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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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五条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一)防喷器十三年;(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三)井控管汇十三年。

第六条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第七条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1)、“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2)、“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3)执行。

第三方检验的判废条件要求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三章检验第八条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两类。

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支持、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同时配备持有资质证的检验人员。

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必需的测厚仪、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设施等硬件。

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检测人员资格证”。

检验判废规定word版

检验判废规定word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检验、判废管理规定(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井控装备是油气井钻探及试修作业过程中实施二次压力控制、保障安全的核心设备。

为保障在用井控装备现场使用的安全可靠性,加强井控装备的检验与判废管理,促进检验与判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用井控装备的管理。

主要包括防喷器及控制系统、节流压井管汇及防喷、放喷管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井控装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明确井控装备使用安全的领导责任及相关岗位对井控装备使用质量的责任范围。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针对每台井控装备建立服役档案,详细纪录设备名称、设备代号、生产厂家名称、出厂编号或其它可追溯号、制造日期、温度级别、承压件材料牌号,每次试压的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并对试压次数进行统计。

服役档案应至少保存至该台设备报废后三年。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对井控装备进行试压等检验的必需设备,并对试压检验结果必须有计算机自动记录。

第六条井控装备日常检验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进行,从事检修的人员必须持有井控装备检验员资质证。

第七条防喷器等井控装备的大修理必须由取得API相应产品规范资质的厂家或经集团公司能力认可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井控装备在服役期内每五年应进行一次针对承压件本体性能的动态检测,动态性能检测作为井控装备判废检验的主要手段,应由具备国家授权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章检验第九条井控装备检验依据其整个服役过程特点,包括在以下主要环节:1.新产品入库及检验2.现场使用及日常检验与维护3.回库检验及定期大修第十条新产品入库时应按装箱单清点主机型号及附带的备件数量、规格,对防喷器及控制装置必须检查在铭牌上是否标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号,同时建立该新产品服役档案,跟踪记录其使用、维修等情况。

第十一条井控装备新产品入库应进行逐件检验,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依据,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项目及要求进行:防喷器:SY/T5053.1-2000防喷器控制系统:SY/T5053.2-2001节流压井管汇:SY/T5323-2004防喷管汇、放喷管线及井控耐火软管,依据相应的企业标准或API标准进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检验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的通知工程〔2009〕29号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修井设备的判废管理,确保修井设备性能可靠,保障本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修井设备判废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修井设备为修井机和通井机,主要部件包括井架、底座、天车、游车、大钩、水龙头、转盘、绞车、柴油机、液力变矩器、减速箱和底盘。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设备判废为设备实物报废,设备的资产报废年限和程序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是修井设备判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修井设备判废标准,管理、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修井设备判废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修井设备判废管理。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七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明令淘汰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事故造成永久毁损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修井设备应整体报废:(一)使用年限达到12年的通井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60吨及以下修井机;(三)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80吨及以上修井机。

第十条井架、柴油机、绞车和底盘达到判废条件的修井机应报废;绞车、柴油机和底盘达到判废条件的通井机应报废。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钻机修井机设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为Ⅳ级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十二条单次修理费用超过新购费用40%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十三条修井设备部件判废条件见附件1至附件11。

附件中符合“应报废”条件的设备应强制报废,符合“宜报废”条件且没有修理价值的设备建议报废。

第十四条修井设备使用8至12年的,在此使用期内至少评估一次,超过12年的每两年评估一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

量国备油条驾工程技术分公司文件工程〔2009〕29#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油气田企业、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一一阿主题词:修井设备报废规定通知存档(2),共印5份。

工程技术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09年6月29日印发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一一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修井设备判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修井设备的判废管理,确保修井设备性能可靠,保障本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修井设备判废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修井设备为修井机和通井机,主要部件包括井架、底座、天车、游车、大钩、水龙头、转盘、绞车、柴油机、液力变矩器、减速箱和底盘。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设备判废为设备实物报废,设备的资产报废年限和程序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是修井设备判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修井设备判废标准,管理、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修井设备判废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修井设备判废管理。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七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明令淘汰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事故造成永久毁损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修井设备应整体报废:(一)使用年限达到12 年的通井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5 年的60 吨及以下修井机;(三)使用年限达到20 年的80 吨及以上修井机。

