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取得时效若干问题浅析
取得时效若干问题浅析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效性问题成为了各个领域都需要面对的一个现实。
例如,在电商行业中,快递时效成为了用户购物时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在医疗行业中,病人的时效性抢救能力也决定了他们的生死。
因此,如何取得时效成为了各个行业都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取得时效若干问题展开浅析,并且给出最少3个案例说明。
一、从物流处理到快递配送,时效的关键路径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传统的零售商,他们需要面对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保证客户的快乐,其中,时效性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大电商平台不断优化物流流程,提升物流速度,力求实现“用户下单,当天发货,第二天到达”的服务标准。
以淘宝为例,2018年双11期间,当天下单,两小时内发货的商品占比超过50%;24小时内发货的商品占比高达99%。
可见,保障时效对于电商平台成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企业的管理制度与文化氛围,决定了取得时效的效果在现代企业中,仅有优秀的管理制度与先进的文化氛围才能保障时效性的要求。
例如,在苏州爱普生、南京英飞凌,管理制度与文化氛围是保证时效的重要因素。
两家企业对自己的员工管理非常严格,从生产计划到成品交付的中间环节,都有详细严密的把关、验收程序,而且使用电子文化表达扩散,使得整个企业文化氛围非常和谐,让员工精神状态稳定,从而能够更好地反映生产实际水平,将工作推得更好。
三、关键业务过程与信息化系统的结合,提高了取得时效的效率通过与信息化系统进行深度整合,能够更加精准、高效地把控关键业务链路中时效性的要求。
例如,“京东智联项目”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这是京东物流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的物流品质保障体系。
它将整个物流问题的生产流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物流生产链纳入统一数据平台,并且在数据平台上进行智能化处理,从而实现了对物流的精细化管理,大大提升了取得时效的效率,让用户得到了及时的服务。
总之,时效性问题是现代企业要重视和提高的重要问题,企业需要从物流处理到文化氛围、信息化系统保证更多关键参与者的满意度,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4)(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1、取得时效的概念 (4)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5)(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5)1、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6)2、取得时效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演变 (7)(三)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7)二、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价值评析 (8)(一)取得时效有利于完善民事时效体系 (8)(二)取得时效有利于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9)(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9)三、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9)(一)我国民法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之争 (10)(二)我国在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三)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道德性 (12)(四)构筑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吸收和采纳,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其价值在于实现物尽其用,完善民法制度,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单一的时效体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具有中国特色、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可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有关取得实效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分立式的立法例,从适用范围、基本类型、构成要件、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取得实效制度进行界定,并将其至于民法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
关键词: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制度;民事立法acquisitive prescriptionAbstractGet limitation system as an ancient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an law, and then for many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bsorption and adopted,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has a wide variety of so-called historical origin have limitation, also say the aging made, it is to point to to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shall exercise the ownership or other property rights mean openly for peace and the others that have reach a certain period, and attain the possessions of the ownership or other rights of the system is to realize its value f, perfect the civil law system,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provisions only limitation, and did not have time to be included, single ag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s the academic circle made limitation system discussed deeply and the legislature to gradually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perfect, in China's future in the civil cod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te set of content have limitation system is imperative in the rule can be reference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on advanced legisl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FenLiShi take the legislative cases, from the scope of basic types constitutions limitation of legal consequence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for defining the system, and the ownership of real right for civil law (partKeywords: get limitation system; Civil legislation; Chinese get limitation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引言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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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础 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不合拍。新疆与 中亚国家的交 的一条国际铁路通道与哈萨克斯坦相 新疆是我 国资源大省,他在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方面与中亚 通通道非常的少,只有唯 一 国家有着很强的相似性和耳补性,这样就为资源 的合理开发和利 连接 ,而与 中亚其他 国家的相连接 的交通很少。因此,基础设施 用提供了新的思路。