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计价规定技术解读

合集下载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为满足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如下:一、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发布规定材料价格发布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规定采取含税价格。

二、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使用规定1.一般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根据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应采取不含税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等所含税金采取综合税率除税,公式如下:材料除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含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1+综合税率)除税用综合税率标准规定如下:—27——28—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序号材料分类名称综合税率1砂 3.8%2石子3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的综合税率序号材料分类名称综合税率1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16.93%2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3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4黑色及有色金属5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备注: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2.简易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简易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价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发布的材料含税价格使用,不进行除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印发—29—。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

《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1、人工费调整说明?《计价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五、有关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工费按22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

一般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市政工程、路灯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其人工费取费标准均按22元/工日调整。

”是指95年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费是按每工日15.61元、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与99年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的人工费是按每工日19.7元、2002年安装工程基价表中的人工费是按每工日22元计算作为取费基础的,从2003年元月1日起且按《计价暂行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的、其人工费每工日均应调到22元,调差部分应作为计费基础计取相应费用。

超过22元价差部分不计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利润。

但应计取不可竞争的费用和税金。

2、《计价暂行办法》附件四(48-49页)确定有关参考费率,其费率均为区域值,具体如何取定?《计价暂行办法》第46页第三条规定编制标底“其取值范围应依据工程复杂、难易程度计取。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附件五(51-55页)建筑安装工程分类标准取定。

”建筑安装工程可按下公式计算取定:费率最大值-(费率最大值-费率最小值)/(类别等级-1)*(工程类别实际等级-1)式中:类别等级:土建为5(分五个等级);安装为4(分四个等级)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予以取定。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含财务费)及利润费率计算表3、吊装及打桩工程没有确定参考费率,如单独承包吊装及打桩工程者,其费率如何取定?吊装及打桩工程不论总包或单独承包均按单位工程类别计取;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可参照三类工程类别或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约定。

4、《计价暂行办法》其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五、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土石方工程除每栋建筑物的基础土石方小于3000立方米并入一般土建工程取费外,其他土石方工程均单独取费。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湘建价〔2016〕72号附件1附表二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湘建价〔2016〕72号附件1附表二

附E新表3-2-1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第页共页注:1.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含税单价;2.直接费用=Σ工日数量×工日单价(市场价)+Σ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Σ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市场价)。

—19 —附E新表3-2-2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安装专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第页共页注:1.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含税单价;2.直接费用=Σ工日数量×工日单价(市场价)+Σ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Σ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市场价)。

—20 —附F新表1-2 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第页共页—21 —附L新表4-2 单位工程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第页共页—22 —附F新表2-1-2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第页共页注:1.清单直接费用指标=合计金额/数量2.安装工程材料费中已包括主材费和设备费用。

—23 —附F新表2-2-2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工清单编号:单位:数量:第页共页—24 —附F新表2-3-2-1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清单编号:单位:数量:第页共页注:1.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含税单价;2.直接费用=Σ工日数量×工日单价(市场价)+Σ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Σ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市场价);3.单价=合计/数量。

—25 —附F新表2-3-2-2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安装专用)(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用途:第页共清单编号:单位:数量:注:1.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含税单价;2.直接费用=Σ工日数量×工日单价(市场价)+Σ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Σ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市场价);3.单价=合计/数量。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3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九年十二月一日印发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建筑工程上册第3页第3条说明规定了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土方90%、人工挖土方10%计算。

其人工挖土方工程量的取费按什么标准执行?人工挖土方并入机械土石方取费标准内计算。

即10%的人工挖土方部分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标准执行。

2.执行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项目的工程量其取费按什么标准执行?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并入各专业工程取费标准内计算。

即其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是建筑工程中的项目,应并入建筑工程内计算,按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算;是市政工程中的项目按市政工程取费标准计费。

3.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较小的别墅工程由于工程量较小,造型相对复杂,单位面积内分摊的准备工作与收尾工作时间较长,变换操作地点以及操作地点转移影响的操作时间较多,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工序搭接及有关工程的交叉、配合中不可避免的停歇时间相对拉长等因素,从而大大影响了生产工作的作业时间,同时工效大幅度降低,建议增加一定的人工、机械调整系数?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工程,其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机械乘系数1.15(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单位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别墅工程,其人工、机械乘系数1.15。

4.计价办法附录中能自行的特、大型施工机械其进出场费如何计算?计价办法附录中未列项目的汽车式钻孔机、轮胎式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和汽车式起重机等能自行的特、大型的机械,其进出场费用按本机工作台班0.5台班计算。

5.大型机械进出场工料机用量的百分比,在计算机械进出场费时,这个百分比是另外增加、还是已经综合了这个比例的回程工料机用量?机械场外运输出场费中已经综合了机械回程工料机费用。

