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诉讼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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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PPT课件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PPT课件
和方法。 (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 己的名义,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原告的主体资 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在法律权益。《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原告资 格的一个必要条件。 2.法律权益属于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 41条都规定原告起诉是因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人或者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传统法制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治,更谈不上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在北洋政府及国 民党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大的发展。粉碎 “四人帮”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复苏,尤其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 速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也得到重视。20世纪 8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不少行政诉讼的内 容。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公布,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史上 的一座丰碑。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 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该 法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首次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在
2.代理方法的特殊性。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权限的差异性决定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内容和方法与民事诉讼有很大 的差异。
3.法律依据的广泛性。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于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而与民事诉 讼中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
1.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从属于被代理人。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

14、1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4、1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二节 书证的意义
1、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 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具体、 2、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具体、形象 的特点。 的特点。 不易毁损和灭失。 3、不易毁损和灭失。 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 4、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 要依据。 要依据。
第四节 物证的运用
一、物证的收集 二、物证的保管 三、物证的审查判断
一、物证的收集
物证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细致、及时、 1、物证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细致、及时、 依靠群众和善于利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具有多样性,包括公、 2、收集物证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公、 法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律师。 检、法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律师。 包括( 勘验、 3、收集物证的基本方法包括(1)勘验、 检查;( ;(2 搜查;( ;(3 扣押;( ;(4 检查;(2)搜查;(3)扣押;(4)深入 群众调查;( 调取。 ;(5 群众调查;(5)调取。
第十四章 物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物证的意义 物证的运用
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 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特点:
以物质的存在方式、外部特征、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 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3、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第十六章 视听资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视听资料的意义 视听资料的运用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十四章 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十四章 依申请行政行为

三、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相对 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赏的具体行为。 行政奖励的特征: (1)须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奖励; (2)奖励的对象广泛,公务员、外籍人 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 被奖励者; (3)奖励的内容可以是物质奖励或精神 奖励;
(4)行政奖励可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 (5)教材认为行政奖励没有强制执行力, 但这有所片面,至多只能说对行政机关 而言没有强制执行力。
(3)地方性法规可设置许可,地方规章 可设置临时性许可,一年期满后须申请 人大转为地方性法规。但地方设置的许 可不得规定:国家统一确定的相对人资 格或资质方面的许可、企业设立设置其 他前置性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相对人跨 区提供服务或经商或阻碍物的流动。
请问:部委规章可以创设行政许可吗?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期限和实施方式

3、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 20.8.28 00:08:2 400:08 Aug-20 28-Aug-20

4、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 错儿。 00:08:2 400:08: 2400:0 8Friday , August 28, 2020
请问:
税务局对举报偷税者的奖励承诺、公安 局的悬赏等是行政奖励还是合同的要约?
四、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认定并宣告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一种具体行政 行为。日本、台湾学者称其为准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种类:
行政确认在现实中表现为多种形式,如确定, 象土地、房产证书等;认定,如交通事故;证 明,如学位证明、原产地证明等,公证是否为 行政确认目前仍有争议;登记,如企业登记、 户口及婚姻登记等。
五、行政裁决
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依照法律规定, 处理特定民事纠纷(与合同无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 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三类纠纷按顺序依次排下,分别为后者 的基础。

国际刑法第十四章 国际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国际刑法第十四章 国际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p7
三、有关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程序与证据规则》第66条(A)款 (A)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Rules 53 and 69, the Prosecutor shall make available to the defence in a language which the accused understands (i) within thirty days of the initial appearance of the accused, copies of the supporting material which accompanied the indictment when confirmation was sought as well as all prior statements obtained by the Prosecutor from the accused; and (Revised 12 Nov 1997) (ii) within the time-limit prescribed by the Trial Chamber or by the pre-trial Judge appointed pursuant to Rule 65 ter, copies of the statements of all witnesses whom the Prosecutor intends to call to testify at trial, and copies of all written statements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92 bis; copies of the statements of additional prosecution witnesses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defence when a decision is made to call those witnesses.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如果法院以甲公司起诉证据不足为 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 的规定以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 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 件的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原告 起诉需要有起诉证据,但法律对起 诉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足的状态, 证据充足是对当事人胜诉的要求。
4.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起诉证据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应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据;


“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 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 意男方提起的离婚请求,法院依然可以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 离婚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 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 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 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 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民诉法》第124条 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A.
B.
C.
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的有哪些( BD ) 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又起诉的 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 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 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 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答案:B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下)⼈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刑事⽴案监督第五百五⼗⼆条⼈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活动实⾏监督。