双方可以在科研领域、产业领域、应用技术 建 设 的 缺 陷 是 制 约 新 疆 与中亚 国家 进 行 区 域 经 济 合 作 的 瓶颈 之 领域、资源开发等领域进行互补性的经济合作 。 3 、进一步加强新疆与中亚国家 域经济合作的对策建议 ( )新 疆 与 中亚 域 经济 合 作 的现状 一 A 、改善双方投资的环境 。 中 五国是中国的好朋友、好伙伴,是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 新疆很多企业不愿意到中亚投资,多半的原因足因为中亚的 战略伙伴 。虽然存在着很多困难,但是几年以来彼此之间经济合 作的内容却不断的增多,彼此合作的领域也逐渐的扩大 ,程度逐 环 境太 差 。 中亚 五 国应 该 制定 一 系列 的优 惠政 策来 吸 引 企业 到 本 一 渐 的加深 。近几年 以来新疆和 中亚国家经济合作的现状主要有 以 地投 资,同时也要建立一 些 自由经济 区和经济特区,加强本地 的 基础设施建设,努力 改善本地 的环境 ,提高中亚五国的经济发展 下几 点 : 1 、彼 此 合作 的基 础不 断 的增 强 。9 年 代 以来 ,新疆 与 中亚 水 平 ,推 动 区域 经济 一 体化 的进程 。 0 B 、加 强 交通 建 设 ,尤 其是 “ 中亚 信 息 高速 公路 ”的建 设 。 国家 的经济合作愿望是不断的增强。彼此之问的合作主要是以商 日前中亚五国和新疆之问的连接主要是 TE光缆系统,他贯 A 品贸易为主, 而且在劳务合作、 相互投资方面都有了积极的尝试。 随着双方的贸易额的上升,商品结构不断 的改善,合作 的项 目也 穿中国的新疆、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但是,由于沟通 的 有了很大的进步。中吉建交 以来,双方的贸易发展很快 ,合作 的 不顺畅,各个国家只管 自己本地的网络并且传输的宽带的规格还 方式也是进一步多样化,在贸易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了生产型项 目 不一样,很难实现全网的统 一的管 理和调度,导致 了效率低下。 的合作,达成 了在经济贸易、投资等多项协议,为彼此 的进一步 所 以中方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修建从中国喀什到塔吉克斯坦 以及从 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阿亚 占兹到中国博乐这两条线路,这样的话中 合作奠定 了基础。 2 、合作的水平得到 了提高。至今 1 O余年 ,新疆与中亚国家 的合 作 范 围迅速 得 到 了扩 展 。 中方扩 展 到 了 内地各 个 省 区 ,包 括 港 、 奥 、 台地 区 ; 亚 国家迅 速 的扩 展 到 了俄 罗斯 、东 欧和 西 都 中 等 国家 。双 方 的合 作 逐渐 形 成 了多成 分 、 多层 次 、 多渠 道 、多 方 位 合 作 的格 局 。 ( )新疆 与 中亚 国家 区域 经 济合 作 的面 临 的 问题 二 中亚五 圉与新疆合作 以来,双方的经贸合作处于健康的发 国到欧洲的通信就形成了三个环网,以确保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建议 在 新疆 与 中 亚五 国之 间建 立更 多 的公 路 ,建 成 中亚 与 新 疆 之 问 的立 体 运输 网络 ,签 订 覆盖 整 个 区域 的运 输 协 定 。新 疆 与 中亚五国虽然很近 ,但是运输线路却只有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吉 斯斯坦,与其他三个 国家却没有交通线路, 与整个 中亚来讲 ,运 输网络就更加的差劲 。因此 ,我们应该建立于中亚 国家的交通运 输网络 ,提高彼此之间铁路、公路和航 的综合运输能力。 总的 来讲 ,解 决 新疆 问题 ,关 键在 于 发展 新 疆 的经 济 , 同时 展阶段。呈现 出合作方 面的不平衡 以及合作与竞争并存 的特点, 在经济发展中关注并且优先解决民牛问题 , 才能确保新疆的稳定、 但是我们看到 同时也有着很大的问题。就 目前来讲,新疆与中亚 发 展和 和 谐 。 五 国 的经 济合 作 处 于 “ j低 一 小 ”( 即起 点低 、水平 低 、 效益 低 、 规模 小)的阶段 。存在着两少一多”( 即大客户少、拳头产 品少、 参考文献 : 短期行为多)的现象。总之 ,新疆与中亚的合作 目前还处于松散 Ⅲ 丁珊 ,中国新 疆与 中亚 区域经 济合 作分 析 [ J 】高等 教 育与 学术研 的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 : 究 ,00年 O 21 5期 A 、人才 的缺乏,尤其是高级复合型的人才 。在新疆与中 [ 高志刚 ,中国新疆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 的经济技术对接 [ 2 】 J ]俄罗斯 中 区域经济合作中,高级复合型的人才严重缺乏。尤其是即懂得中 亚东欧市场 , 0 5 o 期 20 年 3 亚 国家的语言,又懂经济、法律、技术的人才十分 的稀少,这个 [ 钱勇,中国 5 】 新疆 与中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前景广阔 【 l J 俄罗斯 中亚东 】 已经 严 重 的影 响 了双方 的 经贸 发展 。 欧市场,20 年 0 期 06 9 B 、信息沟通不顺畅,创新严重不足 。在双方合作 中,市场 经济变化莫测 ,双方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观念没有随着改变,意识 跟不上时代 的步伐 ,自己本身又没有主动性和创新的精神。在者 由于彼此的信息沟通不顺畅,一些有合作意念的企 业找不到合适 的合作伙伴,政府部门和中介也找不到合适的服务对象 。这就使 得 很 多的 信 息都 不 能得 到有 效 的利 用 ,使 企业 和 政府 失 去 了很 多
取得时效制度的浅议
公平正义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实现公平正 义,因为它可以使真正的主人 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同时也 可以使占有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
02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占有意思
占有意思的定义
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占有意思指的是占有人主观上对于自己占 有他人之物的意思。这种占有意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 默示的。
占有意思的体现
适用对象: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不动产是主要对 象。例如,土地、房屋等均可以适用取得 时效制度。
VS
动产
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更为 复杂。一般而言,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限相 对较短。
适用条件:善意与恶意
善意取得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意味着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 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或归属权争议。
要点二
司法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误解和缺乏应用经验 ,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社会现状及问题
社会现状
取得时效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不高,公众对其含义、 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存在模糊认识。
社会问题
由于公众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认知度低,往往导致当事人 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 时效制度,而只是在学理上有所探讨和研究 。
立法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 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不利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现状及问题
要点一
司法现状
在实践中,取得时效制度往往被忽视或被机械地理解为 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部分,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一制度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不同,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usucapio),又称时效取得,抽象而言,乃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取得时效最早见诸古罗马法,降至近代,这一制度率先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后来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
可以说取得时效在欧陆国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却一直是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近年来,尤其是从1995年以后,关于如何制定物权法或民法物权编成为我国社会一个焦点以后,物权法中的各项制度得到了更深入地研究。
相应地,法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并且对于取得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的必要性,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已经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自己的取得时效制度,并把它写进了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与民法典草案里面。
