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知识提纲
第十四讲-国际商事仲裁法
▪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
包括以下几项:
▪ 1、仲裁意愿
▪ 2、仲裁的事项
▪ 3、仲裁地点
▪ 4、仲裁机构
▪ 5、仲裁规则
▪ 6、适用法律
▪ 7、裁决的法律效力
1、仲裁意愿
▪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 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 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 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 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
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
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
何指定仲裁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
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5、仲裁规则
▪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
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
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
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 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以此来确
认并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各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都规 定了各类仲裁应遵守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申请、 答辩、反请求,仲裁员如何指定并组成仲裁庭,审理如何 进行,裁决如何作出,仲裁费用如何收取等。其根本作用 就是规定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人员在仲裁中的权 利与义务的行为与方向。
10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 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 “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 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 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 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 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 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 没有装船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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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 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 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 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 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 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 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 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 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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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瑞士工 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 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 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 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 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二、 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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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 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 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 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 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 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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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 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 和太子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 议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 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仲裁与诉讼
• • 仲裁也叫公断,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 • 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 • 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 • 议的办法。
关于仲裁的公约
• • • • 1: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国际公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是中国自己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由双方当事 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的,表示愿 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 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 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 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是 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 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 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 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的协议。
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
仲裁条款一般也规定仲裁裁决有终局性,
不得上诉或要求变更。
(五)提交仲裁的事项
•
• 除了上述四项内容外.在仲裁协议中还 应写明把何种争议提交仲裁 。
(五)提交仲裁的事项
• 仲裁协议必须同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法律 关系相关联,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
(五)提交仲裁的事项
• 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事项,如果 超出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有可能致使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超出应裁决事项的范围。
仲裁申请书
( 5 )申请书所附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 6 )签名盖章;附合同、仲裁协议等文件 。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
• 有关的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
• 裁申请书以后,应立即初步审查决定提请仲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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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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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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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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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第十六周《国际商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临时和常设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系国际商会附 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使用1998年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2.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为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 构。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使用1976年生效的《商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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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 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后,只要不存在《纽约公约》与我国《民 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拒绝执行的情形,就应依互惠原则及公 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同执行本国仲裁机构的 裁决那样予以执行。
3.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成。使用1998年生 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4.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于纽约,在美国设24个分 支机构。使用1991年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属于民间性的常 设仲裁机构,总部设于北京,在深圳、上海均设有分会。使用 2005年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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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小结)
1.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与效力 3.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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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第四章 商事合同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八章 国际结算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⑴仲裁事项 ⑵仲裁地点 ⑶仲裁机构 ⑷仲裁程序及规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 •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排除管辖权)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 当事人须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 2.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 真实自愿。 3. 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4. 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5. 仲裁协议的达成必须符合合同法中意 思表示一致的规则
第12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 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 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 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 式。 • 国际商事仲裁是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 仲裁.
