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二) 民法典颁布后,保证合同需要特别关注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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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管理

民法典关于合同管理

民法典关于合同管理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管理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二、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意思表示要素: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客体要素: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劳务等。

3.价款要素:合同需要明确约定价款。

2.3 合同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但是,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如不动产买卖合同等。

三、合同的履行3.1 履行义务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交付财产: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合同涉及的财产。

2.提供劳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务。

3.支付价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3.2 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合同一般会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合同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

变更合同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自愿原则:变更合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

2.平等原则:变更合同应当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

4.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终止前,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可以被解除。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5.1 协商解决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保证责任是保证⼈对债务⼈履⾏债务承担的责任,保证⼈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的期限、保证的⽅式、保证范围等问题进⾏约定,那么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如何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承担的⽅式由当事⼈约定,没有约定的,⼀般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保证⼈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六条【保证⽅式】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所⽣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的,应属保证之列⽆疑;⽽约定利息及当事⼈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可计⼊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定的独⽴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合同或者另⽴独⽴的条款,因此,在适⽤保证时,与约定利息⼀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是因为债务不履⾏还是迟延履⾏,只要归结到债务⼈头上的,保证⼈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后 签订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典后 签订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典后签订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典的实施对签订合同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 合同的成立要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完全行为能力、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目的和内容是合法、真实、可能的等要素。

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成立要素的具备。

2. 合同的格式和形式: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格式和形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例如规定了书面形式合同的要件、口头合同的认定标准等。

合同的格式和形式要根据法律要求进行选择和确认。

3. 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确保各方权益的明确和保护。

4. 合同的履行:民法典对合同的履行义务做出了规定,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尽诚信义务。

合同履行时要注意各方义务和责任的明确,避免对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

5. 合同的效力和解除: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的规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签订合同时要清楚了解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的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造成纠纷。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并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各方的权益。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其中规定了担保制度的相关条款。

担保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保障债权人能够得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

担保制度的出现,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更加安全的债权保障方式,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担保制度主要以担保合同为基础。

担保合同是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通过这个合同,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方式,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履行。

在民法典中,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担保种类的规定。

民法典将担保方式分为自然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

自然担保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具体质物或者措施,自动享有担保的权益。

法定担保是指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其次,担保的设立要件和效力。

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合同的设立要件,包括主债权的存在、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担保的方式等。

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不影响主债务的履行。

再次,担保的效力范围和变更。

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务金额、利息、违约金等,担保人对债务人其他债务的担保需要另行约定。

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变更,担保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此外,担保的实现程序和效果。

民法典规定了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且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在担保实现过程中,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可以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最后,担保的撤销和清偿。

担保合同的撤销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或者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合同。

当债务人履行完债务后,担保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清偿,即担保人将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

总之,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债权保障机制。

担保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担保制度的规定和完善,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增强信贷市场的流动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法典颁布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民法典颁布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民法典》颁布后,订立合同时,需要我们注意的要点如下:1.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否有效?是。

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2.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好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案例链接:(1)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裁判要旨: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的任意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保险救济,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依保险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任意缩小。

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要求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债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一定。

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不一定。

1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吗?有。

撤销权存在期间是除斥期间,目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民法典》述评 保证合同重点立法变动(附民法典背景下保证合同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述评 保证合同重点立法变动(附民法典背景下保证合同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

在保证领域,《民法典》作出重大变革, 创造性地将保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独立成章,保证合同法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对保证合同在日常实践中的应用和在司法审判乃至商事仲裁中的运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此话题,本文所论具体涉及《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重大立法变动,主要包括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债权转让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混合担保、共同保证等五个方面。

一、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改变(一)保证方式的改变法条变化示图《担保法》第19条 |《民法典》第686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方式问题,观察比较《担保法》原有规定和《民法典》现行规定,试作分析如下:1.推定保证方式的改变此前《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现《民法典》第686条对以往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做出这样的改变,是为了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利益。

从保证人的角度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可以主张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其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

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由于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无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往往须直面债权人,而普遍情况下,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后其追偿权的行使更是漫漫长路。

由此看,一般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较轻的。

对债权人而言,推定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加强保证人对债务人履约的责任,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因此债权人自然更加偏好连带责任保证的推定。

但是,以往这种推定方式其实是存在问题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不存在特别的利益,因此对保证人不能要求过高。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随着中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担保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和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其他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为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

