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着的人格权.kdh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下)(一)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下)(一)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内容提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
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四、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人格权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
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我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发展。
当我们回顾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得到妥善处理,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日益受到重视的状况时,不禁对立法机关和《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
当然,应当看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制度毕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因此,在当前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加强并完善人格权制度既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步骤,也将是我国民事立法对世界法律文化作出应有贡献的难得机遇。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下)
内容摘要: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四、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人格权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
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我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发展。
当我们回顾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得到妥善处理,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日益受到重视的状况时,不禁对立法机关和《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
当然,应当看到,《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制度毕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因此,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当前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加强并完善人格权制度既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步骤,也将是我国民事立法对世界法律文化作出应有贡献的难得机遇。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人格权制度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丰富和发展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符合民法典体系发展的科学规律的。
在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就应当重视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我国要制定一部反映我国现实生活、面向21世纪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须在体系结构上与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继承合理的传统,又要结合现实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一)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一)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内容提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
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三、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现代民法的演进发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
按照日本民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教授的观点,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39)但现代民法是人格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现代民法在人格权方面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仅规定个别人格权发展到既对人格权作出抽象规定又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从民法仅仅在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进行消极规定发展到民法在“人法”部分对人格权作出积极、正面的宣示性规定。
(40)1911年《瑞士民法典》尽管是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有所突破,因此,一般认为,《瑞士民法典》是一部承前启后、从近代民法典过渡到现代民法典的民法典。
它反映了20世纪民法典编纂的发展状况,这尤其体现在它对人格权的态度上。
首先,《瑞士民法典》开宗明义,在第1编第1章第1节第27条以下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文的规定,确认了人格权的一般条款,从而形成了人格权的概括保护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精神的日益普及,人格权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和规范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对人格权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我国民法草案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进行评价。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本质1.1 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据其个性特点而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共同点是以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为基础,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个体尊重和自主权的追求。
1.2 人格权的法理基础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具有天赋性和不可侵犯性。
其法理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本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和法律的主体,其人格尊严和自由应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二是宪法保障,现代宪法将保护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个体免受侵犯。
第二部分: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1 草案对人格权的定义我国民法草案第XXX条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定义,强调了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的价值,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
2.2 草案对人格权的具体保护措施草案对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加强侵权责任的追究,设立人格权保护机构等。
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人格权的实施。
2.3 草案的不足之处然而,我国民法草案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人格权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其次,对于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和赔偿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这些问题需要在后续的修订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第三部分:对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进行评价3.1 保护人格权的必要性我国民法草案中对人格权的规定无疑是进一步加强我国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能够维护个体的尊严和自由,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3.2 对草案规定的肯定和建议尽管我国民法草案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但仍需要进一步改善。
