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客体刍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法释[1998]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04.17
【实施日期】199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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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时间:2009年1月10日上午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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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当事⼈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及主动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裁判。
第四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合同法第五⼗五条关于⼀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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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之我见 [J], 刘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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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刍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刍议作者:张艳歌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8期摘要: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经结束。
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无法衔接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对接问题。
行政行为具有的多样性和繁杂性,容易导致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侵害公益的行为,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往往也给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造成一定的难度。
本文尝试在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适用条件基础上,指出其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不合理之处,以期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起诉期限是否等同于诉讼时效是目前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我国并未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出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起诉期限”字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在起诉与受理一章使用了“法定期限”。
因此,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也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还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属于诉讼时效的一种。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超过该法定期限,相对人就丧失了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1]所谓时效,单纯从语义上说,就是时间的效力,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通常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法定诉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该胜诉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2]虽然二者有着较多类似之处,例如期间经过都会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等,但是二者之间依旧存在着较大差别,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于形成权,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属于程序性事项,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使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查阶段;诉讼时效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多适用于民商事领域,且其规定多为实体性问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丧失了寻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如果对方没有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释明,原告仍然有胜诉的可能性。
诉讼时效刍议
作者简介 : 刘
瑜( 1
) 女, , 云南镇雄人 , 云南省新 闻出版局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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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诉讼主张 , 作出了行使 权利 的意思 表示 , 并 且对相对人具有催告的效力 , 义务人 已知悉权 利 人行使权利 , 由此 , 发生诉讼 时效 中断。在这 应 个过程 中, 利人 向义务人主 张了权 利, 权 只是 这 主张行为是通过最终撤诉的起诉来完成的。 ( 以邮寄挂号信或特快 专递方式寄送 催 二) 收 通知是 否 引起诉 讼 时效 中断 司法实践 中, 经常有债权人采用 邮寄挂号信 或特快专递方 式寄送催 收通知 书向债务人催 收 债务 , 而债务人往往不认可收 到邮件 , 或虽认 可 收到, 但否认收到的材料是催收通知书。在这种 情况下 , 是否导致诉讼 时效 中断难 以认定。笔者 认为, 债权人采用法律允许采用并且相对 比较安 全的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催收通知 , 其寄送行为有 回执可以说明 , 可以证明债权人进 行了邮寄, 如果债务人否认收到邮件但法 院或债 权人又难 以向邮局查证 , 在这 种情况下 , 维护 从 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出发 , 应认 定债务人收到邮件 , 债权人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 效中断。虽然邮件送达的准确率达不到绝对 , 但 是准确率相当的高 , 务人否认收到邮件经常是 债 出于不认可债务的主观恶意。而且 , 民事事实并 非如刑事案件的事实那样要与客观事实一致 , 民 事案件中的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 , 在债务人举 证证明其 邮寄了催收通知并且采用 的是 相对安 全方式的情况下 , 应认 定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 张了债权 , 诉讼 时效发生中断。如果债务人认可 收到邮件 , 但否认 内容是债权 催收通知 , 那么情 况更为简 单一些 , 由其 承担 邮件 内容 的举 证责 任, 如果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 分 , 同样认 定债权 人主张了债权 , 诉讼时效中断。 ( 金融机构 等债权 人扣划债 务人借款利 三) 息的行 为是 否 引起诉 讼 时效 中断 对 此 问 题 , 法 实 务 中也 一 直 存 在 争 议 , 司 这 种情况中, 债权人没有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 向债务 人直接主张债权 , 是否应视为债务人主张债权导 致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 . 虽然债权人没有 以 书面或 口头形式 向债务人直接主张债权 , 但是债 权人直接从债务人帐户扣收利息的行为 , 明其 表 对债权没有放弃 , 一直通过行为在向债 务人主张 其借款债权 。笔者认 为, 主张 债权 的方式 , 并不 仅 限于 以书 面或 口头形 式 向债 务 人 直接 提 出 , 以 行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是 主张债权的一种方 式 。债权人是 否主张债权的关键 在于债权 人是 否向债务人提出要求, 而扣划利息表明债权人 以 要求支付借款利息 的方式 向债 务人主张 了借款 债权, 也应视为债权人 向债 务人 主张债权 , 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予公布,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登载该规定,全文如下: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应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言(一)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知道或.doc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两年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doc .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doc2、时效中断2007.1.16借款期限3个月2007.4.16还款期限届满,自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07.4.16――――――2009.4.16 若在2008.10.16主张了权利则时效中断,自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010.10.163、时效中止4、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因时间经过,权利人的权利当然消灭的期间。
总结学界对于诉讼实效制度价值的态度:1、权利行使督促说或惩罚权利睡眠者说。
2、避免被告举证困难。
3、效率说(诉讼效率;经济效率)避免法庭耗费大量精力纠查已模糊的事实,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经济效率指经济流转的效率。
避免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促进资金的流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财富。
4、维护经济秩序安全说。
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势必产生种种法律关系,多年以后,若容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
(二)诉讼时效之于金融机构的意义(三)该规定出台背景..\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doc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不够完善。
