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企业改制上市问题处理之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
一问一答(二十一):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1、请教各地民营企业戴红帽子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和企业接触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民营企业都有过戴红帽子的问题,不知道各地政府处理类似的问题采用的是什么方法和程序,反正我所在的地方处理起来费时费力。
【戴红帽子就是指民营企业靠在某个单位,或靠在某个地方(一般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红帽子企业,一般是实际由自然人出资,但是“挂靠”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名下,等级为国有或集体性质。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有权单位出文确认即可。
★相关部门出文件就行。
【红帽子也是历史的产物,源于中国当初对于民营经济的不重视。
民营企业地位不高发展环境不好,于是就想找棵大树作为依靠,一来给自己壮壮胆,二来待遇上也会好一些,关键是名声好听。
现在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干力量,自然再没有必要去戴红帽子,从企业规范并最终上市的角度看,个人觉得这也不是实质性的问题,毕竟企业的出资和经营都还是独立且清晰的,历史的问题由主管机关做一些确认同时承担起这个责任会里应该会认可的。
】2、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欲申请上市如何补救?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现公司欲改制上市,如何处理该问题才能不影响上市(该企业为国企)。
现公司欲补足出资,可这将会对公司成立时的领导产生很大的影响,公司领导不想把上任领导卖出来(上任领导升了)。
★那就根据整体资产评估调账就是了,从头再来。
如果想补足出资,之前虚假出资的性质可能会导致报材料失败。
★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
既然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询证函等资料完备,楼主根据哪些证据断定为虚假出资呢?★我们是银行的大客户,所以银行帮我们造假,在没有资金进入验资账户的情况下,银行给会计师出具了银行进账单,会计师根据询证函的结果出具的验资报告。
★整体评估调账后等三年再说。
★资料齐全应该可以说的过去吧,不算虚假出资吧。
【首先不用怀疑,虚假出资时很容易判断的,不管材料是否完备,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就可以看出来,除非在后续的经营中通过账务处理偷偷的将利润已经转变成实收资本填了亏空。
争戴“红帽子” 风潮与“合法性导向”
争戴“红帽子”风潮与“合法性导向”前段时间去宁波出差,与一位从事广告业的朋友偶然聊起“红帽子”的问题。
他成立的公司在宁波广告行业中也算是先行者,但他还是吐露出想接政府项目的意愿。
从他的描述来看,这是广告业乃至更多行业的普遍心态:一来,做政府的生意,“政府很少会讨价还价,利润空间大”,例如普通的一个亚克力台历,卖到政府,报价可以是成本的十倍甚至更多;二来,搞好政府关系,“之后的项目会源源不断”。
如此这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资源、能力组合”变成了“政企关系”―哪怕将制作环节外包出去,只要坚持这一个核心不动摇,企业就可以一直财源滚滚。
当然,关系管理也是企业能力的一种,但是,如果企业成为了关系的“躯壳”,那么,这对企业的行为、责任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友人短短的几句话,我却反复咀嚼了很久,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红帽子”的隐患所谓的“红帽子”问题,说的是企业挂靠在国企或集体单位下的一种产权形式。
当然,这种形式有很多优势,如专项拨款、易于贷款等;也有许多弊端,比如受到很多主管部门的约束。
“红帽子”本身并不是中国特色,这个现象在很多国家都有,但在中国的企业,程度更甚。
因为在国内,越来越多的影响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如资金、特权、高层管理者),其分配权都趋于集中化,尤其是集中于政府。
企业之间的竞争就从原来的建构内部结构、优化配置、最大化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转向了对资源的攫取、开发甚至掠夺。
甚至有些企业,已经失去了可持续发展能力(例如资源转换效率低下,学习能力低下)但却不紧不慢,不思进取,就是因为其有稳定“靠山”。
企业的惰性,被渐渐地培养出来。
这对企业来说,犹如温水煮青蛙,坐吃山空。
往往有很多企业,根本没有意识到今天的悠闲意味着明天的灭亡。
试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不是建于本身所占有的特定资产上,也不是依靠后天的学习能力,而是靠着自己不能完全控制住的“关系”,谈何“可持续”?这是别人推动的持续,只要别人不出力,企业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产权特征及“戴红帽”行为分析
■
当代 中 国私 营 资 本 原 始 积 累 的 产 权 特 征 及 “ 红 帽 " 为 分 析 戴 行
口潘 石 [ 吉林大 学 教授 、 博士生导师]
马克思在《 资本 论 》 中指 出:单 个商 品生产 者手 中一 “
定 程 度 的 资 本 积 累 , 特 殊 的 资 本 主 义 的 生 产 方 式 的 前 是 提 。因 此 , 从 手 工 业 到 资 本 主 义 生 产 的 过 渡 中 , 们 必 在 我 须假定 已经 存 在 这 种 积 累 。这 种 积 累 可 以 叫作 原 始 积 累” 。抽象掉资本 主义 的特定 关 系及属 性, 资本原 始 积 累 对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还 是 适 用 的 。在 我 国改 革 开 放 以后 , 随个体 私营经 济 的产生 与发展 , 本在越 来 越多 伴 资 的 “ 个 商 品生 产者 手 中 ” 累 , 成 了颇 具 中 国特 色 的 私 单 积 形 营 资 本 原 始 积 累 。因 此 , 分析 和 认 识 私 营 资 本 原 始 积 累 的 产权特征 , 剖析 私 营企业“ 红帽” 为 , 私 营企业 产权 戴 行 对 结构合理化 , 现健 康可持续 发展无疑具有重要 意义。 实
造成 的。
私 营企业产权关 系模 糊 , 给私营资本 原பைடு நூலகம்积 累带来 既 定 的好处 , 也给私营经济健康 发展带来 严重危 害 。私 营 企 业 产 权 关 系模 糊 , 际 上 是 为 私 营 资 本 “ 偷 ” 行 资 本 实 偷 进 原 始 积 累撑 起 了 保 护 伞 , 未 被 合 法 承认 的 条 件 下 披 上 了 在 件“ 法 ” 合 的外 衣 。从 政 治 上 说 , 着 “ 体 ” “ 有 制 ” 打 集 和 公
浅析“红帽子”的企业产权纠纷问题