提出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仲裁庭组成
仲裁委员会 在收到仲裁 申请书及其 附件
寄送 连同仲裁规则与仲 裁员名册
被诉人
20日内在仲裁 委员会的委员 名单中指定1名 仲裁员
3 名以上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 (其中 1 名为 首席仲裁员)
45日内天向 仲裁委员会 提交答辩书 及有关证明 文件
争议案件以合议方式审理,也可以由独任仲裁员单独 审理争议
(四)仲裁案件的审理
1.开庭 开庭地点开庭日期请求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 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3.搜集证据与调查证人 是指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在做出最 4.保全措施 后的裁决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对有 关当事人的财产作一种临时性的强 制措施,以保证胜诉一方及时获得 应有的的问题进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讲义
第一讲仲裁协议一、概述国际商事交往中,争议或纠纷难以避免。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其中,仲裁作为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愈来愈普遍地为商界所采用。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由其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平合理原则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具有诸多独特的优势:1、程序简便、快速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而,仲裁程序简化,审理时间较短,争议解决的效率高。
2、自主性强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
3、程序保密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许,任何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
4、仲裁成本合理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且程序快速,诉讼则一般要“两审终审”,因此,仲裁费用比两审诉讼费用低廉,且节省时间。
5、裁决可在境外执行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35个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通过仲裁机构实施。
因此,我们需要对仲裁机构有所了解。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法律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
它本身不审理案件,而是专门为当事人提供通过仲裁方法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服务。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了解决该特定协议项下争议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章程和规则。
国际商法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10.1.3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1.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10.1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0.2
仲裁协议
10.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10.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0.1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0.1.1 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 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 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 提交第三者,并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 曲直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 议的方法。
1.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1)当事人行为的任意性不同。 (2)调解员与仲裁员所起的作用不同。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 (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 (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 (4)审理结果不同。 (5)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
10.1.2 国际商事仲裁的界定
·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 动中,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他们 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争议,提交他 们选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审议,并由其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4. 伦敦国际仲裁院推荐的仲裁条 款(1998年版) 5.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推荐的仲裁 条款 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推荐的仲裁条款
·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 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布雷默·武尔坎案
南印度公司从指定仲裁员到提交求偿的详 细理由令:停止继续 进行悬而未决的仲裁,宣布仲裁协议无效。英国 法院最后作出了有利于该造船厂的判决,并发布 了停止进行仲裁的命令。其理由是:该案在如此 过分长的时间内没有裁决结果,它潜在着不公平 的极大风险,如换成诉讼的话,他早就因丧失失 效而被驳回了。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 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的将他们 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 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 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灵活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法院。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 (3)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仲裁协议缔结地国家法律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仲裁地法 (6)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法律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时经理的手续步骤、活动规则与次 序的统称。 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 (一)仲裁的审理 (二)取证 (三)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案例:英国E公司与中国C公司纠纷案 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裁决的作成规则 (三)仲裁裁决的送达、解释和更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知识框架图
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知识框架图]
仲裁的定义与特征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仲裁制度概述仲裁与ADR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仲裁
仲裁的分类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法》
国内立法《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的法律渊源司法解释、批复、回复……
国际立法 1958年《纽约公约》
1965年《华盛顿公约》
1985年《示范法》
国家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分类区域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与仲裁庭全球性的仲裁机
构
仲裁员的条件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
对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法院对当事人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法院、仲裁庭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自治性、可分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作出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
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要件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
第三节 仲裁程序
国际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申请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 基础,并且根据仲裁程序( proceedings) 基础,并且根据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edings)进行 仲裁。 仲裁。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的过程中,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的过程中,仲裁机构 、当事人与少数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程序。它主 当事人与少数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程序。 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 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 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等。 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等。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 其作用是: 其作用是: (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员或仲裁庭取得对 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根据仲裁协议 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协议的义务 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协议的义务。 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二)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四)对主合同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 (二)订立仲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仲裁条款实例
