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胡瑾律师参与代理其中两大案件
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双凤置业有限公司、金汉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双凤置业有限公司、金汉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1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莉陆建群沈静【审理法官】王莉陆建群沈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双凤置业有限公司;金汉林;李璐璐【当事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双凤置业有限公司金汉林李璐璐【当事人-个人】金汉林李璐璐【当事人-公司】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双凤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永培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陈飞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永培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陈飞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永培陈飞【代理律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双凤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金汉林;李璐璐【本院观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现文一双凤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对于文一双凤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完成合同约定完成的提交资料的义务,本院亦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金汉林、李璐璐的起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判决文一双凤公司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金汉林、李璐璐违约金129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话安徽省著名刑事律师、合肥资深刑辩律师胡瑾
对话安徽省著名刑事律师、合肥资深刑辩律师胡瑾——江淮晨报记者谢勋章胡瑾是谁?他是安徽著名法律学者,拥有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和中国科技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他是安徽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2009年安徽十大刑事案件有两件由他完美操刀;他是理想代理人,在老百姓心中,他风度翩翩、心思缜密,专注于细节的他常常能让一个看似没有希望的案件起死回生。
他是胡瑾!他深入解析案件,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彰显青天本色;不辍学习的同时,他呕心研究案件著书立说,推动中国法制进程。
三天他让案件“起生回死”今年,胡瑾已经执业18周年,18年来,他代理了无数大小案件,无论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职务犯罪、安徽省最大的象牙自私案,还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凶杀类刑事案件,胡瑾总是游刃有余,充分地表现的正义性,更体现了他卓越的专业水准。
时间回到2002年农历正月16,在合肥某地,当天早上,正是当事人吴女士(化名)的女儿订婚的大喜日子,一家人都起得特别早。
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时年27岁一名当地男子,也是当地的一位医生,竟然拔出藏在袖子里的刀,冲向她连刺两刀,吴女士丢下老人和孩子当场身亡。
而凶手则逃离现场,逍遥法外,这一逃就是十年。
直到2011年4月,凶手才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吴家人心想,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
于是,在当年7月,他们找了一位姓王的律师。
王律师刚开始信心满满:“死刑绝对没有问题。
”然而,8月10日,王律师在拿到卷宗材料后却表示,按照现在情况,最多判无期徒刑,“如果要求赔偿的话,可能判有期徒刑15年或20年。
”吴家人傻眼了,15年太轻了。
吴家人感觉到,不能再请王律师代理。
可是,这时距离17日开庭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也就是五个工作日。
8月12日是周五,此时离开庭还不到3个工作日。
吴家人无意间看到胡瑾的网站,发现胡瑾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其受理过不少大的案件,觉得他非常专业、有实力。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十起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
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
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
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
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
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1月10日,合肥市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福建副省长徐钢受贿案、“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集资案、“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均入选。
一、福建“首虎”徐钢受贿案【关键词】凡腐必反取信于民法治【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3年,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福建新恒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艳玲、泉州市国税局原局长蔡俊伟、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银行揽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10月至2014年,徐钢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余万元。
徐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胜利广场返租回购张瑛【案情简介】2010年6月17日,张震(另案处理)、张瑛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胜利广场项目。
张震、张瑛通过媒体向社会虚假宣传公司资金实力,虚构该公司曾成功开发多个地下商业中心。
张震、张瑛在没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诺以高额回报,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胜利广场项目及未开发建设的其它项目。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认租协议,收取购房款共计552200202.34元,上述款项绝大部分未按规定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到其他个人或公司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张震、张瑛用于购买奢侈品、归还高利贷及个人捐赠等。
(办案纪实)公诉机关撤销诈骗罪指控(后附简版律师意见书)
淮南诈骗案成功办理:胡瑾律师、汪剑律师诈骗案成功案例——公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撤销对缪--诈骗罪指控案情介绍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2009年3月25日,缪某某与缪某、张某在凤台县关镇农水路注册成立某公司。
2013年12月份左右,缪某某向王某索要500万欠款。
王某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王某便让缪某某介绍他人借钱给自己用于偿还缪某某的债务。
缪某某为达到挽回自己经济损失的目的,向孙某某隐瞒王某的经济状况,骗取孙某某信任,让孙某某借钱给王某。
2013年12月24日,王某在凤台县缪某某的办公室向孙某某借款60万元,并且王某给孙某某写了一张借条,其中王某和代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缪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当天,孙某某用自己银行卡转账579000元到王某银行账户(利息21000元被孙某某提前扣除),钱到账后,王某在2013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25日分四次共转账50万元到缪某某公司会计李某的账户上,用于偿还缪某某的欠款。
2013年6月,缪某某向王某某索要600万元欠款,王某某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
缪某某为达到挽回自己经济损失的目的,向刘某某隐瞒王某某的现实经济状况,骗取刘某某信任,让刘某某与其一起借钱给王某某。