浅析“红帽子”的企业产权纠纷问题作者:郭凌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研究“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纠纷问题出发,把“红帽子”企业问题放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长河中进行研究,从而试图从根本上理清“红帽子”企业的来龙去脉,并且通过对其不同历史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找到处理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问题更加合理的法律解决机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红帽子” 企业公共利益干预司法产权纠纷作者简介:郭凌孜,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85一、引言“红帽子”企业中所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是指在我国特定的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浮现出来的,由于企业大量挂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政府机构,但实际出资人是企业主,所造成的企业运行过程之中的各种产权纠纷问题。
“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纠纷问题颇具研究价值,通过研究可以很好地解决企业、政府及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产权困境,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二、“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问题概述(一)“红帽子”企业概述“红帽子”企业是指先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然后以公有制企业(包含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挂靠于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在改革开放初期,出于对当时国情政策的约束与规避“风险”、提高利润的考虑,私营企业创始人大都依托于一些机关团体等,并以挂靠形式生存在这些集体名义之下,创立公司使用集体企业的名义,在其营业执照上同样以集体企业名义注明,但所挂靠的集体大都是不进行任何投资或者投资极少的情况,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是由原始投资人进行操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每年向上级的被挂靠单位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发展不顺利而致财务亏损。
企业戴“红帽子”的风险及对策
企业戴“红帽子”的风险及对策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所谓“红帽子”企业,就是以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而企业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实属私人所有的个体私营企业。
“红帽子”企业出现于20世纪9O年代初期,它曾起过积极的作用。
形成、存在“红帽子”企业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戴“帽”企业可享受税费、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二是被挂靠单位受局部利益驱动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三是戴“帽”企业前置准人受益,在土地征用,行业准入等方面获得实惠。
“红帽子”企业的盖头为何如此难被掀开,还它们一个真实的面目?主要来源于行政阻力。
当初为了保持“红帽子”企业的假集体性质,一些办事处领导不惜动用暴力,驱赶企业负责人出门,最终强占企业。
如果承认“红帽子”企业的假集体性质,这些“官员”们如何清算陈年旧账?其次,“红帽子”企业多数效益较好,每年可以为基层政府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恢复这些企业真实身份,那样一来,不是得由原投资人来经营吗?这样的话,除了依法纳税外,利润就不归基层政府支配,损失的是基层政府,甚至包括某些领导个人的利益。
因为脱不掉“红帽子”,给业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企业被地方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强占,业主被挨打不说,还蹲过监狱,普遍的罪名便是“贪污”。
有的企业创始人无家可归,甚至连户口都上不了。
这些昔日红红火火的“红帽子”企业被接收后,好的能够继续维持,差的则使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垮台。
企业何日能够回到原主的手中,既是个产权认定的问题,更是个如何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敏感问题。
有关方面应该正视历史与现实,哪怕忍点“痛”,也要尊重事实,还“红帽子”企业业主一个公道。
早在1991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5条就作出了如下规定:“在所有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
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71):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联化科技(002250)(一)1985年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设立本公司前身为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
1985年1月19日,原黄岩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85)第11号文件《关于同意建立“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等八个工厂的批复》批准筹建;1985年2月16日,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在黄岩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黄工商企字11944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万元,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镇属),企业负责人为俞凤卿。
(二)1986至1998年产权界定前的沿革(三)1998年的产权界定及改制为有限公司1、产权界定的过程1998年8月25日,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根据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区委发[1998]28号),向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量化方案的报告》,请求镇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质和产权进行重新核实和界定,并将公司产权量化到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涌、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
1998年8月10日,为进行产权界定及改制,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以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黄会评估字[1998]第35号),评估结果为资产评估值136,039,373.67元,负债评估值94,029,296.67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42,010,076.74元。
