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02•【文号】财库[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9月2日财库[2002]43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安全监管局,中医药局,中国红十字总会: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试点单位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垫付资金处理问题(一)本通知所指垫付资金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应由财政资金支付但财政资金暂时无法到位,试点单位从其他渠道先行垫付的资金。
(二)请各基层预算单位将发生在2002年9月1日前的各项垫付资金情况汇总,分垫付资金的预算科目,将垫付资金的来源、相关合同、具体支付凭证及说明材料,于2002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试点单位报送的归垫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试点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垫付的原因以及所用资金的来源、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等。
审核工作须于接到审核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退试点单位。
(四)试点单位接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与有关归垫申请材料一起,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于2002年10月15日之前,统一将归垫申请和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国库司。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国财政改革不断深化,为加强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必须进行制度改革。
本方案旨在构建适应新形势下财政国库管理的机制和体制,确保财政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总体思路1. 突出财政国库管理的主体地位,提高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水平。
2. 完善国库收付功能,优化财政资金运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 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措施,防范各类风险。
4.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国库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三、具体措施(一)优化国库收付功能1.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推行年度预算制度,对财政资金进行计划、预算和绩效管理。
2. 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收付。
3. 设立区域性国库中心,实现国库集中管理的地方化开展。
4. 推进公共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财政资金的电子化支付和结算。
(二)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1. 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财政国库管理的基本制度。
2. 建立财政国库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3. 设立财政国库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管理主体的绩效目标。
4.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三)加强内控措施,防范风险1. 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安全审查机制。
2. 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
3. 建立财政资金追溯制度,有效打击财政违规行为。
4. 搭建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财政资金流向的监控。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1. 加强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一体化水平。
2. 推广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分析和决策水平。
3.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财政人员的信息化素养。
4. 推进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财政国库管理中的应用。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改革责任主体和工作进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石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23〕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现将《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年度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其中,涉及使用国家、北京市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可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经营性项目确需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银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0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银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推进公共财政改革进程,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自治区财政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1、有效监督原则。
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真正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制度有约束、安全有保障。
2、强化预算约束原则。
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增强政府预算的法律性、严肃性。
3、资金运转高效原则。
预算单位的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供应该单位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所有收入均直接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运行速度。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小额现金账户支取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汇总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表.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
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
年终结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东财〔2003〕246号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需要,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一)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对通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一)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市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日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三)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登记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作相反会计分录。
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会计账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的延伸,其账务核算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管理的特点,需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为103)”、“已结报支出(编号为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
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
(11)31日,甲单位计算的2004年度预算结余资金51万元,其中,财政 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为l5万元,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为36万元。
借:事业支出 80 贷:财政补助收入 80
(3)6日,甲单位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与A供货商签订一份购货合同, 购买一台设备,合同金额为55万元。合同约定,所购设备由A供货商于5天内 交付,设备价款在交付验货后由甲单位向财政申请直接支付。
甲单位向财政申请直接支付,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4)9日,甲单位收到所购设备和购货发票,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5 万元。甲单位在验货后,于当日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了“财政直接 支付申请书”,向财政申请支付A供货商货款,但当日尚未收到“财政直接 支付入账通知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作相关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预 ①申请授权支付 算 的月度用款限额
单
位
③支付令
国库支付 执行机构
②
④付款
⑤清算
收款人
代理行
国库
预算单位按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 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 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 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 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发生时: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石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15日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整治、信息化、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概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三)政府债券资金;(四)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经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其他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算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定,就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概算金额,按程序向区委或区政府报告,批准通过决定予以实施的,实施概算核定。
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制度 格式
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和《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因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而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
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执行。
第二章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专户会计第三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11),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简称人行营管部,下同)国库部门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财政专户会计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贷:财政专户存款第四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财政专户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贷:财政专户存款第三章财政国库机构会计第五条财政国库机构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石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18号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统筹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石景山区预算监督办法》《石景山区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石景山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5〕82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区财政局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由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的划分(一)结余资金按预算工作目标是否完成,划分为结转资金和净结余资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18
•【字号】石政发〔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石政发〔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0〕8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对2023年11月30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决定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1
决定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石景山区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石景山区国资委系统国有经营性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景山区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石景山区国资委系统国有经营性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景山区国资委关于修订印发《石景山区国资委系统国有经营性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国资委监管各企业:《石景山区国资委系统国有经营性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经区国资委2020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石景山区国资委系统国有经营性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高效利用,规范国有经营性房屋管理行为,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方针,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2〕34号),结合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所管理的国有经营性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所管理的国有经营性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性房屋)包括:依法用于经营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依法用于经营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用途”项为商业或办公以外其他用途,依法用于经营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的租赁经营和托管经营国有经营性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经营,是指房屋管理单位将所管理的经营性房屋对外租赁取得租金收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托管经营是指房屋所有者将经营性房屋通过委托形式,交由房屋管理单位代为维护、管理和经营,以获得房屋的保值、增值或收益回报的行为。
第五条房屋租赁经营和委托经营采取分级管理、统一上报的方式,即租赁单位和委托单位具体负责房屋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如需审批或备案的事项,逐级核准申报,由房屋管理一级单位负责集中报区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2]39号)
财库[2002]39号
2002-06-05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补规定,特此通知。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石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现将《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八章决策公布与执行调整第九章决策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石景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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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下年度恢复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恢复的上年结转资 金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 上年结转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w 二、适用范围 w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 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具体包括财政部门 和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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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相关问题说明
w 三、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设了两个会计科目: 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直接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1 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构成新增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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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直接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
