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和时效制度
民法总论8第八章诉讼时效讲义教材
1.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 灭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解除或者改 变;3.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例外:《民法通则解释》 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七、诉讼时效: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我们 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权利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涉及 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20年了,因此,对去 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特快专递——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债权人能够提供特 款专递的邮件存根和邮电局的收据。但是不能提供债务人 对这个邮件是否签收、拒收或者其他方面的证据。债务人 否认受到过这个邮件。那么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公证文书证明权利人曾经主张权利可行吗?
2020年9月29日
八、诉讼时效的延长
《民法通则》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1988《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八章 诉讼时效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
诉讼时效制度的种类
诉讼时效制度的种类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的所有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 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何为同意履行呢?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 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进行裁判。
法院可以主动释明的几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 讼请求。 •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诉讼程序中,应何时进行抗辩呢?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 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中,根据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和期间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1. 普通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
民法关系的诉讼时效。 •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为什么是三年?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身体被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伤害明显 的,应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伤害不明显、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 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日计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 履行期届至时或者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 (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具体说,附停止条件 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附始期的债,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 (5)内容为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如技术合同 中的保密义务的违反。
【练习题】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 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 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 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 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 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 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以前已经经 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 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核⼼提⽰: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时效制度的概念时效制度是指⼀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发⽣⼀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了依法请求⼈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对占有时效没作明确规定。
时效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存在⼀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所有⼈以所有⼈的⾝份公开、和平、连续地占有他⼈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不⾏使权利。
事实状态是时效制度产⽣⼀定法律后果的⼀个前提。
(⼆)⼀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本⼈不能擅⾃决定。
(三)能产⽣⼀定的法律后果。
这体现了时效的效⼒,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没有⾏使权利,则其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了受民事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有效期间经过导致胜诉权丧失,所以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然状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不⾏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相⽐,也是⼀定的事实状态(⼀般是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届满)⽽发⽣⼀定的法律后果,但⼆者的性质、效⼒等却迥然不同。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时效制度概述: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内具有的法律效力。
时效的实质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时效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状态存在;二是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但一旦时效期届满,义务人所取得的时效利益的就属于私人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
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应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设置的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而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二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如果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力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义务人获得权利。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的发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该事实状态的模糊和不可再恢复,所以如果不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确定该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将造成事后的举证困难。
时效的种类: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法律不受保护的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1 时效是什么
• 下一节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第九章 时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 一、概念 • 时效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具体而言, 是一定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而在法 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 • 时效制度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 法律制度。
• 二、时效分类 • (一)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实 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物权利的 时效制度。 • 甲要改建二十多年前建造的自家房屋,撤 除围墙平整地基时,标志土地界线的石基 露出来了,而且石基是以前就存在的。由 此判明,甲的围墙砌在邻居乙的土地上1米 处,于是乙要求甲今后按照该界线建房。 • 甲将乙的土地(宽1米的一块)当作自己的 土地占有了二十多年,法律尊重该事实状 态承认甲取得所有权。这就是取得时效。
• • • •
三、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即其意义) 反道德? 1 谋求社会关系的稳定 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时间存续后,社会生活 在此基础上展开,为了谋求这样建立起来 的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就需要时效制度。 • 两个方面: • 对当事人生活的保护;对第三人的保护。
• 2 权利行使的懈怠 • 通过惩罚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来督促权利人行使 权利 • 3 从诉讼法的方面考虑对权利人的保护 • 前案中,甲明明已经偿还了50万元,10年后乙却 以甲尚未返还为理由,要求甲返还50万元及利息。 • 此时,甲可能因为借贷关系早已结束而不再保存 相关的证据,反而会因此陷于举证困难的境地。 • 因此,时效制度的存在能够使权利人或者非义务 人免于举证困难。
• (二)诉讼时效:债上请求权不行使状态 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力行使障碍 的时效制度。 • 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分5次偿还,在偿 还到第4次时,乙因出国访问,10年后乙归 国,要求甲支付剩余的10万元和相应的利 息。 • 该案中的乙拥有要求甲清偿剩余借款10万 元及利息的债权,却在10年的期间内没有 行使,尊重该事实状态,以乙的债权已经 不受保护为由,使甲得以免除债务履行。
第四讲时效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1、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 时效期继续计算”。
99年10月4月10日
8月10日 7月10日 11月10日
1、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6、141条的规定,诉 讼时效分两种: (1)普通时效:期限为2年 (2)特殊时效:主要适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
特殊时效包括两种: 其一:《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时效,期限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其二:除《民法通则》规定以外的,单行法 律、法规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 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在以上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冲断了铁
路、公路、交通通讯)或者其他障碍(如债权人死亡, 未确定继承人等)自2001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中断一 个月,那么时效从2001年8月10日后继续 计算,并将中间耽误的一个月补上,即时
效向后顺延一个月,至2001年11月10日。
2、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 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况: A、起诉(不受理、驳回、撤诉——不算起诉) B、请求(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C、债务人同意履行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 时效期间。”
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 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
如:债权人当时年幼,或在台湾与大 陆相隔 绝等。 非特殊情况不得延长。
诉讼时效相关问题
诉讼时效相关问题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一、时效制度:1.什么是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成立的要件有三个:1)、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要件;2)、以一定时间的经过为要件;3)、须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建立时效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及时行使,只有这样,社会经济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否则,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必须会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及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
因此,法律规定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对某种民事权利保护的有效期间,这是创立时效制度的主要原因。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以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为前提的,不是无限制的。
时效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时效的保护。
3)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认定证据、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得当,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如果民事权利久不行使,会因年久日深,丧失证据或难以举证,则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因此,时效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时效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1)取得时效:以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
2)消灭时效:以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失去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专章规定,从而建立了我国的民事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一)诉讼时效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行使该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照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限。