1998年8月27日,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的意见》,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由镇属集体企业转换为股份制企业,确认公司系由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涌、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投资形成;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界定原则,同意公司将产权量化至十四位自然人的方案。
试论“红帽子”企业的法律地位
,
的方 针
。
使 之逐渐规 范化
,
具体说 来
,
就是 将其从 集体企 业 中划分 出 来
依服
《民 法通 则 》、
《私 营 企 业 暂行条 例 .) 《私 营 企业暂行 条例 》 实 施细 则 、 以 及 国 家工商行 政管理 局 领 发的 《关
、
于 处理个体
合伙经 营及私 营企业领 有集体 企亚
( 营业执 照 》问 题 的 通知 》 严格进 行管理 ,
“注册 资金是 国 家 授予企业
法人 经营 管理 的 财产 或企业 法人 自有 财 产数 额 的体 现 。 ” 这 一规定 表 明 , 企业 注 册资 金系 企业
。
的 自有财产
“红帽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企业有 注册资 金
必须是 经营者个 人 出 资或者 合伙人 共同 出 资的 ,
才
、
。
能 认 定为个体 个人合 伙或 私营企业
。
,
都属 于借贷 关 系 借 贷关系 一经 形成
出借 方在法 律上 成 为债权人 ,
,
借贷 方成 为债 务人
出
借方 取得 了 要求 借贷 方归 还 的权 利 ,
借贷 方对 借贷 资金则 同 时取 得 了所 有权 ,
即占 有 、
、
使用
。
收益 和处 分的权利
出 借方不可能 直接取得对 借款 人所投 入企业的注册资 金的 占 有权 。
颁发 的法 律文件 己 经表 示 了鲜 明 的 态度 ,
,
这 就是从本 质上 看问 题
实
。
事求是
正 如 最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行
“红帽子”企业的出路何在
”
找
”
”
,
“
”
,
以 求 享受 与
以 利 于 把 股份 制工 作推 向更 高 的 层
: “
集 体 企 业 同等 的优 惠 待 遇 统计表明
,
。
据 某地 有关 部 门
,
“
红帽 子
“
”
企 业 占 乡 镇 企业 总 数 的
”
,
一 位 著名 经济 学 家 说过
,
, ,
股 份制 冷 的 时
,
0 % 以 上 人 称 私 营 之 都 的 温 州 在 工 商部 7
避 免 走 弯 路 减少 不 必 要 的损 失
“
, ,
,
,
政 策变 怕 别 人 说 剥 削 怕走 错路 的 私 营 企 业 主 自愿 或 被迫往 集 体
一 把保 护 伞 找 一 顶 红 帽子
,
)
“
,
等等 挂靠
“
。
有
,
真 正 落实 国 务 院提 出 的 坚决 试 不 求 多 务 求好 不能 乱 的指导 思 想 扎扎 实实 做好 各 项工 作 次
,
。
有待 探索
,
解决
、
所谓 红 帽子 企 业 是 指 那些戴 了 乡 办
企业
”
、
“
”
,
“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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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前 上 级有 关 部
“
村 办企 业
”
,
”
、
“
校 办 企业
”
和 其 它 集体
。
门在大 力推 行股 份制 的 同 时
已 试点 的 企 业
、
应把 重 点放 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红帽⼦”企业产权纠纷
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期:2004-01-16
执⾏⽇期:2004-01-1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法律
农业部乡镇企业⾏政执法领导⼩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现象⽐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些不同的认识。
结合乡镇企业法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红帽⼦”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程序上可以通过“红帽⼦”企业产权利害关系⼈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登记项⽬,⼯商⾏政管理部门拒绝变更的,申请⼈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裁判;
⼆、⼈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在审理过程中,⼈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审计等机关进⾏审计或者鉴定;
三、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4.01.16,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5。
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民营经济,“红帽子”,企业
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民营经济,“红帽子”,企业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文章分析了我国“红帽子”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类型、作用、功过以及“摘帽”中的曲折,提出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红帽子”企业,最后对这一现象进行反思,分析了其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一、所有制歧视迫使企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红帽子”企业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而在中国却一度曾大量存在,探究其原因,是在所有制歧视下被迫采取的对策。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虽然已经从消灭私人经济的政策转变为容许其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但当时只容许个体经营,对雇工超过7人的大户便不给进行工商登记。
1988年后方取消这方面的限制。
由于历史的、意识形态的或其他原因,私营经济在政策环境上与其他经济成份不能相比。
它比不上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有种种优惠,私营企业多半没有;鼓励外资企业出口,私营企业出口要经过外贸部门。
私营经济的政策环境也比不上公有制企业,例如私营企业要从银行贷款就十分困难,而不得不搞所谓的“体外循环”。
私营经济在解决场地、能源方面,有些地方就困难重重。
至于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在“登记条件”方面的限制,有些地方的土政策就更多了。
在税费负担方面,私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比乡镇企业高。