2、“财政应返还额度”(资产类)
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 记改革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财政 直接支付实际支出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 实际支出的冲减数。
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 记改革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 ,贷方登记 单位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2、财政应返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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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石政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6月27日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石景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区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作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区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京政办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性资金收缴和拨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支持本市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工作。
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3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区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未进行试点的区县,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方案》确定本地区改革的时间和步骤,力争“十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另行制订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八日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石景山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石景山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保留35件)一、预算管理类(1件)石财预[2001]18号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细则二、社会保障类(1件)石财社[2003]23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补贴项目”列支科目的通知三、行政事业类(1件)石财行[2006]162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损益和资金核实账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四、经济建设类(4件)石财建[1996]4号关于我区建立健全住房基金及调整住房公积金交存率的通知石财建[2000]14号关于我区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建[2000]20号关于我区基本建设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若干规定石财建[2003]221号关于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农业财务类(1件)石财农[200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六、国库管理类(8件)石财国库[2002]1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审批程序》的通知石财国库[2002]162号关于制发《石景山区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国库[2003]010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石财国库[2004]116号关于修订石景山区财政统一发放工作暂行方法的通知石财国库[2005]116号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石财国库[2005]237号石景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石财国库[2006]108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预算单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国库[2006]109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局内相关工作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的通知七、政府采购管理类(8件)石财采购[2000]1号关于加强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石财采购[2000]2号关于《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的通知石财采购[2002]25号关于《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石财采购[2003]266号关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管理的通知石财采购[2005]34号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人员行为规范石财采购[2005]129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采购[2006]2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石财采购[2006]48号关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八、综合类(6件)石财合资[1993]2号关于及时办理财政登记的通知石财综[1994]5号石景山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石财综[199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石财综[1996]6号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综[1999]4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石财预[1999]24号关于罚缴分离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九、企业财务管理类(0件)十、会计制度类(5件)石财会[1999]9号关于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石财会[2001]1号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石财会[2004]1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石财会[2004]170号关于加强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管理的通知石财会[2005]4号关于认真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方案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方案财政国库制度是一国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财政管理工作的核心。
财政国库制度的改革就是指对国家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国库现金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推进财政效率的提升,改善财政质量和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背景财政国库是指财政部门对于国家经济和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管控,为国家财政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和保障。
然而在当前我国财政管理中,财政国库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是财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财政管理机构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其次是财政管理信息化不足,缺乏对财政管理信息的统一收集、整合和分析,从而难以形成有效支持财政决策的数据。
此外,财政国库制度中的政策性、行政化等缺陷也是导致财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原因。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必须对财政国库制度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和质量,促进财政管理创新和发展。
二、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方案在制定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方案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家财政部门权责和职责的明确,强化财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信息化建设。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成立统一的财政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整合和分析财政信息,完善财政管理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等。
2、推进现金管理制度改革现金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应该完善现金管理体制,加强对于国库现金的管理和运作,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并且还要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现金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增加财务预算执行能力。
3、促进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是财政管理的核心,是财政管理流程的开始和终止。
通过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能够提升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化、信息化和服务化。
可以通过成立财政预算机构、完善预算审批、执行和监督的法律体系等措施加强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03]1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3.12.26【实施日期】2003.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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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2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下年度恢复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恢复的上年结转资 金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 上年结转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额度恢复到账通 知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如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 上年未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依据代理银 行提供的上年结转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 通知书》作相关分录:
直接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1 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构成新增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直接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2 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构成新增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登记收到 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授 权支付的支出数。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
2、“财政应返还额度”(资产类)
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 记改革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财政 直接支付实际支出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 实际支出的冲减数。
预算外: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贷: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二)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1 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如单位本年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单位根据两者的差额作 相关分录: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关问题说明
试点部门实施改革试点前的会计账务衔接
试点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做好改革试点实施 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领拨款的核对工 作。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
会计科目解释
会计账务处理: 直接支付@ 授权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
会计科目解释:
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资产类)
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 记改革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 ,贷方登记 单位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
会计账务处理: 一、 直接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一)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 知书》及原始凭证(代发工资入账清单) 入账,会计分录为: 原来只有从供应商取得的发票
直接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 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 数的差额或区财政局提供的相关凭证作相关会 计账务处理:
直接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1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年终结转的会计分 路和原来相同 2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财政直接支付
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2 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预算外: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 为:
1 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预算外: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石景山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石景山区财政局 2007年5月
主要内容
有关问题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相关问题说明
一、前提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以不改变预算单
位会计主体、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职责为前提。 财政部门仍执行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试点预算单位仍执行1997年颁布的《行政 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3、《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到账通知书》
相关问题说明
预算单位与财政发生领拨关系的账户,由原来单 位自行开设的实拨资金银行存款账户变为财政部门 为其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实拨资金账户
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招标代理授权业务代 理银行,试点单位在中标银行 中选择开户银行自行开设。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相关问题说明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 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具体包括财政部门 和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
相关问题说明
三、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设了两个会计科目: 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财政应返还额度
相关问题说明
四、记账依据的变化
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年底额度注销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 授权支付注销额度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注销额度 的会计账务处理: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结转资金实际支出时,依据《财政直 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原始凭证,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 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
二、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一)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 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 会计分录为:
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2 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预算外: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 借:事业支出、专款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授权支付业务会计核算
(五)年终决算仍由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 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主管 部门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时, 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即可。 决算时把应返还额度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