在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一般都载有仲裁条款。 在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一般都载有仲裁条款。以下是一些合同 中的具体的仲裁条款,可供参考。 中的具体的仲裁条款,可供参考。 例1:凡因执行本销售确认书所发生的或与本销售确认书 1:凡因执行本销售确认书所发生的或与本销售确认书 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 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 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机构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例2: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一切争 2: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一切争 应由双方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 执,应由双方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 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6_九、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4、仲裁程序 5、裁决效力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案例1
A与B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一项仲裁条款,规 定:“凡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 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 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同意的规则 或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后 双方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A遂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B以仲裁机构名称错 误和仲裁条款约定可以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机 构约定不明为由,主张管辖抗辩。
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争议,任一 方可依据这一条款向任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双方必 须一致同意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 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 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 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B不同意贸仲的管辖 权,该选择无效。
只约定仲裁地点不能视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仲裁 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 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 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事项:尽可能宽泛,以便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称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如下几项特征: (一)强制性 (二)自愿性 (三)快速、简单、私密和灵活性
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 2.《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3.《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 4.《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5.《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 7.《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不同的类别。 根据是否依法进行划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为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从国际商事仲裁纠纷是否有常设仲裁机构负责组织管理角度,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不同标准,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不同的形式。 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 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 仲裁协议可体现为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两种形式。
问:X的主张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分析
第18章国际商事仲裁(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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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含义 ■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是指,从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
■ 目前,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有三种办法 确定仲裁地点:
■ 1.力争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 2.如经协商不能在我国仲裁,也可以规定在被申 请人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
■ 3.如果经前两项均不能确定仲裁地点,也可以协 商在第三国仲裁。
■ (三)明确规定所适用的仲裁规则
■ 仲裁规则,也就是仲裁庭受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法。仲裁规则的选择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重大。 国际上,对仲裁规则选择的一般原则是,适用受 案仲裁机构所制定的仲裁规则。
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执行仲裁程序的依据。 ■ 4.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重
要依据。
■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
■ 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问题是指,仲裁条款独立 于主合同其他条款独立存在,主合同的变更、解 除、终止、无效或失效等情形并不影响仲裁条款 的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
■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 ①用什么标准判断仲裁的国际性; ■ ②“商事”的范围。 ■ (一)判断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几个标准 ■ 根据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仲裁立法,
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以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个标准: ■ 1.以单一的国籍作为认定的标准。把当事人具有
开始至仲裁作出终局裁决的整个过程中,有关的 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 关系人(如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仲裁时所 必须遵守的步骤、方法和原则。仲裁程序一般由 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选择的仲裁规则加以 规定。仲裁协议中如没有选择应适用的仲裁规则, 则应适用该仲裁机构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也可以 依据仲裁地国家的仲裁法所准予适用的国际仲裁 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法知识提纲
一、知识提纲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的概念与种类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的含义“国际商事”的含义“商事”的含义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仲裁与斡旋、调解、诉讼的异同仲裁协议的强判执行力广泛的国际性国际商事仲裁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概念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保密性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仲裁约束力的来源及其强制力仲裁的本质属性仲裁裁断权的来源仲裁的本质属性:契约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权论”仲裁的契约性与自治性和民间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依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方式: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依仲裁庭是否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友好仲裁、依法仲裁隶属于国际组织法律地位作为非营利组织下的一个独立仲裁机构但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非营利组织种类: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常设仲裁机构、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常设仲裁机构各国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主要的常设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概述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种类: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提交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意愿、仲裁地、仲裁机构、所要适仲裁协议的内容用的仲裁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仲裁协议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形式方面:一般要求书面形式,但也有少数国家允许口头约定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主合同自始无效或不存在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自裁原则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确定的一般方法: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无明示选择是适用裁决作出地法,若未约定仲裁地时,可以依一般冲突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确定的法律、主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法院地法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独立性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仲裁程序法的确定: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未明示选择时,可适用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地法或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则及其影响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中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适用于争议实质问题的法律依冲突规则确定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实体法的确定方式不依冲突规则确定非国内法规则的适用: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并存法、商法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仲裁裁决的种类:最后裁决、临时裁决、部分裁决、缺席裁决、合议裁决申请撤销的目的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管辖法院:一般是仲裁地国法院或裁决作出地法院裁决的撤销提出申请的时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统一制和双轨制国际商事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裁决本身问题裁决的撤销撤销的主要理由管辖权问题适当通知问题其他程序问题发回重新仲裁的条件重新仲裁制度重新仲裁的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念仲裁地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一般方法没有约定时,由仲裁庭确定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法院协助指定仲裁地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标准及中国国内识别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的标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的准问题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和管辖法院承认与执行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在澳门的承认与执行在台湾的承认与执行涉外裁决和非涉外裁决的区分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裁决的执行的条件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二、名词解释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仲裁的性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仲裁法仲裁程序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Arbitration.Arbitration