但是,学者们对如何设计取得时效这一制度,却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些方面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主张,因而促使取得时效制度成为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一段时间以来争论不休。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设计这一制度,并使它符合中国的国情,则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从取得时效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取得时效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个理性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规范体系,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起源及在各国或地区的生成或演变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作为调整人类行为规范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取得时效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为了弄清楚它的真实面目,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它进行历史的考察和比较法的分析。
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可以使我们弄清楚这一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这一点正如列宁在讲到如何研究国家问题时所指出的“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地获得正确处理的本质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论取得时效制度
绝交还。古时人们在观念上对于占有和所有人的区别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一些 著作称时效期满取得所有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理论上和史实上似欠严谨。当时 法律规定的时效期I、日J仅1年、2年,从现代的眼光来看似乎太短。但若把它放到 当时的背景下考察,则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因为那时罗马是自然经济社会,人 们聚族而居,在狭小的土地上生活,一人的东西被他人公然占有使用,人们相互 之间很快就能知道,所有人在1年或2年的期间,已有充分的机会行使权利。因 而时效规定的时问虽短,也不至于发生流弊,相反还有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可以为取得时效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即:取得时效是指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行使某种他物
①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册),中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6页。 ②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第224页。 ③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 979年版,第63页。 ④扬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蓑》,吉林人民出版社.1 998年5月第1版.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我国大陆学者对于取得时效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侧
重于强凋其法律制度的属性,认为“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另一种主张侧重于 强调其法律事实的属性,认为“占有时效是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达到一定期 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是针对物权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两种主张尽 管有以上的不同,但认为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 物权制度,则是一致的看法。
1.古代法时期。《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是2 年,其他物件为1年,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为保护所有权,只是占有人在使用满 1年或2年以后,如有人提出要收回占有物,使用者可以提出时效已经完成而拒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主持人: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是我们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2级博士研究生的必修课,也是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之一,受王利明教授的委托和民商法研究室的委托,由我主持今年2002级博士研究生的民商法教学工作,今天的系列讲座是其中的第一讲。
今天,我们的很荣幸的邀请到著名民法学家、我们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龙翼飞教授给我们做演讲。
(掌声)主讲人:各位同学晚上好,感谢同学们今天晚上能抽出时间来和老师一起交流,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如何建立中国的统一的、完整的、时效法律制度,我们知道,时效法律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古往今来,在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里面,时效制度始终有它特殊的一席之地。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在时效制度方面,同其他的制度比较起来就显得十分的薄弱。
在这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许多科研单位、许多院校和司法机关就如何完善中国的时效法律制度提出许多有益的立法建议。
今天晚上,我们利用这个时间和同学们在四个方面进行交流。
第一个方面,建立现代民法中的时效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立法精神是什么?近些年来,许多学者他们著术中用了许多的笔墨来探讨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时效制度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同时也有许多学者在探讨中国建立一个完整的对效制度要遵循一些基本的立法精神;比如说,有的学者提出来,在时效制度方面要坚持保护交易的安全,如何减少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长期未结案件的证据取证比较难,案件发生时间比较长,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减少人民法院的压力,至少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许多司法机关在他们解释民法通则时,这是一个主要的理由;还有一些学者提出来,在时效制度的建立方面是不是要考虑到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所给我们的立法资源等等。
我个人的看法是,建立现代中国民法中的时效制度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精神。
首先,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制度,在民法学中为什么要坚持这样一个立法精神?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回顾时效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在时效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是最先设立的。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摘要】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能的管理制度。
本文从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的内涵、取得时效制度的优势、取得时效制度的实施途径和取得时效制度的难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通过这些内容的阐述,可以更好地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挑战。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强调取得时效制度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更加重视和关注,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背景介绍、内涵、优势、实施途径、难点、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任务或项目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时间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取得时效制度逐渐成为了各行各业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可以帮助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升竞争力。