第五百五⼗三条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或者当事⼈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案⽽⽴案,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审查。

⼈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审查。

⼈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四条⼈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案⽽不⽴案或者不应当⽴案⽽⽴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申诉⼈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五条⼈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不⽴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刑事⼿段插⼿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法利益等违法⽴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案理由。

第五百五⼗六条⼈民检察院进⾏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员和有关当事⼈,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案、不⽴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七条⼈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后七⽇以内,书⾯说明不⽴案或者⽴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民检察院。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救济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程序板块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1)在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 之日起,已经连续4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 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
——判决一审终审,选举日前送达
选民资格案件判决书格式
程序板块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 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程序板块
2、审查确认程序
(1)期间: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 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2)特殊情形的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 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3)审判组织:一名审判员;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 陈述和提交材料。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09(二)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民事执行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特别是2007年通过、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48学时(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建议学生去图书馆借几本案例书结合教材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积累法律方面的知识,多关注一些法治栏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治在线》以及社会与法频道的相关节目,提高程序法意识;(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要点:通过第一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概况: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之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犯罪心理学 第五版 罗大华 第14章 犯罪嫌疑人

犯罪心理学 第五版  罗大华 第14章  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及对策学习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及其识别;讯问过程中的供述障碍以及供述的心理过程。

掌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心理变化;被告人在审判的不同阶段中的心理。

了解: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侦查、审判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应具备的心理品质。

难点:反侦查心理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

犯罪人一旦实施了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会经历刑事诉讼程序。

本章主要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侦查、讯问、审判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征以及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审判人员如何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抗拒,查清犯罪事实并准确地定罪量刑的有关心理学问题。

第一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与对策侦查,是指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为揭露犯罪和、征实犯罪,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的调查活动。

这种活动是围绕着犯罪事件和侦查对象而展开,以确定犯罪事件的性质,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目的。

因为犯罪心理学是以犯罪人为研究对象,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我们的研究对象也是事实上的犯罪人。

一、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的反侦查心理(一)反侦查心理及其表现反侦查心理是犯罪人在作案前、作案过程中以及作案后形成的逃避侦查的意识和干扰侦查视线的动机。

反侦查活动是犯罪人在作案前后,在反侦查心理支配下,有目的、有计划采取的各种逃避侦查的手段、方法。

许多临时起意、仓促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反侦查措施是在作案后进行的。

特别是情境型犯罪人。

但是大量预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就开始了一系列干扰侦查视线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常用的反侦查手段主要有:1.精心设计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的确定,是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径。

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时间上做文章,以扰乱侦查思路。

其方法通常有两种:①案前设计,制造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其做法是精心计算时间,使自己在作案前后出现在一些不知情的人的视线中或谎称外出并伪造外出的证据。

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名词解释行政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1、下列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的是()A.行政法规 B.规章C.法律 D.其他规范性文件2、在我国下列属行政法的一般渊源的是()A.宪法和法律 B.法律解释C.行政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3、行政权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的特点是()A.自由裁量性 B.主动性和广泛性C.强制性和优益性 D.单方意志性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C.行政法主体 D.监督行政主体三、简答1.行政法的基本特征?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如何理解行政法地位?4、如何理解行政法的作用?四、论述1、谈谈你对我国转型时期行政法功能的理解。

2、我国2004年修订的新宪法中专门提出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应如何落实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3、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谈谈你对我国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认识。

第二章行政主体一、名词解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公职关系二、选择1、下列属行政职权的是()A.规章制定权 B.自由裁量权C.征税权 D.侦查权2、下列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 D.公务员3、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是()A.选任 B.调任C.考任 D.交流4、以下属于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形式的是()A.警告 B.降级C.开除 D.记过三、简答1、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3、引起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几种情形?4、简述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四、论述1、试述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主要区别。

2、试述《公务员法》对我国现行公务员体制的变革与突破。

3、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4、试述行政主体制度创设的积极意义。

第三章行政相对人一、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二、简答1、简述我国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之十四》PPT课件