第十条井架、柴油机、绞车和底盘达到判废条件的修井机应报废;绞车、柴油机和底盘达到判废条件的通井机应报废。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钻机修井机设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为W级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第十二条单次修理费用超过新购费用40% 的修井设备应报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五条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一)防喷器十三年;(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三)井控管汇十三年。

第六条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第七条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1)、“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2)、“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3)执行。

第三方检验的判废条件要求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三章检验第八条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两类。

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支持、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同时配备持有资质证的检验人员。

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必需的测厚仪、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设施等硬件。

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1 / 8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检测人员资格证”。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第三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管理(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技术监督、安全、环保、装备、物资、培训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要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的井控要求,均执行《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的内容包括:设计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作业过程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井控培训及井控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的试油(气)、射孔、小修、大修、增产增注措施等井下作业施工。

第二章设计的井控要求第七条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井控要求或明确的井控设计。

第八条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产层的性质(油、气、水)、本井或邻井目前地层压力或原始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汽区域的注水注汽压力、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

第九条工程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地层情况、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钻井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工压力参数、施工所需的井口、井控装备组合的压力等级。

提示本井和邻井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

压井液密度的确定应以钻井资料显示最高地层压力系数或实测地层压力为基准,再加一个附加值。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1.1 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

1.3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4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

1.6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

1.7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

1.8 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1.1 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

1.3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4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

1.6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

1.7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

1.8 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

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

油田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封存、报废管理工作,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保证闲置设备的完好,规范和理顺设备报废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和《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设备封存的条件及要求第三条停用三个月以上,暂时确定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第四条拟封存的设备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方可封存。

第五条申请封存的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良好,附件齐全,并挂上醒目的封存牌。

第六条设备的封存工作,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

封存的设备必须保持其结构完整、技术状态良好,并在封存前进行清洗,涂抹必要的防锈油脂。

封存时必须防水、断电、清理介质,对化工设备和接触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设备必须将内部物料清除干净,严密加封,并做好防锈和防腐蚀措施。

设备封存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所有封存设备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内容之一。

封存设备不列入单位完好率、利用率统计考核。

第七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两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应按闲置设备进行处理。

处理时先在油田内部进行调剂使用,无使用价值的交财务处进行处置。

各单位要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最大程度盘活资产存量,降低资产损失。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封存、闲置设备档案,每年要编报闲置封存设备报表并报公司生产运行处,由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核后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封存设备的保管第九条已批准封存的设备所属单位要采取妥善措施,切实加强封存设备的保管保养工作,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凡新设备或大修出厂后未经磨合的设备封存时,应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序并进行磨合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已经磨合并进入正常待用状态,防止启封时发生漏磨的现象。

如果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应该明显标明。

第十一条凡带有附属装置的设备,应尽可能将其附属装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机入库,附件散置各处,发生错配或丢失现象。

井控规定

井控规定

附件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2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第三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是一项要求严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管理(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设计、施工单位、技术监督、安全、环保、装备、物资、培训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项工作要有组织地协调进行。

第四条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的井控要求,均执行《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的内容包括:设计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作业过程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井控培训及井控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的试油(气)、射孔、小修、大修、增产增注措施等井下作业施工。

第二章设计的井控要求第七条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井控要求或明确的井控设计。

第八条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方案)中应提供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产层的性质(油、气、水)、本井或邻井目前地层压力或原始地层压力、油气比、注水注汽区域的注水注汽压力、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

第九条工程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地层情况、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钻井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工压力参数、施工所需的井口、井控装备组合的压力等级。

提示本井和邻井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

压井液密度的确定应以钻井资料显示最高地层压力系数或实测地层压力为基准,再加一个附加值。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

1.3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4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

1.6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

1.7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

1.8 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技术判废检验管理规定模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技术判废检验管理规定模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 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 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 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五条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一)防喷器十三年;(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三)井控管汇十三年。

第六条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 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 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第七条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 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 (见附件1)、”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 (见附件2)、”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 (见附件3)执行。

第三方检验的判废条件要求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三章检验第八条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两类。

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 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支持、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 同时配备持有资质证的检验人员。

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 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必须的测厚仪、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设施等硬件。

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 , 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2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集团公司井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井喷、井喷失控、井喷着火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不受破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井控、环保,联防联治”的原则,严格细致,常抓不懈。