人格与人格权发展的历史脉络
人格与人格权发展的历史脉络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是: 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
一、萌芽罗马法中人格的产生或确认完全基于人的身份和地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
依据罗马社会中身份要素的不同,罗马法上的人格大体上有3项内容: 自由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家族的身份。
罗马法将人格完全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而又反过来体现身份,延续身份的制度,是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带有强烈的身份性与等级性,这使得近代私法意义上的人格无法在人法上得以确立。
至日耳曼封建社会,人格制度仍具有鲜明的等级森严的身份制特征#人依其性别,身份,所属职业团体和宗教的差异而不同,分为4个等级: 普通自由人,少数贵族阶级,半自由人及奴隶。
在家庭内部,各成员间地位亦非平等关系。
虽然当时影响广泛的基督教确立了人类尊严的思想,教会法在对罗马法的解释中也注入了更多平等和个人自由意志的理念,但对人类的尊重仅仅限于宗教和道德意义,封建身份制决定了世俗和法律上的平等人格无法形成。
故总体而言,18 世纪以前的社会是一个身份制社会,人们在私法上的地位主要由其在社会中的身份所决定,人格实质上为身份人格。
二、初步承认文艺复兴和启蒙思想运动后,人文主义兴起,明确指出要以人为中心,颂扬人的权威,人的价值,人的高贵和人的伟大。
人生的目的就是要追求现世的幸福和自由,且人所追求的个人幸福是出于“天赋人性”人文主义者提倡“人权”,反对“神权”,主张自由平等。
随着人文主义思潮的勃兴,人格与人的伦理性开始产生密切的联系,自然法的伟大旋律也重新在欧洲大陆激荡,对政治,法律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革命性的影响。
“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价值成为了人们分析和评断法律的标准。
这种理性决定人格的自然法思想,对当时的欧洲大陆的民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1804《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即指一切自然人均具有同等的法律人格。
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一)
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一)摘要:人格权一直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民法典是否应该将人格权的内容纳入,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篇,法人的人格权是否予以承认等问题,法学界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在考察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基础认为人格权不仅要写进民法典,而且要独立成篇,法人人格权亦应该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人格权历史演变民法典引言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
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在我国当前制定民法典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地认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引起学者极大的争论。
王利明《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年9月,北京宣武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刘某于5月因在北京二环封闭道路上因刹车不及将违章穿行的曹某一案做出了判决。
被告人赔偿曹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19万余元,曹某家属业要赔偿刘某修车费664元。
据说这是我国北京的首例“撞了不白撞”的宣判。
虽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样规定由不同的看法,但是从先前诸多的地方规章规定的“撞了白撞”发展到今天的“撞了不白撞”却可以看作是我国人格权的重大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我国生命权以更深层次的保护。
也把人们将注意力再次吸引到人格权的发展这一重要课题上面。
从古希腊的人格权意识到古罗马人格权的形成,从中世纪人格权的成长到现在人格权的壮大,人格权已经成为民事权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法典将要制定的重要时刻,民法人格权研究愈显重要。
本文在考察了人格权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立足人格权现状问题,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从人格权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人格权发展历程
中山大学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论人格权的发展专业:中大法律专业专业代码:C030106学生姓名:周小宁准考证号:指导教师:马作武论人格权的发展目录:一、人格权的概念二、西方人个格权的发展历史三、人格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四、新中国人格权的发展五、结语论人格权的发展历史【中文摘要】:人格权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远溯及古罗马、雅典,近到现代各国,人格权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然而,人格权备受重视也仅仅是近几百年的事,人的价值的发现,人权地位的上升,成为了人格权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从近代开始人格权在逐渐的发展和完善,到了现代人格权已经确立了再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虽然还是有缺陷和漏洞的地方,但至少能够在一些基本的层面上保障人们的人格权利。
可以说人格权发展到现在变化是巨大的,它经了历了几千年的演变逐渐走向成熟。
【关键词】:人格权;推动力;发展;确立;保障;成熟【正文】:一、人格权的概念由于今天的民法理论赋予了人格概念太多的内涵,所以为了在历史的考察中梳理人格概念之下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我们先从人格的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人格的概念入手。
对于法律的人格权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民法范畴的词却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是调整人格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5页。
]由此可以看出,该种观点讲人格权看作民法学的范畴。
另外,还有的学者却认为“严格的说,法学中的人格权是一个法学的范畴,而不是民法学的范畴[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页。
]。
民法学中对应的应该是民事人格权。
虽然从这里能看到两者在人格权在是否属于民法的范畴上存在分歧,但是,两者在分歧中却表现出共同点,既是人格权应该由民法来研究。
关于人格权的起源,现在比共较一致的观点是人格权起源于古罗马时代。
在古罗马,为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状态的需要,人们之间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处境和立场,以便能够以独立的主体进行相关的经济行为,后来,这种相对独立的处境和状态被罗马的法学家抽象为人格权。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保护法律最新动向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保护法律最新动向自1997年民法典颁布以来,我国民法制度逐渐成熟,并通过多次修订与完善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格权保护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日益完善,不断推动着社会进步。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变革和最新动向展开论述。
一、人格权保护的基础人格权是指个人基本权利与价值的集中体现,包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在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并对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界定。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强了人格权的保护。
二、人格权保护的发展历程1. 《民法通则》对人格权保护的界定《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对人格权保护起到了基础性的规定作用。