难以规范现实经济生活繁纷复杂的各种情形。
(四)如何讲解二《规定》部分条款讲解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第二部分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第三部分条文释义导言/21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主旨】/34【释义】/34²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²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²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条(法定性)/62【主旨】/62【释义】/62²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²当事人不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68²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²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²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²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讼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69 【主旨】/69【释义】/69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82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²义务人诉讼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与义务人的权利保护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²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84【主旨】/84【释义】/85²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²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98²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²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01【主旨】/101【释义】101【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14²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²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19【主旨】/119【释义】119²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29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3【主旨】/144【释义】/144²撤销合同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²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²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57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9【主旨】/159【释义】/159²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63²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拾得物被恶意占有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66【主旨】/166【释义】/166²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²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168【主旨】/169【释义】/169²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主张权利²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主张权利²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²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96²由于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²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主张了权利²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第十一条(主张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228【主旨】/229【释义】/229²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32²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分期履行²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234【主旨】/234【释义】/234²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42²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50²下列事项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63²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不同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重新起算²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后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申请行为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264【主旨】/264【释义】/265²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72²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解决纠纷权限应依照其性质和职能等进行认定²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²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73【主旨】/273【释义】/273²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²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84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²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决定)/285【主旨】/285【释义】/285²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改造义务”【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91²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291【主旨】/291【释义】/292²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14²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²主债务人与连带保护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护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16【主旨】/317【释义】/317²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券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23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25【主旨】/325【释义】/325²债权转让的,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²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36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338【主旨】/338【释义】/338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应指导一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45²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²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350【主旨】/350【释义】/350²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59²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²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抗辩以的放弃)/360【主旨】/360【释义】360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74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²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²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²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²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²主债务起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生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²义务人在权利人发生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²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381【主旨】/381【释义】/381²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²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386【主旨】/386【释义】/386²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选登²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391²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408²辽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416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426²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437²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445后记/454。