6.施工企业在有害环境中施工能否计取特殊保健费,如何计取?《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文中规定的“施工企业计费费率参考表”没有综合特殊保健费。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 3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 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3号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3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3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 3.2.6、 3.2.7、 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第1.0.3条应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执行;第3.2.1至3.2.7条所指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计价办法》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 (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四、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若出现《计价办法》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施工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湘建价2020-72号文

湘建价2020-72号文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 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 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目录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A.2 招标控制价 (6)A.3 投标总价 (7)A.4 竣工结算书 (8)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9)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 (10)B.1 招标工程量清单 (10)B.2 招标控制价 (11)B.3 投标总价 (12)B.4 竣工结算总价 (13)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14)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 (15)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 (16)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16)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 (17)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18)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 (19)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 (20)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20)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 (21)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22)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23)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24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25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26)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 (27)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27)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 (28)F.3 暂列金额明细表 (29)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30)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31)F.6 计日工表 (32)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33)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34)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35)F.10 现场签证表 (36)附录G 工程计量申报(核准)表 (37)附录H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38)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38)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39)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40)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41)附录J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42)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 (42)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43)附录K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 (44)K.1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 (44)K.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 (45)K.3 规费表 (46)K.4 纳税标准及附加征收税费表 (47)K.5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机械费) (48)K.6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49— 13 —— 14 —— 15 —— 16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 17 —— 18 —— 19 —— 20 —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 第页共页— 21 —— 22 —D.2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简易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23 —— 24 —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单位工第页共页程名称:— 25 —2.建安费用=直接费用+费用和利润。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3 —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 4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 5 —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本文将对这两个重要的文件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和应用。

《湖南省计价办法》解读《湖南省计价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原则、计价依据、费用组成、计价程序等内容,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其中,办法强调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程计价的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在计价程序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消耗量标准》解读《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各种消耗量的标准值,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

这些标准值是确定建设工程消耗量和计价的重要依据。

标准明确指出,各种消耗量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值进行计算,实际消耗量不得超过标准值。

同时,标准还强调了工程消耗量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湘建价2024113号通知解读湘建价2024113号文件是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最新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的计价管理和消耗量的监督。

通知明确指出,各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要求各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最新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文件教学讲义ppt课件

最新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文件教学讲义ppt课件
• 适用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 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 价。
•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 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 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 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 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 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 认证明。
•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 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 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计。
•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 同总金额。
•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 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 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 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 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 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 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

湖南省建筑业结算增值税调税方法研究

湖南省建筑业结算增值税调税方法研究

湖南省建筑业结算增值税调税方法研究摘要: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在国家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建筑业增值税又经过了两次调整。

建设项目本身投资规模大,工期时间长,再加上目前普遍存在的结算滞后、进度款支付滞后的问题,使得不少建设项目施工期或者支付、结算期跨不同税率时段。

通过湖南省具体案例分析,比对两种不同调税方法,并给出建设项目结算时增值税调整的建议。

一、建设项目结算增值税调整的基础建筑业税收原采用营业税,存在反复征税、计税基础不合理、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脱钩等弊端,不能有效激发建筑业市场主体的活力。

相较于发票上仅列示总金额的“价内税”营业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通过分列价格和税额实现“价税分离”,其核心是对新增加部分价值征税。

在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开启营改增试点后,对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效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湖南省住建部门先后两次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于2018年6月将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由11%调整至10%,于2019年4月由10%调整至9%,同时调整了砂、石子、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园林苗木、自来水及适用增值税率17%和13%的材料综合税率。

二、结算增值税调整的思路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以来,建筑从业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造价人员对增值税计税基数、适用税率、结算操作办法仍未达成普遍共识。

部分省市住建主管部门发布了建设项目结算时增值税调整的指导意见,建设项目增值税调整根据调税文件发布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施工时间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思路,一种是在施工过程中对税率进行即时调整,调税节点前完成的工程量按原税率执行,调税节点后的工程量按新税率执行,不用考虑工程款发票具体的开具时间;另一种是在结算过程中进行调税,在不同税率时期支付的工程款,要根据付款情况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调整,但此种调税方法不能调整材料综合税率,两种调税思路特点如下:表1 增值税调整思路比对三、项目概况某道路及两厢提质改造项目,全长约3km。

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

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

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是指根据湖南省的地理情况、气候条件、劳动力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出适用于湖南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规定。

一、计价原则1.合理性原则:计价方案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计价结果准确、合理。

2.市场化原则:计价方案应尽量与市场实际价格相符合,引导市场行为,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3.可行性原则:计价方案应考虑实施的可行性,简化计价方法,提高计价效率。

4.透明度原则:计价方案应公开、透明,提高计价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二、计价依据1.工程量清单:计算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记录工程量及其单位。

2.工程造价手册:参照湖南省的工程造价手册,确定各类项目的定额和单价。

3.市场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计价依据,保证计价的准确性。

三、计价方法1.定额方法: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出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得到总造价。

