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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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XXXXXXXXXXXXXX
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甲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XXXX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甲方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服务供应商,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调查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在调查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途径、方法等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任何因乙方调查咨询业务取证方式不当而造成甲方任何的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负责对调查咨询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甲方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4.对于未按照甲方调查咨询服务委托书要求处理的业务件,须及时无偿按甲方要求进行重新调查咨询服务。
5.乙方对所出具的各类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6.对于非乙方原因(如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文件材料的提供方等)导致的调查咨询服务结果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已提供服务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
7.乙方应提供对接甲方的指定人员及联系电话、邮箱,便于双方在服务过程中及时相互沟通。
三、服务费用
1.对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应按附件要求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前述服务费用外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提供配合工作所需成本(若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需求确认、平台对接开发、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数据、用户测试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在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上述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四、增值税条款
(一)价格相关条款
含税金额: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增值税金额,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发票相关条款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乙方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发票开具要求。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需的必要信息。
由于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3.如果发票必要信息发生变化,甲方应在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信息造成发票有误或丢失,乙方不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4.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发生退费、减费或其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乙方已开具的发票或提供乙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需的有关资料。
如果因为甲方单方责任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乙方有权不予退回相关款项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5.甲方在收取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丢失、灭失、被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导致取得发票无法抵扣税额,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五、知识产权
1.乙方拥有系统、报告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发和完成系统而产生的各类系统、程序文件、源代码等),甲方不得因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而以任何理由采用任何形式主张本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变更。
2.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将系统、报告及“服务”提供的相关材料,以转让、分赠、分配、共享、出售、出借、出租等任何形式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允许第三方使用。
3.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系统软件翻译为另一种计算机语言,不得拷贝、复制、改编、分解或以其他电子方式转移。
4.甲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乙方服务细节不被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接触或使用。
六、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系指披露方拥有、占有或控制、对披露方具有商业价值或者效用的,并向接收方披露的、与条款目的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资料。
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
基于本条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披露方”,也都有可能成为“接收方”。
3.“关联公司”,指通过一个或者多个中介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该特定主体、或者被该特定主体控制、或者与该特定主体共同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任何主体。
对某一主体的“控制”意指依据协议或者其他形式通过拥有附带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其他含有表决权的所有者权益而取得或者指挥该主体之管理和政策制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权力,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且不限于前句中的规定。
4.“代表”,指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律师、事务律师、会计师、咨询人、合作单位以及其他代表人。
5.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6.乙方关联公司不视为第5款约定的“第三方”,乙方有权向其关联公司及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受第9款限制,但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应遵守第10款约定。
7.接收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条款约定的保密期间因接收方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未经授权的披露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应负责赔偿。
8.接收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条款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收方自身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9.接收方保证仅为执行投资和业务合作的目的向接收方及其关联公司确有知悉必要的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10.在接收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
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条款条款的约束,接收方同时应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接收方如发现披露方向其披露的相关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披露方。
11.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依本条款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在依本条款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士处合法取得的。
(4)该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
(5)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
(6)与法律程序有关,或是根据由具管辖权之法院或由司法、行政、立法、监管或自我监管机关、团体或委员会所发出的法院(庭)传票、命令或规定或要求而进行披露的信息。
12.披露方对拥有的保密信息所有权和合法合规性进行保证,如保密信息涉及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披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13.如果接收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向披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14.接收方同意,基于本条款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或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已届满或已符合豁免情形。
七、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协议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乙方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部门违反上述第2款、第3款、第4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部门的亲友。
八、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协议所约定的保密内容。
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
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
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缔结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因移动运营商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
2.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3.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服务器硬件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
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网站的暂时性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协议的一方,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十、通知条款
1.本协议要求任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对方的通讯地址,或对方在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址。
2.本合同下述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通知送达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甲方地址:
指定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指定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3.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邮资付讫的航空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5天,或在送交双方承认的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5天,应视为有效送达(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则在该文件上标明的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视为有效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则在该电子邮件标明的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成立、生效、变更、修改、终止、中止和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解释。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遇协商不能解决时,再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争议产生及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十二、协议终止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约。
2.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4.任何一方发生收购、兼并、分立,或因其他情形导致经营策略发生变化,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对方可在提前30日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5.如不可抗力持续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以解除本协议。
十三、其他
1.本协议合作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22】年【03】月【26】日止。
甲乙双方如在合作期届满前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合作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2.本协议任何条款成为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附件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任何变更。
对协议进行的任何变更将由双方讨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确认,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其享有的权利和/或其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给其关联方,乙方及其关联方保证转让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实质影响。
5.本协议正本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持 2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XX调查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XXXXXXXXXXXXXX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