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台账管理、工程计量、价款确定、费用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的行业监管,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计量支付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
第二章台账管理第六条台账是记录和反映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动态情况的量化资料,包括投资台账、合同台账、征地拆迁台账、统供物资台账、价差调整台账、施工图设计台账、工程变更台账、计量台账、支付台账、计日工台账、废置工程台账、索赔台账等。
合同签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建立台账,并设专人动态管理。
第七条参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批复文件,征地拆迁协议及相关补偿标准,签约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图纸,工程变更令,废置工程核定通知书,计日工通知单,计日工报审表、索赔报审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等建立台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价格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活动,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参与编制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5•【字号】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许可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及支付(草案)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及支付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及支付的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工程计量支付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真实、准确、合理的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支付是项目业主和监理人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进度和质量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始终。
真实、准确的进行工程计量支付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的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台账管理第四条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数量台账、变更台帐、计量台账、支付台账和合同台账,并加强台帐的动态管理,保证计量支付的真实、准确和不重不漏。
第五条工程数量台账、变更台帐、计量台账和支付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文件采用经评审的软件进行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工程数量台账的管理工程数量台账实行设计单位编制、承包人复核、监理人审核、业主审批的管理机制。
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业主应当设专人建立和管理台帐。
(一)工程数量台账建立的依据1.签约合同文件。
2.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通过计算核实数量)。
3.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4.经批准或批复的工程变更设计图。
5、其他相关文件。
(二)建立工程数量台帐的要求1.工程数量台帐的编制,应当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按工程量清单子目和相应的计量规范对施工图设计图表数量进行分类清理和复核计算,列出计量规范规定扣减的工程数量,从设计数量中扣除按计量规范规定应扣减的数量后统计出可计量的设计数量。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十二五”发展规划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一、“十一五”发展回顾 (2)二、发展需求 (6)三、指导思想 (7)四、发展目标 (8)(一)总体目标 (8)(二)具体目标 (8)五、工作措施 (10)(一)抓住机构改革机遇,构建造价机构体系 (10)(二)奠定依法行政基础,构建造价法规体系 (10)(三)完善造价计价依据,构建造价定额体系 (11)(四)开展造价绩效考核,构建造价监管体系 (11)(五)探索造价管控标准化,打造造价评审平台 (11)(六)提升造价透明度,打造造价阳光平台 (12)(七)促进造价和谐发展,打造造价信用平台 (12)(八)提升造价人才素质,打造造价人才平台 (12)(九)推动造价科学发展,打造造价科研平台 (13)(十)优化价格信息发布,打造造价信息平台 (13)六、保障机制 (13)(一)完善组织机构 (13)(二)落实法规制度 (14)(三)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14)(四)建立技术研发保障机制 (14)附件:“十二五”交通运输工程造价重点科研攻关项目 (15)前言“十一五”期间,我省交通建设投资年年上台阶,五年累计完成交通投资2042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58倍,投资总额和增幅均创历史新高。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金庞大,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政府性,投资效果倍受社会的广泛关注。
杨光成厅长指出: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龙头。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必要手段,对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防止政府投资浪费,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厅党组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机构、法规、制度、人才建设上创新突破,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成为全国交通造价的一面旗帜。
“十二五”期间是云南省实现“两强一堡”战略,交通运输大发展、大建设、大投入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做好交通造价管理工作对服务行业、服务社会,调整交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意义重大。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22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造价,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价依据,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对我省公路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造价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第六条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对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项目造价文件编审程序、成果质量等进行监督;(三)对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及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项目造价从业单位及个人的造价活动进行监督;(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督促实施。
云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有效发挥计算机软件在工程造价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使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交通造价软件)是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所开发的,适用于交通运输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标底)、投标价、计量支付、新增单价、决算、绩效评价、养护等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交通造价软件的鉴定、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以下简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除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统一的标准软件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编制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文件的造价软件,实行鉴定制度。
工程造价文件应当使用通过鉴定的造价软件进行编制。
第六条申请交通造价软件鉴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取得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的商业书面授权;(二)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标准,数据接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软件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造价计价过程,程序运行稳定,计算过程严密,计算结果准确;(四)能为软件用户提供全面技术支持,能够及时更新或升级。
第七条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二)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填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2.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绩。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4.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5.软件的使用说明书、开发平台、支持软件、系统要求、安全措施等资料;6.编制软件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7.提供二套申请鉴定的完整交通造价软件;8.三个不同工程类型项目试算打印输出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报表,及对应当手工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报表;9.三个以上试用用户书面意见,包括操作方便性、运行可靠性、计算准确性等方面的说明;10.其他相关文件。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造价管理遵循“合理确定,科学监督与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主体严格分阶段逐级报批和备案。
