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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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委派管理组织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组织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企业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企业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企业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委派董事的管理工作,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派董事,是指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向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派驻的董事。

第三条委派董事应遵循合法合规、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履行董事职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委派董事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委派董事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二章委派董事的选拔与任用第五条企业委派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二)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备决策能力;(四)具备企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委派董事的选拔程序如下:(一)企业根据委派需求,发布招聘公告;(二)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选拔;(三)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选拔结果,决定委派董事的人选;(四)企业与委派董事签订任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企业委派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三章委派董事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委派董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决策;(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企业利益;(三)向企业报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四)完成企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派董事享有的权利:(一)查阅企业相关文件、资料,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三)获得企业约定的薪酬和福利;(四)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委派董事的考核与评价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委派董事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委派董事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委派董事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二)企业经营成果和效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四)企业约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组织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组织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组织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董事第二条公司董事是公司重要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方针、战略和重大决策,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委派。

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聘,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董事会选其一担任。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选拔和任期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每次会议需要小于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并经过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章监事第七条公司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委派。

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有法定监事过半数参加方可有效。

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条公司董事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预算,审议并决定公司大额投资、重组和合并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工作任务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质疑和意见,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合法。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忠诚于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应当保护和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六章职业道德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诚信和职业操守,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管理控制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通过制定管理控制制度,规范公司治理,防范和减轻公司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委派董事 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 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包括董事的选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第四条公司董事的选任应当遵循资格审查、提名推荐、投票选举等程序,确保选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六条董事提名委员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素养,确保提名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董事的资格要求,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提名推荐意见。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九条董事产生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董事聘任手续,确保董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董事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违法违规、消极怠工、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合理行使董事职权,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改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董事会决议,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董事的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对董事的管理业绩进行监督,确保董事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审计董事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活动。

三、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具备与担任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1. 公司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下,确定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人选。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综合评估和审查。

3. 经公司审核合格后,签订派遣协议,并办理任命手续。

五、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权责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无私、忠诚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3.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定期报告,对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考核与绩效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估。

2. 考核和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贡献度等。

3. 根据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司可以相应调整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待遇和任职条件。

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保密义务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利益。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以上为《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敬请遵守。

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公司派出监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向投资企业派出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出监事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依据投资企业章程规定产生的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办公室)是公司派出监事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派出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派出监事任职条件、资格及产生更换第五条派出监事应具备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派出监事经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产生。

第七条公司按照《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投资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派出监事任免程序,并由公司董事会与派出监事签订《公司监事委派书》(附件),明确派出监事的职权、义务及责任。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提请派出监事续任、更换、免职建议:(一)派出监事任期届满后;(二)派出监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三)损害公司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派出监事职务;(四)派出监事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五)投资企业的章程变更,需要调整派出监事人数;(六)派出监事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时;(七)公司认为需要更换、免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派出监事任期届满,公司未及时改派新监事人员的,原派出监事仍应当履行职务。

第三章派出监事的职权、义务及责任第十条派出监事对公司和投资企业负责,通过投资企业监事会或在不设监事会的投资企业中独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派出监事的职权(一)查阅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核查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二)监督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情况;(三)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并根据公司的授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四)在发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异常时,进行包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在内的相关情况的调查;(五)发现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提出对相关人员的惩罚、罢免建议;(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九)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派出董事、监事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包含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主要指投资运营项目设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主要有与地方城投成立的参股公司以及作为联合体中标PPP 项目而设立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并经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事。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从公司内部选派,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产生。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控股公司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利益;(二)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知识;(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或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监事职责。

第六条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一)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设执行董事以及一名监事,按以下方式产生: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

(二)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董事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中,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其它监事由所属事业部或区域公司财务部门选派人员担任。

28-委派董事管理管理办法

28-委派董事管理管理办法

@数字化2050委派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控股母子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控股对各控(参)股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控(参)股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控股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控股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控(参)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控股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控股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原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控股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委派董事原则:(1)根据国际惯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控股只针对具备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委派董事;(2)原则上委派董事不得兼任两家及两家以上公司执行董事(虚职除外);(3)原则上委派董事不得兼任5家以上公司董事。

第四条控股职能部门和各控(参)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控(参)股公司遵守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将作为控(参)股公司董事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权责界定第六条控(参)股公司派驻董事除《公司法》和《控(参)股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4)维护并促进控股与控(参)股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

做好相关行业和控(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控(参)股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

(5)关注、质询控(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审阅控(参)股公司报送文件和经营管理信息;(6)参与对控(参)股公司派驻高管的评价、制定派驻高管的奖惩方案;(7)分析控(参)股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8)与控(参)股公司经营层、其他董事结合控股统一部署,讨论确定控(参)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计划及业绩合约;(9)每季度对控(参)股公司进行实地调研,撰写控(参)股公司经营情况报告;(10)通过控(参)股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将控股的建议和要求落实;(11)对需经控(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信息进行研究,为控股股权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时,派遣公司董事或监事前往境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和境外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所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熟悉环境,融入团队。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全面负责境外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预警等。

第十一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在境外机构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境外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章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定期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和核实,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监督境外机构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Chapter 1 General nsArticle 1: In order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external investment r of the group company。

improve the system of appointing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to subsidiaries。

and ___ of the group company as a legal shareholder。

this method is ___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articles of the group company.Article 2: The "appointed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referred to in this method are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appointed by the group company to ___ in this method。