•• 第三条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油气田(管理局或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钻井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物资装备和教育培训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 第四条井控工作包括井控设计、井控装备、钻井及完井过程中的井控作业、井控技术培训以及井控管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钻井。

第二章井控设计第六条井控设计是钻井地质和钻井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油田地质、工程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井控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井控设计。

钻井地质、工程设计中的井控设计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七条地质设计书中应明确所提供井位符合以下条件:油气井井口距离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小于75m;距民宅不小于100m;距铁路、高速公路不小于200m;距学校、医院、油库、河流、水库、人口密集及高危场所等不小于500m。

若安全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由油(气)田公司与管理(勘探)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按其评估意见处置。

含硫油气井应急撤离措施参见SY/T 5087有关规定第八条进行地质设计前应对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高压电线、水资源情况和风向变化等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地质设计中标注说明;特别需标注清楚诸如煤矿等采掘矿井坑道的分布、走向、长度和距地表深度;江河、干渠周围钻井应标明河道、干渠的位置和走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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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控装备判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五条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一)防喷器十三年;(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三)井控管汇十三年。

第六条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

第七条检验的判废条件应严格按“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1)、“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2)、“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见附件3)执行。

第三方检验的判废条件要求还需按“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见附件4)执行。

第三章检验第八条检验分为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两类。

本规定所称资产拥有单位,是指对井控装备进行检修检验、安装和维护技术支持、装备档案和使用信息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自行检验机构,同时配备持有资质证的检验人员。

自行检验机构应经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认可,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必需的测厚仪、无损探伤设备以及带自动测控功能的试压设施等硬件。

井控装备检验人员应取得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控装备检验员证”,无损探伤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无损检测协会认. .资料. .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无检测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井控装备检验评价资质的国家级授权。

爱资产拥有单位委托,及时开展井控装备的判废检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井控装备主管部门、资产拥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检验工作的统计资料(报表格式见附件5)。

第二三条资产拥有单位应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井控装备检验协议,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资产拥有单位自行检验范围为:(一)出厂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二)出厂时间不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三)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爱到损伤的井控装备。

第十五条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范围为:(一)出厂时间超过十年的防喷器和井控管汇;(二)出厂时间超过十二年的防喷器控制装置;(三)防喷器和井控管汇出厂时间未超过十年,防喷器控制装置出厂时间未超过十二年,但在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损伤,或曾在硫化氢等腐蚀介质或着火环境中使用过,可能导致安全性能严重下降,且自行检验机构无法判定的装备;(四)井控装备资产拥有单位认为南非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装备。

第十六条井控装备判废,主要针对其关键承压件,包括闸板防喷器的壳体、侧门,环形防喷器的壳体、顶盖,钻井四通,防喷器控制装置的储能器、泵阀体,井控管汇中的阀体、管线、四通、五通等。

第十七条自行检验,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外观及表面或表层缺陷进行判定。

按JB/T 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相关方法进行检测。

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注明检验有效期。

检验合格的,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检验不合格的,做好标记,不得继续使用,并立即申请第三方检验或登记造册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验,判废应主要依据关键承压件的内部动态缺陷进行判定。

对关键承压件的判废,应使装备在承压状态下采用动态无损检测方法,评价其内部缺陷的动态性能等级。

评价后能够继续使用的,在检测报告的结论中应注明检验有效期,提出被检装备继续使用的要求。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由集团公司组织专项检查,或结合井控检查、设备大检查等,对油田井控装备使用情况,自行检验机构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资产拥有单位应及时统计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范围. .资料. .内的井控装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判废检验,应做好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相关配合工作;保证送井装备为检验合格装备,并统一建档格式,跟踪装备使用动态。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使用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井控装备,并按规定做好现场日常维护工作,有权拒绝使用无检验合格证的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装备。

现场使用中的日常检验与维护按SY/T 5964《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井控装备需要进行判废检验而未执行,且还在继续使用的单位,集团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井控装备,且因井控装备问题出现井控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检验结论不准确,致使井控装备达不到规定性能要求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检验确定报废的井控装备,各有关单位应集中管理,统一销毁,严禁再投入现场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第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6年7月18日). .资料. .附件1防喷器判废技术条件一、防喷器判废通用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一)出厂时间满十六年的。

