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XXXXXXXXXXXXXX
保险理赔调查保险反欺诈合作协议
甲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XXXXXXXX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甲方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服务供应商,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调查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在调查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途径、方法等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任何因乙方调查咨询业务取证方式不当而造成甲方任何的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负责对调查咨询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甲方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4.对于未按照甲方调查咨询服务委托书要求处理的业务件,须及时无偿按甲方要求进行重新调查咨询服务。
5.乙方对所出具的各类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6.对于非乙方原因(如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文件材料的提供方等)导致的调查咨询服务结果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提供服务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
7.乙方应提供对接甲方的指定人员及联系电话、邮箱,便于双方在服务过程中及时相互沟通。
三、服务费用
1.对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应按附件要求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前述服务费用外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提供配合工作所需成本(若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需求确认、平台对接开发、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数据、用户测试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在乙方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上述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四、增值税条款
(一)价格相关条款
含税金额: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增值税金额,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发票相关条款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乙方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发票开具要求。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需的必要信息。由于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3.如果发票必要信息发生变化,甲方应在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信息造成发票有误或丢失,乙方不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4.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发生退费、减费或其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乙方已开具的发票或提供乙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需的有关资料。如果因为甲方单方责任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乙方有权不予退回相关款项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5.甲方在收取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丢失、灭失、被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导致取得发票无法抵扣税额,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五、知识产权
1.乙方拥有系统、报告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发和完成系统而产生的各类系统、程序文件、源代码等),甲方不得因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而以任何理由采用任何形式主张本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变更。
2.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将系统、报告及“服务”提供的相关材料,以转让、分赠、分配、共享、出售、出借、出租等任何形式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允许第三方使用。
3.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系统软件翻译为另一种计算机语言,不得拷贝、复制、改编、分解或以其他电子方式转移。
4.甲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乙方服务细节不被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接触或使用。
六、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系指披露方拥有、占有或控制、对披露方具有商业价值或者效用的,并向接收方披露的、与条款目的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资料。
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条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披露方”,也都有可能成为“接收方”。
3.“关联公司”,指通过一个或者多个中介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该特定主体、或者被该特定主体控制、或者与该特定主体共同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任何主体。对某一主体的“控制”意指依据协议或者其他形式通过拥有附带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其他含有表决权的所有者权益而取得或者指挥该主体之管理和政策制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权力,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且不限于前句中的规定。
4.“代表”,指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律师、事务律师、会计师、咨询人、合作单位以及其他代表人。
5.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6.乙方关联公司不视为第5款约定的“第三方”,乙方有权向其关联公司及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受第9款限制,但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应遵守第10款约定。
7.接收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条款约定的保密期间因接收方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未经授权的披露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应负责赔偿。
8.接收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条款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收方自身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9.接收方保证仅为执行投资和业务合作的目的向接收方及其关联公司确有知悉必要的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10.在接收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