有些地方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除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管理费之外,还要向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缴费,而乡镇企业只缴一头费。
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曾和零点市场调查公司连续三年进行过三次私人经济的问卷调查,调查中反映了私人经济外部经营条件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1992年的调查中,私营企业反映其排在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舆论偏见、企业发展基础条件解决不易、税负过重、乱摊派负担重、国际化经营条件差、产品销售渠道人为阻隔;在1993年调查中,居于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税前列支项目不合理、乱摊派严重、舆论偏见、吸引人才难、企业发展基础条件解决不易、职称评定等问题难以解决;在1994年的调查中,居于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22.31%)、吸引人才难(9.72%)、各种摊派繁多(9.63%)、解决经营场地等基础经营条件难(8.98%)、社会舆论偏见(7.31%)、税前列支项目不合理且税负重(6.67%)、缺乏有效的信息渠道(5.70%)。
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红帽子企业是指象征着创新和冒险精神的企业。
这些企业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文化,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并迅速成为了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头羊。
然而,红帽子企业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红帽子企业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
首先,红帽子企业经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作为行业中的领导者,红帽子企业必须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保持竞争优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推出颠覆性的产品和服务,以抢占市场份额。
同时,他们还可以与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发新产品,共享资源和知识,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其次,红帽子企业通常面临着人才招聘和留住的困境。
由于其特殊的企业文化和工作要求,红帽子企业需要具备特定技能和特质的员工。
然而,这种类型的人才在市场上非常稀缺,因此招聘和留住这些人才成为了红帽子企业的一项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采用多种策略。
首先,他们可以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其次,他们可以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实习和培训项目,吸引高素质的员工加入企业。
最后,红帽子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也不容忽视。
红帽子企业通常面临着不同文化和法律环境下的挑战,以及国际贸易和市场准入的壁垒。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策略。
首先,他们可以寻求国际合作伙伴的支持,帮助他们了解当地市场和文化,建立分销网络和销售渠道。
其次,他们可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展览会,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产品识别度。
此外,红帽子企业还可以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总之,红帽子企业是具有创新和冒险精神的企业,他们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人才招聘和留住的困境,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及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加强研发和创新能力,与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寻求投资者和风险资本的支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补贴,与国际合作伙伴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展览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等。
企业财产权法律研究
企业财产权法律研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企业财产权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
因此,深入研究企业财产权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其拥有的各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厂房、设备、原材料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企业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从物权的角度来看,企业对其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企业对其购置的厂房和生产设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出租或出售。
法律通过明确物权的归属和行使规则,为企业财产权提供了基础性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影响日益显著。
企业通过申请专利保护其发明创造,通过注册商标树立品牌形象,通过登记著作权保护其作品。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激励和保障。
再者,在债权方面,企业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其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当企业的债权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作为债务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财产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一方面,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财产权。
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商标声誉和市场份额;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财产权受损。