为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是指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设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规则;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决算等进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和仲裁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其发展趋势。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和整治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定额站是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部颁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及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的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4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二○○六年三月十二日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加快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化进程,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软件”)是指以下两类软件:(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开发的适用于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软件。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图集开发的用于工程量计算和钢筋用量计算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定额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内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实行鉴定制度。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机关。
第七条申请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的,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鉴定机关发布工程造价软件鉴定通知,申请人自愿申请参加;(二)鉴定机关组织成立鉴定委员会;(三)鉴定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四)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进行操作测试;(五)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的整体情况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六)鉴定机关确认鉴定报告。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工程数量的审查,确保子目完整数量准确。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估概
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9.23
•【字号】云交基建〔2016〕815号
•【施行日期】2016.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
报工作的通知
云交基建〔2016〕815号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依法依规推进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云发〔2016〕19号)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各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现就公路建设项目估概预算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单位在报审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须将对应的估算、概算、预算文件同步报送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进行审查,以免影响项目各阶段文件的审批。
二、送审的估概预算文件应当以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
分合同段实施的项目,由设计总体协调单位按项目汇总后按程序送审。
三、送审的估概预算文件应当按照《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的要求进行
编制。
四、对还未编报施工图预算的在建或已完公路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尽快组织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审工作,项目交工验收后将不再受理。
新建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报批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发挥预算指导施工生产的作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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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有效发挥计算机软件在工程造价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使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交通造价软件)是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所开发的,适用于交通运输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控制价(标底)、投标价、计量支付、新增单价、决算、绩效评价、养护等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交通造价软件的评审、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以下简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除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统一的标准软件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用于编制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文件的造价软件,实行技术评审制度。
第六条申请交通造价软件技术评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取得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的商业书面授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标准,数据接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软件开发完成,并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造价计价过程,程序运行稳定,计算过程严密,计算结果准确;
(四)能为软件用户提供全面技术支持,能够及时更新或升级。
第七条技术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
(二)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填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评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2.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绩。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4.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软件的使用说明书、开发平台、支持软件、系统要求、安全措施等资料;
6.编制软件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7.提供二套申请评审的完整交通造价软件;
8.三个不同工程类型项目试算打印输出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报表,及对应当手工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报表;
9.三个以上试用用户书面意见,包括操作方便性、运行可靠性、计算准确性等方面的说明;10.其他相关文件。
(三)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评审申请资料一个月之内对交通造价软件的计算规则、数据库的基础数据、软件的编制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开发、销售交通造价软件的;
(二)未取得商业书面授权,擅自使用本省相关计价依据开发交通造价软件的;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软件开发、销售的;
(四)在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售后服务的;
(五)在软件销售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为不合格:
(一)不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编制的交通造价软件;(二)申请资料不真实的;
(三)交通造价软件经评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技术缺陷的。
第十条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评审过程当中,采用欺骗、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求通过评审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评审合格的交通造价软件在云南交通造价信息网刊上予以公示后,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及证号。
遗失评审合格证书的,应当及时在云南交通造价信息网刊上声明作废,并到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交通造价软件实行年检制度。
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提供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意见、软件存在问题以及一套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的软件。
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注销其评审合格证书,1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不得销售交通造价软件。
第十三条评审通过后的交通造价软件在设计程序或相关计价依据上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应当做好软件的数据更新、程序升级和售后服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其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交通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单位举办相关造价软件应用培训班,应当向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对软件中出现重大错误、更新升级不及时、服务承诺不到位的,酌情取消其评审合格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