这些形式的担保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可以互相补充或单独使用。

1. 抵押:抵押是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保护。

2. 质押:质押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通常适用于需要及时变现的情况,如贷款或融资业务。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有助于增加债权人的信心。

二、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权益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1. 主债权优先追偿: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首先追偿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这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追偿担保财产前,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

这为担保人行使其保险权利提供了保障。

3. 担保人的限制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采取合理的行动,以减少自己的担保责任。

例如,当债权人不合理追求担保财产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放弃追偿。

三、担保的实际应用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还可以减少风险和提高信任。

1. 银行贷款担保:在商业贷款中,银行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

这样可以增加银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心,并为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保障。

2. 保险责任担保:在保险合同中,受害人通常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第三者责任担保。

民法典担保规定

民法典担保规定

民法典担保规定担保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以其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

担保制度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债权人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章对担保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担保的定义、效力、种类、以上级等关键问题。

本文将以此为主线进行论述。

一、担保的定义和效力担保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在这一定义中,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提供担保责任,即担保人承担责任来保证债务履行;二是该责任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的;三是该行为是为债务的履行提供的。

只有满足了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担保关系。

担保的效力体现在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担保人按照担保协议所约定的方式和范围承担责任。

担保的效力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主债权的存在,即担保的效力是在保证了主债权的基础上产生作用的;二是担保责任的从属性,即担保责任是针对主债权的履行情况而存在的。

只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才能启动担保责任。

二、担保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规定,担保包括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两种形式。

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一般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的方式包括连带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上承担同等责任。

抵押是指担保人以其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

质押是指担保人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保管,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担保。

留置是指担保人因债务人对其拥有的特定动产进行留置,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

特殊担保是除一般担保方式以外的其他一切形式的担保。

特殊担保可能因为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经济实践的需要,以及合同双方的约定而产生。

例如,信用证、保函等都可以属于特殊担保范畴。

三、担保的以上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的规定,担保可以有多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纠纷。

本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特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论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

论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

论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其中的担保制度体系是保护债权人,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担保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担保制度体系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系列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中心,通过担保人进行的一种财产性利益保全机制。

其核心是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一、担保范围及性质:担保制度体系覆盖面广泛,涉及到各类经济活动,包括贷款担保、债券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担保的性质是一种合同关系,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相关规定。

担保物权通常以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等形式存在。

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获得优先受偿权,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担保方式:担保制度体系提供了多种担保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保证保险等。

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四、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不能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五、担保的效力和变更:担保的效力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全。

在债务人没有违约情况下,担保人不能解除担保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变更担保方式、担保物权以及担保数额等方式灵活调整担保关系。

六、担保的终止和解除:担保的终止和解除通常发生在债务得到履行或者在担保期限届满后。

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申请解除担保关系,但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担保关系也会终止。

七、担保权利的行使: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债权人行使主债权和行使担保物权两种情况。

债权人可以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也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

浅析《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引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担保的内容,规定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以及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中。

保证是一种主要的担保类型,《民法典》除将《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的内容进行整合之外,还有一些新变化和新规定,本文即对该等新变化和新规定及对实操的可能影响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新变化: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改为按一般保证处理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保证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后果,《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改变了《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突出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约定“连带”字样。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条件都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但实务中存在大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尤其常见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经笔者检索案例发现,比较典型的情形包括:1)保证人在借条或主合同上仅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但并没有明确其保证方式;2)仅约定债务人不偿还或没有按期偿还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3)同时成立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一致,或者既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又有承担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4)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仅有无条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偿还责任的相关表述。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首先,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而对其债务承担附加责任的行为。

担保的种类有很多,其中包括保证、抵押、定金、质押等。

其中,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义务承担分期付款、履行协作支留等情形提供保证,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提供给债权人占有或留置以使债务获得担保的方式,定金是指为确认合同成立而采取的支付一定货币或其他财产的一方作为债权人,质押是指权利人因债务不履行而占有或留置他人动产为债权提供担保。

在担保的主体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作为担保主体。

债务人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

再次,在担保的范围方面,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的主债权为限。

这就意味着,担保的范围应当围绕着债权人的债权展开,而不应当超过债权的金额或种类。

最后,在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以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障债权人能够充分履行其债权。

同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保证其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担保制度在我国国内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担保制度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需要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的约束力和履行责任,以保证担保制度的良好运行。