比如,内部人员的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或者在产权界定、资产转让等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也会给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带来困难。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可能导致权利的界定不清晰,从而引发纠纷;而执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效率和公正性也会影响企业财产权的实际保护效果。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财产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湛中乐、韩春晖内容提要: 本文以温州“鹿运事件”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剖析了“红帽子”企业产权中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企业产权的性质,企业产权的量化,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界线和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
在对这些问题逐一解答后,笔者得出结论:对“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依赖于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入手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
事前防范应建立产权界定协商机制和政府干预制约机制;事后救济应走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道路。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1]——从温州鹿运事件出发 [2]一、背景、困境及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民营企业主迫于姓“资”姓“社”压力,挂靠在行政单位下属,注册为集体企业,打着集体的旗号经营,形成所谓的“红帽子”企业。
这些企业名义上为集体企业,但集体却未出资。
这就造成了产权关系和司法解释的混乱,导致了无数的纷争和悲剧。
[3]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此,全国上下总体的解决思路高度一致:明晰产权。
也就是,脱掉“红帽子”。
因而,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民营企业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蔚然成风。
但是,在具体该如何界定产权问题方面却产生了巨大分歧。
经济学界的观点主要有:按照工商登记为准,界定为国有;坚持投资为准,界定为私有;依据“让渡利益”的原则,对主管部门让渡当初的政策性收益而换取所有权;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的原则,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按三七开比例分配产权等等。
[4]一直以来,经济学界始终都无法达成共识,找到一条实践中可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1995年的温州“鹿运事件”更是将这些争论推到了一个高潮。
也就是说,经济学对“红帽子”企业的救赎走入了一种困境。
究其原因,在于所有这些思路最终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那么,走出这一困境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学界的使命。
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动因。
“红帽子”企业不能通过确认之诉“正名”?
“红帽子”企业不能通过确认之诉“正名”?裁判摘要: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因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出资权益的多少所引起的争议。
确认之诉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执;法院仅需依法作出确认。
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企业出资人是谁没有争议,则不符合确认之诉的实质要件,对于原告的确认出资人的诉请应予驳回。
案情简介:农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出资人是永昌县农牧局。
赵守帅起诉请求确认其是真实出资人,永昌县农牧局对赵守帅的主张予以确认。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甘肃省高院(2013)甘民二终字第128号】本院认为,本案中农机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投资人系永昌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永昌县农牧局的前身),但该局于1999年1月20日、2010年7月28日、2010年8月18日先后出具证明,说明该局对农机公司并无任何投资,农机公司系赵守帅的私营企业,该公司所有权利义务都由赵守帅个人承担。
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永昌县农牧局对上述事实皆予以认可。
因此赵守帅的诉讼主张,在本案当事人中并无争议,不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
本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裁定解决的是本案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赵守帅以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提起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审理过程中赵守帅撤回了关于土地拍卖金220万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其它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之间并无争议,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亦有明确说明。
认定企业性质及处理有关争议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权力,人民法院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司法干预。
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与本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裁定的处理结果也不矛盾。
“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
“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
刘纪鹏
【期刊名称】《商界名家》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现实当中有些“红帽子”企业,其实国家或者集体并没有投资,长大后面临着模糊不清的产权归属问题。
这样的名义上为全民实际上为个人所有的企业如何界定产权?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实现真正的民营?