(二)在使用中发生承压件本体刺漏的。

(三)被大火烧过而导致变形或承压件材料硬度异常的。

(四)承压件结构形状出现明显变形的。

(五)不是密封件原因而致反复试压不合格的。

(六)法兰厚度最大减薄量超过标准厚度12.5%的。

(七)承压件本体或钢圈槽出现被流体刺坏、深度腐蚀等情况,且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或不能修复的。

(八)主通径孔在任一半径方向上磨损量超过5mm,且已经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的。

(九)承压件本体产生裂纹的。

(十)承压法兰连接的螺纹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的。

二、防喷器判废特殊要求(一)环形防喷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1.顶盖、活塞、壳体密封面及橡胶密封圈槽等部位严重损伤或发生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的。

2.连接顶盖与壳体的螺纹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的(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螺栓连接的结构);或顶盖与壳体连接用的爪盘槽严重损伤或明显变形的(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爪盘连接的结构);或顶盖与壳体连接的螺纹,有严重损伤或粘扣的(仅对顶盖与壳体采用螺纹连接的结构)。

3.不承压的环形防喷器上法兰的连接螺纹孔,有总数量的1/4严重损伤,且无法修复的。

(二)闸板防喷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1.壳体与侧门连接螺纹孔有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2.壳体及侧门平面密封部位严重损伤,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的。

3.壳体闸板腔顶密封面严重损伤,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的。

4.壳体闸板腔侧部和下部导向筋磨损量达2mm以上,且经过两次补焊修复或无法修复的。

5.壳体内埋藏式油路串、漏,且无法修复或经两次补焊修复后,经油路强度试验又发生串、漏的。

. .资料. .防喷器控制装置判废技术条件防喷器控制装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一、出厂时间满十八年的。

二、主要元件(泵、换向阀、调压阀及储能器)累计更换率超过50%的。

三、经维修后,主要性能指标仍达不到行业标准SY/T 5053.2规定要求的。

四、对回库检验及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缺陷无法修复的。

五、主要元器件损坏,无修复价值的,分别报废。

. .资料. .井控管汇判废技术条件一、井控管汇总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一)出厂时间满十六年的。

(二)使用过程中承受压力曾超过强度试验压力的。

(三)管汇中阀门、三通、四通和五通等主要部件累计更换率达50%以上的。

二、管汇中主要部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强制判废:(一)管体发生严重变形的。

(二)管体壁厚最大减薄量超过12.5%的。

(三)连接螺纹出现缺损、粘扣等严重损伤的。

(四)法兰厚度最大减薄量超过标准厚度12.5%的。

(五)法兰钢圈槽严重损伤,且进行过两次补焊修复或不能修复的。

(六)阀门的阀体、阀盖等主要零件严重损伤,且进行过一次补焊修复或不能修复的。

(七)管体及法兰、三通、四通、五通、阀体、阀盖等部件经磁粉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检测,未能达到JB/T 4730中Ⅲ级要求的。

. .资料. .附件4井控装备第三方判废检验方法一、判废检验范围主要针对不可更换的承压件进行检验,如防喷器的壳体、侧门、顶盖,钻井四通,防喷器控制装置的储能器、泵、阀等,井控管汇中的阀体、管体等。

不考虑可更换的零件。

二、判废检验方法采用动态无损检测方法,对承压件本体进行动态性能检测评价,并辅以静态无损检测方法进行综合判废检验。

三、推荐动态检测方法现阶段推荐以声发射检测方法为主。

具体要求如下:(一)试验介质:清水(二)试验压力:试验的压力值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

(三)试验要求:承压件应进行两次压力试验,每次稳压时间不少于15min。

(四)检测结果评定标准:1.GB/T 18182—2000 《金属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定方法》。

2.KT/WG5.4-102-07 《石油井口设备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价方法》。

. .资料. .. . .. .资料. .年 季 井控装备判废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日期:审批人: 审核人: 填报人:填报人联系电话:说明:1.此表由油气田井控装备资产拥有单位负责按季度统计,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上报上季度统计数据。

2.甲1填写统计年度年初统计数据。

3.“防喷器控制装置的期末”数的年限按“<12年”、“12-15年”、“15-18年”、“>18年”划分,保持与《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要求一致。

4.“期初”、“期末”数是指该季度的相关数据。

5.“自行检验范围”、“委托第三方检验范围”应与《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要求一致。

6.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甲9+甲10+甲11+甲12;甲13=甲14+甲15+甲16,甲17=甲10+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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