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三章会员
老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老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关爱老年人、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老人协会是面向广大老年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设立,自愿参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老人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服务,为社会奉献,传承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老人协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为老服务的活动,促进老年人和社会各界友好交流。
第五条老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种活动,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综合福祉。
第六条老人协会的财务由会员自愿捐赠、社会捐助、政府补助等多方面筹集。
第七条老人协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有损社会稳定、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的活动。
第八条老人协会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内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会员是老人协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任何符合老人协会章程规定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表决权、被投票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必须遵守老人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自觉维护老人协会的形象和权益,不得有损老人协会的声誉,如违反老人协会章程规定,经老人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责令退会等处分。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参加老人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推荐新会员加入老人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加老人协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老人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第十四条会员有权监督老人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老人协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通过老人协会相关渠道获得情况告知权,包括老人协会财务状况、活动计划、工作总结等。
第十六条会员有权享受老人协会提供的优质服务,包括文化、健康、娱乐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老人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是老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孝老爱亲便民志愿服务活动
孝老爱亲便民志愿服务活动
孝老爱亲便民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社会活动,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关注和关爱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和帮助。
该活动通常由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机构发起,吸引了众多志愿者的参与。
志愿者们可以通过定期拜访社区内的老年人,与他们交流、陪伴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给他们带去关爱和温暖。
在活动中,志愿者们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如购物、送药、陪诊、清洁卫生等。
他们还可以组织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如唱歌、跳舞、下棋、看电影等,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此外,孝老爱亲便民志愿服务活动还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如免费维修家电、理发、义诊等。
这些服务不仅方便了居民的生活,也增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总之,孝老爱亲便民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社会活动,它不仅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关爱和帮助,也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一章总则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华孝老爱亲协会”。
英文译名:
缩写名称:
第二条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热心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研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团体自愿组织成立的群众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华孝老爱亲文化,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形成孝敬长辈、关爱亲朋的良好风尚,引导亿万大众致力于推进和美亲情、和睦家庭、和乐社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挖掘整理中华丰厚孝老爱亲文化资源,深入研究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的形成、发展及其时代意义和价值,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坚持孝老爱亲文
化研究与普及教育相结合,推动孝老爱亲文化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孝德的良好风尚;坚持贴近实际,面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尊老助老社会公益活动,宣扬“敬老爱亲”的典型模范事迹,营造践行孝道美德、共建和谐社会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管理。
孝老爱亲活动
孝老爱亲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孝老爱亲的理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并参与到孝老爱亲的活动中来,让老年人能够过上更加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各地也陆续开展了不少相关的活动。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孝老爱亲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一、孝老爱亲活动的意义孝老爱亲活动,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关爱和帮助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难题、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和陪伴等。
这些活动的意义在于: 1. 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孝老爱亲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传承这种美德,还可以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从而在晚年生活中感到更加幸福和满足。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健康和幸福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密不可分。
在孝老爱亲活动的推动下,社会各界可以更加关注和照顾老年人的生活需要,让老年人过上更加健康、快乐的晚年生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体现社会责任和担当孝老爱亲活动的开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通过参与这些活动,我们可以体现出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担当,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二、孝老爱亲活动的实践孝老爱亲活动的实践,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具体的实践案例。
1. 社区志愿服务许多社区都开展了孝老爱亲的志愿服务活动,通过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陪伴等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这些志愿者不但可以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难题,还可以与老年人进行交流和互动,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2. 家庭关爱行动家庭是孝老爱亲的基本单位,许多家庭也开展了孝老爱亲的行动。
通过为父母提供日常生活照顾、陪伴等服务,让他们感受到子女的关爱和温暖。
这些行动不但可以让老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还可以让子女们感受到孝道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公益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XXX。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本中心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X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政府民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的社会团体。
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搭建爱心平台,帮扶弱势群体,救助困难群众,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服务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本中心承受县团委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中心的活动地点为:县群团活动中心(原卫生局)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贫困学生助学、救济贫困等各类公益服务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活动。
五)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材料,研讨和介绍海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历。
六)向政府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供给资讯和服务,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
第三章会员第一条:中心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热心公益、关注公益文化事业;三)年满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老年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