在当今社会,各种行业都在不断探索如何更好地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
通过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取得时效制度也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内容,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有益的管理方式,对于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取得时效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设置时间节点,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
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为组织带来更好的成效和效益。
2. 正文2.1 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生产、研发、销售等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效地控制和提高产品的制造速度和产品的市场反应速度,从而取得市场竞争的时效优势。
随着全球市场的日益竞争激烈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反应速度和产品制造速度,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保持竞争力。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创新的挑战,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迅速推出新产品、响应客户需求,并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时效制度是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对诉讼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规定和限制,确保程序的迅速和效率。
本文将对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能够确保诉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通过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防止被告恶意拖延案件进程,使诉权人得到有效的救济。
类似地,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案件的滞留,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行政效力的案件。
在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案件,保障行政效力的实现。
适用时效制度可以激励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决策的滞后和拖延,保证行政程序的迅速和高效。
其次,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时效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
通过规定合理的审理期限,可以促使各方快速行动和提供证据,减少繁琐的等待时间,提高整体审理效率。
对于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如财产权纠纷等,时效制度能够防止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其次,时效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
通过规定一定的审理期限,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或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过度行使权力。
时效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司法和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最后,时效制度对司法或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能够迫使各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推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案件的积压。
对于当事人来说,及时解决案件可以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极大便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来说,及时解决案件能够减少社会成本,并维护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和行政效力的案件中。
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以及促使案件的及时解决。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刘保玉钟淑健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变动之法律后果的制度。
自罗马法以降,近现代民法向因时效的适用范围及要件与后果等不同,而将其二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
我国现今之民事立法,则仿前苏联之作法,仅规定有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而未设取得时效。
随着实践的发展与民法制度的完善,这种单一时效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设立取得时效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及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设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已形成共识。
在设立双时效制度时,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关系问题,须予明晰;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等诸多具体问题,也尚待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深入务实的研讨。
本文拟对此谈些粗浅看法,共商于学界同仁。
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一)时效制度立法体例之考察与评析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 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2]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均肇端于罗马私法。
[3] 罗马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理念与原则,为后世之法学理论与民事立法所承袭并加以发展、衍化,形成了现今具有代表意义的三种时效立法体例:其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并存。
这种做法因袭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之主张,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共同法律本质,将二者统一于“时效”概念之下,并使其成为时效的两种类型,于民法典中设专章集中予以规定。
法国、奥地利、日本、越南等国民法典均采此制。
惟法国民法将时效一章规定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而日本等国民法则将其置于“总则”编。
其二,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并存。
这种作法系继受了罗马法的体例,并在观念上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侧重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区别而将其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予以规定。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范文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一、关于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称为取得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丧失权利,称为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有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方便案件的处理。
