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客体刍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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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具体应当有 哪些。
债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利,是典型的相对权,意味着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 的行为,没有他人行为的介入,请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总是与 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属性决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只能是请求权。
时效以外,其他各种请求权是否罹于时效,则应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
民法通则没有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 2008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的 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上述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只是说明其有适用诉讼时效的 前提,而非确定能适用。各类债权请求权因自身特点是否与 诉讼时效制度相适应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故对债权请 求权作类型化分析不容忽视。各种债权请求权从债务人的角 度分析,又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 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赔偿损失,7 赔礼道歉,8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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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客体刍议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
孙桂萍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0028)
摘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但对于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仍未予明确。我国现行立法例,物
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法取得救济请求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其中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诉讼
4.民众法律信仰缺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必然原因。 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 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发生于社会生活 中的绝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 法现代化的加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 领域。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而要采取过激行为制造 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不难得出结论, 法律缺失、制度缺位、司法功能失灵、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等 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然导致民众法律信仰的缺 失。 这似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正是法制的不健全,司法 救济的无力让公民不信任法律。当公民根本就不信任法律 时,又怎会选择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群体性事件发 生 后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不 高 度 重 视 ,全 力 解 决 问 题 ,以 平 息 事 态。而越是如此,法律越得不到民众的信任,许多可以在现行
作者简介 苑颖,女,1988 年 7 月出生,四川广安人,汉族,四川大学法 学院民商法专业 10 级 知识产权方向。 参考文献 [1]孙廷华:《略论群体性事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2007 年第 17 卷第 5 期,32 页. [2]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 清华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4 期(第 23 卷),114 页. [3]王琳:《南都周刊:立法不应对公民的诉求设防》,来源: 中国法律信息网,时间:2006-12-4.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损 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我国现 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也大量存在,致使群 众投诉、申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诱发群体性事件。在学 者对上访者的调查中发现,许多上访者最初的上访问题“变成 小事了”,因上访而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竟成了主要诉求。群众 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 决的情况下,不得已走向极端,最后制造了群体性事件。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 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按照最高法规定,除“但书”列明的四类债权请求权,当事 人可以对其他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以笔者之见, 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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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就是要求保护其物权,这一请求 权自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至于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权以及智力成果上 的请求权,笔者认为皆可归入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之中。因为 虽人格权、身份权、智力成果权是支配权,但因其被侵害而衍 生出的请求权,则是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而债的本 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 上的请求权也是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笔 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依照大陆法传统理论,结合我国现行立法 体例和学界通说,应取债权说为当。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 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或有侵害之虑时,却产生 一定之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特定人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为 内容,因此而有消灭时效之适用。该种请求权为相对请求权, 是诉讼时效的客体。物上请求权也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
法制框架中解决的问题,民众也会选择非法律手段来解决。
四、结语
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之中,对于社会尖锐矛盾表 现 形 式 之 一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需 要 社 会 对 所 有 问 题 的 综 合 治 理。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其中的 首要任务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 该依照法治原则,实现处置群体性事件法治化。从长远来看, 彻底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应当从根源上防患于未然,完善 我国有关实体、程序法律制度。而要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诱发 因素,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恢复司法功能、疏通司法救济渠道。 还要从体制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行政的权威性,杜绝 行政部门办事拖拉和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发 生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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