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旅游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行业基础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旅游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板块,也是人们休闲娱乐、文化交流的方式之一。
然而,与日俱增的旅游市场需求也带来了旅游市场乱象的问题。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法规,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
以下将从旅游法规、市场监管和防范旅游市场乱象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旅游法规旅游法规是保障旅游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
我国旅游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质量等级条例》、《导游管理条例》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旅游行业的基本法规,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合同和责任、导游和领队的管理、旅游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而《旅游质量等级条例》则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等级,保证了旅游服务的品质和安全。
《导游管理条例》则从导游的资格认定、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导游业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以上法规的出台,对全国范围内的旅游市场形成了统一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游客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也推动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监管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是保障旅游市场顺畅运行的必要措施。
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者之间的监督和监管。
政府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市场监管,即通过出台政策法规等手段,推动旅游市场整体发展;二是微观市场监管,即对旅游经营者等市场主体进行实时监管。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既是道德上的自律,也是法律上的约束。
因此,加强对旅游从业者的教育和培训,推动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也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政府监管、市场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的三方共同作用下,旅游市场才能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三、防范旅游市场乱象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超标准旅游”,即商家将需付费的项目刻意隐瞒,导致旅游者在旅游中面临不必要的花费;二是“低价陷阱”,即商家以极低的价格诱惑游客购买旅游产品,但旅游过程中却存在种种附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等不正常现象;三是“导游强制消费”,即导游以各种借口强迫游客消费,从而导致游客经济损失。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旅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旅游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产业,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游客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旅游行业,并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家旅游行业行政处罚的立法基础1. 旅游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旅游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对旅游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例如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属于治安管理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旅游行业相关违法行为也适用其中的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管理和处罚情况。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旅游行政处罚也具有约束力。
二、旅游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1. 旅行社违法行为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提供者,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常见的旅行社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无合法资质经营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导游违法行为导游作为旅游行业的服务从业人员,负责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一些导游存在非法收费、导游方式不当、与旅行社勾结等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行为,依照《旅游法》和《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导游证、暂停从事导游工作等。
3. 旅游景区违法行为一些旅游景区存在价格欺诈、强制消费、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一、前言旅游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闻的重要方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
以下是对旅游法全文的介绍和解读。
二、旅游法全文分析1. 旅游条例总则(第1-5条)旅游法第一条提出了旅游的基本定义和旅游市场管理的宗旨,第二条规定了旅游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第三条明确了旅游市场主体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第四条规定了旅游市场开展的基本方式,第五条提出了旅游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2. 旅游条例的旅游服务者有关规定(第6-15条)旅游法第六条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身份和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具体、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提供每个旅游产品的来龙去脉、参团人数、成团人数、费用等详细信息,维护团队的集体利益,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等。
此外,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责任、义务和约束,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安全、有序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的信息和咨询,规范其行为,在旅游行为中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旅游条例消费者有关规定(第16-24条)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拥有了商家的保护,使得市场发展更加健康。
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平等、有序参与旅游活动等。
除此之外,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保护和权利,包括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督、现场报警和求助、旅游行为中的安全等。
4. 旅游条例旅行社有关规定(第25-33条)旅游法第25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第26条到第31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业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责任等问题,规定服务的质量、安全和保险制度。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
定的相关法律。
该法规定了旅游行业相关的主要内容和规范,旨在提供旅游服务的基本保障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资格和责任。
根据该法,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质才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且要承担责任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游客不受非法旅行社的欺诈和不安全旅游活动的影响。
其次,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根据该法,旅游者有权享受旅游活动
的安全、合法、有序和质量保障。
旅行社必须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遵守合同约定并保证服务质量。
如果旅行社违法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再次,旅游法明确了旅游合同的要求和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旅行社和旅游者
之间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如果合同违法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旅行社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