所谓维护社会秩序,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长久的期间后,即形成相对确定的社会秩序,对于此种社会秩序,法律自有维护之必要,否则势必影响社会之安定。
所谓方便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于年代久远的案件,常常因为证据材料灭失而难以查明事实,此时如以时效替代证据,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案件,一律确认其权利取得或消灭,则可避免当事人举证之困难,亦可方便法院对纠纷的处理。
对于上述两个理由,胡长清先生认为,取得时效偏重于第一个理由,而消灭时效则偏重于第二个理由。
我国民法学界大多也把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作为时效的主要存在理由之一。
然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其存在的理由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不足以构成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因为,所谓案件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导致查证的困难,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即便证据灭失也并非都无法查明事实。
在诸多适用消灭时效尤其是短期消灭时效的案件中,年代并非久远,也并非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权利人只是因为超过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就导致败诉。
事实上,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都存在两种对立的秩序,而两种对立的秩序背后却隐藏着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就取得时效而言,这两种秩序分别是:基于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而已经存在的旧的秩序和基于占有人对物的长时间占有的事实而形成的新的秩序。
就消灭时效而言,这两种秩序分别是:基于请求权人对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存在的旧的秩序和因权利人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而形成的权利处于休眠状态的新的秩序。
关于取得时效的几点思考
关于取得时效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的一种重要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缘起引出其价值,论证了取得时效的存在价值,并通过对构成要件、客体、效力的论述廓清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框架,阐述了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国应当建立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时效制度。
关键词: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客体,效力“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1]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并被各个时代的民法典吸收、发展,成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并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讨论,对我们理解这一制度以及《民法典》的制定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取得时效的缘起取得时效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极为古老的制度。
据亨利‘梅因爵士考证,早在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出现以前,古罗马便有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凡曾被不断地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短促的——一年或二年视商品的性质而定。
但是最早以成文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却起源于《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但使用人必须为罗马市民,外国人不能适用。
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强盛,加之统治阶级的重视,“在帝政时期以及优士丁尼时代,立法者和法学家及时总结取得时效制度建立以来的法律实践经验,使取得时效制度不断完善。
” [2]但取得时效并未因此而一帆风顺地发展下去,随着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民族所灭,古罗马辉煌的法律制度也为以氏族习惯为基础的日耳曼法所取代。
由于中世纪落后的封建经济,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古日耳曼法中独特的“物权”体系和基督教在中世纪强大的影响共同导致了取得时效制度的灭亡。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民法论文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前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变革的时代,当今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方式,决定了在价值的取舍上,整个社会都是选择以效率为先。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是强调对资源、对物的有效利用,而这又涉及到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对于物权立法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了回避的态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原因主要是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
同时,不动产因为有登记,很难适用取得时效,更何况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
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恶意取得则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调整。
取得时效因而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那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人文、经济等各种环境下,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该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综合各家观点,从取得制度本身的价值、其与现有法律制度间的衔接、联系及如何确立该制度等方面出发,全面综述和评析该制度,以期把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述(一)时效制度的起源学界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
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遂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罗马法上所确定的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法制度。
①但我们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考察发现,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不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18。
仅被大量适用于财产关系领域,还曾经被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
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收 稿 日期 :2 0 -22 0 60 -0
作者简介 :陈长会 ( 9 1 ) 17 一 ,男,山东滕 州人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在职研 究生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 限公 司专利 和商标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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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6月