【总页数】2页(P10,32)
【作者】刘纪鹏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5
【相关文献】
1.红帽子企业的救赎——易戴不易摘的“红帽子”——佛山会计师事务所产权纠纷调查 [J], 谢良兵;徐安
2.摘掉“红帽子”的乡镇企业产权如何界定 [J], 焦淑敏;吴桂静
3."红帽子"企业产权现象的理论命题 [J],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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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最新报告——中国首位百万富翁的十年之痛 [J], 刘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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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研所李海研究员谈:“红帽子”企业摘不摘帽?
财政部科研所李海研究员谈:“红帽子”企业摘不摘帽?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政与财务》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最近,在乡镇企业改革中,常听到关于“红帽子”企业(私人投资挂乡镇企业牌子的企业)摘不摘这顶“红帽子”的议论。
1998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第九版也发表过一篇文章《“红帽子”为什么摘不掉?》,可见争论相当激烈。
读罢这篇文章,使我想起四年前在山东一个城市关于“乡镇企业”的一场对话的故事。
现在写在下面,供大家研究参考。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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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最新报告——是谁妨碍了“红帽子”企业摘帽 [J], 许奔流;刘承波;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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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摘帽不摘监督巩固脱贫成效 [J], 王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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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掩不住的政企问题
“红帽子”掩不住的政企问题
王涌
【期刊名称】《商界名家》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红帽子”企业实质上是指私营企业.但是它却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
企业。
为什么会这样呢?第一种原因是早期特别是在1988年我国《私营企业条例》出台之前.私营企业并没有法律地位.一个人要投资办私营企业的话.一般来说他只有登记为集体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才具有法律地位。
第二种原因就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在国家的政策,例如税收啊.银行贷款啊.政治地位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所以有许多私营企业宁愿登记为国有企业或者是集体企业.这样才能够寻得一个好的身份.才能够获得政策上的优惠。
【总页数】2页(P10,28)
【作者】王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5
【相关文献】
1.政企关系引论--政企分离及其深层问题研究 [J], 浦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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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还能戴多久?——重庆着手理顺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
“红帽子”还能戴多久?——重庆着手理顺假集体企业产权
关系
徐永恒
【期刊名称】《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1994(000)0Z1
【摘要】如何还那些自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出现的“私”挂“公”的假集体企业以本来面目?在建立产权关系明晰化、依法自主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浪潮中,这个说旧不旧,说新不新的问题又一次浮上了水面。
最近,记者在重庆,就此进行了采访。
究竟有多少“红帽子” “私”挂“公”的假集体企业,俗称戴“红帽子”。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副处长姜顺开告诉记者:根据该处的调查,名义上由乡镇、街道、学校、民政等单位开办的集体企业中,约有20%至30%实为个体、私营企业。
照此比例概算,全市约有戴“红帽子”的假集体企业3500户左右。
去年5月至9月,璧山县对全县1238户乡镇(包括民政、校办企业)中的1178户进行了产权关系调查,发现集体企业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有251户,占调查数的21.3%,集体未作任何投入属个人的有167户,占调查数的14.18%。
可以说,“红帽子”之多,已经接近于漫天飞舞了。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徐永恒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相关文献】
1.“红帽子”戴多久?——少帅周海江的深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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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议理顺地区集体企业产权关系 [J], 申启功
4.理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 [J], 肖维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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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湛中乐、韩春晖内容提要: 本文以温州“鹿运事件”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剖析了“红帽子”企业产权中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企业产权的性质,企业产权的量化,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界线和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