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要求调解或者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确保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
该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旅游者和旅行社应当共同遵守该法,并在旅游过程中保护各自的权益。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行为。
第三条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旅游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由旅游经营者、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旅游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行业内相关专业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按照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据章程和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一)举办旅游行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研究和探讨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问题;(二)开展旅游业务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三)组织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四)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加强与国内外旅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旅游法是为了规范旅游行为、保护旅游者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旅游法的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旅游活动的立法基础1.《旅游法》的颁布背景和意义:旅游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旅游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活动。
第二章旅行社和导游的管理1. 旅行社的资格条件和登记手续: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资金、场所和资格条件,完成登记手续。
2. 旅行社责任:旅行社需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组织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安全和权益。
3. 导游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导游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有导游资格证书、在旅游活动中要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遵守导游行为规范。
第三章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1. 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信息权、安全权、文明旅游权、隐私权等,旅游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不损害他人利益,维护旅游景区环境清洁。
第四章旅游合同和旅游投诉1. 旅游合同的内容和解释: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产品、服务内容、价格、安全保障、投诉解决等条款。
2.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有义务按旅游合同履行支付费用、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3. 旅游投诉的处理:旅游者可以通过旅游投诉渠道对旅行社、导游等提出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第五章旅游安全保障1. 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 旅游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章旅游行政管理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2. 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总结
三一文库()〔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总结〕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法贯彻实施,落实全国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精神,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县在全县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结合实际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专项整治的详细方案,明确重点整治对象和整治阶段,拿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使整治工作有章可循。
对违反《旅游法》有关规定的旅游经营行为进行坚决清理整治,切实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整改多处安全隐患,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了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第1页共3页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局里成立了专项整治督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三、扎实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了春节和“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联合县消防大队、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整治取得成效,为旅游创造公平优良的环境。
在整治活动开展过程中,积极听取游客投诉,与游客交流,答疑解惑;加深与旅游企业沟通,了解企业的困难和从业人员的诉求;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检查,重点对县内3家旅行社,分社以及3家星级酒店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行为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向基层发放《旅游法》宣传手册;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落实《旅游法》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指导。
安排人员节假日值班,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
专项整治期间,接到并处理旅游投诉1起,查处旅行社违规操作2起,整改星级酒店安全隐患2处,对违规、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全部将整改落实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旅游局市场秩序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
旅游局市场秩序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旅游法》,旅游局决定开展市场秩序整治百日会战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集中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提升游客满意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活动目标1、有效减少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树立旅游行业良好形象;2、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引导旅游从业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4、强化信息公开和安全管理,提高游客满意度。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1、涉及旅游市场的所有从业者,包括旅行社、导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服务中心等;2、重点整治旅游市场乱象,包括虚假宣传、捆绑销售、强制消费、收取非法费用、价格欺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四、整治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
对旅游市场乱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制止和打击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违规从业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
完善旅游从业者行为规范,引导从业者做到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3、推进信息公开和安全管理。
加强旅游产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景区、酒店等安全管理,提高游客安全保障水平。
4、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旅游市场宣传和教育力度,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消费者识别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行为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1、各级旅游局要明确整治内容和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合理分配执法力量,细化工作任务。
2、加强督查和督导。
落实问责制度,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