该法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婚姻法》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婚姻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婚姻法》对婚姻双方的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夫妻双方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进一步提升了人格权保护的水平。
例如,2017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打击力度,保护了婚姻双方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3. 新技术与人格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给人格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犯。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此外,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领域,也涉及到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以保障人格权在新技术发展中的合理权益。
三、最新的法律动向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
人格权综述
关于人格权研究的综述人格权是目前法学界讨论的比较多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人格权都被看做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但是,对于人格权概念的界定,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一般我们所说的人格权即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对物质性人格要素不可转让的支配权,所谓物质性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和健康。
因此,物质性人格权也就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关于人格权的研究,目前法学界的很多研究都是从人格权立法方面进行的,也有一部分是从人格权发展的历史这一角度进行的,另外,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讨论也不在少数。
为了叙述上的方便,也为了对人格权有一个更广泛、更全面的了解,本文首先梳理关于人格权发展历史方面的讨论,其次是关于学者们在立法与保护方面对人格权的讨论,最后是对人格权问题进行总结。
一、关于人格权发展历史的讨论由于人格权这一问题的特殊性,以及人格权的发展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所以学者们对人格权这一问题的历史发展的讨论和论述也比较多,以下就是关于人格权历史发展的主要文献资料:张红的《19世纪德国人格理论之辩》是关于德国民法典之前人格权理论争辩的梳理和反思的一篇文章。
主要内容就是从德国民法典之前到德国民法典颁发这一时间段内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以及对这一发展的梳理。
这一梳理是从萨维尼开始,一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
这篇文章中对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硕果累累,发展道路虽然曲折,但学者多赞同之。
日耳曼法学派是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完成者,基尔克创建了完整的人格权理论体系。
相关理论在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被反复论辩,然而最终却被放弃,此为潘德克吞法学形式逻辑的败笔。
”1对于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发展,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这篇文章对德国民法典之前的人格权理论的发展进行了探索,也是关于人格权历史发展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这一领域是以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徐国栋的《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论证了人格权制度古已有之,并非现代的产物,只是古代的人格权和现代的人格权有着一定的差异。
人格权的发展与保护综述
人格权的发展与保护综述一、人格权商品化概述人格权商品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新兴事物,一般被认为源于美国,而在美国将其称为公开权①;在日本,则定义为“名人对其姓名,形象及其他对顾客有吸引力,有识别性的经济利益或价值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1]”。
当今看来其主体不再限于名人,渐渐地也包括普通的自然人,因而可以发现“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隐私(个人数据)等一些传统人格权客体开始显现出商业价值,成为交易的现实或潜在对象,由此引发了‘人格商品化’的浪潮[2]”。
这种商品化的人格权在英美法中称为“公开权”,在德国法里称为“商品化的人格权”。
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个人得以其姓名、肖像授权他人作为商业广告之用,并得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为此种利用。
我国有学者则将人格权商品化定义为个人(一般是知名人士)可以将其姓名,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且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
还有学者提出,人格权商品化是基于商业目的,使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商品化的人格权。
也有学者将人格权商品化表述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拥有者,将自己的这些人格标识有偿的授权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被授权人从使用活动中获取商业利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受保护的人格要素将会不断扩展,对人格权商品化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是不可能的。
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的一种定义。
即人格权商品化是指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具有特别性的人格标识增强和促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从而使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发挥其商业价值,并使该自然人因此获得相应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3]。
这个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消极权利,即禁止未经本人允许商业性使用其人格标识的权利。
第二是积极权利,即授予他人利用本人人格权标识的排他性权利。
这个权利具有财产性质,既要保护其精神利益,又要保护其财产利益[4]。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人格权商品化中,人格标识的经济利益包含于人格权在人格权商品化的过程中,人格标识的经济利益逐步显现,“这种经济利益由于仍然是从人格因素中发挥出来的,所以,在广义上仍是人格利益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人格利益的特殊部分[5]”。
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发展以美国隐私权为例
目录
01 引言
03
不同法系下的人格权 保护现状
02
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 的发展
04
美国隐私权为例的探 讨
目录
05 美国隐私权保护的现 状和历史
07
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 发展的启示
06 美国隐私权保护的不 足和未来发展方向
08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格权的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 比较法作为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一种方法,为人格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本次演示将以美国隐私权为例,探讨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发展。
美国隐私权为例的探讨
美国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个人信息 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美国隐私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 时美国开始出现关于隐私权的讨论和实践。此后,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 和法规,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保护措施。