2013年6月8日,缪某某、刘某某每人出资150万元汇至王某某的账户上。
王某某当日将收到的300万元汇至缪某某提供的凤台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账户;2013年7月1日,缪某某、刘某某每人出资100万元汇至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当日将收到的100万元汇至缪某某提供的其公司会计李某的账户上,剩余的100万元被王某某用于支付刘某某、缪某某利息44万元,支付欠缪某某600万元利息56万元。
经侦查,凤台县公安局认为缪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诈骗罪。
公诉机关决定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接受案件委托:缪某某亲属经多方打听,在安徽刑事辩护网上查找到胡瑾大律师的详细信息,在确认胡瑾律师业务能力及个人品质后,联系上胡瑾律师。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张百保二审判决书
张百保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29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海明;张百保【当事人】胡海明张百保【当事人-个人】胡海明张百保【代理律师/律所】汪世东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周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世东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周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世东周新【代理律所】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海明【被告】张百保【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张百保与胡海明之间是否存在案涉45万元借贷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结合一审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一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张百保与胡海明之间是否存在案涉45万元借贷关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百保称其已经履行45万元款项出借义务,并提供了合计45万元的两张借条、48万元的银行流水;胡海明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及收到张百保所称的款项,但认为借条中的款项性质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下的款项,而是张百保向其预支付的合作费用,现在工程没有结算,故其不应返还上述款项。
经审查,本案30万元的借条系打印借条,与手写的15万元借条在同一张A4纸上,再结合张百保的转账时间和胡海明的自认,可以认定30万元的借条系对之前款项的汇总结算,15万元的借条针对的是张百保当天转账的15万元。
安徽刑事辩护网—安徽专业刑事律师之家
安徽刑事辩护网—安徽专业刑事律师之家安徽刑事辩护网创办于2003年5月,作为安徽省目前最大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门户网站,由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创办。
本着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宗旨,为律师交流、法律咨询和普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供了平台。
目前,安徽刑事辩护网已吸引了安徽省多个精英律师团队进驻。
网站内容涵盖刑事新闻、刑事诉讼、刑事律师、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等多个栏目。
新安晚报2003年5月25日对安徽刑事辩护网创办的报道由安徽教育学院政法系教师创办的专业刑事法律网站于本月二十五日正式开通,这是我省首家专业刑事法律网站。
该网站由安徽教育学院专门从事刑法教学的法律专家和刑事专业律师共同主持,面向社会提供免费的高质量法律咨询服务。
近几年我国刑事辩护呈现滑坡趋势,表现在刑事案件律师出庭率下降,优秀律师纷纷放弃刑事辩护,把精力投向经济民事业务。
刑事辩护变成了新手练兵的手段,这种现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
我们创办安徽律师网的目的一是为我省刑辩律师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从而提高全省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二是向需要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的公民推介高水平的形式辩护律师,从而有效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三是推进刑法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专业大学生。
该网站共设“法律时评”、“热点追踪”、“本网动态”、“经典案例”、“法律论坛”、“在线解答”、“法律教学”、“放松心情”、“刑辩律师推介”九个栏目。
其中“法律时评”是网站工作人员、特邀顾问及刑事推介律师从法律角度对社会现象的评论;“热点追踪”追踪社会热点问题;“本网动态”记载安徽刑事辩护网的工作人员的活动动态,及网站的发展;“经典案例”记载本网工作人员及推介律师承办的重要案件;“法律论坛”发表以刑事法律研究的主的学术论文,这是刑事法律爱好者的交流刑事辩护经验,增强彼此了解的场所;“在线解答”解答社会各界的法律咨询;“放松心情”是本网工作人员自娱场所,发表一些本网工作。
最高法公报案例(2014年)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整理|审判研究海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阅读提示:2014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21篇。
本期消息在上述45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所载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整理归纳出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阅读学习和收藏使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2014年最高法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14-07-05 10:54:07这次共发布五个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三个。
两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诈骗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问题;三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等问题。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旨在明确划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对于审理网络钓鱼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有利于加强网络环境下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依法制止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于厘清实践中的困惑和疑问,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有利于引导船舶自觉遵守正确的航行规则,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有序。
1、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关键词刑事盗窃诈骗利用信息网络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基本案情一、盗窃事实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
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徐凤、胡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凤、胡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7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红梅李厚军张伟【审理法官】陈红梅李厚军张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凤;胡瑾;谢中红【当事人】徐凤胡瑾谢中红【当事人-个人】徐凤胡瑾谢中红【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唐嘉曼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唐嘉曼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唐嘉曼【代理律所】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凤【被告】胡瑾;谢中红【权责关键词】撤销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4元,退回上诉人徐凤。