依法依规开展整治活动,避免超越权力和滥用执法。
4、加强宣传和舆情处理。
增加整治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认识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化解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六、活动评估1、百日会战活动结束后,各级旅游局将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修订完善旅游行业管理政策。
安全出行旅游的相关法条
安全出行旅游的相关法条【最新版】目录一、旅游安全的重要性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3.《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四、出行建议和注意事项正文一、旅游安全的重要性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休闲娱乐的选择。
旅游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不仅关系到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了解和掌握安全出行旅游的相关法条至关重要。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
其中,对旅游安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是针对旅游安全问题制定的部门规章,对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旅游安全标准、旅游安全培训、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旅游产品的质量标准、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旅游安全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提高旅游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理。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出行建议和注意事项1.选择正规旅行社: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参团出行,避免因私人组织旅游导致的安全风险。
2.购买旅游保险:旅游者在出行前应购买旅游保险,以保障在旅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注意人身安全:遵守景区规定,不在危险区域游玩,不参与未经许可的高风险项目。
4.保管好个人财物:出行期间,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被盗或遗失。
5.做好疫情防护:在新冠疫情期间,出行前要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政策,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总之,了解和掌握安全出行旅游的相关法条,能够为我们的旅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旅游法实施细则(3篇)
旅游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在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实施。
第三条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维护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推动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旅游市场管理第四条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商誉和经营记录;(三)有适当的经营场所;(四)有合法注册资本;(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六)其他法律、行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有关入境、出境、入境、旅游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明确旅游合同的约定事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提前告知旅游活动的最低成团人数,如不达到最低成团人数,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并退还已支付的旅游费用。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正常行程和住宿。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三章旅游投诉处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提供便利的投诉途径和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旅游投诉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旅行社服务不规范;(二)旅游行程变更或取消;(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受损;(四)旅游费用纠纷;(五)其他与旅游有关的合法权益受损。
2023年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总结
2023年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总结2023年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总结1为确保暑期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营造文明健康旅游消费环境,县__X立足旅游监管实际,扎实开展暑期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旅游秩序,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现将__X暑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全力做好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责任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__X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联合公安交警、交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X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X余人次,执法车辆X台次,撤架不规范宣传资料X余份。
三、围绕重点、力促规范(一)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工作。
重点是对“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进行检查。
再次梳理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基本经营、管理情况,没有“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的情况。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旅游合同,要求各旅行社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合同,在检查过程中纠正合同填写不规范X起。
排查X个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
(二)联合相关部门对购物店价格虚高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强迫消费问题、旅游投诉处理机制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令限期整改。
(三)由__牵头,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旅游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对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等开展旅游包车专项整治。
共排查本地旅游包车__,外地旅游包车X次,农村面包车__,查获超员__,超速__,疲劳驾驶__,遮挡号牌__。
2023年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总结2今年我市“十一”假日旅游市场整顿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引导有方、规范有度、分流到位、信息畅通、秩序井然”的总体工作要求,着力解决“住宿、通行、餐饮、购物、游览、购物、娱乐”等游客基本需求,以优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确保来安游客住得舒心、吃得满意、行的畅通、游的开心。
旅游行业法规政策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旅游行业法规政策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旅游行业一直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的运营,保护游客权益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以便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运营的规范和发展趋势。
一、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1. 旅游法旅游法是旅游行业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旅行社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旅游法可以有所不同,但核心目标都是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游客的权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旅游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游客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投诉维权的权利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3. 劳动法旅游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涉及到大量的从业人员。