“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
“七有”即有协会名称(含牌子)、有协会章程、有活动场地、有会员、有理监事分工岗位责任制、有老年基金会、有协会基本情况上墙。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本村(居委)居民(含离、退体干部、老师、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书面或口头申请,经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孤寡五保老人居民,应是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协会退回所交会费。
第三章会员义务第八条接受本会领导、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再就业各种技能,学习养老保健知识等。
遵纪守法。
第十条团结友爱,互访互问,互相帮助,爱护儿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为家庭和集体,为党委、政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条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每年缴交一次,标准由协会确定。
孤寡、残疾、五保老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会员权利第十三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慈善总会章程
慈善总会章程.doc-免费下载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xx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
体制第二条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四)名誉会员。
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爱心公益协会章程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为××XXX。
第二条:本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投身公益,创造一个处处充满爱的生活环境,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协会口号为“爱在心中,公益在行动”。
第五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协会接受主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主要活动范围为××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等国学礼仪的宣传教育活动。
2.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
3.组织、推广义工活动。
4.宣传推广环保知识和消防知识。
5.接受各种捐赠现金和物资,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6.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
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
有特殊贡献的还将设立荣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2.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服务项目并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3.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4.遵守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包括:1.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2.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协会授予会员资格。
老年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老年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第三条本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益性老年群众组织。
本协会应当备案成立,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湖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在本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和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密切联系老年人,依法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上级老龄机构和社区“两委”开展老龄工作。
(四)组织开展为老服务、老年互助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承担政府购买服务。
受有关机构委托,承担为老服务项目。
(六)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办经济实体。
(七)其他。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所在辖区范围内老年人,承认老年协会章程,参加老年协会活动,均可入会。
本辖区范围内其他老年人文体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其他。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四)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中老年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中老年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中老年人之间的团结与交流,弘扬中老年人的文化传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老年协会是中老年人利益团体的专门组织,是中老年人联系和服务的社会团体,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老年协会的名称为“中老年协会”,下称“协会”。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中老年人,促进和谐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中老年人学习文化知识,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活动;2. 维护和维护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代表中老年人提出合理诉求;3. 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中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4. 推动中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和公益事业。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 组织中老年人学习文化知识,开展各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2. 组织策划中老年人文体活动,如舞蹈、书画、音乐会等;3. 维护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中老年人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 协助政府、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关于中老年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协会是以自愿加入、平等参与为原则的中老年人群体组织,实行会员制度。
第八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两类。
第九条会员权利和义务:1. 享有出席协会会议和活动的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2.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得到协会的支持和帮助;3. 遵守协会章程,认同协会宗旨和任务,履行会员义务;4.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公益事业和志愿活动。
第十条会员资格的确定:1. 成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老年人,有民事表述权和处理能力的中国公民,皆可成为协会会员;2. 加入协会需要填写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即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权益的保障:1. 享有协会提供的健康知识、文体活动等服务;2. 享有协会对本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3. 有权直接参加协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4. 有权按照章程和规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社区老年协会章程
社区老年协会章程社区老年协会章程为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精神生活,本着志愿服务、互助友爱、公正公平、团结稳定的原则,成立社区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一章协会名称、性质、目的和任务第一条协会名称为“社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法定人格,依法进行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促进老年人的自尊、自信和自立,营造和谐美好的老年社区。
第四条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各项老年人关注性的活动,组织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维护老年人权益,提高老年人素质和福利水平,保障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
第二章协会的会员第五条协会的会员应为年满60周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接受协会章程、宗旨,自愿加入协会的老年人。
第六条有意申请加入协会的老年人应提交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应当认真遵守本章程,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协会会员的身份终止包括主动退出、被开除和死亡三种情况。
主动退出的会员应向所在分会书面申请退出,被开除的会员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死亡的会员自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章协会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协会需要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不少于3人,产生方式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协会设有多个分会,每个分会下设一名分会主任,由该分会会员的代表投选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二条协会设有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和后勤事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
第十三条协会设有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财务委员。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协会每年应制定一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为养老院内的老年人提供交流平台,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条名称: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第三条性质: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养老院内的老年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