【更新时间】2021-11-03 22:07:09徐凤、胡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05民终747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玉,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嘉曼,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中红。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凤与被上诉人胡瑾、谢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郁小艺二审判决书
郁小艺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郁小艺;李功珍【当事人】郁小艺李功珍【当事人-个人】郁小艺李功珍【代理律师/律所】胡亚榴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蒋诚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亚榴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蒋诚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亚榴蒋诚【代理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郁小艺【被告】李功珍【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李功珍是否应当向郁小艺偿还案涉5万元借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结合一、二审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李功珍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至沙某华14万元,通过刷卡在沃富公司消费4万元、2万元。
李功珍称上述转账和刷卡共计20万元用于投资沃富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李功珍是否应当向郁小艺偿还案涉5万元借款的问题。
郁小艺上诉称其与李功珍之间存在案涉5万元的借贷关系,李功珍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而李功珍则辩称,沃富公司后来不收取小额投资,其收取的郁小艺5万元系郁小艺委托其把资金放在一起共同向沃富公司投资,现因沃富公司原因无法收回投资,其不应当承担该损失,李功珍不应当返还郁小艺5万元投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刑事二审辩护若干问题探讨
合肥知名xx律师谈刑事二审辩护——胡瑾律师在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辩沙龙上的发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胡瑾律师刑事二审成功率一向很低,其原因并非我国刑事一审质量高,而是我国现有审判制度造成,二审辩护限制太多!刑事二审辩护如同带着枷锁跳舞!下面提几个刑事二审辩护经常遇到的问题,与各位同事共同探讨。
一、二审的上诉状书写问题在一审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二审律师需要为被告人书写上诉状。
当然因为一审律师对案件最为熟悉,最好让一审律师为上诉人书写上诉状。
但是有的情况下,一审律师不愿书写,或联系不上一审律师,只能二审律师书写上诉状。
二审律师书写上诉状是在不充分了解一审案情的情况下开始工作的,为了写好二审上诉状,最好让当事人家属找到一审的辩护词,在书写二审辩护词时最好参照一审判决书对一审辩护观点的采纳情况。
如果一审判决书没有采纳辩护词的观点,可以作为二审上诉观点。
如果没有一审辩护词,我们在书写上诉状时由于手头上仅有一审判决书,在书写上诉状前最好同被告人会见一次,了解一下当事人自己对二审的上诉意见,将当事人自己的意见写进上诉状。
如果没有充裕的时间会见被告人,只能在仅有一审判决书这个有限的信息书写上诉状。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判决书对一审辩护观点的采纳情况,继续对没有采纳的观点进行上诉。
其次,就要概括的写进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怎样的言语,为后来的辩护词的书写预留空间。
二、积极争取二审开庭审理我国法院除了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是惯例,开庭审理是例外。
现在职务犯罪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也很普遍了,这是一个对刑事律师的利好。
如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无论二审的结果如何,委托人都会认为律师没有干事。
因此,二审律师要积极争取二审开庭审理。
如何争取二审开庭审理,首先要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
在《开庭审理申请书》里要重点强调原审证据方面的问题,强调开庭审理的必要性。
三、开庭时当事人如何xx上诉意见二审开庭前一定要与当事人沟通好上诉意见。
彭某、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8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思赵玲李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某;万某【当事人】彭某万某【当事人-个人】彭某万某【代理律师/律所】高峰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葛少军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峰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葛少军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峰葛少军【代理律所】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5:58:14彭某、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终83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少军,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违法无效;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丁国庆、胡仁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国庆、胡仁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8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镜于海波栾蕾【审理法官】程镜于海波栾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国庆;胡仁慈【当事人】丁国庆胡仁慈【当事人-个人】丁国庆胡仁慈【代理律师/律所】李艳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罗润东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潘颖玥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艳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罗润东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潘颖玥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艳罗润东马骉潘颖玥【代理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丁国庆【被告】胡仁慈【本院观点】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取代原先达成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首先对被取代的事项进行处理或在协议中有所体现更为符合常理;而胡仁慈提交的证据中并无前述内容,不能证明与本案借贷关系具有直接关联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均不予认定。
关于丁国庆与胡仁慈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合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丁国庆与胡仁慈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丁国庆主张其于2009年2月4日向胡仁慈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18.3万元,一审提供有胡仁慈出具的借条并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证人胡某系丁国庆的舅舅,胡仁慈的弟弟,与双方均存在亲属关系,胡某陈述其在现场看到丁国庆将18万元现金交给胡仁慈,胡某的陈述与借条及丁国庆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期间丁国庆一方持调查令至怀宁农商行黄龙支行调取案涉款项的取款记录,但因银行方面2009年6月之后的交易才能查询到电子档记录,目前无法查询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电子档记录,亦因取款时间久远纸质档案难以查找。
