时更新●公布:选举前20天公布;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4)提名候选人:●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差额选举:4/3—2倍●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5)预选(6)当选:过半投票,得票过半(7)罢免: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8)辞职: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9)不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53.间接选举:(1)主持组织: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2)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6/5—3/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4)确认效力:主席团确认(5)罢免:●提出:1/10代表、主席团提出;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通过: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6)辞职: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7)补选:可等额选举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56.单一制的原因:(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57.行政区划的权限:(1)全国人大(非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2)国务院:省界划分;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4)省级政府: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59.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不包括民族乡60.自治机关:人大、政府61.政府首长:少数民族人员担任62.人大: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63.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3)治安权: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4)变通执行税收权: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5)开支自主权: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6)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7)财政自主权(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1)全国人大:设置特区;决定制度;制定和修改基本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做修改的发回权;法律实施权;紧急状态(3)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免(澳门检察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2)行政管理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66.特区政治体制:(1)特首:●定位:任期五年,连任一次●任职条件:40岁;住满20年;中国居民●行政会成员: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社会人士中委任●廉署、审计署(2)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3)立法会:●任职条件:中国公民;外国居住权限制;●产生: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职权: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财政权(要备案);监督权;香港的同意任免权(4)特区司法体制:●司法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法官任免: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5)特区法律体制(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效;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1)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特区法院自行解释(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5)特区提案的程序: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六)基层群众自治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1)村委会:建置: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三年可连任选民资格:18岁;本村人;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异议:20日公布;公布5日异议;收到3日决定选举:过半投票,得票过半;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罢免: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过半投票,过半通过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村民会议:召开:过半成年人;2/3户代表职权:审议工作报告;变更撤销决定;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3)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召开: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4)民主管理监督:村务公开:一般事务季度公开;财务按月公开;涉及利益随时公开监督委员会: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近亲回避70.居委会:(1)建置:区级政府决定(2)公约:报区级政府备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2)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4)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72.基本权利的类型:(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6)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1)对内责任: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责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全国人大74.全国人大:(1)职权:●修改宪法:1/5代表、常委会提议;2/3全体代表通过●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事任免: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改变、撤销预算;审查批准发展计划;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监督权(2)会议制度:●召开:每年一次;2/3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1/5代表提议●预备会议: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举行方式: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列席: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3)工作制度:●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提出质询案:1个代表团、30代表75.全国人大常委会:(1)组成和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超过2年(2)职权:●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非基本法律和修改法律:可以部分修改基本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审批发展计划、部分调整预算方案、国家决算;审议审计报告●决定任免:闭会期间,任免国务院组成部门首长,军委组成人员;任免最高法、最高检副职、委员会委员、法官、检察官、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检察长●重大事项决定权:条约、重要协定;衔级制度、特赦、宣战、动员、紧急状态、。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法的作用。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B.张三预测李四非法传销至少要判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C.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D.张三学了刑法后打消了放火的念头,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中的个别性指引【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B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

选项C说法错误,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但其本质上表现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而非国家权力的行使。