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民法典》在担保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创新,其合同编中新增“保证合同”的一章就是典型的体现。

该章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域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修改了原有的多项规则。

新修订的保证合同制度必然会产生新的解释适用空白,《民法典》中保证合同制度的相关新规则及其适用要旨尚存诸多有待明确之处。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一文中围绕保证合同制度的重点问题作出了详尽分析。

一、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内涵与区分我国《民法典》第552条新增了债务加入制度,该项制度与保证制度在功能、成立方式以及法律效果上具有相似性。

实践中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也可能存在保证担保,我国《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也得以体现。

然而,在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无论其是向债权人还是向债务人表示其愿意承担债务,都需要确定该第三人究竟是加入债务,还是提供保证,对此,我国《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虽然以上分析已经明确了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但在具体判定时仍可能发生难以决定究竟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在存疑时应当推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立场。

在判断究竟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保证时,重点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一般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责任重于保证人。

因此,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清晰时,为避免加重第三人的责任,应当适用“存疑时优先推定为保证”的规则。

二、保证方式推定规则的根本性变化就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而言,我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改变了我国《担保法》第19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立场,明确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的推定规则。

这种改变,在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变化在于保证人能够享有先诉抗辩权,从而符合了“债务人欠债应当先自行清偿”的常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先诉抗辩权,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三款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三款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为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22条第三款进行详细解释,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其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

一、法律条文《民法典》第22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要求1. 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不仅要符合当事人意志的表达,还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

具体来说,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条款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强制性规定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义务条款。

例如,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背了这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3. 公共利益的保护第22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体现,涵盖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道德规范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合同中不得含有贩卖非法物品、偷税漏税等条款,这些行为不仅对合同当事人自身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具体应用1.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不仅是合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必要措施。

审查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 合同内容合法性的救济措施合同的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补偿性原则体现在:一是因违约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无损失 则无赔偿。二是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就意味着违约方的相对方不能因此获利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重大过失是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社会的一般要求,未能尽到普通人的注意标准。一般过失则指当事人的行为 未达足够的谨慎和勤勉的注意义务,即未达到较高的注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颁布后,做好民法 典的贯彻实施工作,是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特别是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
读书笔记
逻辑清晰,结构合理,条框分明。
精彩摘录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
第六百五十七条 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六百五十九条 第六百六十条 第六百六十一条 第六百六十二条 第六百六十三条 第六百六十四条 第六百六十五条
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六百六十八条 第六百六十九条 第六百七十条 第六百七十一条 第六百七十二条 第六百七十三条 第六百七十四条 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章 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 同
第十二章 借 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 证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第五百九十六条 第五百九十七条 第五百九十八条 第五百九十九条 第六百条 第六百零一条 第六百零二条 第六百零三条
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六百四十九条 第六百五十条 第六百五十一条 第六百五十二条 第六百五十三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第六百五十五条 第六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关于合同管理

民法典关于合同管理

民法典关于合同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合同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成为民事交往中约束双方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关合同管理的条款,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交易的行为,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民事合同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二)表达方式明确、无歧义;(三)内容合法、可行。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合同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进行充分评估。

如有必要,需借助专业法律和财务人士的帮助,确保合同的订立达到最优状态。

二、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维护信誉,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已经达成的合同约定。

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无法履行的情形,备案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三、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是民事合同管理中必须考虑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因环境变化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协商,以达成共识。

一旦合同约定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仲裁等以法律方式快速解决讨债问题。

四、合同的法律保障《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索赔。

同时,法律也为失信行为的严重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保护诚信交易的双方,并惩治不良商业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在我国内外经贸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或者本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四个方面。

下面就“一般规定”部分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

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

这些合同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也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但鉴于其和违约责任联系更密切,本解释未对其作出规定,留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处理。

有关行业协会建议本解释对典当中的“死当”“绝当”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还不成熟,故本解释亦未对典当作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考虑到民法典已对担保在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作出规定,本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范围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效力上的从属性。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当于担保合同有效的责任,或者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供担保。

如何确保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如何确保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如何确保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合同是法律关系的书面确认,是各方之间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约定。

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完整性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准备合同、明确条款、执行过程和终止合同等方面,探讨如何确保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一、准备合同准备合同是确保合同履行完整性的第一步。