万勇、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勇、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4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勇;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万勇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万勇【当事人-公司】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彭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袁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贾磊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袁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贾磊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鹏王珏袁会贾磊磊【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万勇【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一审判决及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有四。
万勇被征房屋建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相对老旧且所在区域配套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评估价值显然难以高于周边新建商品房均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复议机关鉴定结论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另查明,万勇等人不服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瑶海区政府向复议机关具函并在本院二审庭审中明确说明,案涉征收区域房屋拆除后,该区域土地用途将调整为道路交通设施、社区服务、公共绿化用地,原址不再建设商品住宅。
万勇等人诉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已经生效的(2018)皖01行初336号行政判决认定,2018年4月12日,征收实施单位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将该项目房屋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对房屋测绘套内面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
2014年法律咨询案例汇总
2014年法律咨询案例汇总(以下黑色字体部分为推荐案例,推荐但不限定)1。
周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单位(太钢建材公司)不同意其退休,并要求其继续工作.周先生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未果,后联合部分类似情况同事一起去区政府和劳动局反映,部分同事中途退出(据说是公司给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
问:周先生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海青是一家养殖场和饲料加工厂的老板(其所开的养殖场和饲料加工厂据称使用的是假营业执照)。
当事人王先生及新城村的几位村民受雇到养殖场和饲料厂工作。
去年冬天一场大雪过后,很多的水管和器械都被冻得很滑。
在一次日常工作中王先生不慎摔了下来,脚踝碎裂,一年前做过两次修复手术.海青先后给予当事人不到4000元的生活费,之后对王先生置之不理,并威胁其不要再找他。
之后王先生一家仅靠妻子在外打工的微薄收入支撑,几个月前王由于无法支付第三次手术费,医院已劝其回家休养。
问:王先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刘先生已结婚六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女.一年半前,其妻以出去玩为理由携款20万离开,至今了无音讯。
问:刘先生想结束这段婚姻,他该怎么办? 4。
李先生在客都超市开业之时应聘为超市搬运工,但在其打工一年后,老板没有发放任何工资和生活补贴。
于是李先生和几个同事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老板发放工资,但起诉至今已经一个月之久,法院并未给与李先生任何回复,而且老板了解此事将其赶出单位,不再提供吃住。
李先生在这一个月无生活来源,只能靠打些零工勉强温饱。
问:在民事诉讼立案阶段,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予任何答复的情形,该如何处理?5。
今年5月份中旬,闫先生在一家不正规的驾校报名,该驾校负责人说只要你付7500元,科目一到四包过,于是求本心切的闫先生一次性付给驾校7500元(未签任何“包过”协议和索取相关费用收据).迄今为止,闫先生说他已补考科二、科三不下7次,补考费用自己支付,且都过了两个月,科四依旧未约好。
至今为止他已经投入近12000元,但出于种种考虑他一直未向相关部门申诉。
合肥轻伤二级赔偿案例
合肥轻伤二级赔偿案例[案情介绍]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代理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的姐姐李某在与丈夫金某某闹矛盾后住到李某家里。
次日20时许,李某将李某送回到本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幢某室家中,李某与金某某再次发生口角,金某某掐住李某要殴打,李某见状,遂上前朝金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金某某鼻部受伤流血。
当晚,双方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询问。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金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先后赔偿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5万元,共计6万元,并取得了金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金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方位图,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就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分析]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亲戚间发生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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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与代理了其中两个案件:向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行贿900万元、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关键词:受贿反腐败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某向毋保良行贿900万元人民币。
胡瑾律师出庭为周某某行贿案辩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行贿900万元成立,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
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和周某某行贿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合肥“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关键词:合肥“房叔”小官巨腐案例简介:2005年以来,原任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站北社区委书记的方广云,在协助瑶海管委会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安置房共计价值3243619.1元。
2007年以来,方广云徇私舞弊,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和拆迁补偿费,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856523.6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60000元。
另,方广云女儿女婿方明霞、范家龙利用方广云职务之便骗取安置房3套。
合肥市公安局原户籍民警詹卫东协助或伙同方广云等人骗取安置房并从中收取贿赂。
庐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广云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贪污价值共计3243619.10元;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共计6856523.6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之前,瑶海法院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詹卫东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范家龙、方明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点评:合肥“房叔”方广云贪腐窝案中,社居委、户籍民警、拆迁办等形成联手骗房的流水线,是小官巨腐的典型,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被告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安置房屋或收取贿赂,致使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合肥法院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审理过程透明公开,案情定性准确,判决结果公正,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