选项D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指引作用中的规范性指引,而非个别性指引。

【例题·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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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关 (内容 正确) 非实证 主义 ( 2 )以内容的正确性、法的实效、权威性制定同时作为法的概念 定义的要素: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阿列克西 系 3 、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 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法现实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强调法的社会物质 制约性,而法社会学更强调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B. 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 在分析法学看来,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和法律实际是怎样的,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D. 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3 、法的作用 表三 特 点 作 用 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相互间、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行为)。 社会作用:三个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生活;两个方向:政治、社会职能。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①作用对象不同;②手段与目的的不同 4 、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B .法的作用虽然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但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C .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D .法律原则也具有规范作用 4 、法的价值 表四 法的 价值 种类 基本 价值 秩序: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正义: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 价值 冲突 ①价值位价原则(在先价值就优于在后价值:自由 > 正义 > 秩序) ②个案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的特定情形,兼顾各方利益) ③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目的所 必要的程度) 5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法官在判决特定案件时,可能会用到个案平衡原则, B. 行政机关采取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办法维护交通秩序违反了价值位阶原则 C. 比例原则强调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当具有合理联系,也即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证明手 段的合理性。 D. 虽然秩序是其他法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 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二、法的形式 法律规则 规范 法的三要素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四、法的微观运行 表七 含义 特点 主体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民、组织、国家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 A 、法律认可, B 、人类认识控制, C 、经济价值, D 、 独立性。 例外:公共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军事设施与 客体 : 一 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法律 关系 定利益的 法律形式 内容 ②人身: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的部分、 监护权。 ③精神产品:智力成果或无形财产。 ④行为结果:物化结果与非物化结果。 注意:同一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 调整性、保护性 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 分类 法律主体的地位 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地位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少及其权 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 平权型、隶属型 第一性、第二性 单向(单务)、双向、多 向法律关系 法律 事实 法律 责任 定义 分类 法律责任 责任竞合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是否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 法律后果。(最终依据法律,国家强制性) 一个人、一行为、数责任、不并存、不吸收 免责 法律制裁 时效、不诉及协议、自首立功、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0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A .合法性是判断某一社会关系是否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必要标准 B .丙因走私被海关依法罚款 1000 元。丙与海关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 .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有一个客体 D .一个法律关系中必然会体现国家意志,但却未必会体现个人意志 11 、青年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被羁押,于看守所关押期间离奇身亡,看守所称其死亡原 因为“躲猫猫”游戏导致意外。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家人继承李的财产。后网络 民意汹涌,官方重组调查组深入调查事实真相,得出结论,李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官方 遂撤销看守所所长职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既有调整性也有保护性法律关系 B .李因盗伐林木与公安机关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保护的是国家林木所有权,基于李 的违法行为产生 C .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D . 因李的死亡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李的家人不能放弃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 12 、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 .法律责任不一定会导致法律制裁,但不是所有的法律责任都可以免责 B .王某遇到 3 个手拿利刃的歹徒抢劫时奋起反抗,在自卫过程中,夺过刀将其中一个
法的渊源 分类 当代中 国 法的渊源 正式的 法 的渊源 的 效力原则 就是法的表现形式,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包括制定 法、判例、 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1 正式的法的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 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主要为制定法 ,即不同国 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 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 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外国法等 正式的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 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国家政策、 判例 和习惯等 适用原则: ( 1 )正式的法的渊源不能作为大前提( 2 )适用正式渊源与公平 正义、强制性要求、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冲突( 3)正式渊源可能产生两种解释。 第一,不同位阶冲突: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 高于地方性法规。 第二,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处理原则有: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 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级政府 规章优先于较大市的政府规章的原则。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三,位阶交叉的法的渊源的冲突处理原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的, 依变通。经济特区法规变通的,依变通。 地方性法规和部位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8 、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判例也可以作为我国司法机关作出法律决定时的大前提 B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C 、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的一个法律部门 D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9 、新疆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 而剥夺其继承权”。家族成员 A 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的继承权。后 A 诉至人民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 A 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 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这个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在农村地区,风俗习惯可以优先于法律的适用 B .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部委规章 C .本案中法官应当采取正式的法的渊源判决,但这并不能否定非正式法的渊源在法律 判决中的适用 D . 法院优先适用法律,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
2010 年理论法学授课提纲 宋光明 法理学
专题一、法的本体 一、法的定义 1 、法的本质与特征: 表一 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涉他)、社会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区别于技术规范 法 的 特 征 马 法 的 本 质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区别于道德、习惯 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区别于宗教 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独特标志 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 可诉性。救济 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1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 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 2 )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 ( 3 )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对社会的能动反映(延缓或促进),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 不能创制法律 1 、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强制力,法的强制力特殊之处在于其是一种国家强制 B.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并且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 C.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D.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 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 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 .该规定违反了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的原则,故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 B . 该规定说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C .该规定说明说明,虽然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 ,但是法律对社会生活 具有创造性的作用 D .该规定说明司法解释能够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2 、法的概念的争议 表二 三个定义要素:内容的正确性(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法的实效(社会) 法 ( 1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哈特、 和 道 德 截然分 开 有联系 法实证 主义 凯尔森 ( 2 )以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 ( 1 )以内容的正确性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传统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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