Agreement. Arbitration clause. Arbitration award. ad hoc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Permanen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AA. ICC.X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 terms of reference.ADR. jurisdiction. Parties’ Autonomy.三、必须理解的问题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2、仲裁程序选择与仲裁地法3、法院在仲裁不同阶段与提供的支持4、仲裁约束力的来源,仲裁员裁判权来源5、法院对仲裁的保障与监督6、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7、中国贸仲、海仲委员会8、仲裁条款独立性及效力问题9、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10、仲裁协议、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的关系问题11、仲裁程序过程中调解书的生效、签字问题12、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调解问题13、法院在仲裁不同阶段的支持与监督问题14、仲裁协议异议的产生、提出问题15、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6、仲裁裁决书的修改、书写错误问题17、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问题18、仲裁裁决书的撤销问题19、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保留问题20、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条件21、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1923年、1927年、1958年)。
8-国际商事仲裁
中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相当
一部分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是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26年,总 部在纽约。 AAA备有人数达10,000名以上的仲裁员名单, 仲裁员无任何国籍方面的限制。 AAA受理全美各地以及外国各种当事人提交的任 何法律争议。
案例
秘鲁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羊毛买卖合 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 未果的情况下,秘鲁某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 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国某公司 支付货款。中国某公司则反诉秘鲁某公司产品质量 不合格,要求秘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最终以不 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理。中国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秘鲁某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 行裁决。
中国某玩具制造厂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玩具加工订
做合同,后因产品规格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规 定,玩具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 为节省时间,该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3名颇具声望的 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并且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和较大的 影响力,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事后有关新闻媒体作了详细 报道。 请问: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地方?
(1)明确地规定在中国仲裁,由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 (2)明确地规定在被告所在国家的仲裁 机构仲裁。 (3)明确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 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2010年1月5日,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签 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安平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山东省济 南市平阴县合资成立安平制药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的第54 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根据该机构 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 约束力。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制药厂遂向山 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安泰公司提出了 管辖权异议。 问题: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重点
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地履行该裁决临时仲裁机构:它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了解决该特定协议项下的争议而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
特点: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章程和规则。
优势:第一,在程序上比较灵活;第二,可在一定条件下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1、该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撤回2、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对协议项下争议的管辖权的依据,至少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法院不得对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进行干预,除非法院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3、仲裁协议也是仲裁庭取得仲裁协议项下争议的管辖权的主要依据,赋予仲裁员解决该协议项下争议的权力4、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使根据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的启动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审理(1)、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2)、仲裁地点的确定(3)、仲裁审理与调查取证方式(4)、仲裁使用的语文4、仲裁裁决的作出中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1、在仲裁申请与案件受理方面,以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为依据2、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均要求各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3、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给双方当事人合理地表达各自意见的机会4、仲裁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载人笔录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特点:1、都是在争议解决之前采取的包括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者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之中采取的2、这些措施都是临时性的,其特点是暂时性和临时性的应急措施3、采取这些措施的要求通常都是紧急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内容:1、与取证或保护证据有关的措施2、维持现状的措施3、防治转移财产的措施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作用:1、便于仲裁程序的进行2、避免争议标的物的灭世或损坏3、便于裁决作出后的执行有权发布临时保全措施的机构:法院、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证据的获取:1、当事人举证2、仲裁庭查证3、法院协助取证确定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法律的方法:1、当事人共同决定2、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我国关于解决国际商事交易的适用法律:1、我国国际商事交易所涉及的争议一般为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2、如果当事人未能就解决争议的法律作出决定,使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我国许多国内法都体现了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作出约定,法院或仲裁庭应当予以适用中国有关事项可仲裁性的实践:1、证券交易争议仲裁2、知识产权争议仲裁3、涉外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1、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程序3、仲裁庭越权4、仲裁庭组成不当5、公共政策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6、使用法律错误7、其他中国有关的撤销理由: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1、各国国内法上的规定2、国际立法中的规定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地履行该裁决临时仲裁机构:它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了解决该特定协议项下的争议而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 区分 • 内国裁决(domestic award)
• 外国裁决 (1)领域标准 (2)非内国裁决标准
(二)拒绝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 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者已经被撤 消或者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公共秩序.