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人民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没有时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三个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二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一年的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二十年的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三个时效期间,究竟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法学界对这一个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统一规分的、当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都应遵照执行的时效期限。
而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法令、单行法规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因而他们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的时效期间都是一般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时效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才是一般诉讼时,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则是特别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二年和一年才是诉讼时效,而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的二十年期间,既不是一般诉讼时效,也不是特别诉讼时效,它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可取的。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因为民法典是普通法,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诉讼时效通常在法律、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因为单行法律和法规属特别法,只能适用特定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判别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加以确定,而不宜按照诉讼时效是在何种法律文件中规定来进行区分。
第五章时效制度
•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
•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 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 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 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旅客之人身伤害亦为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一、起算 •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 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 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 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 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 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 利没有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 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时效性什么意思
时效性什么意思时效性指的是有效期限。
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作用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即为该机关必须执行特定决议或决定的期限。
时效制度包括:时效期间、有效期、期间终止和时效延长。
其内容包括:生效要件、取得方式、生效时间及延续等。
时效期限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有效期为10年或30年,经批准可延长2年;有效期届满,应当继续有效;期满应当终止。
一、时效制度的效力时效制度,其效力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法律效力,即对时效期间所规定的效力;二是国家意志。
法律效力是指该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法定强制性和强制力。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时效制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效力。
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有权要求支付欠付期间的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费用。
”第17条规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履行债务符合法定期限;(二)时效期间自债权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18条第二款亦规定:“有关时效期间的决定应当于三十日内作出”,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则规定;“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行使请求权时,从其实际履行期限的最后日起计算”。
1、《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即关于时效期间所规定的一切法律效力均为无效力,其效力与效力等级均是最低度。
所谓“法定时效”,就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或法规,如《民法通则》第16条中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合同法》第18条中的“有关时效期间的决定”等,而在其效力等级中属于“无效力”类;而所谓“无效力”是指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系为防止权利人或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履行义务时,行使其请求权,因此不应得到法律强制性的救济和保护,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如《民法通却》第17条第1款中约定的债的消灭时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催收效果无效,且自欠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请求返还;合同被撤销或无效时也不得重新起诉。
什么是期间?
期间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时间。
比如立案的期间、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上诉期间等。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
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
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
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
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变更的期间。
比如审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
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
比如指定当事人在期间内补正起诉书中的欠缺。
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的补充,是一种可变的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某一诉讼行为的实施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甚至还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
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时应注意: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有起止时间;指定期间的长短要与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相适应;指定期间不能与法定期间相冲突。
与期间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期日”,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的时间。
比如开庭日期、宣判日期等。
期间与期日有以下区别:1.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一般是指定的;2.期间有开始期与终止期;期日只有开始期,不规定终止期,终止期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期间一般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单方进行某种行为应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体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
4.期间开始后,不一定发生某种法律行为,如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当事人不一定上诉;期日一开始就必定会发生某种行为,如法院指定的开庭日期一到,就必须开庭审理。
5.期间以年、月、日、时计算;期日以日、时计算。
期间和时效制度
期间和时效制度行政复议:(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三人以上的法官),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行政许可: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为20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由两个部门以上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各部门的时间不得走过日。
特殊期限:45天。
颁布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第44条专门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颁布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时效制度,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求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办理的制度。
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时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立案时限: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或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规定了立案的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
2. 行政审批时限:对于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提高行政效率。
3. 行政决定时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要求在一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行政决定的滥用。
4. 行政复议时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5. 行政诉讼时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行政不作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受理后也会规定一定的诉讼时限。
时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其依法履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时效制度的设计应当合理,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工作负荷、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避免过度追求时效而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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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和时效制度
行政复议:
(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三人以上的法官),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行政许可:
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为20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由两个部门以上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各部门的时间不得走过日。
特殊期限:45天。
颁布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第44条专门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颁布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其中包括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处分的解除时间
公务员法:
除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到两年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
具体理解:受警告处分的6个月、记过处分的12个月、记大过处分的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的24个月,已改正错误的,可以解除处分。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是,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新公司法:
一、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刑法: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凡年满18周岁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
/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从宽处罚的原则。
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
一般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婚姻法:
1、结婚的实质要件: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知识产权法: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10年);商标的续展权。
10年—最后6个月前再次申请续展,批了10年,再次申请续展,没有受到次数的限制。
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为: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专利(10年)
●外观设计专利(10年)
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畴内优先使用,并在作品完成2年内有权禁止作者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一)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期限为为作品完成之日起至死亡后50年;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为:1、表演者权(保护期为50年);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期为50年);3、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4、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保护期为10年)。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只有两项,即发表权和身份权。
软件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得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