The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appointed by the group company represent the group company to exercise the ___ by the Company Law to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and must be diligent and responsible。

and strive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group company.Article 3: ___ controlled by the group company。

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企业决策和监督机构的有效运作,并保护各方利益。

适用于所有需要委派董事和监事的企业。

二、委派董事的条件和程序1. 委派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诚信、廉洁,无不良记录;- 具备适应组织文化和愿景的能力。

2. 委派董事的程序:a.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派董事名额;b. 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进行候选人选拔;c. 由企业董事会评审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和报酬待遇;e. 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

三、委派监事的条件和程序1. 委派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 独立思考、判断和决策能力;- 具备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2. 委派监事的程序:a.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派监事名额;b. 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进行候选人选拔;c. 由企业监事会评审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和报酬待遇;e. 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

四、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1. 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企业决策,制定经营战略;- 监督企业日常运营;- 提出经营建议和意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监事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董事、监事的任免和解职1. 董事、监事的任免:a. 董事、监事任期满后,由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程序进行任免;b. 董事、监事表现不佳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提前解职。

2. 董事、监事的解职程序:a. 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解职申请;b.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c. 通知解职人员,结束委派关系。

六、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2.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了确保出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提高资本营运效益,切实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完善资本监管体系,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和规范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八员的委派、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任职董事、监事和兼职董事、监事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任职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其不仅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而且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其经营管理的职责。

(二)本办法所称的兼职董事飞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其只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并不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人员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董事统一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各项决定。

第七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的聘用、考核、培训、薪酬、奖惩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劳动人事部。

负责协调组织部对委派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按董事会决定办理推荐、免除、更换手续,掌握任职、任期、离任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和更换人员:负责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办法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资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部、综合计划部、研究发展部和组织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RL-01-14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RL-01-14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推荐或派出到公司控、参股公司中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召集人)(以下简称“推荐人员”或“派出人员”)。

公司推荐的担任控、参股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包括正副总经理、财务及人事主管等)的人员,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控、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和推荐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监事及“三会”业务管理由证券融资部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必须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热爱公司事业,严守公司机密。

(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公司整体的经营战略和方针,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经营管理素质,并具有以及一定的协调能力。

(四)公司在职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经营管理业务水平,至少五年实践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出任董事、监事。

第六条公司推荐人员一般不同时兼任超过5个企业的董事或监事。

第七条凡属《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情形之一者,不得出任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八条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单位聘任的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规定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规定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委派董事和监事是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制度涉及到公司的权力结构、决策机制以及内部监督体系等方面,对于保障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关于委派董事的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委派程序和要求。

公司应明确董事的任期、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以及违规惩戒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此外,公司还应该通过透明公开的董事选举制度,确保董事的选举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并制定相关纪律规范,明确董事的行为准则和职责义务。

其次,关于委派监事的管理制度。

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一员,起到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作用,公司需要明确监事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

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并制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会议制度,确保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同时,公司还应制定监事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此外,为了提升委派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水平,公司应该加强对董事和监事的培训和教育。

公司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进行培训,提升董事和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董事和监事考核制度,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另外,为了确保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司需要建立透明的任期制度和离职机制。

公司可以制定明确的董事和监事任期,确保董事和监事在一定时间内切实履行职责,防止过度任期和利益输送。

同时,公司还应制定相应的离职机制,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司治理原则的董事和监事,及时予以免职和追责。

最后,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委派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能够得到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公司还应积极引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督机构,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委派监事管理制度

委派监事管理制度

委派监事管理制度一、前言委派监事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一环。

委派监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委派监事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委派监事的行为,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委派监事的基本职责1、履行法定职责:委派监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履行公司的法定职责,保障公司的合规经营。

2、公司经营监督:委派监事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及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协助公司决策:委派监事在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意见。

并依法行使公司的决策权,保障公司的决策合法、科学和民主。

4、公司利益代表:委派监事应当秉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保护公司的财产和权益,维护公司的长期发展。

5、其他职责:委派监事还应当履行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三、委派监事责权利1、责任:委派监事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职责。

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利:委派监事有权利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

有权利要求公司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

3、保障:委派监事在行使职责时,应当得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的支持和配合。

同时公司应当为委派监事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委派监事工作程序1、例会制度:委派监事应当定期召开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2、信息保密:委派监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公司的涉密信息,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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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九条凡向派驻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均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候选人提名议案,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请集团股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派。

第十条集团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后,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三条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集团股改领导小组,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3、被委派人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出具考核意见,并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由集团公司总裁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6、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派驻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应采取轮岗制。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1、忠实地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行使相应职权;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董事、监事本人履行职务的工作情况;5、对集团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2、有资格出任派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派驻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9、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督促派驻公司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八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派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确定一人,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1、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派驻公司发行股票、债券;3、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5、派驻公司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6、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五大股东股权转让、合并或分立、变更形式、清算解散等事项;7、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关联交易;8、修改派驻公司《章程》;9、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的批示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得擅权。

第二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研究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经批准后,可由董事、监事按规定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出的书面意见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事后向集团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第二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期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纪录,外派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确保会议纪录内容完整、真实。

董事会会议纪录、监事会会议纪录所载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汇总并统一归档。

第二十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应保证每月有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时间与派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换意见,并定期(每月1次)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就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机构设置、股权结构、制度建设、业绩和经营状况、经理履行职权情况、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董事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第二十八条集团股改办公室会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提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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