河 北大 学成 人教 育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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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 2 0 u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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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则》 仅在第七 章规 定 了诉 讼 时效 制 度 ,而 未 采纳 取
得时效制度 。物权 法的起 草 ,从 19 9 8年 八届 全 国人大 开 始到现在 已经历经将 近 8年 时间 。最 近的 草案是 20 0 5年 1 0月 2 l 国人大 法工委向十届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十八 2 E全 次会议提 交的物权法草案 ,但其 中对取得时效制度只字未 提 .只是 在向全国人 大常 委会 作 关 于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那么整个 社会暴力恶意取 得的现象将会越来 越多 ,对社会 秩序 的安定 以及和谐社会 的建立非常不利 。第 三 ,不动 产 的取 得时效期间过短 ,只有 5年 。在我国 由于实行 土地 的
、
我 国 民法 典草 案关 于 取 得 时效 制 度 的 规
全民所有 制和集体所有制 ,所 以不动产 当中可 以适 用取得
取 得时效制度 。
关 键词 :民法;物 权法 ;取 得时效 ;构建 中图分 类号 :( 2 .4 ; 4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 -4 1 20 )20 1-3 0867 (0 6 0 -13 0
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王斌周.doc
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王斌周-摘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的纠纷难以解决。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并已于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仅就取得时效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有应当肯定之处,亦有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笔者从编排体例、适用范围及效力、适用要件等方面对《草案》中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取得时效立法思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规定于古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中,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构成了时效制度的两项基本内容,其中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请求公力救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的消灭。
而取得时效则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①。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无法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并经历合作社、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特殊历史时期,造成现实中诸多财产关系界限不清、发生的纠纷难以解决,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可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并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法律学界的几经努力下,我国《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已于2002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交有关机关和法律学者征求意见,《草案》采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②,下就《草案》中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发表几点浅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规定于民法典总则部分还是规定在物权编的问题。
《草案》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分列为两节,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时效”部分。
对此,有学者持反对意见。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论文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知识更新和竞争的速度也日益加快。
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在专利权的保护中,时效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取得时效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时效制度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些申请程序,否则该专利申请就会失效。
这个期限就称为时效期限。
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年公开”、“三年失效”等,都是时效制度的具体体现。
时效制度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保护公众利益。
尤其是在发明分享和技术创新的领域,时效制度使得专利技术能够更快地为社会所掌握,从而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
第二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经济利益。
时效制度能够刺激专利申请人快速提交申请,使得专利权快速得到保护,同时也能防止专利技术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时效制度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时效制度的类型也有所不同。
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时效制度类型。
1.一年公开制度一年公开制度是指专利机构会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一年内公开专利申请文本。
这种制度的作用一方面是能够提高专利技术公开的透明度,让他人更好地了解专利技术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能够鼓励专利申请人尽快完成专利申请过程,以保护其专利申请的利益。
2.三年失效制度三年失效制度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三年内必须支付年费,否则专利申请就会失效。
这种制度的作用是刺激专利申请人及早支付年费,避免专利技术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3.五年宽限期制度五年宽限期制度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五年内可以申请恢复权,同时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
这种制度的作用是在专利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些申请程序时,能够得到一定的容错空间。
三、时效制度的意义和争议时效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专利权和促进技术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时效制度能够对专利申请人进行一定的约束,鼓励其尽快完成专利申请过程,以保护其专利申请的利益。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取得时效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我国立法上虽然一直没有规定,但在理论上对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一直有争议。
从多个方面对在我國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标签:时效;取得时效;理性取得时效最早见诸古罗马法,至近代,这一制度率先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后来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
可以说取得时效在欧陆国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却一直是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而使得取得时效制度成为最具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立法上之所以拒绝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一方面是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是不道德的,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物归原主”“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违背,不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而且极可能导致鼓励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另一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随着土地法的独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普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使得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余地。