美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历史
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发展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在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以欧洲大陆法系为例,人格 权被视为基本人权之一,具有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在英美法系中,人格权 则更多地依赖于普通法的传统和判例。
不同法系下的人格权保护现状
其次,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从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 等多个方面入手。在立法方面,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的 内涵和外延;在司法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和赔偿机制,维护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在法学研究方面,应当加强对人格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为 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史
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史The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personality rights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ancient Roman era. In ancient Roman law, personality (Persona) originally referred to the mask in the drama, and later was extended to the real self behind the various behaviors or masks played by a person on the stage of life. In ancient Roman law, personality also referred to any person who enjoyed legal status, such as free people. Roman jurists associated personality with "caput" (meaning head),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personality to human beings as the importance of the head to the body. In Roman law, any person who enjoyed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had legal personality.With the evolution of history, the concept of personality rights gradually developed. In modern civil law theory, personality rights are considered as the general term of norms that adjust personality relations, and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civil law.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personality rights reflects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dignity and freedom, and also reflects the progress of the law in protecting human rights.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人格权有哪些情况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人格权有哪些情况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姓名权等。
在民法中,人格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下面将介绍民法中人格权的各种情况。
一、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拥有良好声誉和社会评价的权益。
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人不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虚假诽谤、不实抹黑等行为。
如果他人损害了个人的名誉,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名誉权的保护。
二、荣誉权荣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赢得的尊重和荣耀。
个人拥有享受荣誉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要求他人不侵犯该权利。
例如,如果他人伪造了个人的荣誉证书或冒用个人的身份获得荣誉,受害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家庭生活、通信、通讯等方面享有的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公开,其他人无权非法获取、使用或传播个人的隐私信息。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自由决定权。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在公众场合使用的姓名,其他人无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或其他活动。
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肖像的所有权和决定权。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于商业用途或其他非法用途。
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权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广告或其他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六、声誉权声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拥有的良好声誉所产生的法律权益。
其他人无权故意损害个人的声誉,包括通过虚假言论、诽谤、抹黑等方式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
如果他人损害了个人的声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人格权包含了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声誉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确保个人在社会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利与个人隐私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利与个人隐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人格权利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逐渐成为法律界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人格权利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以民法本位为基础,以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权为核心原则。
一、人格权利的含义和特征人格权利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生活尊严、名誉权、荣誉权、健康权等。
在民法本位下,人格权利的保护应当得到特别重视,以确保个体的自由、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利的特征包括:1. 不可侵犯性:人格权利是个体的固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或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利。
2. 综合性:人格权利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权利集合,涵盖了个体在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的权益。
3. 不可分割性:人格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旦受到侵权,个体可以提出多个人格权利侵权的行为。
二、个人隐私的意义和保护范围个人隐私是指个体的个人信息、居住私密、通讯秘密等个体关系到私生活的内容,以及对外界不愿知晓或不应知晓的信息。
在民法本位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应体现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重点保护范围包括:1. 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体的个人信息涉及个体的身份、家庭、联系方式等重要私密信息。
法律应规定个人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居住私密的保护:个体的居住私密是其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或窥视个体的居住私密。