第四条业务范围:1. 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2. 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3. 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解决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问题;4. 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5. 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资格:凡在养老院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者,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会员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组织形式: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条会长: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全面工作,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责:1.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2. 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3. 管理协会的经费和资产;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老年人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老年人的利益为宗旨,开展各项服务和活动。
第三条老年人协会的名称为“XX老年人协会”,下称“协会”。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老年人,关注老年人的需求和权益,提供各类服务和支持,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开透明,民主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老年人福利事业的推进,老年人权益的维护,老年人健康的促进,老年人文化娱乐的丰富,老年人社交交流的组织。
第七条协会的章程是协会的基本组织规范,所有会员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1. 年满60周岁的中国公民;2. 自愿加入协会,并认同协会的宗旨和章程;3. 具备一定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
第九条会员有权享受以下权益:1.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2. 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表达意见的权利;3.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资讯;4. 受到协会的关心和匡助。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服务;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 支持协会的工作和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1. 申请加入协会的老年人需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经过协会审查批准;2. 会员可以自愿退出协会,需书面通知协会,并注销会员身份。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二条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1.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2. 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讨论和通过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 审核和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1. 名称和宗旨1.1 名称:本组织的名称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宗旨:协会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增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推动老年人事业的发展。
2. 成立和注册2.1 成立:协会成立于(日期),并在(地点)注册。
2.2 法律地位: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依法独立存在,具有法人资格。
2.3 地域范围:协会的活动范围主要覆盖(地区/城市/国家)。
3. 会员资格3.1 会员类型:协会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3.2 会员条件:任何年满60周岁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加入。
荣誉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推荐并经协会会员大会批准。
3.3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等权益。
3.4 会员义务: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4. 组织结构4.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味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4.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4.3 监事会: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活动。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4.4 秘书处: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开展各项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5. 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拨款等。
5.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账目记录。
协会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6. 活动内容6.1 健康服务:协会将定期组织健康讲座、体检活动、康复辅导等,提供健康咨询和服务。
6.2 社交活动:协会将组织老年人之间的交流活动,如旅游、文化艺术展览、舞蹈、音乐会等,促进老年人的社交互动。
6.3 志愿者活动:协会将鼓励会员参预志愿者活动,为社区和其他需要匡助的人提供支持和服务。
老年人协会章程(1)
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章程,是为适应社会老龄化新形势,加强老年人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有效地让本社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二条: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指导之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群众性老年人组织。
第三条:老年人协会是党和政府为老年人服务的载体,也是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其宗旨是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本社区的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男女居民,承认老年人协会章程,执行老年人协会决议,参加老年人协会活动,均可入会。
第三章会员权利、义务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一,有权在老年人协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有权选举。
三,有被选举权。
四,对不称职的协会领导,有权要求撤换。
五,有权参加老年人协会的活动。
六,有权优先获得老年人协会的服务。
七,有权提供法律咨询,批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有权退出老年人协会。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一,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
二,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
四,有义务执行协会决议。
五,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有义务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七,有义务争取社会力量对协会的支持。
第七条:会员退出协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在一年之内不参加协会的活动,将作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协会的职责第九条:一,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贯彻老年人权益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社区老年人的权益。
真正做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养二,开拓社会资源,把义务医疗队伍带进社区,带进老年人协会,真正做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医。
三,组织老年人参加时事、政策、法律和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学习。
以此提高老年人的政治思想觉悟,真正做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教。
老年协会章程
社区老年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加强老年人协会规范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领导下,在区、街道老龄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群众性老年组织。
第三条社区老年人协会是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联系团结老年人的纽带和桥梁,是促进安定团结,推进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宗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协会的任务:1、围绕社区两委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年事业,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协助社区调解邻里家庭纠纷,督促子女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
3、组织老年人参加时事政治、政策法规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学习。
4、关心教育青少年,参与禁毒禁赌等活动,协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安定团结。