劳动法保护了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的工资、工时、休假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行业的政策变化1. 旅游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吸引更多游客,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旅游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免签证或落地签证政策、旅游税收减免政策、旅游补贴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旅游行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消费。
2. 环境保护政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减少旅游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一些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限制旅游景区的日游客量、限制旅游交通工具的排放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3. 文化保护政策旅游与文化密不可分,为了保护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文化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限制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鼓励游客对文化资源的尊重和传承。
文化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各国的独特文化,提高旅游的文化内涵和品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国家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
2018年修正的旅游法,对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行系统的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深入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一、修正的背景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旅游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法的修正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明确旅行社的责任:修正后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旅行社违反规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修正后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对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赔偿。
3.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修正后的旅游法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正常经营。
4. 加强对特殊旅游活动的管理:修正后的旅游法对特殊旅游活动,如mount十字架深度游戏和极限运动旅游等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修正的意义和影响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1.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修正后的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责任和旅游者的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修正后的旅游法增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了旅游者的满意度和安全保障,增强了旅游者的信心和信任。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7•【文号】旅办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旅办发〔201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旅游“515战略”,依法打击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
现将《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意见,建立依法治旅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重点治理旅游市场欺行霸市、垄断市场、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税漏税、非法经营、欺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和“谋划长远、规划中期、计划滚动、安排当年”的工作思路,围绕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贯彻实施《旅游法》为切入点,在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盯住一个一个具体问题,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一个战役一个战役打,积小胜为大胜,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做到专项整治与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相结合,上下联动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4•【文号】旅发[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旅发〔2014〕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认真《旅游法》贯彻实施,针对长期以来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5月中旬在全行业组织开展了一次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各级旅游部门认真贯彻全行业部署,积极顺应游客和行业期待,按照“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的要求,聚焦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培育旅游市场主体,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旅游执法队伍,解决了一些影响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让广大游客实实在在感受到活动的成效。
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一)主要做法1.坚持领导带头、示范带动,注重以上率下抓整治。
各级旅游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行动,大都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了认真周密的部署安排。
在活动中,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副局长王志发、杜一力、杜江,国家旅游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组长刘金平,副局长吴文学分别带领督察指导组赴四川、贵州、上海、陕西、北京、江苏等地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了解旅游企业的困难和从业人员的诉求,对贯彻落实《旅游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督促指导。
甘肃省把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列为2014年全省旅游发展的重点工作,成立了由省长刘伟平为主任的组委会,明确旅游市场环境整治行动的任务,并由工商、公安、卫生、质监、交通、食药等十多个政府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整治任务。
贯彻执行《旅游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行业基础
贯彻执行《旅游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行业基础作者:刘军李江风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4年第12期贯彻执行《旅游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业基础应该是从业人员包括导游、领队薪酬体系的重建、以旅行社为代表的旅游经营者经营理念的转变以及旅游消费者消费观念的理性转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显示各地持续加大了旅游市场执法力度。
旅游及工商、交通、国土、价格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旅游市场反映突出的“零负团费”、强迫消费、虚假广告、违规“一日游”、旅游违法用地等问题开展综合整治,对涉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网络经营者、低于成本报价的旅行社进行约谈,遏制旅游违法违规现象。
旅游法实施以来,各级旅游部门共开展旅游市场检查1.5万余次,检查旅游企业约6万家,检查导游约4万人次,对违反旅游法相关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了处罚。
北京以整治知名景区周边一公里范围为重点,严厉打击黑车、无证导游、假站牌、违规散发广告等违法行为。
湖南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围绕旅游市场中突出问题开展执法检查。
海南建立了旅游电子行程监控系统,对游览行程、导游委派、旅游用车、旅游购物、餐饮安排等团队运营活动实施全程动态化监管,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规范市场行为。
执法检查情况表明,旅游法颁布实施十分及时,开局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
旅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无序低价竞争等市场顽疾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据国家旅游局资料,今年以来有关“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的投诉和恶性事件有所减少,长假期间投诉电话数量明显减少。
旅游法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检查情况看还存在差距,比如在旅游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还没有根本好转。