2.乘法法则:应用乘法法则,将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相乘计算,得到总造价。

3.比例方法: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各种费用所占比例,再根据工程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得到总造价。

4.指标法:依据历史数据和市场行情,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以指标来计算工程项目的造价。

四、计价程序1.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种工程项目的数量、单位、单价等信息。

2.确定定额和单价:参照湖南省的工程造价手册,确定各类项目的定额和单价,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

3.计算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出工程项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得到总造价。

4.审核和调整: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如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确保计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5.提交报批:将计价方案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获得合法的计价结果。

综上所述,湖南建筑工程计价方案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可行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手册和市场价格进行计价,采用定额方法、乘法法则、比例方法和指标法进行计价,通过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定额和单价、计算工程造价、审核和调整、提交报批等步骤完成计价程序。

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准则解释汇总

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准则解释汇总

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准则解释汇总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准则解释汇总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的通知湘建价建〔2015〕48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调查收集了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编写了相关解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解释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汇集成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见附件,以下简称:解释汇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释汇编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汇编为准。

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予以调整;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12月21日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与绿化》最新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第一章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第二章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第一节关于总说明建筑面积的解释第二节岩土工程部分解释第三节结构工程部分解释第四节措施项目解释第五节防水、保温、室外等其他解释第二章附表建筑工程勘误表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解释汇编第三章附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误表第四章市政工程解释汇编第四章附表市政工程勘误表第五章安装工程解释汇编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三节关于“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解释第四节关于“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解释第五节关于“第九册空调部分”解释第六节关于“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解释第七节关于“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六章建筑园林与绿化工程解释汇编附录A相关文件摘录A-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A-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5]6号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A-4湖南省建设工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15]14号A-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湘建价[2014]201号A-6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A-7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围挡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0号附录B定额技术知识摘录B-1规范摘录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节选)二、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节选)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节选)四、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节选)B-2新材料介绍一、高强混凝土二、高性能混凝土三、泵送混凝土B-3一般计价协调会议纪要实例参考文献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第五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

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第七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八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湖南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施工图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 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简易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总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规定要求,以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消耗量标准作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消耗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消耗量标准将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消耗量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

工作内容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消耗量标准中已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的。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基价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计算规定如下:其超运距按场内运距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50m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计价规定技术解读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
一、名词解释。

1、一般计税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3、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4、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5、附加税额
附加征收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湘建价〔2016〕72号文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关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件下计价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文)是调整补充关系。

增值税条件下计价规定对〔2014〕113号文的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应与〔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

三、增值税条件下费用标准表、工程计价表调整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条件下计价规定包含2个附件,其中附件1是《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附件2是《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以7张费用标准表、16张工程计价表体现。

16张工程计价表中,包括6张单位工程造价表,即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单位工程人材机与单价表、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分属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类各3张;6张清单项目分析表,即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
表、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清单项目费用表,分属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类各3张;还包括4张安装专业计算表,分属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类各2张。

湘建价〔2014〕113号文中与上述23张表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单位工程类、清单综合单价类表格废止,其余未调整的表继续使用。

四、增值税条件下与营业税条件下计价方式的区别。

1、增值税条件下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材料费、机械费单独除税,管理费、规费等综合除税,附加税费单独列项。

而营业税条件下计价,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等均未除税。

2、增值税条件下采用简易计税法计价,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等均未扣税,应纳税额按税前造价计算且附加税费单独列项,其他与营业税条件下计价方式一致。

五、增值税条件下材料发布和除税方式。

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方式与营业税条件下材料发布方式一致,采取含税价格发布。

鉴于材料价格所包含的材料原价与运杂费的增值税率不一致,为简便计价,经分类测算,增值税条件下计价规定对适用增值税率3%、17%及其他税率的材料确定不同的除税综合税率,即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为3.8%,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的综合税率为16.9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的综合税率为6%。

如钢材的增值税税率17%,运杂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1%,经测算,钢材综合税率统一为16.93%。

六、建筑工程老项目计税方式的选择。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增值税条件下概算编制方法。

增值税条件下编制概算时,建安费用按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M新表5、新表6的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计算。

工程其他费用未除税,如需计算销项税额,可按“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公式计算。

八、计算范例。

附表1:以某公租房装饰工程为例,计算增值税条件下“简易计税法”的工程造价。

附表2:以某公租房装饰工程为例,计算增值税条件下“一般计税法”的工程造价。

附表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
(简易计税法)
工程名称:装饰工程标段:某公租房用途:第1页共1页
注:1.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含税单价;
2.直接费用=Σ工日数量×工日单价(市场价)+Σ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Σ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市场价)。

附表2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
(一般计税法)
工程名称:标段:用途:第页共页
注:1.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除税单价。

2.直接费用=Σ工日数量×工日单价(市场价)+Σ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Σ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市场价);
3.建安造价(销售额)=直接费用+各项费用和利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