3. 通讯秘密的保护:个体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传递和交流信息,而这些交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窃听、监视或侵犯个体的通讯秘密。
三、人格权利与个人隐私的关系和平衡人格权利与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在法律保护和实践中,应当平衡二者的关系。
1. 保护分工的平衡:人格权利和个人隐私是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权利。
法律应明确规定保护的分工,确保个体既能享有人格权利,又能保护个人隐私。
2. 权利冲突的平衡:在特定情况下,人格权利和个人隐私可能发生冲突,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确保两者间的平衡。
3. 公共利益的平衡:人格权利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例外,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个人权利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的保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和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基于民法本位论的视角,探讨人格权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进一步探讨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内容人格权是指个体基于其固有的尊严和自由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们体现了个体独立、自主的人格特性,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1. 人身权:指个体对其身体完整与自由的保护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
2. 姓名权:指个体对其姓名合法使用及不受侵害的权利。
3. 肖像权:指个体对其肖像形象的控制权,包括对肖像的公开与披露。
4. 名誉权:指个体对其名誉声誉的维护权利,包括个人声誉的损害与修复。
5. 荣誉权:指个体对其社会地位与尊严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荣誉的获得与保护。
二、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保护机制。
首先,人格权被视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可分性。
这意味着,无论个体的人格权利受到何种威胁或侵害,社会都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与救济。
此外,人格权不可可分,即个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或转让自己的人格权。
其次,人格权具有优先性与绝对性。
在法律冲突中,人格权常常被赋予相对优先的地位。
即使在利益权益之间的冲突中,个体的人格利益也应当优于其他利益,社会权益也不能侵犯个体的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为了有效保护人格权,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和途径。
1. 立法保护: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并倡导人格权的尊严和平等。
此外,法律还应当规定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进行追究与惩罚的措施。
2. 司法保护:个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寻求法院的司法保护。
法院有责任依法维护人格权的正当权益,并进行公正的判决与赔偿。
人格权发展提升论文
人格权发展提升论文摘要: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对人格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內容日益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人格利益。
本文对此做一简单论述。
关键词:变动:人格权在传统的被称之为“物文主义”的民法当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通常是寥寥几笔。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就我国1982年的《民法通则》而言,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在人格权领域较世界各国有着很大的突破,表现在明确规定了法人人格权,但是,与篇幅宏大的债权制度相比,同样处于“弱势”地位。
而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更重视自身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发展突飞猛进。
因此,当代的民法应朝着“人文主义”民法的方向发展,凸显民法的人文关怀,借以突出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突出自己的权利,关注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对人格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人格利益。
如,对于通过造型艺术获得的形象的保护、对于死者姓名和名誉的保护、对于遗体的保护、对于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的保护,法人人格权、商事人格权等问题的提出和论证,都彰显了人格权不断发展和其地位的日益提升。
1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1.1一般人格权我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一是人格平等。
它是指人格不受歧视的一种平等,也是一种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二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三是人身自由。
许多学者认为自由权应该作为具体人格权,但实际上自由的概念非常广泛,既包括财产自由,也包括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竞争自由等。
但人格权法保护的自由主要限于人身自由。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内容提要: 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
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人格权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新领域,代表着民法的发展方向,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乃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在我国民法典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订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就需要将人格权的制度设计放到重要位置。
笔者拟结合各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对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借鉴,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人格权概念的产生人格(personality)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人格)。
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以后引申为一个人在生命舞台上所扮演的各种行为,或者指面具之后的真实自我。
(1)该词最初在古希腊的戏剧中使用,后来为古罗马的演员所采用。
传说中一个有名的罗马演员为遮掩他不幸的斜眼,使用了假面具,并称之为persona。
在古罗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等。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内容提要: 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
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三、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现代民法的演进发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
按照日本民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教授的观点,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39)但现代民法是人格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现代民法在人格权方面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仅规定个别人格权发展到既对人格权作出抽象规定又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从民法仅仅在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进行消极规定发展到民法在“人法”部分对人格权作出积极、正面的宣示性规定。