在对这些问题逐一解答后,笔者得出结论:对“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依赖于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入手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
事前防范应建立产权界定协商机制和政府干预制约机制;事后救济应走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道路。
一、背景、困境及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民营企业主迫于姓“资”姓“社”压力,挂靠在行政单位下属,注册为集体企业,打着集体的旗号经营,形成所谓的“红帽子”企业。
这些企业名义上为集体企业,但集体却未出资。
这就造成了产权关系和司法解释的混乱,导致了无数的纷争和悲剧。
[3]对此,全国上下总体的解决思路高度一致:明晰产权。
也就是,脱掉“红帽子”。
因而,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民营企业重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蔚然成风。
但是,在具体该如何界定产权问题方面却产生了巨大分歧。
经济学界的观点主要有:按照工商登记为准,界定为国有;坚持投资为准,界定为私有;依据“让渡利益”的原则,对主管部门让渡当初的政策性收益而换取所有权;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的原则,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按三七开比例分配产权等等。
[4]一直以来,经济学界始终都无法达成共识,找到一条实践中可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1995年的温州“鹿运事件”更是将这些争论推到了一个高潮。
也就是说,经济学对“红帽子”企业的救赎走入了一种困境。
究其原因,在于所有这些思路最终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那么,走出这一困境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学界的使命。
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动因。
“鹿运事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出发点。
该案折射出“红帽子”企业产权方面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
[5]即:界定产权归属的法律标准是什么?量化产权份额的法律标准是什么?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理由是什么?如何对私有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以上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环环相扣。
第一个问题是后面问题的前提和根源,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和深入,第三个问题是判断是否侵犯私有产权的标尺和界线,而第四个问题是对前面三个问题的必然归属和最终解决。
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角度来逐一剖析这四个问题。
二、“红帽子”企业产权的性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是所有“红帽子”企业都会面临的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它是产权纠纷和政府干预产生的总根源。
“私人资本产权不清,使企业内部交易过程中权责界定困难,因而不负责任的偷懒、不承担责任的获取等投机行为必然蔓延,这种状态发展下去,将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私营资本的创业精神和开拓能力。
” [6]所以,明晰产权是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的第一环节。
(一)争论:“集体企业”抑或“民营企业”在“鹿运事件”中,对鹿运公司的性质认定有两种观点。
其中争议一方鹿城市工交委认为,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其判断依据是企业登记的性质。
而另一方则认为,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制企业,其判断依据主要是它的实质,即资金的投入和分配的形式。
[7]其中,第一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显然早已不再具有正当性。
这种确权的方法,其本身就是利用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就更别谈“脱帽”了。
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产权界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缺乏法理的支撑,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8](二)私法的视野:所有权的取得关于企业产权的性质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的标准,我们只能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
而所有权的归属最终取决定于所有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取得方式。
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民法学界主要有“神授说”、“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和“法定说”等几种观点。
[9]其中,“神授说”、“先占说”早已因时代的局限性而失去了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本文不再赘言。
1.劳动说。
该说为英国学者洛克所创,法国学者卢梭也持此说,目的在于破自然说之简而医先占说之陋。
其观点是:所有权是劳动之产物,个人以其劳动加于某物之上,即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换言之,劳动即所有权存在之基础,“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10]因此,所有权的本质体现为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
这种学说首先就明确地肯定了所有权的排他性,“既然劳动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 [11]但是其中也包含所有权取得底线的思想。
如“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
‘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
但上帝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呢?以供我们享用为限。
……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
” [12]这一点在现今社会已经难以判断。
2.人性说。
该说为18、19世纪许多西方学者所主张,其代表人物是蒲鲁东。
其观点是:所有权是由人的天性所决定,当人类意识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互相争夺外物将对自身不利时,即要求对财产个安其份、互不侵犯,由此产生所有权的观念。
这种观点是“性恶论”在所有权问题上的贯彻。
一方面,他们认为追求所有权是符合人性的,“抹杀私有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主张私有制的天然合理性。