反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观念也一度占据上风。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学上逐步摆脱前苏联法学的影响,越来越多学者主张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甚至原来反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学者转而要求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1 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度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虽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这也说明,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
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以后,如果又以自己不知道关于时效的规定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这样,在理论上仍没有完全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义务这对矛盾,在实践上也难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探讨
An Exploration to the System of Obtainable
Effectiveness
作者: 冯忠明
作者机构: 云南财贸学院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56-58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制度问题 取得时效制度 2002年 诉讼时效 立法缺失 适用对象 立法现状 集体所有 人大法 财产 国家 见解
摘要: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只有诉讼时效,没有取得时效这样一种立法缺失的现象,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我国的立法现状、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探索,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这一争议很大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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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规范的要求,对取得时效持否定态度,同时,基于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司法救济权之认识,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均统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苏俄民法典》始创的这种时效体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的民法通则就采纳了建立统一时效制的建议。
[4]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传统,受罗马法的影响甚微 .但由于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面临着如何稳定社会关系,如何平衡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二者之间关系等诸多问题,所以普通法国家亦十分重视时效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时效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上也与大陆法国家不尽相同。
如英美法中的相反占有(Adverse Possession)制度,即相当于大陆法中的占有时效;英国的《起诉期限法》(Limitation? Act ),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的规定,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中则明确有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该法第2725-1条规定:违反任何买卖而引起的诉讼的消灭时效为4年。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时效制度自亦应采大陆法之体例。
综观大陆法系之时效立法体例,应以分立并存制为优,统一并存制次之,单一诉讼时效制弊端尤甚。
着眼于两种时效之共同点的统一并存立法例,虽有利于将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如时效的援用、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等)作出统一规定,但却模糊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功能、目的、客体、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重大差异,未能明晰两种时效在民法上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适用。
侧重于两种时效之差异而对其分别作出规定的分立并存之立法例,克服了统一并存立法例存在的缺陷,依两种时效的固有属性、作用与特点、要件等不同,在严谨、科学的法典体系中分别安排其地位及所应归依的制度体系,对于时效制度中的共同问题,通过“准用”之规定避免条文的重复,这样,既建立了完整的物权法体系,又保持了民法典总则及整个法典体系的完美。
此种立法体制,颇值效仿。
由苏俄民法典所始创的单一诉讼时效制度,于产生之初即受到了颇多非议,诸多学者认为这一做法既在理论上留下漏洞,在实践中也产生问题,不利于建立经济领域的法律秩序。
[5]也正因如此,这种单一诉讼时效体制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上,也未被普遍接受。
[6]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在诉讼时效外应否另设取得时效的问题,有过长期的论争,尽管《民法通则》采纳了否定论,但主张建立取得时效的呼声并未停息。
从单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践效果、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其对民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等方面来看,单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无法解决与时效有关的物权归属,不分权利的性质差异而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及其较短的时效期间,不利于对复杂社会经济关系的进行完善的法律调整,更不利于科学、严密的民法体系之构建,易言之,诉讼时效无法涵摄取得时效之功用而为一统。
要有效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非建立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在内的各种民法制度不可。
迄至1995年我国着手制定物权法以来,主张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已成为学界主流并逐渐达成了共识。
可以预料,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取得时效制度必将得到完整的建立。
[7]与法院查证的困难与烦累,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地结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权利存在的概然性上看,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一致,而且证明真实权利所需的证据往往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散失不易获得,或纵能获得,也往往难辨真假。
[10]举证问题无论在罗马共和国末叶还是当今,都是困扰司法机关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以长期的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作为证据,并使之变为权利关系”,[11]则确保了法院结案依据的可靠性。
其四,取得时效制度能够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秩序。
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相当长的时期后,人们常信其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从而与其在该物之上建立各种关系。