(40)1911年《瑞士民法典》尽管是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有所突破,因此,一般认为,《瑞士民法典》是一部承前启后、从近代民法典过渡到现代民法典的民法典。
人格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人格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它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比如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等。
人格权理论的研究已经深入人心,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和研究。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的构成要素、人格权的内容和发展等方面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保障个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权利,它是以人的独立存在和价值为基础并且具有最高的保护级别。
人格权的概念最早源于德国的法律理论,人格权即人身利益保护权,是个人享有法律保护的人身福利利益,是对于个人生命和自由以及精神尊严的全面保护,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普适性。
人格权是现代人权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遍的、原则性的人权,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格权的构成要素人格权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它涵盖的内容和要素也非常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格权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受保护的对象、受保护的利益和受保护的范围。
1. 受保护的对象人格权的受保护对象主要是自然人,也就是个体人。
个体人权利的保护是人格权最基本的一部分,人格权的全面保护需要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2. 受保护的利益人格权的受保护利益包括:尊重人格自由,维护人格尊严和荣誉,保护人身、心理、精神和意志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维护个人的私密、隐私等权利。
3. 受保护的范围人格权的受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了个人身心、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涵盖了个人意志选择、人格表现和精神自主等方面的权利。
三、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方面的内容: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础权利,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个人享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2. 身体权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人的身体权益、健康权益等,同时也包括了禁止虐待、侮辱、残害的权利。
3. 姓名权姓名权是个人独特性、个性和尊严的体现,它是个人的名誉、信誉等重要方面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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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卷第2期2012年3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15No.2Mar.2012■法学研究论发展着的人格权李林启(新乡学院政法系,河南新乡453000)摘要:人格权作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是人的所有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及现代科技、大众传媒等的发展、普及,人格权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
人格权主体不断扩张,表现为人格权主体向胎儿、死者的扩张及人格权边缘主体的出现;信用权、声音权、精神安宁权等新型人格权不断涌现;法律开始承认肖像权、姓名权等一部分自然人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内涵,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不断凸显;对权利人基于自身人格所享有的利益受到的不法侵害,人格权侵权救济的方式不断丰富。
关键词:人格权;主体;经济利益;救济;发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12)02-0080-05作为公民权利宣言书的民法,强调对人的高度关注,而人与民法的连接点就是法律人格。
以权利人本身为客体的人格权,是人的所有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维护人的尊严和独立的必备权利。
人格权作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是一种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权利。
古代民法中,并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人格,因为当时人并不具备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19世纪之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物质财富相对稀缺,私法更侧重于对财产利益的保护,很少对人格利益给予保护。
到了19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的自身价值开始被发现,人们意识到,作为人享受之手段的财产利益受到了私法的充分保护,而对于享受之本体的人,私法的保护却有很多不足之处。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纷纷开始由外部的人身财产转向内在的人格价值的人格保护,重视对“享受本身”进行保护,将具体的人格利益纳入权利体系的保护之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人格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人作为人的自身权利不断重视,人格权制度迎来了其发展的重要时期,各国民法典大都对人格权作出了积极、正面的宣示性规定。
在现代,随着科技、文化、大众传媒等的不断发展、普及,人格权更是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
一人格权主体不断扩张法律主体是根据立法者接受的实体观念择定的承受法律关系的实体。
法律主体并不是现实中的实体例如人的自动法律转化,而是立法者的历史意识所认识的实体部分的概念化,其在构建法律秩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人格权的发展历史来看,其权利主体经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先是部分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进而是所有自然人都享有人格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又扩大到包括法人在内的一般“人”。
承认所有的人享有人格权,是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主要变迁之一[1]162。
人格权所要保护的是那些与财产无直接关系的体现人类尊严和自由并决定人成其为人的人格要素,传统民法认为,这些人格要素因其伦理性仅能为自然人人格所具有,因而,法人不享人格权。
随着对“人格权”伦理性从固守到分离的转变,法人人格权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后得到确认,1907年瑞士民法典最先确立了法人的人格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主体呈不断扩张趋势,人格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人格权主体向胎儿的扩张根据传统民法基本理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在母体内,不享有人格权。
然而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胎儿身体和健康利益成为诸多国家理论界和立法界关注的问题,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有条件的保护胎儿的权益。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以活体出生的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08*收稿日期:2011-11-26作者简介:李林启(1970-),男,河南原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德国民法典》规定,侵害已经受胎尚未出生的胎儿,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匈牙利民法典》则明确规定,活着出生的胎儿,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算起。
美国法院则确认,未出生的胎儿在遭到“人身伤害”时,其出生后可就生前所遭受的伤害以自己的名义向侵害人提出诉讼[2]82。
可见,未出生的胎儿究竟是否享有人格权,理论界尽管存在争议,但无法改变人格权主体向胎儿扩张的事实,因为这符合民法上的“人”是个开放式概念的发展历程,也符合民法人文主义的立场,体现了民法终极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二)人格权主体向死者的扩张关于死者是否享有人格权的问题,学界观点不一。
