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市政办〔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通知市政办〔2016〕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关于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9日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意义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2015年的棚改目标写进了中央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货币化安置更写入了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要点。
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满意住房,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政策体系,顺应现阶段群众意愿,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各城区、苏桥管委要积极引导更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有关精神,确保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不低于5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桂林市第五次党代会和xx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不折不扣抓好中央巡视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以优良作风建设成果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县委决定,XX年3月到7月,在全县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
根据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全面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成效,坚持成功作法,创新监督执纪方法,紧盯老问题,深挖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纠正“四风”,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xx落地生根。
二、工作内容查安排部署,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1.检查局属二层单位是否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常议,长抓长管;2.检查局属二层单位是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宣传教育,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3.检查局属二层单位是否重视对中央巡视组、自治区巡视组、市巡察组巡视和县委巡察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及时研究巡视整改重大事项,部署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4.检查局属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对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以及县委、县政府纠正“四风”问题系列工作的部署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将整治“四风”问题作为全面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查制度建设,看纪律要求是否从严从紧1.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细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2.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制度承接配套,就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职务消费、接待工作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3.是否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和形势变化,对本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4.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本单位有无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等突出问题;有无违反自治区纪委提出的“十个严禁”,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或福利、隐秘场所聚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突出问题。
单位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实施方案
单位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两规定一办法”,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干部职工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加强干部职工住房管理,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做到“无多占、零违规”,为我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清退规定(一)清退对象全局干部职工,含退休职工。
(二)清退范围1、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2、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3、违反《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4、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5、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清退原则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
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买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
5、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
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四)清退方式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间问题专项清理工作
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间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第一篇: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间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间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将清理结果进行公示,经过严格审核和清理,我单位共有干部职工34名,购买住房7套,自建房1套,我单位职工无多占优惠住房情况。
进行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专项清理工作。
开展了创建“无邪教示范单位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签定了职工拒绝邪教组织签字卡和职工家庭拒绝邪教组织签字卡。
开展了民生工程重大传染病结核病和艾滋病救助回头看活动。
开展落实厉行节约规定工作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逐年下降,车辆购置及运行使用也显著下降,单位无出国和庆典论坛费用支出。
为加强党风廉政明确工作责任,疾控中心一把手与卫生局签定了责任书,单位一把手与科室主任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贯彻落实了《颍东区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办法》和廉洁自律“六项禁令”。
深入开展学习“四风”活动,成立了学习“四风”领导小组。
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学习阜纪【2013】33号文件精神,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加强道德修养,增强自我约束力,经常反思,检点自己的行为和作风,警告自己不要犯错。
第二篇:关于开展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清理自查自纠的报告关于开展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清理自查自纠的报告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迅速布置相关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教育4月下旬,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到《通知》后,立即传阅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通过学习,大家深刻认识到违规收受下级或工作对象礼品礼金是严重违纪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在5月3日召开的主任办公会议上,再次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了《关于开展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清理的通知》精神,强调自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以此次专项清理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宣传警示教育,教育干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到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工作人员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工作人员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市政办[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工作人员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市政办〔2006〕13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对桂林市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工作人员住房普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工作人员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现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刘明昱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陆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房产局局长成员:章熙骏市发改委主任陆斌市统计局局长孙以万市公安局局长何年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钱尚志市财政局局长张慧市编办主任朱名华市民政局局长刘克新市农业局局长齐军市市容局局长张小玲市纪委副书记秦丽华市督查办主任黄山市广电局局长莫小云市拆迁办主任陆荣祥市房改办主任贺志刚全州县县长王建毅兴安县县长孔德有灵川县县长文建中永福县县长黄永跃资源县县长邹长新灌阳县县长叶兆泉临桂县县长唐天生阳朔县县长文飞平乐县县长奉海峰恭城县县长罗永东荔浦县县长杨通鸣龙胜县县长廖桂生叠彩区区长程权秀峰区区长石春莲七星区区长黄福喜象山区区长杨思情雁山区区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普查工作。