徘徊于传统与突破之间的尴尬——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徽 警官职业学院 , 徽 合肥 安 安 20 3 ) 3 0 1
【 要 】 民 法 通 则 》 于 诉 讼 时 效 的规 定 , 其 时代 的局 限 性 和 制 度 自身 的 不 合 理 性 而 遭 致 理 论 界 和 实务 摘 《 关 因
界 诟 病 已久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补 《 了《 法 通 则 》 此 规 定 的 不 足 , 囿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效 力 阶 位 , 然 无 法 修 正 这 一 制 度 本 身 的 不 合 理 性 。 于 民 对 但 依 基 我 国 的 立 法 传 统 和 客 观 现 实 的 需 求 . 司 法 解 释 在 我 国法 律 体 系 中 的地 位 . 则 是 徘 徊 于 传 统 和 突破 之 间 的 尴
基 于 投 资 关 系 产 生 的 缴 付 出 资 等 )请 求 权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限 制 : 再 如 第 3条 明 确 规 定 在 当 事 人 未 提 出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时 .人 民 法 院 不 应 对 诉 讼 时 效 问题
身 的 不 合 理 性 也 就 昭 然 若 揭 。 0 8年 8月 2 日 《 20 0 最Leabharlann 对 于诉讼 时效 的客 体
( 即诉 讼 时 效 的 适 用 范 也
( ) 注 重 公 共 利 益 的 同 时 . 权 利 人 权 利 的 一 在 对
保 护 予 以 了更 多的 关 注
围 )大 多 数 国 家 民 法 都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2 0 . 如 02 年 修 改 后 《 国 民 法 典 》 14条 规 定 “ 于 他 人 之 德 第 9 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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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没有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 2008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的 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上述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只是说明其有适用诉讼时效的 前提,而非确定能适用。各类债权请求权因自身特点是否与 诉讼时效制度相适应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故对债权请 求权作类型化分析不容忽视。各种债权请求权从债务人的角 度分析,又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 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赔偿损失,7 赔礼道歉,8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作者简介 苑颖,女,1988 年 7 月出生,四川广安人,汉族,四川大学法 学院民商法专业 10 级 知识产权方向。 参考文献 [1]孙廷华:《略论群体性事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2007 年第 17 卷第 5 期,32 页. [2]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 清华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4 期(第 23 卷),114 页. [3]王琳:《南都周刊:立法不应对公民的诉求设防》,来源: 中国法律信息网,时间:2006-12-4.
二是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具体应当有 哪些。
债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利,是典型的相对权,意味着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 的行为,没有他人行为的介入,请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总是与 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属性决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只能是请求权。
4.民众法律信仰缺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必然原因。 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 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发生于社会生活 中的绝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 法现代化的加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 领域。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不难得出结论, 法律缺失、制度缺位、司法功能失灵、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等 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然导致民众法律信仰的缺 失。 这似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正是法制的不健全,司法 救济的无力让公民不信任法律。当公民根本就不信任法律 时,又怎会选择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群体性事件发 生 后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不 高 度 重 视 ,全 力 解 决 问 题 ,以 平 息 事 态。而越是如此,法律越得不到民众的信任,许多可以在现行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 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按照最高法规定,除“但书”列明的四类债权请求权,当事 人可以对其他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以笔者之见, 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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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就是要求保护其物权,这一请求 权自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至于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权以及智力成果上 的请求权,笔者认为皆可归入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之中。因为 虽人格权、身份权、智力成果权是支配权,但因其被侵害而衍 生出的请求权,则是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而债的本 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 上的请求权也是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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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客体刍议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
孙桂萍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0028)
摘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但对于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仍未予明确。我国现行立法例,物
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法取得救济请求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其中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诉讼
法制框架中解决的问题,民众也会选择非法律手段来解决。
四、结语
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之中,对于社会尖锐矛盾表 现 形 式 之 一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需 要 社 会 对 所 有 问 题 的 综 合 治 理。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其中的 首要任务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 该依照法治原则,实现处置群体性事件法治化。从长远来看, 彻底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应当从根源上防患于未然,完善 我国有关实体、程序法律制度。而要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诱发 因素,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恢复司法功能、疏通司法救济渠道。 还要从体制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行政的权威性,杜绝 行政部门办事拖拉和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发 生的诱因。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损 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我国现 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也大量存在,致使群 众投诉、申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诱发群体性事件。在学 者对上访者的调查中发现,许多上访者最初的上访问题“变成 小事了”,因上访而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竟成了主要诉求。群众 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 决的情况下,不得已走向极端,最后制造了群体性事件。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笔 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依照大陆法传统理论,结合我国现行立法 体例和学界通说,应取债权说为当。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 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或有侵害之虑时,却产生 一定之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特定人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为 内容,因此而有消灭时效之适用。该种请求权为相对请求权, 是诉讼时效的客体。物上请求权也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