反思本案,“房叔”及其女儿女婿等人之所以能够通过并不复杂的手续去侵占攫取巨额国家利益,是因为拆迁安置程序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这也提醒了应当对相关行为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水墨兰庭保安杀人案关键词:吸毒杀人震惊合肥案例简介:被告人沙俊杰与被害人王杰均系合肥市政务区水墨兰庭小区保安,同住该小区21幢208室。
2013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沙俊杰因之前吸食毒品产生臆想,认为王杰要伤害自己,在住处先后使用砍刀和菜刀对王杰身体多部位进行砍击,并将王杰头颅砍下,致其死亡。
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沙俊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鉴定,被告人沙俊杰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俊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砍杀他人,致人死亡并肢解被害人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沙俊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沙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经济损失计24400.5元。
点评:这是一起轰动一时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沙俊杰因吸食毒品产生臆想,杀人后并将受害人头颅砍下,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合肥中院审查后采纳了被告人沙俊杰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并最终对其判处死刑。
合肥中院坚持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安徽“百氏情缘”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关键词:集资诈骗受害人数众多案例简介:丁书琴、丁长青二人系百氏情缘公司股东。
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二人在明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外欠巨额高利贷的情况下,指使周某、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供销合同、夸大公司业绩欺骗银行及担保单位获取贷款。
2007年以来,二人在明知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自己或指示公司员工周某、王某等人采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虚假宣传等办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100余名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460013365元。
集资款中小部分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息,部分用于购买住房、股份及豪华车辆。
至案发时,有221379959元集资款没有归还。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丁书琴和丁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140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以百氏情缘食品公司名义通过欺骗取得银行贷款,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虚构事实,以高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款2.2亿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遂依法判决丁书琴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决丁长青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公司员工周某、张某某、王某、陈某分别被判处8年、6年、4年、3年有期徒刑不等。
点评: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产业转型等因素影响,合肥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增速明显。
此类案件通常受害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巨大,一般情况下被告人都高消费挥霍无度导致款项损失巨大,追回比例十分低。
合肥中院通过严厉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反思本案,非法集资标榜的利润率往往都畸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在投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和诱人的表象所迷惑,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关键词:资本运作涉案金额高案例简介:被告人王丽娟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
之后王丽娟先后发展被告人刘国强等3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刘国强等人又陆续发展被告人王丽杰等人,通过层层发展、复制,逐步形成了以王丽娟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组织体系。
该组织自2010年8月由南宁市搬迁到合肥市包河区等地以进行“资本运作”为名,不断诱骗下线人员。
后王丽娟等42人被提起公诉。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娟等42人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多人购买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遂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42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本案是安徽省最大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至案发时,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老总”200余人,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涉案金额达2.4亿元,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本案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打击了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有力地配合了合肥市打传活动的整体推进,维护了合肥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传销是近年来逐渐猖獗的经济类犯罪,一般以国家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宣传,而实际就是诈骗。
希望本案及其他传销案件能警醒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传销的危害,远离传销。
六、张震诉合肥一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关键词:教育机构监护义务高考状元案例简介:2011年10月28日晚自习前夕,合肥一中学生张震在四楼401教师休息室坠楼受伤。
经鉴定,张震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二级。
张震遂诉至法院,要求合肥一中赔偿其各项损失计2053526.2元。
本案主要涉及到全封闭、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坠楼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等问题。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发生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仍系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
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而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自身有过错的,依法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合肥一中承担张震损失的30%责任即赔偿811440.6元。
点评:近年来,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
本案系校园伤害案件中较为典型并且在合肥市有较大影响的校园伤害案件,被网络媒体称为“合肥高考文科状元坠楼案”。
本案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
判决两个月后,张震参加高考,摘得2014年合肥文科高科状元,合议庭法官专程驱车460公里到宿州对张震进行回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