二、指挥部指挥长:陆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务副指挥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房产局局长副指挥长:莫小云市拆迁办主任蒋继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成员:陈克东市建规委委员冯友市政府督查员刘铁军市法制办副主任肖勇辉市督查办副主任杨绍武市房产局副局长张洪伟市房产局副局长李秧生市房产局纪检组长宋石柱市房产局党组成员赵塞经市发改委委员姚元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辽光市统计局副局长阳建诚市市容局副局长朱建华市房改办副主任邓热和全州县副县长文斌兴安县副县长蒋文明灵川县副县长唐纪文永福县副县长赵仲华资源县副县长谢小明灌阳县副县长何新明临桂县副县长朱鹃屏阳朔县副县长钟德臣平乐县副县长郑建华恭城县副县长罗毅荔浦县副县长贲黄文龙胜县副县长田继阁叠彩区副区长王诗宏秀峰区副区长黄文干七星区副区长袁国华象山区副区长石自强雁山区副区长指挥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培训、汇总统计。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1•【字号】市政办[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08〕16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各县区高度重视,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抓落实,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含非公企业)详细名录书面上报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桂林市西城路20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2811191,2566901,传真:2836152附:《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桂林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整改意见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8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情况联合检查的通知》(市政办电〔2008〕127号)要求,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于2008年9月8日至9月17日对各县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联合检查,提出如下整改意见:一、关于对临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意见(一)部分单位(含财政供养单位)未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县政府要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督促、责成有关单位尽快为聘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住房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住房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民政厅清理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总结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干部职工住房、制止和纠正房改中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检查的安排意见》和《关于清理城镇干部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及文件规定清理的范围、重点、内容,对全厅机关和所属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施行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厅清房办自查认为,我厅机关的清房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情况总结如下:一、清房工作的根本情况根据青政[1999]65号文件和省清房会议精神,我厅的清房工作从99年9月1日正式启动。
按省上统一布置,清理工作以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涵盖了厅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和下属单位员工。
我厅机关住房分两大块:北大街5号楼2种户型10套、6号楼1种户型30套、8号楼3种户型42套、9号楼2种户型4套;西山湾1号楼3种户型20套、2号楼2 种户型24套、3号楼2种户型31套。
下属单位:安置农场5号楼2种户型20套、军供站9号楼2种户型20套、福利企业总公司职工楼1种户型16套、西山一巷军干一所3种户型120套、军干二所房产军区未移交、康复中心、军退人员效劳站的房产属厅里统一掌握已含在各单位之中。
整个清房过程中共涉及全厅住房183套,其中房改前旧房78套,集资建房98套,总面积达14244.92平方米。
机关126人全部参加了住房清理,其中厅级干部15名,省管干部4名,处级干部50名,一般干部职工57名。
经过近11个月的工作,共清理出多占住房5套,并经清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核,下达了清退通知书,对房屋进展了重新分配,办理了核销手续;超面积住房1户,已办理补交超面积款项及手续。
二、主要做法1、成立了厅清房领导机构。
省清房工作发动会后,我们在厅机关对省清房会议精神及清房时限、要求等进展了原本来本地传达。
及时成立了民政厅清房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对清房办的人员也进展了详细分工,拟制下发了《民政厅清理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施行方案》,设立了清房工作举报 (2部),举报信箱(一个),自觉承受群众监视。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市政办〔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6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相关单位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市、县不同区域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派驻县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查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派驻县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查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派驻县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查组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推动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重点下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各县区和部分市直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派驻县区,对各县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长效督促检查和指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组的组建(一)督查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乡清洁办”)负责组建并管理,由市“城乡清洁办”主任樊伊宁兼任组长,市“城乡清洁办”副主任张继元任副组长。
(二)督查组抽调68人组成,分成17个督查小组,分别派驻17个县区驻点督查,具体安排如下:1.17个县区各抽调3人,其中1名要求为现职副处级领导干部。
2.市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园林局、市容局、工商局、文明办、市城管支队各抽调1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3.每个督查小组由4人组成,由县区抽调的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组长。
二、各督查小组派驻县区安排第1组:由兴安县和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平乐县;第2组:由全州县和市建规委抽调人员组成,派驻永福县;第3组:由灌阳县和市园林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阳朔县;第4组:由资源县和市文明办抽调人员组成,派驻荔浦县;第5组:由龙胜县和市市容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兴安县;第6组:由永福县和市工商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灌阳县;第7组:由临桂县和市卫生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恭城县;第8组:由恭城县和市城管支队抽调人员组成,派驻灵川县;第9组:由灵川县和市林业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临桂县;第10组:由阳朔县和市劳动保障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全州县;第11组:由平乐县和市司法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龙胜县;第12组:由荔浦县和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资源县;第13组:由象山区和市教育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七星区;第14组:由秀峰区和市旅游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雁山区;第15组:由七星区和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叠彩区;第16组:由雁山区和市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秀峰区;第17组:由叠彩区和市交通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象山区。
桂林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桂林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和桂林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整合桂林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桂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和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桂林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重新组建桂林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加挂桂林市墙体材料改革发展中心、桂林市房屋征收和补偿服务中心牌子。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墙体材料改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和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协助指导各县(市、区)相关工作。
(二)负责保障性住房、墙体材料改革、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信息的归集、分析等工作,为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墙体材料改革、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等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含公共租赁房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住房)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协助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计划。
(五)承担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保障性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申购受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市场化运作建房、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项目审查、确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房改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及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六)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及结果公示、补偿方案拟定、房屋评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应用、产品质量监管、专项基金管理、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等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八)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市政办[2013]135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3〕13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要求,为进一步改进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重要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行政审批项目逐渐减少,但一些行政审批项目该放的还没有到位,管得过死,以批代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审批程序过多,程序设置不合理,工作效率不高,办事不方便的现象仍然存在。