•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一国内部的经
济仲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一国国内的贸易、经济和劳 动等争议,既包括商事仲裁,也包括非商事争议性质的
劳动仲裁,属于国内程序法研究的对象。
•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 司于1999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 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00年4 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 将争议提交给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 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由 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管 辖权。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19842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198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199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195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四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五有缺陷的仲裁协议及其补救方法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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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提纲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仲裁的概念与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的含义
“国际商事”的含义“商事”的含义
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仲裁与斡旋、调解、诉讼的异同
仲裁协议的强判执行力
广泛的国际性
国际商事仲裁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的概念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保密性
灵活性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
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仲裁约束力的来源及其强制力
仲裁的本质属性仲裁裁断权的来源
仲裁的本质属性:契约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权论”
仲裁的契约性与自治性和民间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仲裁机构
依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方式:临时仲裁、机构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友好仲裁、依法仲裁
隶属于国际组织
法律地位作为非营利组织下的一个独立仲裁机构但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非营利组织
种类: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常设仲裁机构、行业性
的常设仲裁机构、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常设仲裁机构各国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
主要的常设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
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主要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台湾中华仲裁协会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概述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种类: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提交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意愿、仲裁地、仲裁机构、所要适仲裁协议的内容用的仲裁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仲裁协议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
形式方面:一般要求书面形式,但也有少数国家允许口头约定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
主合同自始无效或不存在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庭的管辖权自裁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确定的一般方法: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无明示选择是适用裁决作
出地法,若未约定仲裁地时,可以依一般冲突规则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确定的法律、主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法院地法确定
当事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独立性
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
仲裁程序法的确定: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未明示选择时,可适用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地法或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
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则及其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原则
中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适用于争议实质问题的法律依冲突规则确定
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实体法的确定方式不依冲突规则确定
非国内法规则的适用: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并存法、商法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
仲裁裁决的种类:最后裁决、临时裁决、部分裁决、缺席裁决、合议裁决
申请撤销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管辖法院:一般是仲裁地国法院或裁决作出地法院
裁决的撤销提出申请的时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6个月内提出
统一制和双轨制
国际商事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裁决本身问题
裁决的撤销撤销的主要理由管辖权问题
适当通知问题
其他程序问题
发回重新仲裁的条件
重新仲裁制度重新仲裁的仲裁庭
重新仲裁的审理范围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概念
仲裁地当事人约定
确定的一般方法没有约定时,由仲裁庭确定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
法院协助指定仲裁地
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标准
及中国国内识别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的标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的准问题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和管辖法院
承认与执行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在澳门的承认与执行
在台湾的承认与执行
涉外裁决和非涉外裁决的区分
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裁决的执行的条件
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二、名词解释
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仲裁的性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仲裁法仲裁程序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承认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Arbitration.Arbitration Agreement. Arbitration clause. Arbitration award. ad hoc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Permanen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AA. ICC.
X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 terms of reference.
ADR. jurisdiction. Parties’ Autonomy.
三、必须理解的问题
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2、仲裁程序选择与仲裁地法
3、法院在仲裁不同阶段与提供的支持
4、仲裁约束力的来源,仲裁员裁判权来源
5、法院对仲裁的保障与监督
6、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7、中国贸仲、海仲委员会
8、仲裁条款独立性及效力问题
9、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10、仲裁协议、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的关系问题
11、仲裁程序过程中调解书的生效、签字问题
12、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调解问题
13、法院在仲裁不同阶段的支持与监督问题
14、仲裁协议异议的产生、提出问题
15、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16、仲裁裁决书的修改、书写错误问题
17、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问题
18、仲裁裁决书的撤销问题
19、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保留问题
20、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条件
21、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1923年、1927年、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