一些不法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垄断市场等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黑社”、“黑导”、“黑车”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违法“一日游”中更为突出;一些旅游经营者规避旅游法规定,将购物场所改头换面为景区等,采取变通手段和隐蔽方式,欺骗或变相强迫消费;一些不法商家甚至采用价格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手段从事旅游经营,致使“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利益链条难以打破,未能得到根治;在一些边境地区,通过旅游渠道从事走私、贩毒、赌博和涉黄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旅游法与旅游市场秩序维护
旅游法与旅游市场秩序维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旅游法,以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旅游法对于旅游市场秩序维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旅游法的执行。
旅游法作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旅游法确保了游客的权益。
旅游过程中,游客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合同纠纷、服务质量不合格等。
旅游法规定了游客的基本权益,如合同自由、知情权、人身安全等,游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旅游法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
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旅游法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否则将面临处罚。
再次,旅游法规定了旅游市场的管理机制。
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旅游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然而,纸上规定到底能否落地成为现实,需要靠旅游法的执行。
在旅游法执行方面,各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旅游法的宣传普及不足。
很多游客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也不了解旅游法的存在。
即使遇到问题,也不知道去哪里维权。
此外,一些旅游经营者也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旅游法的内容,不主动履行相应的责任。
这就造成了旅游法的执行困难。
其次,执法力量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旅游市场庞大而复杂,需要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去进行监管。
然而,一些地方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应对旅游市场的复杂情况。
再次,处罚力度不够也是旅游法执行的一个问题。
一些违法行为者可能只需要支付一定的罚款或者接受轻微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威慑作用。
这就需要在旅游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加强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法的执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旅游法的宣传普及。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旅游法的存在和重要性。
《旅游法》: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游客权益(旅游法规条例)
《旅游法》: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游客权益1、旅游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休闲方式,而旅游市场的规范与秩序直接关系到广大游客的权益保障。
在这个背景下,《旅游法》作为我国旅游市场的重要法律法规,不仅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游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2、《旅游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整个旅游市场注入了更多秩序和规范。
3、《旅游法》的核心宗旨是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在旅游活动中,游客作为旅游市场的消费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知情权、安全权、参与权等。
而《旅游法》的出台,强调了旅行社和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游客的权利,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4、在《旅游法》中,对于旅游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旅游经营者必须如实向游客提供旅游信息,不能欺诈或误导消费者。
这为广大游客提供了明确的消费指引,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消费纠纷。
5、同时,根据《旅游法》,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游客在旅途中的安全。
这项规定为游客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游客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6、除此之外,《旅游法》还规定了游客发现旅游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时的投诉和求偿程序,为游客在遇到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这有效地提高了游客的维权意识,让游客在旅途中更加放心和安心。
7、另外,根据《旅游法》,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吸引游客后变相加价,不得变相强迫游客消费,不得强制购物等,以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有效杜绝了一些不良经营者的恶意行为,净化了旅游市场的环境。
8、总的来说,《旅游法》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规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游客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执行细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旅游法》真正落实到位,让广大游客在旅途中享受到更加安全、便捷、愉快的旅行体验。
2024年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模板(二篇)
2024年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模板《旅游法》心得体会:在2024年的学习中,我对《旅游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这部法律对旅游行业的规范和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了这部法律的意义和应用,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旅游法》对于旅游市场的规范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旅游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然而,由于旅游市场的复杂性和不完善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经营行为和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问题屡见不鲜。
《旅游法》的出台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行为规范和主体责任,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其次,我关注到《旅游法》对旅游从业者的规范要求。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导游、旅游景区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从而提升旅游体验和消费者满意度。
通过建立健全旅游从业者的责任和尽职制度,旅游市场将更加健康和有序。
另外,我还注意到《旅游法》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了信息公开、合同签订、游客安全、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
这些规定加强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维权权利,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旅游市场日益复杂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对消费者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增强了消费者对旅游市场的信心和满意度。
在学习过程中,我还参与了一些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活动,深入了解了《旅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这些活动,我学到了不仅仅要掌握法律理论知识,还要能够将其应用到具体实际情况中,解决实际问题。
这对于日后从事旅游行业或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学习《旅游法》使我对旅游市场的规范、从业者的规范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接下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研究《旅游法》,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为推动旅游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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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旅游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行业基础