必须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审批办事环节,突出抓好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办事流程的优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着力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为加快实现建设国际旅游胜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最大程度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优化再造办事流程;明确办事条件,简化申请材料,规范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办事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审批事项明显精简,办事条件明显规范;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时间明显缩短,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事过程更加透明,使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供更加优良的政务服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市政办[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4〕6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4月14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2014年6月18日市四届党委常委会第7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7日桂林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桂林市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桂林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分类整合全市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为加快企业发展创造体制机制条件。
(二)基本原则1.坚持化繁为简、先易后难。
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进度,对明确移交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办理资产、人员等划转手续,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2.坚持管少管活、做强企业。
进一步加强企业移交后的管理,按照管少、管大、管活的原则,支持产业相关或相近的企业进行整合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生活待遇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活动方案
生活待遇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活动方案根据XX局《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XX局党委决定在全市XX队伍开展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现结合XX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等部署要求,坚持以XX局级领导班子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领导干部住房、公务用车等工作生活待遇为切入点,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带动队伍“四风”问题整治扎实深入开展。
二、组织领导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在XX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治处牵头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成员:专项清理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统筹协调XX局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
三、清理整治的内容清理整治的范围为全市XX队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XX局共分以下六个小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第一清理整治小组组长:成员:主要任务:清理整治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确定的范围和标准配备使用车辆,重点清理违规多占、借用车辆等问题。
师副处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车或工作用车,不得将机关公务用车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使用,探亲休假一律不准带车。
凡违规配备和多占的一律收回,由管理科集中管理和调度使用。
第二清理整治小组组长:成员:主要任务:清理整治出差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问题。
严格执行队伍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重点清理师职(含)以下干部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头等舱(列车商务座、软席,轮船一等舱)的问题。
凡《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规定》印发后发生违规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财务科对超标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标准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第三清理整治小组组长:成员:主要任务:清理整治违规配备秘书和公勤人员问题。
对名义上未配备专职秘书但实际履行实际职责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或调整。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市政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以下简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沿用《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类管理规定》具体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向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助。
桂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桂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正文:---------------------------------------------------------------------------------------------------------------------------------------------------- 桂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公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8]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各单位不再出资建设、购买职工住房。
对在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全部出资,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仍可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对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工,或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但在1999年12月31日后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全部出资.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一律转为职工全额集资建房。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市政[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0〕16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市辖五城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桂林市规划局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桂林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和五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和城区监察大队)受桂林市规划局的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监察,负责监督城乡建设,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各城区监察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市监察支队牵头,土地权属隶属城区的监察大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监察支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第四条市监察支队或城区监察大队对违法建筑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的,违法建筑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作为调查取证工作的见证人并签名);对拒不配合调查并妨碍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11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114号)灵川县人民政府,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九年七月十六日桂林市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今年,我市被列为国家200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影像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第九次卫片)城市。
在市直有关单位和各有关县、区政府的大力协调配合下,我市卫片执法检查已完成内业核查和外业调查工作。
5月28日,国土资源部检查组对我市开展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工作意见及建议。
根据检查组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此次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违法用地问题得到及时、依法、严肃处理为原则,对市辖区内卫片发现的违法建筑实施集中拆除、复耕复绿。
对当事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强行整改,达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耕地、依法严格管理城市的目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重点及标准此次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共监测到我市五城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192个,涉及191宗用地,面积4180.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