《刑事诉讼法之十四》PPT课件

广西平乐县法官暴死看守所 全身伤痕死因蹊跷
2007年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传唤黎朝阳,并要 其写认识;
3月23日,黎朝阳以“涉嫌受贿罪”被收押在桂林 市第一看守所;
3月24日,黎朝阳爱人接到黎被拘留通知书; 3月25日、26日,黎朝阳的亲属两次送钱物桂林市
第一看守所,均未见到黎朝阳; 3月26日,黎朝阳被转送至兴安看守所; 4月3日,在殡仪馆见到黎朝阳尸体,全身伤痕累累; 4月4日,黎朝阳尸体被送检;
二、侦查行为
6.人身检查 6.1含义 侦查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身体特征、伤害
情况或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检查的侦查活动。 6.2程序要求 1)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2)必要时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进行; 3)必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 4)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得其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5)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
4.侦查工作的原则 1)迅速及时 2)客观全面 3)深入细致 4)遵守法制 5)保守秘密
二、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含义:
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 问题的侦查活动。
2.程序
1)讯问主体:侦查人员(必须),且不得少于2人;
2)讯问地点:
二、侦查行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含义
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侦查 活动。
2.程序
1)询问主体: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询问地点:
a.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但必须出示侦查机
关的证明文件;
b.侦查机关工作场所:只能在必要时;

法律文书学(第三版)第十四章第一节

法律文书学(第三版)第十四章第一节
(二)公证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公证法律文书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法律文书都 具有证据效力。这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 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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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证法律文书
第一节 公证法律文书概述
二、公证法律文书的效力
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这部分内容要简明扼要、 文字准确、通俗易懂。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和钢印。 (5)出具日期。这个日期不是打印或送达的日期,而应是公证 机构主任、副主任等负责人员审核批准的日期。Biblioteka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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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证法律文书
者文书非经公证不能生效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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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证法律文书
第一节 公证法律文书概述
三、公证法律文书的种类
1.实体审查类公证书 (1)定式公证书。 (2)要素式公证书。 2.认证类公证书。
四、公证法律文书的制作
根据规定,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公 证书的格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这样,对于保证公证书的质量 和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证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四)公证法律文书的法律要件效力
1.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行为和文书 2.根据当事人约定需要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或者文书 3.根据国际惯例、协定或者外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法律行为或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在中国,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 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 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 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第三节 待证事实
一,待证事实的概念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 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待证事实的范围
待证事实的范围,是指哪些事实属于待证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 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事实不是待证事实; (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事实.民事诉讼是解决 纠纷的,法院作出判决,需要对有争议的事实予 以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因此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基于一些公理和 常识,法律上规定一些事实不需要证明,这些事 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有必 要对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1. 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 2. 证据材料,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收集到欲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待证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 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3.证据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1证据的审查判断

1证据的审查判断

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 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 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④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 判断证据后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 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 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 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 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第二节 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步骤 (一)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 审查判断,也就是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多个证据 进行比对审查,不仅要找出他们之间的 相同点和差异点,而且要分析这些相同 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 客观实际。 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的两种方式: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 动。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有 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①对 单个或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②对全案 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1.审查判断证据是检验收集证据成效的 惟一方法。 2.审查判断证据是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根 本手段。 3.审查判断证据是完成证明任务的必经 程序。
七、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1.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与案 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 否充分可靠。 3.审查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 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善。
4.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 的影响,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 定。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方法:主要是把它 同案内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 析。
第三节 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4章 第二审程序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4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则上是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2.上诉案件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采取开庭审理的形式 3.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 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 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四、当事人一审诉讼行为的拘束力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 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 的诉讼行为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 予支持。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上诉条件、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上诉案件的审 理范围、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二审程序的职能、二审程序中调解的特点。
本章教学重难点: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 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审判 程序。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六、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 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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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定的种类
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直接推定与推论推定
法律推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和责任推定 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事实推定
第五节 排除法
排除法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界线,把 不符合条件的事物、事实清除,以实现证 明目的的一种证明方法。
第六节 反证法
反证法是通过论证反论题的虚假,再根 据排中律确定论题真实性的证明方法。
第七节 司法认知
一、概念 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 的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定 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 诉讼证明方式。 二、司法认知的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理 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质证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 的质证主体采取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包 括当事人在内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采取询 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 驳等形式,以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 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四节 推定法
一、推定的概念和特点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照 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出未知的 相关事实,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 翻的一种证明方法。
第十四章 诉讼证明方法
第一节 调查法
调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研究 2.对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进行核实 3.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节 实验法
பைடு நூலகம்
侦查实验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 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依法 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 种活动和方法。
第三节 质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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