5、广泛深入地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群众性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6、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活动,为高龄老人、孤寡病残等特困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7、积极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社区两委会制定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提供依据。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龄55周岁以上的公民,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享受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有退会的自由;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与活动,完成协会所交给的任务;第四章组织第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孝善理事会规章制度
孝善理事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孝善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弘扬孝道精神,加强孝善事业的管理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孝善理事会。
第二条孝善理事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发挥公益性、社会服务性作用。
第三条孝善理事会的宗旨是:以孝为本,以善为源,弘扬孝道文化,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孝善理事会的工作范围:开展孝道宣传教育,推动孝道文化传承,组织开展孝道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孝善理事会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组成,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
第六条孝善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项重要事务由理事会集体决定,由理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孝善理事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孝善理事会设立监督机构,对理事会的财务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理事会及成员第九条孝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当认同并积极支持孝善理事会的宗旨和工作方针,能够履行相应职责,有爱心和责任感。
第十条孝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当定期参加理事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孝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当维护理事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孝善理事会的利益。
第十二条孝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纪律,听从理事长的决定,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孝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的各项工作中应当积极主动,勇于担当,不得推卸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孝善理事会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孝善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具体分工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设立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孝善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设立部门,分别负责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公益事业等工作,按照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文件管理、信息发布、会务安排等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孝善理事会的财务来源主要包括会员费、捐赠等渠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一、总则1.1 为了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名称2.1 组织名称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组织宗旨3.1 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社交、娱乐、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推动老年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入。
四、会员资格4.1 任何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4.2 会员需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4.3 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服务的权益,并有权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五、组织结构5.1 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5.2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全体味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5.3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5.4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执行情况。
六、协会活动6.1 协会定期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如舞蹈、合唱、书法、围棋等,以满足会员的兴趣需求。
6.2 协会开展健康讲座、体检等活动,提供健康咨询和服务,关注会员的身心健康。
6.3 协会组织社区义工活动,鼓励会员参预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提升会员的社会责任感。
6.4 协会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提供学习资源和平台,促进会员的知识更新和思想交流。
七、财务管理7.1 协会财务由监事会负责管理,确保财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7.2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八、章程修改8.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会员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会员的赞成票通过。
8.2 对于章程的修改,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九、章程生效9.1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成为协会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以上是对老年人协会章程的详细描述,该章程旨在为老年人提供社交、娱乐、教育、健康等服务,推动老年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入。
孝老爱亲的内容
孝老爱亲的内容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是人们对家庭伦理关系的高度重视和尊敬的表现。
在中国古代,孝顺父母是尊重祖先、维护家族尊严的基本要求,而在现代社会,孝老爱亲更是体现着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孝老爱亲的重要性和实践方法。
孝老爱亲意味着对父母的尊重和关怀。
父母是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最早的恩人,他们为我们付出了无私的爱和辛勤的劳动。
作为子女,我们应该尊敬父母,理解他们的辛苦和付出。
要通过言行举止来表达对父母的敬意,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
在现代社会,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很多人无法经常陪伴父母,但我们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保持联系,关心他们的近况,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关怀和爱意。
孝老爱亲也包括对老年人的关怀和照顾。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我们应该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逐渐衰退,生活起居上需要一定的帮助,比如购物、做饭、打理家务等。
我们可以主动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关心他们的饮食和起居,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孝老爱亲还包括对祖先的尊敬和纪念。
祖先是我们家族的根基,他们的智慧和努力为我们的生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应该尊重祖先的精神遗产,传承家族的优良传统。
可以通过祭祀、扫墓等方式表达对祖先的敬意,让他们在天之灵得到安宁和慰藉。
除了上述方面,孝老爱亲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践。
比如,我们可以关心身边的老年人,参与社区的志愿者活动,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通过参加公益活动,我们可以将孝老爱亲的理念传递给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观。
作为家庭的一员,我们应该尊敬父母,关心老年人,纪念祖先,并通过实际行动来践行孝老爱亲的精神。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让家庭更加和谐幸福,社会更加和睦进步。
让我们一起努力,用孝老爱亲的行动点亮生活的阳光,传递爱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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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富有爱心、乐于奉献、品质高尚,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活动;
(三)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提请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及有关制度,执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交办的工作;
(四)向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
(五)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执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履行职责。
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团体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团体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提交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
(二)有损害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名誉或违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宗旨行为的;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宣传文告上发布。
第十五条已退会和除名的人员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参与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