否定时效取得势必造成社会经济与法律秩序的混乱,违背法律旨在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这一目的。
[12] 取得时效制度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是人们经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正确选择:与其保护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财产的有无对其无关紧要的原权利人利益,不如保护与财产休戚相关的实际支配人的利益,以保护现存的持续状态,避免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取得时效具有重要的功能与价值,非消灭时效所能取代,故在上应独占一席之地。
至于取得时效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立法上有不同的归置:德国等多数国家立法上考虑到取得时效主要是所有权取得的方法之一,故将其列于物权编所有权部分,并准用于其他物权或财产权;也有的国家民法典中考虑到取得时效与占有制度密不可分,故而将其规定于物权编的占有一章中(如意大利);采行两种时效统一并存体制的立法上,则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一并规定于总则编中。
有关民法着作中在论述取得时效制度时,也常有体系安排上的斟酌,或置于民法总论部分与消灭时效一并论述,或在物权法所有权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之一而论述取得时效,也有的在占有制度中或物权通则部分论述。
诸种作法,均有所得。
但统而观之,应以在物权编所有权部分规定和论述取得时效的作法,最具体系上的合理性,堪值赞同。
(三)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学界通说认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有密切的联系:二者同属时效,均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也均以发生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13] 此外,两种时效的功能,也常被合并而概括为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等等。
[14]对于两种时效之差异,通说概括为三点:其一,起源不同。
取得时效起源于十二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消灭时效起源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
其二,构成要件不同。
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要件;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要件。
其三,法律效果不同。
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根据;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
[15] 对此论述,我们深以为然,但对两种时效之关系仅作以上阐释,似有不足,尚应从更深层、更具体的方面来考量,我们认为二者之差异及其在适用中的关系还体现在以下方面: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在客体上的差异时效的客体,又称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时效。
两种时效之分立,在相当程度上赖于其适用范围的界分。
两种时效之客体,若能合理妥善地分别配置,就能使其各司其职、各显其效,彼此相辅相成,达到最佳之法律效果。
反之,如时效之客体界分不清,两种时效就会互相纠结、重合,发生适用上的问题。
在时效的客体问题上,取得时效主要针对所有权而设,兼及于其他物权,消灭时效则适用于请求权,其中主要是债权请求权,这点,学说与立法颇为一致。
[16] 然对于消灭时效客体的“请求权”是否包含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在内,或谓物之返还请求权是否得罹于消灭时效,立法与学说上却存在尖锐的争议。
德国法上,采行物权请求权应适用消灭时效的肯定说。
其民法典第194条中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
”而请求权在解释上包括了物上请求权。
但因该法典第902条中又规定“已经登记的权利所生之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故也有学者认为德国法上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系采折衷说。
[17]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上,则采否定说。
依《瑞士法》第127、128条之规定,仅有债权之消灭时效,所有权等依其判例及解释均认为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日本民法典》中以“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消灭时效的客体(第167条),所有权不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其判例与学界通说认为:所有权系以对于标的物的圆满支配为内容,具有回复所有权圆满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在所有权存续期间,不断滋生,所有权既不适用消灭时效,则因所有权而生的物上请求权,自不应因时效而消灭;[18]《意大利民法典》第948条中明确规定:“返还所有物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基于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不在此限。
”另依其2934条第2项中的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而适用取得时效。
我国民法中对此问题之态度,与德国民法略同,其“民法典”第125条关于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中所称之“请求权”是否含物权请求权在内,亦未明定,但其司法判例与解释认为:“民法第125条所称之请求权,包含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此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后,虽占有人之取得时效尚未完成,占有人亦得拒绝返还。
”惟“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19] 但学界对物权请求权是否应罹于消灭时效问题,则有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三种的争论。
[20]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采单一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体制,时效适用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亦即请求权,从其规定的精神及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包括了返还财产等物上请求权在内。
但这种时效体制,产生了时效利益所涉及的财产的归属不明,物之归属的法律状态与事实状态不符的严重弊端。
此一问题,非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无以圆满解决。
而在物权立法拟设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以物之返还请求权为重心的物权请求权应由何种时效来调整,也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肯定说与否定说各有力主。
我们认为,我国立法上完善时效制度时,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为时效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各类物权请求权的发生因及其特点之不同,分别对待:(1)在物仍由其所有人占有,唯其物权(含不动产物权之扩张而产生的相邻权)的行使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持续侵害情况下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如妨害排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及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因物非由他人占有,故不发生他人之时效取得问题,又因此类情况下物权系受到持续性的侵害,也不罹于诉讼时效(但因此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有诉讼时效之适用)。
这点,学界观点颇为一致,自不待言。
(2)物之性状遭遇侵权损害而产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为物权请求权抑或债权请求权,学界看法有所不同。
[21]我们倾向于认为其属债权请求权,应有诉讼时效之适用。
(3)对于物由非所有人非法占有情况下所生的物之返还请求权是否罹于诉讼时效这一最具争议的问题,我们持否定观点,即认为所有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不罹于诉讼时效,而仅因取得时效之效力发生而附随所有人之实体物权的消灭而消灭。
持此主张的国内外学者已从各个角度阐释了其立论之根据,要者如下:其一,物权与债权系不同性质的财产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债之给付请求权虽同属请求权,但其旨趣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