作者:刘军李江风
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4年第12期
贯彻执行《旅游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业基础应该是从业人员包括导游、领队薪酬体系的重建、以旅行社为代表的旅游经营者经营理念的转变以及旅游消费者消费观念的理性转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显示各地持续加大了旅游市场执法力度。
旅游及工商、交通、国土、价格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旅游市场反映突出的“零负团费”、强迫消费、虚假广告、违规“一日游”、旅游违法用地等问题开展综合整治,对涉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网络经营者、低于成本报价的旅行社进行约谈,遏制旅游违法违规现象。
旅游法实施以来,各级旅游部门共开展旅游市场检查1.5万余次,检查旅游企业约6万家,检查导游约4万人次,对违反旅游法相关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了处罚。
北京以整治知名景区周边一公里范围为重点,严厉打击黑车、无证导游、假站牌、违规散发广告等违法行为。
湖南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围绕旅游市场中突出问题开展执法检查。
海南建立了旅游电子行程监控系统,对游览行程、导游委派、旅游用车、旅游购物、餐饮安排等团队运营活动实施全程动态化监管,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规范市场行为。
执法检查情况表明,旅游法颁布实施十分及时,开局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
旅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无序低价竞争等市场顽疾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据国家旅游局资料,今年以来有关“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的投诉和恶性事件有所减少,长假期间投诉电话数量明显减少。
旅游法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检查情况看还存在差距,比如在旅游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还没有根本好转。
一些不法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垄断市场等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黑社”、“黑导”、“黑车”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违法“一日游”中更为突出;一些旅游经营者规避旅游法规定,将购物场所改头换面为景区等,采取变通手段和隐蔽方式,欺骗或变相强迫消费;一些不法商家甚至采用价格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手段从事旅游经营,致使“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利益链条难以打破,未能得到根治;在一些边境地区,通过旅游渠道从事走私、贩毒、赌博和涉黄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不少导游反映,目前大量导游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买团卖团”、不依法足额支付导游报酬的情形仍较普遍,回扣仍是部分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导游合理的薪酬机制仍未形成,与“零负团费”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到底如何真正有效贯彻执行《旅游法》,本文观点认为《旅游法》真正有效贯彻执行的旅游行业基础应该是从业人员包括导游、领队薪酬体系的重建、以旅行社为代表的旅游经营者经营理念的转变以及旅游消费者消费观念的理性
转变。
一、从业人员包括导游、领队薪酬体系的重建
媒体曝光的“西安19人赴泰国旅游拒绝强迫消费被扔郊外事件”、“丽江欢迎你,云南欢迎你,欢迎你来干嘛,是欢迎你来消费”都表明贯彻执行《旅游法》还在路上。
《旅游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然而,各类旅游乱象并未“法到病除”,一些旅行社或导游,仍然旧习难改,强行购物、羞辱游客的事件时有发生,揭示出旅游潜规则并未因《旅游法》的出台而绝迹。
也就是说,先用低价为诱饵引游客上钩,再设置陷阱诱导消费,这样的商业模式依然存在。
不拿扭曲的商业模式开刀,旅游业乱象就不可能被根除。
因为很多导游不在旅行社拿工资,或者底薪非常微薄,他们的收入依赖于游客购物、参观自费景点,从中获取佣金、回扣。
由于旅游市场的不规范、旅行社之间的不合理竞争和导游薪酬体系的不完善衍生了以“回扣”和小费为主,基本工资或带团津贴为辅的导游薪酬体系,目前国内兼职导游的薪酬由带团津贴、回扣和小费构成,专职导游的薪酬由社保、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小费构成。
但是导游收入结构不合理,合法收入占薪酬比例低,不合法收入占薪酬比例高。
要彻底清理旅游业自费加点和强迫购物潜规则,应该彻底改变导游收入与游客购物提成挂钩的模式,从根本上规范和整顿旅游业。
改革导游的薪酬体系,明确劳资关系,通过制度约束和制度保障让导游的收入来自热心周到的服务,而不是自费加点和强迫购物拿回扣。
旅游服务质量的优劣有时直接体现为导游服务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游客对于旅游目的地的认知和评价。
缺乏一个合理的导游薪酬机制、导游没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是影响导游服务质量的主要原因。
应该彻底改革导游收入分配方式,以体制的形式规范和提高导游收入,建立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公对公的一定比例佣金+游客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绩效考核奖金+五险一金、培训、体检、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福利的新的导游薪酬体系。
引导和规范旅行社导游用工制度,企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导游基本工资。
要彻底解决导游的薪酬和社保问题,不仅需要相关政策和财政支持,还需要行业协会的统筹协调、旅游企业的配合以及导游自身的努力,让导游成为旅行社合法、有劳动保障的工作人员。
比如2014年海南针对导游行业加强两方面管理:一、改革导游管理服务体系。
旅行社对专职导游实行员工化管理,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科学的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成立导游协会。
导游自愿加入导游协会,导游协会对导游进行自我规划、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以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二、以旅行社为代表的旅游经营者经营理念的转变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零负团费”以表面上的低价吸引旅游者,然后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来弥补团费赚取利润,这种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造成了恶性循环。
低价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只能以劣质服务应付旅游者。
旅行社为了弥补在组团、接待过程中费用的不足,通过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牟取高额回扣。
零负团费游实际上成了购物游。
在旅游过程中,购物次数多,时间长,而且商品多为次质价高,甚至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捏造、宣传虚假信息,欺骗旅游消费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降低了整个行业的利润率,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利益,旅游者也怨声载道,投诉时有发生。
最近几年“品质游”不断见诸报端。
然而当前的某些冠以“品质游”、“纯玩团”的旅游产品名称和实质有所偏离。
某些旅行社的此类产品价格高出普通产品太多,价格远高于产品价值。
游客为了防止“零负团费”低价购物旅游产品、为求放心而选择高价的品质团,然而某些团队除了价格虚高、无购物以外服务上并没有高质量,游客体验后的感觉是质价不符,上当受骗。
“品质游”最贴切的定义应该是“诚信游”,“明明白白消费”。
仅仅是在吃住标准上提高一个档次,酒店使用高星级,餐费标准比普通团提高一倍,行程内容豪华,这些并不是品质游的主要标志。
品质游的主要标志是“诚信经营”。
报名时跟客人的承诺,在旅游过程中实实在在兑现给客人。
具体来说就是不搞游前低价吸引、游中强迫自费,也不虚报高价,做到质价相符,提供优质诚信服务,树立诚信经营的经营
理念。
三、旅游消费者消费观念的理性转变
传统的消费观念让人们养成了“价比三家”的习惯,旅游消费者的心理不成熟,一味的追求低价旅游线路,而缺乏对旅行社及其产品鉴别的能力和消费习惯,仅仅因为价格便宜就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没有明确行程中的景点和费用及团费包含哪些旅游项目,导致了低价旅游甚至“零负团费”的产生。
甚至出游不签订合同、不了解合同内容、旅途中任由旅行社或导游擅改行程及降低服务标准等。
按照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后,任何超出行程的费用游客都可以拒付,如果因此造成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可直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但是在一些附加旅游购物点,游客往往随大流,被部分导游“过了这村没这店”的推荐所引诱,贪便宜随意
购物。
从目前我国国内旅游市场的表现来看,急需培育科学的旅游消费观念,建立理性旅游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我国的旅游业良性发展和公民旅游质量的提高。
旅游者自身观念的改变是最根本的因素。
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旅游消费方式,建立合理的旅游期望,文明旅游、理性消
费。
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往往过于草率,通常是根据有形商品消费的经验去选择,实际上在“货比三家”的过程中过于比较价格,导致旅游企业以低价吸引游客二次收费、宰客或回扣现象的出现,最终影响到旅游者的实际旅游经历。
旅游者消费观念的转变是一个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同步的过程。
随着全社会共同关注旅游消费观念的培育,旅游者消费观念不断成熟,旅游市场将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