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二节土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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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章:总则1.土地是人民的神圣之地,国家所有制土地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2.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和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3.本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村土地承载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民依法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相应的使用、收益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调整,但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1.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土地征收所需补偿应当合理、及时,不得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3.土地征收项目必须经过合法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分配或挪用。

第五章:土地资源保护1.国家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准入制度。

2.加强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害。

3.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第六章:土地治理与农业发展1.积极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利用效率。

2.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增长。

3.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增强农民土地经营权益。

结语中国土地法大纲旨在建立健全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土地法规,共同维护我国土地资源的持续发展和利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1.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织2.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3.规划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第四节:土地出让和使用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和征收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注销3.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第二节:土地征收和补偿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3.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复垦和整理第三节: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1.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约束2.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方式和途径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1.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要求2.土地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第二节:土地使用方式和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制度2.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的管理第三节:集体土地的维护和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管理2.集体土地流转和承包第四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包第四章:土地执法和监督第一节:土地执法机构与职责1.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2.土地执法人员的资格与权力第二节:土地执法程序和权力1.土地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2.土地执法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第三节: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理措施2.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责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全文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利用权益,包括出让、租赁、承包等方式。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ppt 47页)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ppt 47页)
• ●土地承包经营的现实意义: (1) 发挥了“统”、“分”结合的体制优势,极大地解
放了生产力; (2) 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 (3)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 既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又满足了农
户千差万别的利益需求。 (5) 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的流转方式有: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等方式)。
• 转包与出租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实践中的区别在于: • (1)一般认为转包的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出租的承租方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 (2)转包费一般低于出租的租金,有的甚至是倒贴; • (3)转包的期限一般较短,出租的期限有长有短。
•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 关系的主体依法和依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权。 ②监督管理权。 ③收益权。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 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维护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 ③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技术、 信息等服务; 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生产秩序;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 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章 土地资源管理县志

第九章 土地资源管理县志

第九章土地资源管理第一节管理体制赞皇县土地管理按照省、市精神,实行统管制度,赞皇县土地管理局为执行单位。

在“十五”期间,国家加强了土地管理,将土地管理工作做为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县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成立了市场管理科、土地信访科。

2002年撤销了建设用地科、地政科、监察科、土地执法大队、市场管理科,成立了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执法监察局、土地利用科和测绘管理科。

2002年进行机构改革,赞皇县土地管理局更名为赞皇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2004年,我县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七人,实行了市县双重管理,档案、人事交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优化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加科学、高效。

第二节土地使用制度一、国有土地使用1991年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步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严格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2003年7月,赞皇县成立“土地开发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县内土地管理,同年县国土局在全县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查处各类经营性违法行为。

2004年赞皇县顺利通过了省、市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同年通过了国土部、农业部、监察部、发改委等国家四部委和七部委的检查验收。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赞皇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

土地法律知识点

土地法律知识点

土地法律知识点土地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而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土地法律知识点,旨在增加大家对土地法律的了解。

一、土地的法律属性土地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和调控。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拥有经营权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土地不能被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支配、利用和收益权利。

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等。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手续。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协商或按照法定程序支付补偿费用,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征收人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包括被征土地的价值、搬迁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包经营关系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础。

农民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获得相关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五、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有计划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等做出具体规定。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转移登记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六章限制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查封登记第四节其他限制登记第七章更正登记第八章注销登记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针对的对象是对耕地实行承包的农民及其承包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依法有权占有、经营、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保护耕地不减少。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土地承包的流转不得侵犯耕地的保护红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分红”的农村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和听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有限的原则。

不得以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产生的税费、收益等问题,由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权流转有关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劳动力入股合作社,组成社员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金投入政策,用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改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增加值,纳入集体经济分成。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变更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确认和执行的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权依法确认。

第九章--农用地分等定级

第九章--农用地分等定级

确定标准样地基准分值
确定标准样地的分等属性特征值以及标准样地的基准分 值,其最高分值由县级标准样地控制(在省级样地尚未确 定前,县级样地最高分值暂定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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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用地分等
标准耕作制度如表。

14
第二节 农用地分等
二、 确定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基准作物指小麦、玉米、水稻三种主要粮食作物中的 一种,是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根据种植日期,将基准 作物进一步区分为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 季稻、早稻和晚稻七种。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 中选择一种,作为本行政区的基准作物。 指定作物指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
分等单元:是农用地等级评定和划分的基本空 间单位,单元内部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 3 较大差异。


第一节 农用地分等概述

产量比系数:以国家指定的基准作物为基础,按 当地各种作物单位面积实际产量与基准作物实际产 量之比。 土地利用系数:用来修正土地的自然质量,使 达到接近土地的实际产出水平的系数,计算公式: KLj = Yj / Yj,max (KLj为某样点的第j种指定 作物土地利用系数;Y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单 产;Yj,max 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省级二级区内最高 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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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用地分等概述

因素指标区: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 各种因素和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 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 样地适用区: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 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是指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 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适用区的最小 单元。样地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特征与其适用区的其 他分等评价单元的特征应具有相似性。17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农用地分等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法规1.1 国家土地管理法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管理办法1.1.2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1.1.3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规1.2.1 土地征收管理条例1.2.2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1.2.3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1.3 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1.3.1 基本农田保护法1.3.2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1.3.3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管理办法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与转让管理规定2.1 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2.1.1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与条件2.1.2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2.1.3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2.2 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2.2.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2.2.2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与程序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3.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与管理办法3.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交易规定3.2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3.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与监管3.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与退出办法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4.1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4.1.1 土地征收程序与限制性要素4.1.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4.1.3 土地征收决定与争议解决规定4.2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定4.2.1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与途径4.2.2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实施细则第五章: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5.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规定5.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5.1.2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核5.2 基本农田保护法规5.2.1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保护措施5.2.2 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责任划分附件:附件一、土地管理法规索引附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附件三、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并能够转让、租赁、抵押等权益的土地权益。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林地、草地、荒地等。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资源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第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和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章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储量核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税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四章水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调度和水资源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_secret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_secret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主要内容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