有学者提出,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随着其死亡而消灭,人死后就没有了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成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享有任何权利,因此,死者没有人格权[3]262;有学者认为,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灭,但对于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法律仍有保护的必要,这种“死者生前利益保护说”间接肯定了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4]199;而不少学者主张,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享有人格权,如有学者指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死者有名誉权方面的权利能力就是例外[5]85-86;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赋予死者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违反民法学原理,而是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如根据相关法律,死者仍有著作人格权的权利能力[6]103。
还有学者认为,死者生前取得的精神性人格权利,牵涉人类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法律应予以保护[7]。
可见,不管从哪个方面解释死者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主体向死者扩张的事实是存在的。
(三)人格权边缘主体的出现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导致遗传物质从体内转向体外,性交生殖与非性交生殖的双轨生殖体制得以形成,体外受精胚胎等遗传物质的法律地位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各国在理论以及实践中分别作出不同的回答,主要包括客体说、中介说及主体说。
客体说认为,受精胎胚是单纯的人体组织,是受其所有人的意志控制的体源财产;中介说认为,受精胎胚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它不属于人,但其具有成长为新生儿的能力,所以也不属于一般的物,其处于“受特别尊敬”的地位;而主体说则把受精胎胚看作特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身份、尊严等人格权[8]。
又如随着网络的普及,为我们带来了巨大便利,其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
在虚拟网络环境下,网络世界中的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是网络时代中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
有人认为,网络世界中的人很难与现实中某一特定的自然人联系起来,不应具有人格权主体地位。
笔者认为,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其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如果网络世界中的人能够和现实中的人想对应,如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此时网络世界中的人则享有人格权,“红颜静”诉“大跃进”案就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案[9]。
可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受精胚胎、克隆人、植物人、冷冻人、网络世界中的人等边缘主体和特殊情况不断出现,这些主体是否具有人格权,是民法理论必须面对的,也反映了人格权主体的不断扩张趋势。
二新型人格权不断涌现在近代民法形成过程中,一些法学家已经逐渐发展出了人格权理论并得到了极大发展,但各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并没有系统、全面地规定人格权的内容,不过,由外部的人身财产转向内在的人格价值的人格保护已经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现代民法是人格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时期,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通过侵权法保护生命、健康、姓名、贞操等个别的人格权,1911年的《瑞士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姓名权,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对姓名、身体以及智力成果中的人格权都作了明确规定,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个系统规定人格权制度的法典。
随着人们对自身认识的发展,民法不断对人格权作出积极、正面的宣示性规定,从最初只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到现在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性自由权等人格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并给予保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断复杂化,一些新型的人格利益也日益得到重视,如信用权、声音权、精神安宁权等,下面简要说明之。
(一)信用权信用是由于权利人在社会上的履约表现而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我国虽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正在完善,但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在社会各个领域,诸如银企之间的信用危机、消费领域的信用不佳等信用缺失、信用危机现象十分严重,非常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解决信用缺失问题,为个人信用提供法律保护,法律必须承认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所谓信用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信用并排除他人干涉而的一种人格权。
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从支配的角度来说,信用权的内容为信用的保有、使用及收益;从保护的角度看,信用权的内容为信用的维护[10]。
2002年12月,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在第四编人格法中的第六章第21条到24条专门规定了信用权。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尚未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对于信用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及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规定间接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保护信用、禁止不正当竞争等的规定也是保护信用权的重要根据。
信用权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引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对其加以间接保护是不完备的,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符合对信用权的立法趋势,有利于我国信用活动的规范化,有利于改善我国社会信用现状,减少或避免不法行为实施及其对个人信用权的现实损害,使整个社会经济建设建立在诚实18守信的基础上。
(二)声音权声音同姓名、肖像一样同属个人的重要特征,起着人格标识的作用。
声音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声音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权利,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声音利益、自由与尊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声纹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根据自然人的发声进行声音识别,从而判断其是否本人。
随着窃听器、录音机的广泛使用及电脑互联网技术和声音克隆技术的发展,对声音侵害的现实性加剧,这就使得声音权作为一种特别人格权有受法律保护的需要。
此外,从逻辑基础、权利构成及比较法视角看,声音权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从逻辑基础看,声音权不能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所涵盖,其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而存在;从权利概念、权利法律特征、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民事权利构成的诸方面看,声音权也应该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人格权的独立人格权;而在国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等部分州、德国、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对声音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