”[13]另一方面,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永久所有,避免财产的不稳定状态,大家共同尊重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3.法定说。
该说为当代许多西方法学家所倡导。
其观点是:对于人类出于本性而对财产之需要,法律若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势必造成人们经常争夺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
因此,为了定分止争,法律创设了所有权制度。
显然,所有权是法律的产物,因法律的发生、消灭而发生和消灭,也就是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但是,`这只是所有权产生的表层原因,不是深层原因。
因为,法律本身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这种学说甚至还未触及所有权的本质。
“劳动说”和“人性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实仍然具有解释力,但往往很难具体化为可供操作的规则;与之相反,“法定说”虽然未触及所有权的本质,但却比“劳动说”和“人性说”更具有操作性,它对于整理物权关系,确保交易安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积极的意义。
事实上,自19世纪欧洲各国从事民法编纂运动以来,各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就已经基本确认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应当以“法定说”作为判断“红帽子”企业产权的最基本的标准。
(三)分析与结论实际上,前文提到的“企业登记”的标准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都是基于“法定说”而产生思路。
前者把“企业登记”作为物权产生的法定依据,强调的是形式的合法性;后者把“投资行为”作为物权的取得方式,强调的是实质的合法性。
但是,这一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可能遭遇到两个法律障碍:其一,“红帽子”企业的产生本身就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强制”的要求。
所谓“类型强制”,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
我国有关法规中只规定三种形式的私营企业,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规定“红帽子”企业这一产权形式。
[14] “企业登记”本身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它至多也只能是取得物权的一个有效要件,而不可能成为一种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因为它不是“法律”,连“法规”都不是。
其二,以“投资行为”来确定产权性质也违背了物权主义“类型固定”的要求。
所谓“类型固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相悖的物权”。
[15]也就是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物权类型,所有创设该种类物权的方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红帽子”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产权的一种异化和扭曲形式。
但是无论如何,这一产权形式活生生地出现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最基本的解决思路在于制定相关法律来纠正这种扭曲的产权形式。
可问题的关键恰恰是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我们该如何办? 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反思。
物权法定主义是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
而随着社会生活新需要的涌现,势必“引起立法之初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16]这就是该原则固有的局限。
而“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实际上是如何解决解释物权法定主义所言的‘法’的范围问题,焦点在于习惯法是否也属于物权法定主义所言的‘法’。
” [17]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自1993年提出并一直适用于国有产权界定的“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原则理解为我国整个产权领域的“习惯法”,在正式的法律产生前赋予其一种合法性地位。
但是,这仍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因为“脱帽”过程中的纠纷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之争。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的确很清楚地明晰了产权,但并没有解决其中潜藏的利益之争,没有触及到所有权中最本质的问题。
这正是“法定说”的根本缺陷。
而“劳动说”和“人性说”则提供了一种补充性思路。
“劳动说”强调劳动的价值;“人性说”则强调所有权的设置必须符合社会成员追逐利益的本性,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那么,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就还应当考虑两项基本原则:确认正当劳动成果的原则和促进各方积极性的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综上,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红帽子”企业的产权界定,应当以“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为主,以“确认正当劳动成果”原则和“促进各方积极性”原则为辅。
三、“红帽子”企业产权的量化如果不专断地依据企业登记来确定产权,那么,对一个“红帽子”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完全私人出资,挂靠的部门未出资,未经营,也没有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一定贡献,那么界定为完全私人所有;二是完全私人出资,挂靠的部门未出资,未经营,但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那么挂靠的部门可能要求参与利益分配;三是私人出资并控股,挂靠的部门也出资,但未经营,那么挂靠的部门必然要求享有股份。
“鹿运事件”属于第一种情形;而在后两种情形中,就必然会产生如何对企业中国有产权份额进行量化的问题。
(一)争论:“劳动标准”抑或“资本标准”关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界提出了两种判断的标准:一种观点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认为“谁劳动,谁拥有产权”,甚至在国有企业中可以界定出“企业职工集体股”或“企业集体资产”。
[18]既然如此,那么只要主管部门没有参与经营和分配,它就不能享有“红帽子”企业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