二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土地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土地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土地法学》课程教学大纲Land Laws一、课程基本信息(一)知识目标土地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发展概况、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立法、土地财产法、土地法律责任、土地行政执法、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诉讼等内容。

(二)能力目标具备土地执法相关能力。

(三)素质目标具备判断土地法学相关案例的素质。

— 1 —三、基本要求(一)了解要求学生对土地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内容要了解,既要对涉及的实体法掌握,又要对涉及的有关程序法掌握。

(二)理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主要法律法规要熟悉其内容。

(三)掌握初步掌握土地行政执法的程序、条件、和手段,具备解决土地纠纷、执行土地政策和查处土地违法事件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第一章土地法学绪论(2学时)第一节土地的概念和法学特征知识点:概念法学特征第二节土地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知识点:概念调整对象第三节土地法的发展概况知识点:发展概况本章小节:概念法学特征重点:法学特征难点:调整对象思考题:1.试述土地法的概念?作业:2.试述土地法学和土地法的区别与联系。

建议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二章我国土地法概述(1学时)第一节我国土地法简史知识点:土地法简史— 2 —第二节我国的土地法渊源知识点:土地法渊源第三节我国土地立法知识点:土地立法本章小节:重点:土地立法难点:渊源思考题:1.试述土地法的渊源。

作业试述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建议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三章我国土地制度概述(1学时)第一节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知识点:使用权制度第二节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知识点:用途管制制度第三节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知识点:管理体制本章小节:重点:用途管制制度难点:管理体制思考题:1.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业.试述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 3 —建议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四章土地法律关系(2学时)第一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知识点:构成要素第三节土地法律关系的分类知识点:关系的分类第四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知识点: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知识点:关系的保护本章小节:重点:关系的保护难点:产生、变更和消灭思考题:1.试述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及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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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其他 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
4、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毁他人财物或形状被改变而有复原的 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修复。
5、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又不可 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责令行为人依法采取以相应数额的金钱给 受害人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办法来解决。 6、罚款,是指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就是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罚款。
2、所谓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占用耕地改作它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犯罪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主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 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作其他用途的 情况。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主要是指由于将耕地改作他用,而严重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又难以复耕的情况。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 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 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 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 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罪
(1)所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 地,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所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向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的发生正是由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它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又一个重要的要件。
4、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决定其行为 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通过行为所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反 映出来,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 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公民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拒不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或者作出 法律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应追 究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上的法律责任,还具有自己的以下特 征:
第一,《土地管理法》上的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这一特 点是由于土地法律关系性质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土地法上的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和使用权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性质, 而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则具有行政性质,土地保护性法律关系既具有 民事的,又具有行政的或刑事的性质,而且,有时还常结合在一起。
第二,由于土地法上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决定追究各种不同性质的土 地法上法律责任所采用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各具特点。
第三,土地法上法律责任的综合性也决定法律责 任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司法程序各不相同。 属于民事责任的,应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适 用民事诉讼程序;
(4)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罪的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罪与受贿罪的界线
2 )罚款。 3)刑事责任。
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保证现有就地的数量和质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 的法律责任
1、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构成犯罪的种类和要件
1、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所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
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 罪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c.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 职权。一般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不正确的 实施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d. 这两个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明 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e. 构成这两个罪还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2、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按照违法行为,一方应 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具体判断什么是违法所得,要根据违 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定。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刑事责任。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罪的立法背景
(3)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罪的认定
a. 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专指国家工作人员,非国 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这两个罪
b. 这两个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批准征用、占 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仍 然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
这两个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否达到受贿罪构成所 要求的数额标准。如果行为人所收受的财物达到受贿罪构成所要求 的数额标准,依法应认定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本二罪数罪并罚,如 果没有达到受贿罪,只能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认定。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四)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 五)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七)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八)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
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 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2、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的处罚
1)刑事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追究刑 事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402条追究刑事责任;
7、没收财物,是指对进行非法活动行为人的财物和非法所得采取 强制性的一种措施,它是针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损害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给予经济惩罚的一项措施。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刑事责任
(一)意义:
1、适应了强化土地管理,加大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力度的需要,为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体现了我国要成为世界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最严格的国家之 一的决心。 3、新法对严重土地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顺应民心,代表了国 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国际惯例。 4、对于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严重土地违 法行为,适用刑事法律,予以坚决有力的打击,使国家和人民的利 益切实得到保护。
属于行政责任的,应按行政责任构成要件,适用 行政诉讼程序; 而属于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土地法上法律责任只是一种违反土地法 律规范所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而有关这方面的 法律责任,却是由该项法律所加以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意义和作用
(一)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士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的和任务。 (二)依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建设所需要的用地。 (三)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重要国策的贯彻实施。
(三)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土地 所有人的所有权,但他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 因此,行为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2、消除危险,是指对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或 者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确有可能发生侵害权利的危险,应该 采取措施,防止其侵害的发生,叫消除危险。 3、返还财产,是指对行为人非法占有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占 有他人使用权的土地责令返还。
这种法律责任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履行有关土地合同,例如土地 承包或转包合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等行为。
(一)法律上规定民事责任的意义
民事责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公
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法权益,教育人 们遵守民事法律、法规,预防民事违法,维护社会主义的
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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