在准备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当事人身份:在合同中必须准确标明各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和法律地位等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明确合同目的: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对于合同目的的理解一致,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3.明确合同条款:合同应包含详细的条款,涵盖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二、明确条款明确条款是确保合同履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合同中的条款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明确性:合同中的条款应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确保各方对于条款的解释和理解一致,避免模糊和歧义的产生。

2.完整性:合同中的条款应全面覆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以确保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3.合法性:合同中的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执行过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确保合同履行完整性的关键环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监督与管理:各方应建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2.记录与保存:双方应当记录各种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包括履行进度、交付物品等,以备以后争议解决或证明合同履行情况之用。

3.沟通与协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履行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终止合同保障合同履行完整性也需要关注合同的终止。

在合同终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遵守终止程序:各方在终止合同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通知和协商,确保终止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

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

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背景下,了解和掌握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进行分析和建议。

一、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特点1. 合同主体风险: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主体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资格,以及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 合同内容风险: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合同内容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方面。

3. 合同履行风险: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债务。

合同履行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

4. 合同变更和解除风险: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和解除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

5. 合同纠纷解决风险: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解决风险主要体现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不当、纠纷解决程序不合法等方面。

二、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1. 强化合同主体资格审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应认真审核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资格,确保合同当事人具备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完善合同内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完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别是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关键条款,要力求具体、明确、合法。

3.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方面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制度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措施。

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和完善,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自由选择担保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关的担保协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注重了平等保护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原则。

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利益的担保形式,从而保障各方的权益。

再次,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时享有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权利,包括追偿权、反担保权等。

担保制度的建立使得当事人在发生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来分担风险,维护债券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还注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选择担保人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因担保人的身份或其他原因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当事人在选择担保人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保证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可以看出,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解释。

它不仅体现了合同自由、平等保护、风险分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还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担保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担保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制度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担保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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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保证合同需要特别关注的三个问题
作者:陈龙炜
保证合同担保一直是商事交易或民事往来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而即将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原有的保证担保制度,在部分问题上也作出了重大修改,加强了对保证人的权益保护。

(图片来自于网络)
民间借贷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类似张某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童某,并在借条上让陆某在担保人(或保证人)处签字,以表示陆某承担保证责任。

以往这样简单的保证形式对于债权人而言,一般影响不会太大,但是《民法典》施行后,这样随意的保证约定,将给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而主要源自于《民法典》对固有保证担保制度的以下三个最具颠覆性的变化:
1、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之前发过一篇签约保证合同注意事项的文章(《律师提醒:保证合同签约前,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介绍了我国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这两者在诉讼实务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债务人的同时一并起诉连带保证人或选择仅起诉连带保证人;而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则不行,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起诉保证人。

显而易见,连带保证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更大,更受债权人欢迎。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倾向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但是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该项推定将发生截然相反的规定,即如果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律师建议:从债权人的角度,以往选择偷懒的方式,仅在合同中简单约定“保证人:xxx”“由xxx为债务人xxx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已经不再可取。

建议必须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保证人xxx为债务人xxx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推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的含义相对复杂从保证人的角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保证人彻底脱离保证责任的最短时间,具体含义可以参见本公众号之前的一篇文章:《律师提醒:保证合同签约前,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就必须在该保证期间内,采取相应行动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以避免保证效果的灭失。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该项推定变更为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一致,即仅有6个月。

律师建议:实务中时有遇到的类似“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约定的,在《民法典》施行后,将不再视为两年保证期间,而改为六个月。

因此,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

当然,根据相关司法判例,合同双方可以就保证期间约定超过两年,比如可以约定为三年等,该约定同样有效。

3、共同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的问题,存在不同理解
广义的共同保证,指的是多个保证人对同一个债权提供保证,往往体现为一个债权人与多个保证人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中一个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即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之后,除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外,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在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仅需按约定的份额履行其保证义务,因此不存在此处所提问题。

而在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中,则就会有这样的问题产生。

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就平均分担,即赋予了保证人内部追偿的权利。

但《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中删除了这样的表述,仅规定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从字面理解,意味着该保证人不得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而这种理解也与《民法典》第392条、《物权法》第176条及“九民纪要”第56条关于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不得互追的规定相一致。

但是对于该条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声音。

比如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18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第699条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应当认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负有连带债务,再结合《民法典》第178条和第519条的对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认为连带保证人内部之间应当有权相互追偿。

律师建议:在官方没有准确的解释出来之前,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在各保证合同或各保证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就连带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进行明确约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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