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文字可搜索版
1.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2.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什么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以新公共管理为标志的行政改革运动,这场运动起源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并逐步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乃至全世界。
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务外包给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明确约定政府和社会力量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也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
上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海、深圳、杭州、成都、无锡等地率先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因此,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3.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何现实意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1.24•【文号】财预[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
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04•【文号】财综[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五大区别
“87号文”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该文件发布后,有人认为“87号文”意在限制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在限制PPP模式的开展,这种观点实质上是认为PPP就是政府购买服务,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的区别。
为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对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模式关系进行辨析。
1、适用范围不同政府购买服务“87号文”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PPP模式《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规定:“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财政部文及解读
为,近期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依法依规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基础上,此次财政部进一步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2)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 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 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 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 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2014年4月14日
5、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 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4月23日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依法依规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基础上,此次财政部进一步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 ? ?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 ? ?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 ? ?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 ? ?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财综〔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2017财政部87号文要点解读
2017财政部87号文要点解读
2017财政部87号文要点解读
财政部2107年6月1日发布财预2017年87号文,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提出一些地区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财政部87号文要点解读,欢迎参考,
2017财政部87号文要点解读要点:
点评:非常有针对性,这些领域也是政府购买服务变形走样的重灾区,可以说列出了负面清单。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以财综〔2014〕96号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暂行办
法规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5.28•【文号】财预〔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始终准确把握并牢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提出,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全文如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全面解读】财预2017506287号文
【全面解读】财预<2017>50、62、87号文作者简介:张盛族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部长短短一个月,50号文一波影响还未平息,62、87号文一波又起,上至财政部门下到金融系统和城投类企业都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和影响。
4月26日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财预50号文,就加强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管理及规范PPP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62号文对规范土地储备专向债的规定随即出台。
时隔一天,最猛烈的87号文发布,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做出详细要求。
那么三个文件到底分别讲点啥:结合之前出台关于规范地方债务的国发<2010>19号、财预<2012>463号、新<预算法>、国发<2014>43号、财预<2016>5号、国办<2016>88号、财办<2016>94号、财预<2016>175号等文件,可以看出近期发布的三个文件本质上更多的是对近三年来的政策从执行层面的强化和对被异化政策的一次纠偏。
核心在于全面堵住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进行融资担保或变相融资担保形成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可能性,确保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地方债形成政府债务。
一、先唠唠50号文此次六部委联合发文意在结合各自权限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管地方政府债务,防止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相互交叉感染。
此刻出台是在几轮摸底后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的一次反思和总结,内容主要针对融资平台和PPP等方式隐性举债的纠偏,而非否定模式本身,通过规范化使之达到当初设计制度的本意。
正如俗语道“经是好经,只是被某些和尚念歪了”。
近年来对政府官员考核指标转变了,不单纯考核GDP;雪花般文件的下发从政策上也基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系,可为什么地方政府违法举债就屡禁不止?抛开投资拉动经济,实质上来讲还是日益增长的城镇化需求和地方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
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2017年财政87号文-政府采购问答
87号文”、《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BT”和城投融资问:“87号文”以后,除了“棚改”和“扶贫”项目,城投公司都不能和政府签订“BT”协议进行工程建设了吗?答:不是的。
“87号文”是财政部的一个通知,内容均依照《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政府采购的对象有3种:货物、工程和服务。
城投公司为政府进行工程建设可以依照政府采购工程的流程来走。
问:那“87号文”到底要“坚决制止”什么?答: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说的是有些地方打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不规范的购买服务行为(超范围或者没有先预算)来融资,这样就“违法违规”了。
问:既然政府可以合法的采购工程,那为什么有些地方要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而“违法违规融资”呢?答: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十分严格),而采购货物、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灵活很多。
问:对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融资涉及了“不合法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会有利益受损吗?答:有可能。
如果融资人(平台公司或者其他供应商)以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因此质押担保无效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点梳理二、(财预〔2017〕87号)分析1.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全面约束,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仅限于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而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应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则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均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
同时87号文对下列情形进行负面列举,明确其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对象:1)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部发文: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部发文: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出台以来,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
因此,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在购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
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
财预〔2017〕87号文涉及禁止纳入的内容●严禁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征求意见稿结合财预〔2017〕87号文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全面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加强我区政府债务和国有企业融资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地方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主体。
区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同时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强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推动平台公司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强化组织领导。
设立区地方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地方债务日常管理。
区地方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和区金融办。
(三)严格归口管理。
区财政局作为地方债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完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强化地方债务管理措施,做好地方债务的规模控制、限额管理、债券分配、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
区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充分发挥制定建设规划、熟悉建设项目、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会同行业部门等提出项目清单,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三个不得立项”,即未经财政部门评估债务风险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建设;总投资无法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明确、未编制资金(融资)平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建设;隐性债务风险年度化解计划未完成的市、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建设,从严审批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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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出台以来,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
因此,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在购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
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
财预〔2017〕87号文涉及禁止纳入的内容●严禁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征求意见稿结合财预〔2017〕87号文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五)融资行为;(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还需要注意:●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3年。
●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不得含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条款。
全文如下:向上滑动阅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六条【工作流程】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流程,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组织购买、履约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承接主体】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四)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八条【基本条件】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前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体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条【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第十二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类别调整、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制度的衔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防止一边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和引导,提升其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其行政主管机构脱钩和转型发展。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第十四条【原则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描述性要求】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通过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
第十七条【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省以下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目录调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九条【目录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公共服务。
教育、就业、人才服务、社会救助、养老、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公共信息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制修订、行业投诉处理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目录细化】各级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参照第十九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纳入目录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目录实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服务,并应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
第二十二条【禁止购买内容】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五)融资行为;(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